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讨论稿
浙江地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章

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1.2.1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必须按本规程规定进行。
1.2.2在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时,处在规划、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3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4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叠加遮挡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1.2.5只受低、多层建筑遮挡,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日照。
2、日照分析的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3.术语3.1日照分析对象: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3.2日照分析主体(主体建筑):是指对日照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
3.3日照分析客体(客体建筑):是指处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日照分析对象。
3.4日照主朝向: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3.5日照基准面: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立面由外墙面、阳台栏杆面、凸窗面等多种建筑结构立面组合而成,不同结构立面的日照条件各异。
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杭州市日照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来源:杭规发[2006]423号作者: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日期:06-11-17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杭州市规划局公布施行

ﻫ杭州市规划局ﻫ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ﻫ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ﻫ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ﻫ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ﻫ第三条 适用范围
5、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ﻫ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一):
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ﻫ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ﻫ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ﻫ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ﻫ2、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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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可能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可以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
二、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清理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的上限标准为“0.45元/平方米×拟建遮挡建筑的建筑面积+1500元/幢×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数量”,具体收费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包括根据拟建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以及参与叠加遮挡的其他遮挡建筑。
拟建遮挡建筑的建筑面积及周边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数量根据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图确定。
三、收取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收费后,服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数据处理收费、建模分析费及分析报告制作费等费用。
四、由于委托方原因,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的,可按增加的工作量大小,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适当加收费用,具体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
《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6、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7、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a、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b、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日照分析技术规则2012-4-10

《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2010-01-06 21:35:35| 分类:个人日记|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关于试行《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设计、建设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特制订《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并于2007年5月1日起试行。
在宁波市城乡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应按《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的要求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试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报批的建设项目。
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高层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高层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高层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篇:《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条文说明1、总则1.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科技的进步,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越来越大,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采用控制日照间距系数的方法来解决高层建筑的日照问题已显得既不合理也无可能,而日照分析作为城市规划审批的一种有效辅助手段,已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项全国性的技术规则来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
为了推进城乡规划管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制定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在总结杭州市日照分析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兄弟城市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日照资源,统一日照分析的内容、深度、操作方法、词解含义等,以提高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参照,本规程以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有关住宅日照标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日照分析的具体实践和省内其他城市日照分析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2本技术规程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为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该范围内的农居等建设工程;规范对象为日照分析行为,包括日照分析的标准、主朝向、分析参数、操作方法和分析报告的内容深度等。
1.3本技术规程日照分析所适用的范围:1.3.1~1.3.2列举了必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两种典型情况。
在日照分析实例中,由于产生遮挡和受到遮挡的建筑均有现状、拟建、规划之分,情况比较复杂,超过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以及山体等也要作为遮挡物参与分析,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也是种类繁多,但一般而言,委托日照分析的项目多为拟建建筑,因此,进行日照分析的行为主要可概括为该两条所列举情况。
杭州市日照分析培训案例

⑴ 按控规资料模拟; ⑵ 编制可行性方案。
二、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
3、东西两侧为规划地块:
⑴ 按控规资料模拟; ⑵ 编制可行性方案。
二、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
4、北侧为规划地块:
可以采用等时线分析方法。
三、日 照 分 析 报 告
(参考式样)
X X X X X X有限公司 杭州X X X住宅项目(初步阶段)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案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二○○八年十月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二、规划地块的模拟方案 三、日照分析报告(参考式样)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1、有人认为高层建筑主要影响北面第一排建筑,第二、 三排建筑应没有影响。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2、多层建筑均不需做日照分析,只要按间距控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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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上的亲密,发展友谊;钱财上的 亲密, 破坏友 谊。20.11.24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9时38分41秒20.11.24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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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米)
2.90 2.90 2.90 2.90 3.07 2.80 2.82 2.82 2.82 2.82
测试高度(米)
10.80+0.90=11.70 10.80+2.80+0.90=14.60 10.80+2.80×2+0.90=17.50 10.80+2.80×3+0.90=20.40
一、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
南昌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则

南昌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和《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南昌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多层、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多层、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侧、西侧、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本规定适用于拟建多层、高层建筑或多层、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资质与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相应规划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日照分析采用的软件系经建设部评估认可的正版软件。
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上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获得日照。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门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参考三)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权益,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法定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计算机技术,在日照标准日,分析研究拟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日照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己建建筑及场地的关系,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日照分析计算使用的软件须为住建部鉴定认证通过的软件。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拟建建筑(场地)与周边建筑(场地)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
《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正负零、外轮廓、套型、窗户等改变时,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已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实测图,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施工图,规划拟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规划报批图。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时,应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模拟日照计算。
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案审核的参考。
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仅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资格和分析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慈溪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慈溪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简介慈溪市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地区,有许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来确定建筑物在不同时间下的光照情况。
日照分析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在规划建造过程中非常必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慈溪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日照分析方法日照分析软件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选择适合的软件进行分析。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日照分析软件有Autodesk Revit、SketchUp、Google Earth等。
在选择软件时需注意软件的功能、价格和可操作性等因素。
日照分析指标•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某个点在一天中接受到日照的时间,通常以小时计算。
•阴影面积:指建筑物在一天中投入阴影的面积,通常以平方米计算。
•日照分布图:以建筑物为背景,展示不同时刻建筑物受光情况的图表。
分析流程进行日照分析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制定分析方案:根据建筑物的属性、光照条件、分析时间等因素制定日照分析方案。
2.建立模型:使用日照分析软件建立建筑物模型。
3.设置参数:根据分析方案进行相应参数设置,比如分析时间、阴影面积等。
4.进行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5.输出分析结果:输出相关分析结果,如日照时间、阴影面积和日照分布图等。
日照分析规则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的不同会对日照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为保证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建筑高度需要得到充分的考虑。
在进行日照分析前需确定建筑物高度和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关系,以便得到更为准确的分析结果。
分析时间分析时间是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考虑能够捕捉到建筑物在一天中不同时间下的光照情况。
一般而言,分析时间应当涵盖全天24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如对建筑物的朝向等有要求时,可适当缩小分析时间范围。
日照分布图日照分布图可以直观地展示建筑物在不同时间下的光照情况。
在制作日照分布图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地形:日照分布图需要考虑地形对建筑物的遮挡情况,可在软件中设置场地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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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委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机构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报告用途)日照分析报告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情形)拟建建筑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一)拟建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的有效日照时间段阴影范围内存在有日照要求(指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下同)的建筑物的;
(二)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自然山体等的有效日照时间段阴影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
(三)拟建低、多层建筑时,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自然山体等有效时间段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产生叠加遮挡的。
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且用地性质属有日照要求的规划地块时,应当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第六条(低多层建筑日照控制)新建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周边无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遮挡的,建筑物日照间距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标准)日照标准根据依法批准的建筑用途分别确定。
各类用途建筑日照标准如下:
(一)普通住宅应当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新建普通住宅的,应当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
(二)新建宿舍和集中布臵的非成套公共租赁房应当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居室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四)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活动用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新建幼儿园的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面积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
(六)新建医院、疗养院应当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病房和疗养室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建筑日照时间计算的有效时间带为真太阳时的9时至15时。
第八条(住宅套型标准)一套普通住宅应当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
当套内有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时,应当至少有2个
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
2层及以上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每户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且不少于2个)的主朝向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
第九条(特殊区域和设施)经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特殊区域建筑的修缮和改建,为保持历史风貌,可不受第七条和第八条日照标准限制。
第十条(日照分析方法和顺序)日照分析应当按以下方法和顺序进行:
(一)根据所获得的空间数据建立日照分析模型,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综合或简化;
(二)确定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并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多点沿线方法分析,得出建筑物有效日照时间;
(三)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根据日照标准提出评估结论。
既有被遮挡建筑现状日照水平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应当分析比较该建筑在拟建的遮挡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水平。
周边在建或已批待建的建筑视作既有建筑。
第十一条(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处于第五条第一款所列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当确定为被遮挡建筑。
被遮挡建筑包括有日照要求的既有建筑、拟建建筑以及用地性质属有日照要求的规划地块。
第十二条(遮挡建筑的确定)遮挡建筑按以下方法确定:
在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以及自然山体、高度4米以上的实体围墙等其他工程均应当确定为遮挡建筑。
上述遮挡建筑应当包括拟建建筑、既有建筑以及规划已明确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规划地块。
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构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挑檐、阳台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均作为遮挡建筑的组成部分纳入日照分析。
第十三条(基准面和基准线)日照分析以建筑主要日照面的外墙窗台为基准面,设有外廊的以外廊栏杆外缘为基准面。
日照分析以各楼层地面以上0.9米为高度基准线,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设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平面布臵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判定)新建建筑有以下情形的,视为不符合日照要求:
(一)新建具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本身未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的;
(二)既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水平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新建建筑工程导致其低于日照标准的;
(三)既有建筑现状日照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日照标准,新建建筑导致其日照水平降低的;
(四)新建建筑使周边有日照要求的规划地块达不到日照标准的。
第十六条(日照不足救济)新建建设项目使周边既有住宅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和受影响住户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日照补偿救济。
第十七条(复核)对日照分析结论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机构进行复核。
若复核结论一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分析结论予以采信。
第十八条(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所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变造、改动日照分析报告或因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日照分析细则)日照分析的具体技术细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用地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其后续规划许可与管理仍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日照分析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