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不能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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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没收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政处罚的种类之⼀,⾏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的权利⾏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被告⼈权利⽅⾯取得了很⼤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法律⽐较重视⼈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

⽴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违法所得是指⾏政相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的⾏为,或未履⾏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条⼯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处理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它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意义与原则1.1 没收违法所得的意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其意义在于追回违法行为所得,削减违法者的经济利益,达到惩罚和警示的效果。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没收违法所得的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没收范围。

(2)比例原则: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3)合理性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合理,不能超过违法所得的实际金额或者价值。

二、财物处理的方式与程序2.1 财物处理的方式在行政处罚中,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1)没收:对违法所得直接予以没收,将其收归国家或其他受害人所有。

(2)销毁:对违法所得属于禁止流通的物品,可以进行销毁。

(3)变卖:对违法所得属于可以变现的物品,可以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收归国家或其他受害人所有。

2.2 财物处理的程序财物处理的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程序公开:财物处置程序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听证权利: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对财物处理提出陈述和申辩。

(3)财物评估:对财物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

(4)处置决定: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财物处理的决定。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的注意事项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3.1 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没收和财物处理必须有充分的合法依据,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3.2 证据问题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财物处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举案释法责任编辑:李哲| 38|中画总疥酉THE CHINESE PROCURATORS“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成懿萍7文摘要:违法所得的界定、没收、追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因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违法所得数额采用"毛利”还是"纯利”计算、适用罚金刑基准和没收、追缴违法所得范围等在司法实践中分歧大,适用不一,给办案造成很大困惑。

为办案实践之需,有必要理清其界限,准确计算其数额,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违法所得犯罪所得罚金刑基准没收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违法所得作为刑罚附加刑、罚金刑基准、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没收程序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违法所得与犯器所得、违法所得数额计算、适用罚金刑基准和没收违法所得范围等分歧大,适用不统一。

为准确指导办案,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明确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区分“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案例一]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徐某等人共同商议,分别投资入股,租用民房开设健身足浴和包含发生性关系的"全套”服务项目,并招揽技师数10名在民房内从事色情按摩、卖淫等活动。

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提供服务共计5531次,收取违法所得313万元,获利157万余元。

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违法所得不是犯罪所得,且应当扣除房租成本、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提供服务5516次,犯罪所得312余万元,扣除技师工资、技师提成、房租费172万元,获利140万元。

111从字面上看,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两者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具有同义性,并无本质的区别。

首先,《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违法所得即犯罪所得。

从《刑法》第64条规定看,违法所得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即犯罪分子,而不是一般的违法人员,为此,这里的违法所得即为犯罪所得。

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探析

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探析

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探析文章要探讨的“违法所得”,特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除认定为犯罪所得(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赃款赃物)以外的,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违法(不当)得利,它的取得与犯罪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或内在的必然联系,而又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的那一部分款物。

那么,“违法所得”应不应当追缴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追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要追缴违法所得,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是违法所得,其范畴是哪些。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范畴都没有一个准确而严谨的界定。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仅仅对追缴违法所得作了部分原则规定,其他诸如“违法所得”的界定、由谁来追缴、采用何种方式、履行怎样的法律手续进行追缴等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

这就使得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轻视“违法所得”处置的倾向,存在重追究刑事责任,轻追缴违法所得;或者为利益所驱动,一味考虑部门利益,越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而且在追缴违法所得过程中,由于立法上对“违法所得”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没有对犯罪所得、违法所得进行严格区分,导致执行主体不明确和执行程序的混乱。

检察机关虽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利,但新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财物的没收权。

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第24条第2款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财产;也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法律法规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遇到违法所得问题如何认定

遇到违法所得问题如何认定
头 疼 的 问题 , 因 为 ,首 先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应 用 的 范 闱 相 当 广 泛 ,无 论 计 量 、标 准 化 、产 品质 量 、 特 种 设 备 、 强 制 性 认 证 、 工 业 产 品生 产 许可证等 领域 , 是食 品生产领域 , 还 凡 是 涉 及 到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的 ,通 常 郜
标 准化 、 量等违法 行为处 罚计算 “ 质 违 年 3月 1 日发布 《 5 关于 实 施 < 1 人 的货 值 金 额 ;另 一 种 是 将 违 法 所 得 认 l 华 法 所 得 ” 问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0 4 , 等 20 年
江 苏 省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 在 给 国 家质 检
原 国家技 术监督 局丁 I 9 2年 以 律 规 定予 以确 定 。 9
技 监 局 法 发 【9 2 9 号 文 对 计 量 、 19 14 1 原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十 2 01 0 定 ,存 在 两 种 意 见 :一 种 是 将 违 法 所
得认 定 为 全 部 经 营 额 , 或 者 说 是 全 部
货 值 金 额 或 销 售 收 入 ,还 经 获 得 违 法 所
终的认 定部 离不 开证据 的支撑 。 而 , 然
概 念 本 身 的 问题 外 ,还 有
+ 很 大 的 算 ,也 存 在 争 议 。 个
有 的 观 点 认 为 ,既 然 销 售 行 为 已
问 题 , 就 是 证 据 的 收 集 问题 。 无 论 是
疑 难 问题
( )成 本 的 界 定 一
存 明 确 违 法 所 得 是 指 销 售 收 入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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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尊敬的请示对象:您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违法所得”这一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处置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违法所得”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特向您请示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是仅将直接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认定为违法所得,还是将与违法行为有密切关联的间接收益也纳入其中?又如,在违法行为中产生的合理成本,如原材料采购成本、正常的劳动力支出等,是否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于这些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是按照违法活动的总收入减去直接成本来计算,还是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如涉及多个环节的违法经营活动,如何准确计算每个环节的违法所得?此外,对于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违法所得,如非法生产的产品、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和折算?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违法所得数额的巨大差异,从而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三、“违法所得”的处置程序在依法认定和计算“违法所得”后,如何进行处置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还是可以部分返还给受害人?如果需要返还受害人,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和标准?在处置过程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等?同时,对于违法所得的处置是否应当设置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处置的情况发生?四、“违法所得”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关系“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财产”等法律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区别。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尊敬的请示对象:您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愈发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关于“违法所得”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挑战,因此特向您请示,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一、“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在某些经济违法行为中,违法所得是否仅仅包括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还是应当包括间接获得的利益?以非法传销活动为例,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被组织者获取,这部分明确属于违法所得。

但对于组织者通过该非法活动获得的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等无形利益,是否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范畴?此外,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应当扣除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成本?比如,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原材料采购成本、运输费用等是否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这在不同的案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执法和司法的不统一。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目前,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是按照违法活动的全部收入计算,还是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合法的支出等?比如,在某企业的逃税案件中,其通过虚报账目少缴税款获得了额外的利润。

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将其虚报账目所对应的全部营业额作为违法所得,还是应当扣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已缴纳的其他合法税款?另外,对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是分别计算累加,还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如果存在违法所得的转移、隐匿等情况,又应当如何准确计算其实际的违法所得数额?三、“违法所得”的追缴与处置问题在成功认定“违法所得”后,如何有效地进行追缴是一个实际难题。

有些违法者会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给追缴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例如,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不动产、投资其他企业或者转移至境外账户,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当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追缴?同时,对于追缴回来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处置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国家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它是国家反腐败和打击犯罪的一项主要工作,在反腐斗争和打击犯罪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立案查封阶段当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所得时,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程序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取证、查封涉案物品等。

为了防止被没收财产被转移,有关部门可以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嫌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查封时,要确保被查封的财物与违法所得事实有关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查封财物时,应当制作查封清单,并在查封财物上加盖查封标志,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二、限制出境、冻结财产阶段如果涉案人员有出境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限制出境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有需要可以延长。

在限制出境的期间,有关人员不能出境。

在查封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冻结涉案财产。

冻结是对涉案人的一种限制措施,冻结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1年之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冻结期间,涉案人员不能进行资金操作,如存款、转账等。

三、申请违法所得没收阶段1.申请立案违法所得的主要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赌博、色情、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益;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受贿、行贿等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三是利用侵犯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等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

在确定了违法所得后,有关部门可以申请违法所得没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调查报告、查封清单、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经审查后,如果证明违法所得事实属实,行政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将立案。

2.公示立案后,在7日内,就要公示有关申请人、申请内容、涉案人员的财产和权利状况、法定期限以及可以提出意见的地点和时间。

公示内容应该充分、明确、公开,公告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以便于涉案人员和社会公众知晓。

公示期满后,有关部门应当对搜集到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

违法处置管理制度

违法处置管理制度

违法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违法处置管理,保障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处理,并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治理、公正公平、严格监管、有效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处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同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法处置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确保依法行使违法处置权利。

第八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违法处置管理制度。

第二章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严格监管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运用处置权力,避免滥用权力和激化矛盾。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理应当坚持有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数据库,定期发布违法行为处理的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听证、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综合运用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听证等手段,认真查找证据,确保处置决定的准确和公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在违法行为处理期间,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滥用强制措施等。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针对违法者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进行的一项处置措施。

对于这类非法收益的没收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明标准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用。

一、事实证明标准事实证明标准是指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证据来证实收益的非法性。

具体来说,需要对涉案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相关人员的身份和行为、资金流向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明,以确保所得收益为非法来源。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首先,对于涉案行为的证明,可以采取调取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来确定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在进行贪污受贿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可以调取涉案人员和目击证人的证言、银行账户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来证实涉案人员存在受贿等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所得收益的证明,可以采用反证法来证明其非法性。

如果所得收益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就可以推断该收益存在非法性。

例如,通过银行账单、财务报表等资料可以证明涉案人员的收入明显低于所得收益,从而推断所得收益存在非法性。

最后,对于收益的流向证明,可以考虑追踪资金流向等方法来了解收益的真实去向。

例如,在进行洗钱行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可以通过追踪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手段来证明涉案人员的资金流向存在非法性。

二、证据标准证据标准是指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定进行证明。

具体来说,在进行证据鉴定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被认可和采纳,同时也要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需要注重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相关的事实,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更好地证明收益的非法性。

最后,需要注重证据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指证据来源的专业性和可信度,只有专业的证据来源才能更好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法律证明标准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在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证明。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不限定在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如果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等值等额财产。

案情简介2004年邬某与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7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房产A的50%产权归黎某所有,邬某所有的50%产权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2)房产B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份额。

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B登记在邬某名下,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邬某等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罪,黄埔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判令追缴邬某等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5033600元。

执行中发现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遂查封执行邬某名下房产B。

邬某的妻子黎某及其三个女儿向黄埔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不是违法所得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被执行,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黄埔法院驳回了四人的异议请求,四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复议。

广州中院认为,邬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查封、拍卖邬某名下的案涉房产。

因上述房产尚未析产,黎某的主张应另案解决。

邬某将房产赠与给三个女儿的处分行为,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排除执行。

黎某等异议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诉。

广东高院驳回其申诉请求,维持原执行裁定。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执行邬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广东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限定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法院认为,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九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财物进行没收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不仅包括了对违法所得的查证、认定、没收等具体程序,还包括了对没收决定的执行、复议、复核等程序。

这一程序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尽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没收决定等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使得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执行难度大由于违法所得往往涉及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使得执行难度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多层次的协调配合,但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

这导致一些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程序规定应进一步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认定标准、查证程序、没收决定等具体操作规范,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探析

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探析

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探析[摘要] 我们衡量刑事案件处理成功与否的标志,除了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实现其惩罚犯罪的功能以外,在很大程度还上取决于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修复程度,这一功能主要通过刑事追缴、没收等措施来实现。

①因为对被害人利益的补偿情况对案件处理的最终效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惩罚犯罪的需要。

但是往往在抓获被告人时,赃款赃物已流转至第三人之手,甚而流动出境。

此时,当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是否能对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的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本文拟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入手,结合刑事追缴没收制度的功能和性质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分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违法所得;刑事追缴没收;善意取得引言2007年4月15日河北邯郸农业银行金库发现被盗,银行一共被盗走5100万元人民币,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交代两人从去年开始陆续从金库中盗取现金4300万元购买彩票。

就这笔购买彩票的赃款是否要予以追缴的问题,河北省体彩中心市场部副主任赵穗峰明确表示,已经购买了彩票的赃款决不会再返还银行。

“退还已经购买彩票的赃款,这既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先例。

这笔钱必须上交中央财政后,再由国家处理”。

赃款是否应当归还被盗银行,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如赃款用于购买股票,②赃款用于单位职工福利发放,③赃款用于偿还第三人合法债务,将赃物转让给第三人等,对这些情况下的赃款赃物是否应予以追缴没收均是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而体彩中心负责人的发言也道出了赃款赃物追缴制度的尴尬现状:一方面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很多情形下都倾向于在法律体系外解决赃款赃物处理问题。

一、现行法律对违法所得善意取得问题的规定当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是否能对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的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现有的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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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能违法处置
追缴违法所得是查办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

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使得处置违法所得(包括追缴和最终处理)出现许多不规范地方,具体表现在:
1、立法不完备。

《刑法》、两高、四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仅仅对追缴违法所得作了部分原则规定,其它诸如“违法所得”的界定、追缴程序的运作等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

2、认识有模糊。

部分地方、部分干警存在重追究刑事责任,轻视追缴违法所得;或者一味考虑部门利益,越权、越过程序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3、执行主体混乱。

在一些地方,对于违法所得,往往是有利益的就争着追缴(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小金库),无利益或者利益少的则无人问津。

4、执行程序不规范。

表现在,一味追缴而侵犯第三者利益(如有偿善意取得);该适用行政、党纪程序而适用司法程序;为利益所驱动,个别地方甚至在初查阶段就对违法所得作没收处理,等等。

笔者认为,消除目前这种不规范状况,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准确界定违法所得的含义。

目前实践中的凭经验判断易出现偏差,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内涵有三:一是非法性。

这部分财物在来源和取得方式上都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与合法收入有别,违法所得的范围、类型,现实中司法人员凭经验判断违法所得,易出现偏差。

二是附属性,违法所得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内在因果关系。

三是实际占有性,财物必须被犯罪分子占有,或者被第三人恶意、无偿占有。

第二,提高追缴意识。

首先,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认真查实并追缴违法所得是突破案件、获取和固定证据,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环节,又是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重要手段,同时又起到为国家挽回损失,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重要作用。

因此,案件承办人必须提高发现、追缴违法所得的认识。

其次,从从节约反腐成本角度考虑,侦查部门在查案过程中发现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违规、违纪的)应随时随地追缴。

第三,遵守处置程序。

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并没有处理违法所得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并没有处理违法所得权力,对于定性依据不足的,只有比较上述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该发还的发还,若系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行政机关、主管部门,需要没收的,提出检察建议,由上述单位处理;若查明违法所得确系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执法观必须纯正,不能为了经济利益驱动而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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