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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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通政发[2013]071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通政发[2013]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2011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订完毕,逾期未修订的一律失效。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居民参与视角下农民集居区的和谐社区构建_吴祁

居民参与视角下农民集居区的和谐社区构建_吴祁

居民参与视角下农民集居区的和谐社区构建

吴祁

(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摘要]农民集居区的和谐社区构建,是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战略的重要基石,而居民参与则是其基本前提与

内核。本文将农民集居区的居民参与分解为社区政治参与、社会参与及文体活动参与等三个主要向度进行考察,结合

制度安排、组织行为、社区意识等三方面区分影响居民参与的因素,并从和谐社区构建的高度提出促进居民参与的相

应对策。

[关键词]居民参与;农民集居区;自组织;社区

[中图分类号]D66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288(2014)04-0074-04

[收稿日期]2014-05-20

[基金项目]南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试论南通市农民集居区的和谐社区构建——以港闸区为例”(12W27)

[作者简介]吴祁(1980-),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城市问题、人口社会学。

一、引言

农民集中居住,是指将之前分散居住在自然村落的农民整体迁移至新型社区居住。[1]农民集中居住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分散性做法,可以追溯到2001年前后苏南部分富裕乡镇所进行的“农民集中居住”试验。这场基层自发的试验作为“统筹城乡规划”的先进之举受到江苏省各地广泛效仿后,逐步演变并被归纳为“农村三集中”现象。2006年初,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消息称“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已初步完成,该规划指出,在其后20至25年内,全省当时约25万个自然村将逐步撤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这意味着江苏省绝大多数农民将举家搬迁。由是,作为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战略重要基石的农民集居区的和谐社区构建,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被赋予了重要使命,且成为基层政府“善治”视域下的重要命题。

南通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购条件

第五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

—1 —

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工程工业园规划文本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工程工业园规划文本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工程

船舶装备制造工业园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划是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工业园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3、《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1—2010)》;

4、《南通市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5、《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南通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2010)》;

7、《南通市城市水系规划》;

8、《南通市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15)》;

9、《沿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南通市区》;

10、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11、船舶、石化、冶金交通等行业规划资料。

第3条 规划目标

近期:2006年—2010年园区船舶配套产值力争达到300亿;

远期:2010年—2020年园区船舶配套产值力争达到800—1000亿;

力求创造一集约、高效、环境优美、充满活力、适应市场、面向全世界的国家级船舶配套园区。

第4条 规划指导思想

1、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据《南通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1—2010)》, 结合周边规划,宏观地、综合地分析开发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工业园的发展与建设问题。充分考虑现状各方面条件,注重协调规划发展的长远目标与现实的矛盾。

2、弹性原则:加强规划的弹性,控制与引导相结合;合理确定地块

规模,确保入区企业的用地选择要求,地块划分合理,同时具有充分弹性。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6

•【字号】通政办发[2008]126号

•【施行日期】2008.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26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市区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2008年10月)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贯彻实施的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标准

商品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3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45元/㎡;2.多层非住宅45元/㎡,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

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的运用

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的运用

谈测绘技术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的运用

概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拆一还一”政策,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是一

个敏感的问题,因“房屋面积”引起的拆迁纠纷和矛盾较为突出。为了加强拆迁管理、严格控

制拆迁成本,杜绝虚增、虚报拆迁房屋面积现象,防止国有资金流失。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批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拟拆迁房屋在原评估机构测量、业主单位抽查的

基础上,增加了在拆迁实施前由专业测绘单位完成房屋全覆盖测绘程序,充分体现了房屋拆

迁补偿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拆迁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键词:拆迁房屋;测绘;拆迁管理;推广

一、房屋拆迁补偿中引入测绘技术的必要性

过去拆迁房屋的测量主要通过评估公司利用普通工具进行丈量,测量面积精度不高、随意性大,测量结果缺乏权威性,与被拆迁人争执多。而引入专业测绘有以下优势:(一)具有权

威性、符合法律要求,专业测绘不但仪器先进、人员专业、有规范要求和精度要求,而且建

设部规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将测绘成果作为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数

争议的依据。(二)具有独立性、可以排除相关利益当事人的干扰,测绘单位直接由区招投

标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不参与具体房屋补偿的谈判的拆迁工作的推进,可避

免受房屋评估公司、拆迁公司、镇村配合干部等相关推进人员的影响,测绘部门和评估机构

不是同行业,可以避免同行间相互庇护。(三)具有固定性和全面性、为拆迁管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增加了全面核查和控制手段。测绘的行业管理和专业化要求,可以防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自2008年12月实施以来,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进一步提速,为推动和谐拆迁,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高效、高质推进市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动迁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

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拆迁安置房用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实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发的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实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发的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二级)以上开发资质,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拟参加竞买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明确的挂牌竞买申请截止日的9天前,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信用评审。竞买申请截止日的2天前完成评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3

•【字号】通政发[2011]71号

•【施行日期】2011.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的若干意见

(通政发〔2011〕7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投资规模大以及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

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7]138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的

通知

(通政办发〔2007〕13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

(南通市物价局2007年9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改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行政和事(企)业单位,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企)业单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张金泉与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金泉与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金泉与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苏06行终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郁娟鲍蕊

【审理法官】刘海燕郁娟鲍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金泉;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张金泉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个人】张金泉

【当事人-公司】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飞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小飞

【代理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金泉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张金泉系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金山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违法而向被上诉人提交请求撤销的申请,该申请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对所签订的协议重新进行复查复核。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被上诉人与张金山所签订的协议,上诉人对此不服,应针对协议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虽然上诉人也可以要求被上诉人进行复查复核,但被上诉人未予复查的行为,未改变原先业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未予作出复查答复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因能够直接确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未予开庭迳行作出裁定,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张金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房产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监、南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抗震、消

防等有关规定,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活动,应当在确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础上提出改造设计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下列住宅装修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活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教育服务(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Leabharlann Baidu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南通开发区幼儿园课程游戏化建 设活动器材购置项目
江苏梦宁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
98.2
2023-02-2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3/1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0.8
2023-07-05
TOP2
南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3 年 “送戏下乡”演出服务南通开发 区社会事业局 2023 年“送戏下乡”
阿德传媒(南通)有 限公司
\
演出服务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8-03
(3)电气设备(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2023-05-22
(7)质检技术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9 所幼儿 园房屋安全性、抗震性检测鉴定 项目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中心有限公 司
15.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张达龙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达龙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达龙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

开发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6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达龙;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当事人】张达龙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达龙

【当事人-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婉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吴朦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婉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吴朦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婉枫吴迂吴朦

【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达龙

【被告】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本院观点】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结果,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肖慧文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建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慧文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建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慧文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建华不

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2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肖慧文;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建华

【当事人】肖慧文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建华

【当事人-个人】肖慧文陈建华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严楚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楚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楚楚

【代理律所】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肖慧文

【被告】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建华

【本院观点】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所作的“开发区管委会收到上述复议决定后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向肖慧文作出书面答复"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一审裁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肖慧文曾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单振炎为肖慧文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有权代为起诉、代为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法官主持下的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具有处理本纠纷的决定权。2019年9月19日,单振炎代肖慧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所提交的起诉状原所列第一项请求被单振炎划去,单振炎在删划部分签名。起诉状所列主要的事由为,陈建华原楼房中有20平方米的房屋已协议归肖慧文所有。肖慧文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安置补偿的申请后,开发区管委会未作出答复,复议机关责令重新答复后,开发区管委会仍未向原告进行书面答复。还查明,港闸区人民政府所作[2018]港行复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开发区管委会实际已按照复议决定要求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关于肖慧文依法履职申请回复》,并将该回复送达肖慧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上诉人肖慧文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委托代理人单振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事项,故单振炎代肖慧文在起诉时删除诉讼请求第一项内容,应视为肖慧文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该项诉求。上诉人肖慧文在二审中提出的其未授权单振炎代为变更、放弃

曹留进与海安市西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留进与海安市西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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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留进;海安市西场街道办事处;曹传根

【当事人】曹留进海安市西场街道办事处曹传根

【当事人-个人】曹留进曹传根

【当事人-公司】海安市西场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天舒

【代理律所】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留进;曹传根

【被告】海安市西场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是基于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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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是基于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拆除行为。依法行政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规范,这一原则本身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在与相对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实现管理目标。通过与相对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不但减少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而且更有利于迅速、平和的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成为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充。2020年,因常安纺织园工程建设需要,被上诉人与曹传根经协商,在与曹传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不是一种违法强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协商过程中,结合曹传根的住房用地审批表查明,曹传根与上诉人系兄弟关系,上诉人作为曹传根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建房,原有的4.5间平房应当全部拆除。加之案涉两间瓦房由曹传根建造,被上诉人据此认定曹传根为案涉房屋的户主,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被上诉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与权利人曹传根签订《海安市城东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上诉人争议的两间瓦房也包含在超标自建房补偿范围内。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依照协议约定实施了拆除行为,不存在强行拆除案涉房屋的违法情形。因被上诉人实施的拆除行为不构成违法,上诉人要求赔偿缺乏前提条件,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赔偿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子江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通恺明投资合伙企业等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子江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通恺明投资合伙企业等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子江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通恺明投资合伙企业等行政批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

【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赵子江;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通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会芳;马伟进;韩宜权;马炉光;朱清发;王烨;倪国龙;洪伟英;周明兴;陈红梅;王洪波;卞娟;傅怡;石进平;邓诗涛;谢俊峰;李垒;丁龙;余延华;胡曲;王浴东;康井斌;苑斌;罗延辉;高瞻;田建波;冯祺;南通恺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智;金鑫;吴一鸣;牛建涛;孙小红;张红军;朱昕华;余世伟;胡传兵;余劲松;陈明;李长华;张国平;黄志坚;季扬;黄炜;唐文锋;李秋阳;钟庆辉

【当事人】赵子江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通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会芳马伟进韩宜权马炉光朱清发王烨倪国龙洪伟英周明兴陈红梅王洪波卞娟傅怡石进平邓诗涛谢俊峰李垒丁龙余延华胡曲王浴东康井斌苑斌罗延辉高瞻田建波冯祺南通恺鸿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王智金鑫吴一鸣牛建涛孙小红张红军朱昕华余世伟胡传兵余劲松陈明李长华张国平黄志坚季扬黄炜唐文锋李秋阳钟庆辉

【当事人-个人】赵子江胡会芳马伟进韩宜权马炉光朱清发王烨倪国龙洪伟英周明兴陈红梅王洪波卞娟傅怡石进平邓诗涛谢俊峰李垒丁龙余延华胡曲王浴东康井斌苑斌罗延辉高瞻田建波冯祺王智金鑫吴一鸣牛建涛孙小红张红军朱昕华余世伟胡传兵余劲松陈明李长华张国平黄志坚季扬黄炜唐文锋李秋阳钟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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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

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37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

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

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

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

(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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