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为认真抓好全国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分工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1、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法院调解室、仲裁室和信访室,减少民间纠纷进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数量,降低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全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四个延伸”:即网络向全方位延伸,重心向排查预防延伸,内容向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组织领导向问责延伸。
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调解委员会建设。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3、加大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
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通过法律文书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法律建议等形式,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苏司通[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07〕13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平等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性等优势和特点,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选择的方式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有所上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平安江苏”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玉龙县委办公室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加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三)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一)申请。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闽高法发[2009]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闽高法发[2009]14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诉调解体系,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三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理念1、正确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服务海西先行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深刻认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和复杂性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正确把握诉讼调解的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确立诉讼调解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努力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和创新我省法院重要司法品牌,进一步推动调解运行规范化、调解范围广泛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法人性化、调解模式社会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2.13•【文号】司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司发[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
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着力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排查重点重点领域: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
重点对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可能引发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重大疑难纠纷。
重点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措施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排查网络,实现排查全覆盖。
通过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矛盾纠纷。
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调处化解。
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
加强与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提升信息化水平。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和热点难点问题。
强化宣传教育引导。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维权意识,理性表达诉求。
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围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垦区司法局贯彻兵师政法工作会议及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组织人力、物力,不断加强了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调处了一批有影响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得到了团场党委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
现就1至5月来的排查、化解工作作如下工作总结: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总体开展情况(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首先得到了垦区局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和各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统筹、协调工作,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日常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群体上访案件稳控、疏导机制,统一制定了制订了年度基层司法所矛盾纠纷排查实施方案和目标考评制度。
年初召开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基层工作人员加大排查力度,深入调处纠纷,扩大调解新领域,圆满完成调解目标。
垦区局还要求各基层司法所密切配合服务团场(社区)的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当地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和工作机制,为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在经费保障方面,垦区司法局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各服务团场(社区)党委的支持,落实排查活动资金,将矛盾纠纷排查所需资金直接列入专项财政预算,保证了矛盾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人员深入开展基层矛盾纠纷调研活动,撰写报告,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其中我局一篇(滕邵兵)反映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的论文在青湖法治论坛中荣获三等奖。
垦区局非常重视基层连队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针对目前有个别连队调委会名存实亡的现状,各司法所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对辖区内50多所调委会进行了集中整顿,调整人员,健全制度、工作机制,落实调解经费,在具体矛盾调解中注意维护调委会的调解方案,帮助其在群众中重新树立**。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作者:赵广军马占国李光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和难得机遇,也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重大挑战。
【关键词】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和工作,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
通过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笔者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长效性的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有生力量,越来越彰显着它特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具有调处纠纷及时的优势。
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而且民间纠纷发生没有规律,有时一句玩笑话就可能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都通过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来解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
各级人民调解遍布基层,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3.19•【文号】司发通[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9日司发通[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
下半年中央将要召开党的十七大、还将举行香港回归10周年、建军80周年等重大纪念活动,北京奥运会的筹备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
大事要事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艰巨繁重的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按照中央联席办、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信访群众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作用,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的十七大的顺利召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创造社会条件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全面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教育和引导群众既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履行守法的公民义务,做到知法、护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下面笔者就从事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
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
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
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
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报告(精选)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报告(精选)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报告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在街工委、办事处领导的关心下,在全街各部门和基层社区居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认真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结合我街的实际情况,就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今年,根据本街实际情况23个居委会都建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今年6月份,我们对各社区居委会综治主任组织了培训受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
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
我们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
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
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
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京司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11]208号)各区县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总结、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易于接受等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呈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必须根据形势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大力调整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其建成牢固的基础防线,将大量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各股室及委属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1.加强组织领导。
各股室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确保该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2.要健全工作网络。
完善排调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排调力量,做到排调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布,真正实现全覆盖。
3.建设台帐一体化制度。
各单位要按时上报摸底表(各半月一次)并做好归帐存底。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单位要利用五天时间,采取集中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排查,并建立台帐。
实行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化解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
二是定期排查和滚动排查相结合,按规定时限上报综治办。
三、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力度1、对已经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调处措施,明确调处责任人,提出化解时限。
2、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3、要落实跟踪问责,对化解了的纠纷要及时销案。
对未化解的纠纷要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新的化解举措,对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可报告上一级综治部门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督查督办力度1.建立考核考评联动机制。
2.工信委综治办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委属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为核心,以调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纠纷为重点,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各项措施为主线,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平安李家堡、和谐李家堡作出积极的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二、工作重点。
1.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促进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推动人民调解与法院、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工作措施。
1. 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
2. 开展“诚信建设”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促进纠纷当事人自觉遵守调解协议。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和社区平台,开展人民调解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2. 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经费投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求。
五、工作预期。
通过以上工作计划的实施,我们预期能够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六、结语。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务实的作风,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愿我们的努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为建设美好社会而努力奋斗。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9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意义
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意义。
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起到了缓解压力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
但是,许多矛盾纠纷可以通过村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既可以缓解纠纷双方的压力,也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起到了节约成本的作用。
矛盾纠纷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是通过村镇人民调解,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避免了长时间的官司,同时也为纠纷双方节省了经济成本。
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起到了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
解决矛盾纠纷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而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此过程中,可以为当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社区关系,增强居民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为建立和维护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矛盾纠纷中,起到了疏导社会情绪的作用。
当社会矛盾纠纷激化时,往往会引发一些不良情绪,例如愤怒、疑虑等。
但是,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通过与双方面对话,帮助他们理解对方的立场和看法,减少误解和偏见,从而疏导社会情绪,化解矛盾。
总之,村镇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意义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体制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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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合政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及省司法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排查调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密切党群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日益繁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宣传教育功能。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建设,加快推进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建设以个人或工作特色命名的调解室;加强毗邻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建设。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省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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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司法局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永昌县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开展的“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健全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了规模以上企业的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
加强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配合,完善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
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专项活动意见》,活动中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工程建设、劳务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了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
地、化解在基层。
一季度,全县各级调委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458起,调解成功451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