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合集下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财基〔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并分配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推动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督促下辖县(市、区)合理合规安排使用资金,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浙教办函〔202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26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职业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职成〔2020〕45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名单的通知》(浙教厅〔2020〕15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和专业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经批准立项的50所省中职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150个省中职高水平专业(A、B两类)建设单位。

评价材料的时间节点为自立项起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经费考核时间节点为自立项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评价内容中期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对建设单位绩效评价和对设区市管理绩效评价两个方面。

(一)对建设单位的绩效评价。

严格对照建设单位向省教育厅报备的建设方案,从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满意度指标、效益指标5个方面重点评价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

客观全面评估建设单位承担改革发展任务和发挥引领作用的成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区域发展的贡献度、社会服务成效、社会影响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机制创新、学生成长成才、项目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等。

(二)对设区市的管理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设区市对中职“双高”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落实情况、推进机制和运行情况、资金支持和执行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浙财行[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浙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2024年3月1日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精准聚焦、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商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财办〔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办〔2015〕14号厅机关、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财建〔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浙财建〔202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4月17日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进一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特制定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各级财政专项等资金,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发挥财政政策措施杠杆作用,加快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商家适度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与金融、标准、产业政策的协同,形成“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

(二)坚持全力保障、顶格支持。

中央有政策支持的,按“能早则早”最快速度做好项目储备;国家规定需地方联动的,尽最大可能支持保障投入强度,优化调整存量资金,全面推进四大行动落地落细。

(三)坚持聚焦重点、惠企利民。

加强财政政策集成,强化资金统筹,集中财力保障“安全隐患大、设备能耗高、群众需求强、拉动效应好”的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惠企利民,实实在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浙财社〔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进我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2018年8月6日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

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浙人社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3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2019年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共4类,分别是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

(一)“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国家级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

“国家级基地”新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省级基地”项目单位;“国家级基地”扩建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是“国家级基地”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2号)执行。

每个设区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1个“国家级基地”(含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

其中,2017、2018年“国家级基地”新建和扩建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号】浙财办[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财办〔2011〕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鉴于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领导分工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明确如下:钱巨炎: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罗石林:协助厅长分管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政法处、资产处、预算编制中心。

秦忠: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金慧群:协助厅长分管综合处、农业处、基层财政处(农改办)、农发办、票据中心、农审中心。

魏跃华:协助厅长分管法规处、社保处、经建处、审核中心、信息中心。

薛小杭:协助厅长分管会计处、企业处、外金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朱忠明: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教科文处、政研室、干教中心(函校)、后勤中心。

赵立妙:协助厅长分管执行局、支付处、监督局、绩效处、采监处、核算中
心。

杜祖国:协助厅长分管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联系省财务开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教师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教师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教师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5
•【字号】浙教办计〔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教师培训相关问题的通知
浙教办计〔2018〕8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经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教师培训经费支出标准,由各地根据省级机关干部培训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

各市、县(市、区)在属地范围内举行的教师培训应执行当地标准。

安排在省内其他地方和省外举行教师培训,可分别参照省定标准、省外当地标准管理。

二、省级学校教师培训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
定》(浙财行〔2017〕72号)执行,并随省级机关标准动态调整。

三、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各地可在提供依据的情况下执行相关标准,据实结算。

对无标准可依的培训,如出国培训、名师培训等,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开支需要等情况核定,并纳入部门或学校年初预算。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浙财综字[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等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即省留成70%部分)30%留省级,作为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统一安排使用;70%分配给市、县(市、区)。

二、分配给市、县(市、区)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由市、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一年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扣除留省级30%部分后的数额,按以下办法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并联合发文分配下达给各市、县(市、区):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率划定不同系数,其中:基本农田保护率在全省平均数上下3个百分点以内的地区系数为1;高于平均数3(含3)个百分点的地区系数为1.2;低于平均数3(不含3)个百分点的地区系数为0.8。

浙江财政厅

浙江财政厅

浙江财政厅浙江财政厅是浙江省负责财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作为浙江省的财政管理机构,财政厅负责负责区、县和乡镇级财政预算、会计、审计、税收、财政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财政工作。

在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中,浙江财政厅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浙江省的财政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浙江财政厅负责制定和执行浙江省的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预测收入、安排支出、合理安排财务收支的计划。

财政预算的编制是财政厅的首要任务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财政厅需要根据浙江省的经济状况、需求和目标,合理确定收入和支出的规模和结构。

财政预算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求、社会保障支出、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财政支出的要求,确保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合理平衡。

其次,浙江财政厅负责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财政厅需要全面负责浙江省的税收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纳税人服务等方面。

财政厅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有效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流入。

此外,浙江财政厅还负责财政会计和审计工作。

财政会计是指财政收支的登记、核算、报告和监督的工作。

财政厅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财政厅还需要定期开展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浙江财政厅还需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财政管理是指财政资源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财政厅需要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财政厅还需要积极推进财务制度改革,完善财政预算、会计、审计等制度,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总之,浙江财政厅在浙江省的财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财政厅需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实施税收政策,开展财政会计和审计工作,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务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成立省财政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成立省财政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成立省财政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7.08
•【字号】浙财党[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7.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成立省财政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财党〔2013〕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成立省财政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钱巨炎(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秦忠(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专员)
金慧群(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
沈磊(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
章忠良(省财政厅人事处处长)
李文艳(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副组长、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金洪根(省财政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人事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金慧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章忠良、沈磊、李文艳、金洪根等4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叶茂乐、廖康、杨一斐、陈蕾等4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
2013年7月8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浙卫办发函〔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浙卫办发函〔2021〕1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9〕58号)、《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浙卫发〔2014〕109号)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对第三期浙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开展了终期考核。

经过个人自评、单位考核、专家评议等程序,148位培养对象通过综合期满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其中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90分为良好,60-85分为合格。

从考核情况来看,大部分培养对象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提升较快,迅速成为单
位骨干力量,取得了很好的培养成效。

但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培养目标不够清晰,个别培养对象和单位管理不严,导致产出不够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请各地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管理,落实资金配套政策经费,切实提高人才培养实效。

附件: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浙财人教字[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0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进行明确、调整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撤销4个处(局):预算处、国库处、国库支付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新组建5个处(局):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处、基层财政管理处。

其中总预算局与地方预算处,预算执行局与国库支付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一体化运作;基层财政管理处挂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

(三)新单设税政处。

(四)更名4个处(局):法制处(资金管理处)更名为政策法规处;会计管理处更名为会计处;监督检查局更名为财政监督局;人事教育处(老干部管理处)更名为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其余处室设置保持不变。

二、新组建、单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牵头负责制定政府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省以下财政体制和省与市、县财政分配政策;负责与中央、市县的财政体制与结算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省级财政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地方性债务的政策制定、统计及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和管理,指导市县研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

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

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

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

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

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