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什么是破产债权的保证人

合集下载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和债权的来源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一般债权:包括与债务人进行的普通商业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如货款、服务费用等。

2. 优先债权:具有特殊性质的债权,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担保债权:指债权人提供担保,有权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

例如,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

4. 债权的附属权益:一些附属于债权的利益,如利息、滞纳金等。

5. 股东债权:指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享有购买股份或获得股息的权益。

6. 按照共同债务人持有那一部分债权:指有多个共同债务人的债权,按照债权人所占份额确定优先顺序。

以上仅为常见的几种破产债权分类,根据具体破产案例和地区法律的不同,还会有其他细分的债权分类。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是中级会计实务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它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资产变卖以偿还债务,最终解散企业并清算尽可能多的债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影响,并介绍一些实际案例。

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是破产申请和受理,通常由企业自愿或债权人提起。

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委任清算人负责整个清算过程。

清算人的职责包括评估和保管企业的资产,通知债权人并处理债务申报,组织拍卖和变卖企业资产,并最终分配收益给债权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清算人需要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其中包括清算资产的估值、债务的确认和分类,以及收益分配的规定。

这一方案需要提交给法院审批,并按照法院的决定执行。

其次,清算人需要建立和维护一套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清算资产和负债的台账,以及债权人的申报和支付记录。

这些记录需要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并与法院和债权人进行交流和确认。

在资产变卖的过程中,会计处理也非常重要。

清算人需要及时记录和核算变卖的资产,包括出售价格、费用和税收等。

这些交易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披露,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处理。

最后,会计处理还涉及到债务的处理和收益的分配。

清算人需要审核债权申报,并按照清算方案的规定进行债务的偿还。

同时,清算人还需要根据债权人的优先次序进行收益的分配,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企业破产清算对各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对企业内部的员工和供应商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工作丧失和债务无法收回的问题。

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员工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其次,对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意味着他们只能收回一部分或全部债务。

其收益的多少将取决于清算方案的规定和企业资产的价值。

因此,债权人在破产清算前需要评估企业的破产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损失。

最后,对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是他们失去企业并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的结果。

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处理原则

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处理原则

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处理原则
在财务领域,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或者由于资不抵债而无法正常运营。

破产过程中,存在很多债权关系需要解决。

其中一种常见的债权形式是担保债权,即债权人通过担保行为获得的债权。

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处理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担保债务与主债务相对等:在破产情况下,担保债权与主债权享有相同的法
律地位。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优先承担责任:债权人在追究担保债权时,通常会首先向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人需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3. 先行受偿权:若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优先按照担保债权的先后顺序获得
偿还。

根据担保品的不同,担保债权可以分为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

抵押债权拥有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质押债权可以通过出售质押品来偿还债务。

4. 债务人还款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中,如有剩余财产,优先偿还未清偿的主债务。

只有在主债务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人才能获得剩余资产中的偿还。

5. 转换为普通债权:在特殊情况下,担保债权可以由优先债权转换为普通债权。

例如,在破产程序中,监事会或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将担保债权转换为普通债权,以平等对待所有债权人。

总之,在破产中,担保债权是一种重要的债权形式。

其处理原则包括担保债务
与主债务相对等、担保人优先承担责任、先行受偿权、债务人还款优先权和转换为普通债权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持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债务人和担保人在破产过程中公平对待。

破产清算等相关术语详解

破产清算等相关术语详解

一、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

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

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臵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臵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

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

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会计实务: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

会计实务: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

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一)负债类科目设置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二、账务处理(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三)处置破产资产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四)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
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 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
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

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象的具体化 。在持续经营下 , 《 企业会计准则 一 基本 准则》 明确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收入 、 费 用、 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 计中 , 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 , 会计界尚
未取 得一致 意 见 , 比较有 代表 性 的观点有 两种 。破
法 的规 范 性原 则 。 ( 2 )清算价 格原 则
旦企 业 破 产 之后 ,持续 经 营假 设 基 础 上 的
会 计 处 理方 法和 程序 就失 去 意义 了。破 产 以后 , 企 业 的生 产 经 营 活动 必 然 中止 ,所 以破 产 企 业 应该 建 立符 合 其 状况 的 中止 经 营假 设 ,采 用 在 此 基 础 上 相关 的不 同的会 计 处 理程 序 和 方 法 以及 不 同 的
任业 审 计 与 会 晨勇圈
控制了破产财产 。代替 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 , 成为
破 产企 业 的会 计 主体 ,这 是对 传 统 意 义上 的会 计 主体 假设 的很 大 冲击 ;同时也 是 防止 破 产企 业 利 用 不 良会计 手 段操 纵并 侵 吞 、 隐匿 、 转移或者私 自 变 卖 破 产 财产 ( 如高 价 低估 或 低 价 高估 ) 而 威 胁 到 投 资 者及 相关 债 权人 的利 益 。
清算会计基本要 素如下 : 清算资产 , 清算企业所拥 有 的用来清偿债务 的全部资产 ; 清算债务 , 清算企 业所承担 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 ;清算净权
益 ,清算 企业 投 资 者实 际 享有 的对企 业 资 产 的要 求权 , 其取 决 于 清算 资 产与 清 算债 务 之差 额 ; 清 算
的 目标 , 收入 、 费用 、 利润 的核算 已无必 要 , 并 且失

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4. 清偿债权后的账务处理。清算组根据事先编制的财产分配方案,然 后依据破产清算财产变现后的金额,编制财产分配方案。账务处理如 下:应借记抵押债务、清算费用、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 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账户,贷记货币资金。将负债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格配比,但必须清楚地划分清算费用和非清算费用。本质上讲,清算 费用是一种共益性费用,即企业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 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等,不是直接的共益性费用,应进行单独核算避免 人为扩大清算费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清算账务处理改革思路 在企业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代替原企业会计主体,清查资 产及债务,变卖财产和计算损益,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在会计处 理上,需要特别设置“抵押债务”等会计科目。 1. 财产清查时的账务处理。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进行 价格重估后入账。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必须查明盘亏的原因 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依法追回。将挂账的待处理 财产损溢等资产性损益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 调整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将应收款项有关明细账的贷方余额结转 入应付款项账户,将应付款项有关明细账的借方余额结转入应收款项账 户。对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进行调整。对清查过程 中发现的账外债权、债务进行入账。将上述有关款项进行调整和入账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后,要将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进行核对,企业的债务才能最终得到 确认。
2. 进行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财产清查完成后进行相关账务调整,进行 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据该资产负债 表以及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对破产清算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 作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然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当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后,财务部门应根据得到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账务,资产的增值和减值应当计入 “变现损益”会计科目。根据上述资料,由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凭证、登 记账簿并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

项目四----破产法律制度与实务(1)

重整与 和解
一、重整
(二)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订 2.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 3.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终止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不能实现重整的目的 2.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3.重整计划获得批准 4.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重整与 和解
二、和解
➢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 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一)和解申请 ➢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 《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98条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99条规定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00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 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 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 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管理人制 度与债权
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申报
1.破产债权的特征 2.债权申报期限 3.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
(1)职工债权。 (2)连带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 4.债权确认
管理人制 度与债权
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的 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 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 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 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 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大型 企业,中小型企业则适用和解程序。其特点: 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 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 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 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监管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
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 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 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 进行。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 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一般来讲,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债务人有无重 整能力;二是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三是申请人是否有破产 申请权;四是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五是接受重整申请的法 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六是债务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 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要根据未来某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 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 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破产企业清算会计核算体系实务探讨

破产企业清算会计核算体系实务探讨

破产清算企业的报表使用者大致包括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税务局、潜在重整方等。

财政部2016年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2016版破产会计规定”),本文在2016版破产会计规定的基础上,梳理了清算资产负债表(会清01表)、清算损益表(会清02表)、债务清偿表(会清04表)的内在逻辑关系,设计了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定义了部分科目的核算规则,通过录入会计分录,便能自动生成会清01表、会清02表、会清04表,从而保证了破产企业也能用专业的会计语言,系统记录破产的整个过程,并系统保管会计档案。

一、现行破产企业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1.无法满足破产企业报表使用者的需要。

破产企业报表使用者希望从资产端获取的关键信息主要是能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具体资产明细和金额。

资产负债表中披露的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抵押物的价值对抵押权人来说相对不重要,因为抵押权人更关心的是抵押物未来的变现价值。

但普通债权人不一样,他们最关心的是普通债权的债务清偿率。

但2016版破产会计规定中的资产类科目完全照搬正常企业的科目类别,未对资产是否已抵押进行区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一般来看,破产企业报表使用者希望从负债端获取的关键信息主要有:已申报债权金额、未申报债权金额、确认的债权金额、暂缓确认的债权金额、不确认的债权金额以及按清偿顺序不同对债权所作的明细分类等。

2016版破产会计规定的负债类科目,虽然增加了一些破产企业专用科目,但对已申报债务、未申报债务、已确认债务和暂缓确认债务未作区分。

除职工债务外,破产企业债务均需进行申报、确认,完整记录这两道程序需要专门设计负债类科目。

破产企业报表使用人希望从损益表端获取的关键信息主要有:有担保财产变现金额、无担保财产变现金额(即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破产费用、共益负债支出金额及具体明细构成等。

从2016版破产会计规定中的损益表中只能获取破产费用和共益负债支出金额,无法提取报表使用人关心的其他数据信息。

中级会计实务企业破产与清算的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实务企业破产与清算的会计处理

中级会计实务企业破产与清算的会计处理企业的破产与清算是指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

在企业破产与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对中级会计实务中企业破产与清算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破产与清算的概念和程序破产是指企业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无力继续经营。

而清算是指对企业财产进行变现、偿还债务的过程。

企业破产与清算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破产、裁定破产、组建破产管理机构、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公告债权、清偿债务、结案等。

二、企业破产与清算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破产与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以下将介绍与破产与清算相关的几个会计处理方面。

1. 破产预备期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如果预计将无法偿还债务,可以进入破产预备期。

破产预备期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在这一阶段,企业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和计价,编制财务报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2. 资产变现的会计处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需要将其资产变现来偿还债务。

资产变现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或转让资产来变现。

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应当编制相关的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准确计量和债务清偿。

3. 债务偿还的会计处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的清偿是一个重要环节。

债务偿还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编制债权清偿计划、核对债权、支付债务等。

在债务偿还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公平地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破产清算的会计报告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的会计报告,对清算过程和清算结果进行全面和真实的披露。

破产清算的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债权清偿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破产与清算的财务管理在企业破产与清算过程中,财务管理是关键的一环。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破产风险的发生。

【观点】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另行起诉保证人的处理路径

【观点】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另行起诉保证人的处理路径

【观点】破产债权⼈申报债权后另⾏起诉保证⼈的处理路径对于主债务⼈被⼈民法院裁定进⼊破产程序,债权⼈申报债权后⼜起诉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实务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式,各⽅观点争执不下。

2018年3⽉发布的《全国破产审判⼯作会议纪要》中,第31条就保证⼈的清偿责任和求偿权的限制作了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可以要求债务⼈向其转付已申报債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内提出。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使求偿权。

本⽂以上述第31条规定为切⼊点,提出相关问题处理路径,同时简要评析第31条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

问题的提出就前述话题,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处理⽅式:第⼀种:债权⼈在申报债权后⼜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裁定中⽌审理,待破产案件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观点来源:1.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问题的解答(⼆)》第13条,主要理由为:债权⼈既申报债权,⼜向连带保证⼈主张权利的,在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时,连带保证⼈履⾏了保证义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将产⽣“双重受偿”的问题。

因此,债权⼈的起诉应当受理,但为避免债权⼈“双重受偿”,应当中⽌审理,待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债权⼈受偿⾦额确定后,恢复审理。

2. 最⾼⼈民法院在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1]」中裁定中⽌诉讼,主要理由为:因债务⼈鹤壁市建筑陶瓷⼚破产案件尚未终结,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受偿,以及受偿的数额还⽆法确定;担保⼈鹤壁市经济发展建设投资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也不能确定。

因此,本案应当中⽌审理,待破产案件终结后再进⾏处理。

第⼆种:债权⼈在申报债权后⼜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需中⽌审理,但债权⼈向保证⼈主张的权利应当以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为限,且判決保证⼈在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履⾏清偿义务。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关系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关系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关系担保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保障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的权益。

在担保协议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方。

保证人通常为第三方,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保证人的责任是担当起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保证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等。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欠款、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

保证人在签署担保协议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与债权人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

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向其追索相关的债务金额。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追索债权。

债权人可以先追索债务人,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再向保证人追索。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选择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保证人追索债权,而无需事先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相应的欠款,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在担保协议中,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约定担保期限和担保金额,并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保证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履行担保责任时积极配合债权人的要求。

总结起来,担保协议中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

保证人承担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开作业公司法律实务-21春期末考试(50分)42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公司法律实务-21春期末考试(50分)42参考(含答案)

题目: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A: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选项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选项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选项D: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答案: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题目: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选项A: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项B: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选项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选项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答案: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题目: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懂事长的产生办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选项A: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B: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选项C:董事长由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选任选项D: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答案: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题目:下列选项中不是公司机关的是()。

选项A:股东会选项B:清算机构选项C:监事会选项D:董事会答案:清算机构题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选项A:1000万元选项B:500万元选项C:6000万元选项D:3000万元答案:3000万元题目: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

选项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选项B:有公司名称选项C: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选项D: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答案: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破产债权的保证人
(一)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一般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丧失)。

(4)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并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
人。

(5)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而非“实际分配数额”)确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