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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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亦法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1 1月份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 1(}47号文件)。

后面陆续出台了一些细则及补充办法。

下面从管理原则、管理体系、工作流程来了解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2.管理体系资质管理包括资质评审和审批、年度监督、升级、降级、取消及其他相关内容。

资质管理涉及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信息产业部、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省市信息产业部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等等。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集成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及管理一、二级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集成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三、四级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3.盗质评定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工作程序如下。

1)资质评审(1)评审申请,首先,由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一、二、三、四级资质的评审;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兰、四级资质的评审;未设置评审机构的可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2)评审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审查。

评审机构在受理申请时,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所提供的盗料是否齐全。

·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对照,检查所提供的资料有无明显不符合要求之处。

(3)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资料审查通过之后,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的要点如下。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质量,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领域内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分类: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二章资格要求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二)具备合法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相关工作的资格;(三)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从业经验,其中初级项目经理不低于2年,中级项目经理不低于5年,高级项目经理不低于10年;(四)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五)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金条件:(一)初级项目经理无特定资金要求;(二)中级项目经理需提供个人近期资产证明,并具备相应的商业担保;(三)高级项目经理须以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申请,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认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格申请流程: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格认定:(一)初级项目经理由所在单位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协会认定;(二)中级项目经理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协会认定;(三)高级项目经理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协会认定,同时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发放:(一)初级项目经理由所在单位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协会发放;(二)中级项目经理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协会发放;(三)高级项目经理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协会发放,同时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登记手续。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需定期进行资格更新,具体更新频率为初级5年、中级3年、高级2年。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需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接受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信息产业部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02年10月1 日起试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

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精)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精)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 理办法
主要内容
1. 2. 3. 4. 5. 6. 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方法 总则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1.1 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方法:
2. 总 则
2.1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 理,提 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 办法。 2.2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2. 总 则
2.3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 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 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 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2.4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 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3.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3.4 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③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 年。
3.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三)近2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 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负责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管理的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的目的是:1. 促进项目经理的专业素质提升,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质量;2. 保证项目经理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管理知识,能够胜任项目管理工作;3. 促进项目经理队伍的培养和发展,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三、资质等级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划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1. 初级资质要求:(1)具备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参与过3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并担任项目经理或副项目经理职务;(3)通过项目复核,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负责。

2. 中级资质要求:(1)具备计算机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2)参与过5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并担任项目经理职务;(3)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处理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3. 高级资质要求:(1)具备计算机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2)参与过10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并担任项目经理职务;(3)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解决复杂问题。

四、资质认证流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分为申请、评审和颁发三个环节。

1. 申请:(1)初级资质认证申请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项目经验证明等相关材料;(2)中级和高级资质认证申请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位证书、项目经验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评审:(1)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评审;(2)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历、工作经历、项目经验等进行评估,并进行面试等环节。

3. 颁发:(1)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并被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系统;(2)各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进行续期申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信息产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

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

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加强公司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规范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对在职员工实行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考核及评定制度,对于符合公司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PMO)授予“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1.3原则上具备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

1.4项目管理委员会(PMO)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评定、证书颁发工作。

1.5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部)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考核评定的组织、资格档案管理等工作。

2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等级2.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项目经理●中级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2.2原则上项目经理管理的项目级别应同其具有的资格等级相符。

(具体参见CMMI项目管理体系中的《项目定义指南》)3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评定3.1任职资格评定程序3.1.1评定流程注:《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参见附件。

3.1.2评定周期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分别安排在每年3月和8月,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发起和组织。

3.2任职资格申请条件3.2.1初级项目经理●具有两年以上的计算机行业、或弱电集成行业工作经验。

●参加外出及PMO组织的项目经理知识体系培训总计不低于20学时,其中公司项目管理规范培训不得低于5学时。

●具有1500个小时以上项目管理(或见习项目管理)经验。

3.2.2中级项目经理●具有四年以上的计算机行业、或弱电集成行业工作经验。

●参加外出及PMO组织的项目经理知识体系培训总计不低于20学时,其中公司项目管理规范培训不得低于5学时。

●具有4500小时以上的项目管理经验。

●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协会PMP认证。

3.2.3 高级项目经理●具有六年以上的计算机行业、或弱电集成行业工作经验。

●具有7500小时以上的项目管理经验,且具有在百成信息4500小时以上的项目管理经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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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信部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信部规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信部规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资质分类和要求根据项目经理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平,将项目经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资质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要求进行详细说明。

初级项目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基本的技术能力;中级项目经理需要具备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高级项目经理需要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并能够承担复杂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申报和评定项目经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资质要求,向电信部门提出资质申报,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经验证明。

电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包括从业经验、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等方面。

评定结果将作为项目经理资质的准入依据。

三、培训和考核为了提高项目经理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电信部门将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理论、技术知识、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培训形式可以是线下培训、研讨会或在线学习等。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面试和项目实践等,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和维护获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需要定期进行资质管理和维护,包括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活动、提交工作证明和项目经验等。

电信部门将定期对项目经理进行审核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情况,将取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

五、其他规定管理办法还对项目经理的行为准则、违规处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项目经理资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经理能够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总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规范和完善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有效实施。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对项目经理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评估,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质量,为电信部门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382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7.doc

382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7.doc

382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

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信部规[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5日)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1]113号2001年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的机构管理。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从事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机构的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从事三、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审批、授权、监督和管理;不具备条件设立认证机构的省市,可委托其他授权认证机构。

第二章认证机构的职责和要求第五条认证机构的职责:(一)接受资质认证申请企业的委托;(二)依据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等级评定条件等文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能力评审;(三)出具评审报告及提出评审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二)具备有经验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不少于5人);(三)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等硬件设施;(四)必须独立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开发、设计及相关的经营活动;(五)应按ISO/IEC导则39条《验收检查机构的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培训大纲

法律法规培训大纲

附件6:“法律法规培训大纲培训大纲”目录第一章法律法规 (1)1.1 法律 (1)1.2 法规 (1)1.3 技术规范 (1)第一章法律法规[学习的目的与要求]目的:使项目经理善于利用法律法规促进系统集成项目的管理。

要求:了解与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有关的各法律法规的用途、内容和使用场合。

内容:1.1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劳动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等。

1.2法规1.2.1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号文)1.2.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临时管理办法》(信部规[2002]***号文)1.2.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1.2.4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文)1.2.5 国务院关于鼓励集成电路和软件业发展的第十八号文1.2.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3软件工程的国家标准1.3.1 基础标准(1)软件工程术语GB/T 11457-89(2)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GB1526-89(3)软件工程标准分类法GB/T 15538-95(4)信息处理-程序构造及其表示法的约定GB/T 13502-92(5)信息处理-单命中判定表规范GB/T 15535-95(6)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其约定GB/T 14085-931.3.2 开发标准(1)软件开发规范GB/T 8566-88(2)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GB/T 15532-95(3)软件支持环境(4)信息处理-按记录组处理顺序文卷的程序流程(5)软件维护指南GB/T 14079-931.3.3 文档标准(1)软件文档管理指南(2)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T 8567-88(3)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T 9385-88(4)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指南GB/T 9386-881.3.4 管理标准(1)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编制规范GB/T 12505-90(2)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GB/T 12260-96(3)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 12504-90(4)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93(5)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第三部分:GB/T 19001-ISO9001在软件开发、供应和维护中的使用指南GB/T 19000.3-94。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过渡时期暂行规定草稿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现向项目经理制度的顺利过渡,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理配置要求如下:一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8名;二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3名;三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4名;第三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四条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申报集成项目经理正式资质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为支持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的第五条到第八条先行申报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临时资质;第五条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组织各级别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申请者填写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单位汇总后上报到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第六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项目经理临时资质审批;评审结束后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的初审;初审结束后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审批;第八条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依据评审结果颁发各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证书;第九条各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在临时资质有效期期间,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各级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换发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正式资质;第十条2002年年底之前对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暂不做项目经理人数及级别的要求;申报单位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后,按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办理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第十一条2003年年内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同时申报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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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 ,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

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八条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5年;(三)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五)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三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围第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标准;(二) 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三)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四) 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围,行使下列管理权力:(一) 组织项目实施队伍;(二) 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三) 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四)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一)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以下(含50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三)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四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第十二条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容:(一)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二) 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

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第十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

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众所周知,智能建筑弱电系统(以下简称弱电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种365JT技术、多门学科。

弱电系统必须高度综合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界面,与建筑的机电设备的界面(如电梯系统、空调系统、变配电设备、锅炉等),与通讯系统之间的界面(如电信接入、有线接入等),以及与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的365JT施工界面等等。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管理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一个功能完善、优化365JT设计的弱电系统得到完美的体现,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弱电系统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的基本保证。

它不仅要求对弱电系统的总体技术要求、各个子系统的互联、系统中的各种接口与工作界面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应该把握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施工程序、施工界面、施工规、施工协调等。

弱电工程的施工管理主要针对与管线、桥架施工相关的子系统及防雷接地系统,它们须与工程的土建、装饰施工有很好的配合。

.. ..一、施工工作与建筑土建、装饰施工密切相关的弱电子系统主要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综合布线系统(PDS)、安全防系统(SA)、智能卡系统、背景音响和紧急广播系统(PA)、卫星与有线电视系统(CATV)、多功能会议室系统、电子公告系统和机房工程等。

各阶段工作如下:1. 现场安装阶段(1)土建施工配合阶段:应依据土建专业图上标注的各系统所需预埋件,预留楼板洞、墙洞的施工,并根据各系统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暗管预埋工作。

(2)机电设备安装阶段:依据各系统平面管线敷设图进行桥架、主干管、支干管等明线的敷设工作。

(3)弱电系统专项施工队应对土建专项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现场安装配合,与机电设备供应商共同磋商技术衔接问题。

(4)土建施工单位为弱电系统专项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条件,提供高位作业的作业台。

(5)机电设备供应商应提供机众所周知,智能建筑弱电系统(以下简称弱电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种365JT技术、多门学科。

弱电系统必须高度综合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界面,与建筑的机电设备的界面(如电梯系统、空调系统、变配电设备、锅炉等),与通讯系统之间的界面(如电信接入、有线接入等),以及与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的365JT施工界面等等。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施工管理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一个功能完善、优化365JT设计的弱电系统得到完美的体现,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弱电系统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的基本保证。

它不仅要求对弱电系统的总体技术要求、各个子系统的互联、系统中的各种接口与工作界面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应该把握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施工程序、施工界面、施工规、施工协调等。

弱电工程的施工管理主要针对与管线、桥架施工相关的子系统及防雷接地系统,它们须与工程的土建、装饰施工有很好的配合。

一、施工工作与建筑土建、装饰施工密切相关的弱电子系统主要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综合布线系统(PDS)、安全防系统(SA)、智能卡系统、背景音响和紧急广播系统(PA)、卫星与有线电视系统(CATV)、多功能会议室系统、电子公告系统和机房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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