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讲汉朝法律制度ppt课件
恤刑制度的本质
耆老之人,发齿堕 落,血气既衰,亦无暴 逆之心。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亲亲首匿的相隐制度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 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 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丈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 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上请廷尉以闻。
“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历史契机:当汉武帝遇到董仲舒
为什么是武帝
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二)武帝以后的“德主刑辅”思想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 “德主刑辅”思想的内容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
2、内容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一)
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 之。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宣帝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 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 罪先请。
——《汉书》卷八《宣帝纪》
保障官僚贵族特权的上请制度(二)
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 公、列侯嫡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2年——220年)
楚汉之争
汉王刘邦与楚霸王项羽像
第五讲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资料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礼”文化理论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以 大辟(斩首)处之。
见知故纵: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 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 者同罪。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二)地方监察机关
1、司隶校尉:
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 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 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
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 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 令师 2、州(部)刺史
二、刑事法律
第三节 汉朝法律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制度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职官考课与奖惩制度 监察制度
(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枢机关的变化 三公九卿:丞相、 太尉、御史大夫 大司徒 大司马 大司空 御史台 尚书台 尚书令 尚书仆射、尚书丞、郎 (二)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与封国并存 削藩 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 外朝 内朝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汉朝实行过哪些重要法律制度?
一、公民身份制度
公元前212年,汉朝皇帝刘邦颁布了令民具籍法,实行了公民身份制度。
根据该法,汉朝将全国人民分为四等,包括亲属、贱民、自由民和降民,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这一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
二、刑法制度
汉朝积极推行刑法制度,为社会治安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
该法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包括死刑、流放、刺字等。
此外,汉朝还实行了严厉的贪污、受贿、贿选等腐败行为打击制度,为廉洁政治奠定了基础。
三、土地制度
汉朝建立了稳定的土地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了“孝治”政策,即将土地所有权授予家族的长子。
这一政策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使他们能够长期合法地拥有自己的土地。
四、丞相制度
汉朝实行了丞相制度,丞相是皇帝的重要助手,直接参与国家政务。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加强中央集权。
同时,丞相还负责监督各地行政官员,促进地方政权的稳定发展。
五、科举制度
汉朝建立了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一制度有效地避免了世袭制度带来的负面问题,使官员选拔更加公正。
科举制度对于汉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结:
汉朝实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民身份制度、刑法制度、土地制度、丞相制度以及科举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汉朝的繁荣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汉朝(前206年-220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介绍汉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改革。
一、汉朝的法律制度1.1 法律体系汉朝采用两部法律体系,即官法和律法。
官法由中央政府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主要包括刑法、官员任免等方面的规定。
而律法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修订,适用于地方,以处理一些日常纠纷、争议和治安问题。
1.2 法官与审判程序汉朝设立了各级法院,法官由政府官员担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汉朝法官注重证据的重要性,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1.3 刑罚与惩罚汉朝的刑罚较为严厉,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等。
对于重大罪行,如叛国、杀人等,重罪者将受到极刑。
刑罚的执行也相对严谨,要求依法进行,并防止滥用刑权。
二、汉朝的司法改革2.1 司法制度的完善汉朝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针对官员任免问题,汉武帝推行了选官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他还设立了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以减少腐败和不正之风。
2.2 法律的统一和完善在法律方面,汉朝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和修改,使法律更加系统和完善。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法言·衡德中》的编纂,该法典充分吸收了前代法典的有益内容,并进行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修订。
2.3 宽恕政策的实行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和提高治安,汉朝实行了宽恕政策。
对于某些一时之过、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减轻刑罚或者赦免。
这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并给予了有悔改之心的人第二次改过的机会。
三、汉朝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的影响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汉代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以事实为依据,为后世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4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法 汉朝的都市中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称之为“市”。在市
中设有专门的官吏,他们负责市的开关,维持市内秩序,征收市租。 固定在市中经商的人,需要取得市籍,由市吏划给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市籍者需定期向市吏缴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在市中经营。
❖货币管理法
汉初对货币管理时松时紧。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汉武帝 颁布法令,实行币制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将铸币权 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铸钱,由中央水衡都尉所属的三官(钟官、 辨铜令、技巧令)统一铸造钱币,“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二 是确定五铢钱为铜钱的法定重量,并与面值一致。改变过去币值不 一、实际重量与币值不符的状况。
4.2 汉朝的立法概况
1、立法活动 (1)《九章律》与西汉初期的立法 ❖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其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
相同,另增户、兴、厩三篇,共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 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 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被认为是 汉律的核心部分。 ❖ 《傍章律》:叔孙通制《傍章律》十八篇,集中规定各种官廷礼制。
(3)东汉时期的修律活动 东汉时期基本上沿用了西汉立法,其间也进行过几次修律活动,
但整体上没有大的变革。
总结:
汉朝的立法活动是在《九章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渐进行 的,延续的时间很长。其立法没有一个的统一的纲目体系,甚至也 没有贯彻一致的原则为指导,导致汉律规模庞大,体系杂乱。《晋 书·刑法志》称其“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 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这说明汉朝在立 法技术上尚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
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刑法体系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汉朝的刑法体系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后来的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汉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前秦和逃亡政权的混乱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大众:汉朝承袭了秦朝的法律文化,但与秦朝不同的是,汉朝的法律更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法律的适用对象更加广泛。
2. 分类清晰:汉朝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刑法条文。
这种分类清晰的特点体现了对于罪行的界定和刑罚的合理性。
3. 严明清晰:汉朝的法律体系注重“法者,功罪之序也”,法律条文中对于罪行的界定十分严明,使人民能够清楚地了解何谓罪行、何谓违法。
4. 重视法律的公平性:汉朝注重依法治国,不以私心私意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汉朝法律的初衷是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这也是汉代法律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汉朝刑法体系的构建汉朝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恢复制度。
1. 刑律制度刑律制度是刑法的核心,也是汉代刑法体系的基石。
汉朝制定了一系列刑律,例如《律历》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律制度中,汉朝主要采取的是“杀、徒、宥、罚”等惩罚方式。
杀,即死刑,是对于重大罪行的惩罚。
徒,即流放,将犯人流放远地,进行劳役。
宥,即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或者一些可被法律宽恕的犯罪行为,可予以宽恕。
罚,即罚款、责罚等方式,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于犯人进行刑罚执行的规定和程序。
汉朝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例如刑罚监狱和执行官等,用来负责对犯人进行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确保对犯人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汉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关于刑罚的执行时间、执行地点和执行方式等。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汉朝法律制度遵循了“以礼为法”的原则,并通过《汉律》进行规范和制定。
汉朝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礼法制度,即以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为依据的法律制度。
汉朝尊重礼仪和家族道德,认为对于人们的行为规范应该是以道德与伦理为基础的。
因此,在法律制度中,礼仪规范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主要依赖于礼法制度,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禁锢、杖刑、流放等。
汉朝刑法实行的原则是“中庸之道”,即刑罚应该适当,切不可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民事法律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土地、财产、婚姻、继承、契约等方面。
在土地和财产方面,汉朝实行公有制,鼓励土地充分利用,并对土地和财产进行严格保护。
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汉朝遵循礼法制度,注重家族道德和传统,在婚姻和继承方面进行规范和保护。
在契约方面,汉朝实行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契约的平等和公平。
家族制度是汉朝法律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家族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汉朝注重家族的地位和权利,家族成员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团结互助,传承家族传统和道德,维护家族利益。
总的来说,汉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秉持以礼为法的原则,并体现在刑事、民事和家族制度中。
刑事法律制度重视适度和中庸之道,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土地、财产和个人权益,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权利。
这些法律制度为汉朝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朝,其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度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汉朝时期这几个方面的特点与演变。
一、法律制度汉朝是一个法制完备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官律》。
《汉律》是一部法典,内容详尽,包括了刑法、民法、婚姻法等方面的规定。
《汉官律》则是面向官员的法律,规定了官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汉朝的法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注重实际情况的考量。
法律文书的制定过程往往会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公正与合理。
此外,汉朝法律还注重以德治国,强调尊重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
二、刑罚制度汉朝的刑罚制度多样,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剐刑、烹刑等。
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刑罚执行的关键原则是“刑不上大夫”,即高级官员不受普通刑法制裁。
汉朝的刑罚制度也有一些演进与改革。
汉武帝时期,刑罚更加重视惩罚犯罪,加强了对反政府罪行的打击。
而后汉光武帝实施轻刑政策,强调法律的人道性和尊重个体权益。
三、土地制度汉朝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基于封建制度,并受到封建礼法的约束。
高祖刘邦时期,实行了均田制,旨在实现平均分配土地,减轻负担。
西汉的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流民典籍制度”,通过典籍以及户籍的调整,实现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收回。
此外,汉朝还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耕作、灌溉和水利设施等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奴隶制度汉朝时期,奴隶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奴隶地位有所上升。
一方面,汉朝的奴隶数量相对有限,奴隶身份在社会地位上已经不如从前了。
另一方面,汉代采用“辞赋”制度,即通过诗词等方式表达对主人的不满,以寻求解放的可能。
在汉朝的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压制力度的增强,奴隶制度逐渐式微。
汉武帝时期废除了奴隶制度中对主人有损害的规定,并实行了减租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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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入关与秦人约法三章,全文是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盗抵罪”
汉
盗贼囚捕杂具 九章律
代
户、兴(兵)、厩
立
法 傍章律
叔孙通18篇
活 动 越宫律
张汤29篇
朝律
赵禹6篇
抵和骶同音抵罪 实是骶罪,亦即 笞臀或笞背的罪
汉 律 6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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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汉
令
代
首先皇帝要求“具为令”“议为 令”“议著令”
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
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
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
《汉书·董仲舒传》。) 。
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 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
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7
“德主刑辅”
西周的“明德慎罚”; 先秦儒家为“为政以德” ; 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为“德刑相济”; 董仲舒时,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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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
董仲舒 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
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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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矜恤老幼
魏晋的规定同于汉代,
唐律中的系统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以和残疾者,犯应处流 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不必服刑;凡80以上、10岁以下犯 一般的罪可以免刑;年90以亡、7岁以下除受到连坐(唐代只有谋反、 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才连坐)以外,虽犯死罪亦予免刑。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
十、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以“德主 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 2、打击封建割据势力。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 3、改革刑制。
•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本章思考题:
• • • • • • • • • 一、问答题 1、试述汉朝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确立。 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意义是什么? 3、汉朝刑罚原则与秦朝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4、如何评价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 ? 5、汉朝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6、汉朝法律的特点有哪些? 二、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 《九章律》 左官罪 阿党附益罪 乞鞫 录囚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 决事比
汉代可以用来作为审案依据的儒家经典主要有《诗 》《书》《礼》《易》《春秋》等五经,其中又以《春 秋》最为常用。
• 2、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阐述了春秋 决狱的原则,提出审理案件应依据案件事实考察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他说:“《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 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本殊方也”。
五、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原则
也称为“有罪先请”,它是汉朝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一项 重要的审判和定罪量刑原则。指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及 其子孙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处理,而应先奏请 皇帝议决后才予以裁断的制度。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和皇室 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情况,来决定 如何减免其刑罚。
• (二)改革后两汉的刑罚种类(变化)
• 1、死刑:沿用秦制 • 2、肉刑:除宫刑外的肉刑被废除 • 3、笞刑 :文景刑罚改革后,笞刑成为汉代最主 要的刑罚制度之一 • 4、劳役刑。汉代规定了固定的刑期. (1)髡钳 城旦舂 ; (2)完城旦舂 ; (3)鬼薪白粲 ; (4)司寇 ; (5)罚作、复作 . • 5、徙边 • 6、禁锢 • 7、罚金 • 8、“女徒顾(雇)山” 。
4.汉朝的法制
第二节
汉朝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公元前2O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 布废秦苛法,并与百姓“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 秦法”。 这与繁苛的秦律相比,简便 易懂,故秦民大喜,惟恐刘邦不做关中 王。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的开端。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 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 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 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 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 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 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礼 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汉初的 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 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第三节 两汉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汉代沿用了秦律中自首减免、区 分故意、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 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
1. 上请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 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 奏请皇帝裁断,并给以减免刑罚的制 度。上请制度始于西汉初期,自西汉 宣帝以后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 多,到东汉时,范围扩大到县长、郡 守、皇室宗亲、王公列侯及其嗣子、 廉吏,等等。
2. 恤刑 汉朝的统治者为标榜“仁政”, 在法律中对老、幼、孕妇及残废者犯 罪作出了减免刑罚的规定。 汉惠帝 规定:七十以上,不满十岁者,有罪 当处肉刑者可以徒刑代之。汉景帝在 诏令中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 及残废者、孕妇等在监禁期间可以免 带刑具。汉宣帝规定:八十以上,只 有诬告、杀伤人应受刑事处罚,其它 犯罪行为均可免除刑事处罚。
汉律也惩罚盗窃其他公、私财产的行 为。①“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加常刑 一等处罚)。②盗窃皇室财物,处罚就更 为严厉。如“敢有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 少皆死”。③汉律为确保私有财产甚至允 许所有权人对“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 车船,牵引人(盗窃财物者)欲犯法者, 其时格杀之,无罪。”(“凡盗贼军、乡 邑 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秋官 朝士 》)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商法与地方治安的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商法与地方治安的规定在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汉朝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商法和地方治安的规定。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方面的内容。
一、刑法制度汉朝的刑法制度相对于之前的秦朝有所改善和发展。
汉朝的刑罚主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并且注重兼顾人性、公平与秩序。
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种:汉朝的刑种种类较多,主要有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
具体的刑种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2.严刑峻法:汉朝对于某些严重犯罪者采取了严刑峻法的措施,以儆效尤。
例如,在严重的盗窃案件中,追求公正与法律严明,会采用杖刑或者流刑的刑罚。
3.法定刑与裁量权:在刑法的执行中,汉朝强调法定刑与裁量权的平衡。
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而裁量权则是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案件情况并结合人情常理议定罪刑的自由裁量权。
二、商法制度汉朝的商法制度相对完善,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汉朝制定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合同法规,保障了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2.市场监管: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汉朝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例如,对于市场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3.货币与金融:汉朝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货币制度,推动了货币经济的发展。
同时,还出台了一些金融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三、地方治安的规定汉朝注重地方治安的维护,在不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警察机构:汉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警察机构,负责维护地方治安。
警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
2.治安管理:汉朝对于治安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例如,禁止私设私刑、私律,严禁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并对其做出了严格的处罚。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汉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汉朝的法律制度范文汉朝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个朝代,其丰富的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法律体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民法和宪法等方面,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刑法。
汉朝的刑法在前秦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的和完善。
汉武帝时期推行的刑法具有严明的刑罚等级和具体的刑罚种类。
对于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明确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其中,最高刑罚为死刑,常见的刑罚还有杖刑、徒刑、监禁等。
刑法还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汉朝的刑法还重视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匹配,即罪行轻微则刑罚较轻,罪行严重则刑罚较重,这为后来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民法。
汉朝的民法制度主要是指对于财产、合同和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财产方面,汉朝规定了土地的私有制,确保了土地所有权的稳定和保护。
此外,汉朝还推行了赋税制度,规定了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的赋税比例,并规定了赋税的具体收取方式和程序。
在合同方面,汉朝规定了诚信守约的原则,对于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婚姻方面,汉朝推行了封建家族制度,规定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和继承权的分配等。
这些民法规定为后来中国的财产、合同和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再次是宪法。
汉朝的宪法主要是指对于帝王统治和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
汉朝的宪法规定了帝王的正统性和统治权的合法性,明确了帝王的权力和责任范围。
宪法还规定了帝王的继承和改朝换代的程序和原则,确保了国家政权的平稳过渡和稳定发展。
在行政管理方面,宪法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明确了官员的选拔和考核标准,以及赋予了民众对官员的监督和控告的权利。
这些宪法规定为后来中国的皇权和行政制度奠定了基本框架和原则。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汉朝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制度。
例如,汉朝制定了刑律、工商业法、战争法、宗教法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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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5、春秋决狱:
(1)起因:“引经决狱”“经义断狱”。祖宗之法不可变,法律难以重订;完备法典不能在短期内制定。
(2)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点:无主观恶性的犯事者从轻处理。
首先,原心定罪。(弊端:1、罪同而论异,造成司法随意性;2、儒家经典简约而深奥,缺乏法律条文确定性与明确性,以至于出现对法律的适用与解释牵强附会的现象。)
地方:州、郡人直接到官府告诉)劾(公诉: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
2、诉权限制:(1)不准越诉(2)一般不准卑幼控告尊长(3)实行诬告反坐
三、审判制度:
1、鞫狱:对被告人的审讯与判决。辩告:诉讼审判过程中的程序,审理案件前官员要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要求。讯:问。刑讯。读鞫: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与事实加以归纳与总结,向被告宣读其内容。(而现代指宣读的过程)
汉景帝再次修改。命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定《箠令》,对用笞刑的刑具与行刑的方法作具体规定:箠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臀部,行刑中途不得换人。
**改革意义:(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由野蛮到文明的刑法转变)(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2、徒刑有期:“女徒顾山”——体恤女犯
知识串联:见秦朝审判制度。
2、乞鞫:宣布判决后,犯人及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也就就是上诉。
3、上报:对疑难案件,汉代创制一种疑狱平议、上报复核制度,即“奏谳”。
4、录(lv\)囚: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与核实,监督与监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1、皇帝
2、尚书(汉成帝时,尚书下设五曹,三公曹主断狱;东汉时,尚书下六曹,其中两千石曹“主辞讼事”诉讼)
3、丞相
4、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西汉末年,专设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
*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三独坐
武帝时设置司隶校尉(监督京师百官)。
5、廷尉:汉代廷尉的主要职责(1)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2)核审与平决地方审理不当或可疑的“断狱”。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1、上请制度(设立于汉高祖刘邦):指贵族官僚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允许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与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刑罚。(直系三代及夫妻之间)(唐朝上升为同居相为隐)
二、刑名:
1、废除肉刑:“缇萦上书”
汉文帝诏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定改革方案。……P120
五年徒刑——黥刑;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
*班固评论:外有轻刑之名,实则杀人。
(3)影响:通过经义向法律渗透,宣言了儒家的法律观念,使儒家经典法律化,符合汉代统治者建立大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
推动律学发展;审判原则修正;促进法律儒家化
6、秋冬行刑:
“顺天时”;不误农时;给了录求制度时间。
令就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就是著为律,后主所就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就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就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民事法律:
所有权:先占原则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私有财产族内继承、父母在世时就将家产均分。汉代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经济法律:
一、口赋与算赋:未成年、十五岁以上成年人的人头税
二、商事立法:均输平准法(封建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重要经济法规。)
三、抑商政策:武帝时,商人与有罪的官吏、逃亡的罪犯、赘婿等七种人,遣往边远地区戍守,称为“七科谪”。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与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就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就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就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