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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 卖方是买房没有支付货款或者接收货物,而卖方仍 然拥有货物的控制权。买方是在已经接收货物后, 但打算退货。
2区别接收和接受:接受是认定货物与合同相符,承 认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由买方行使占有处分权的 行为。接收,是指行使保全货物义务,不承认所有 权转移,而保留索赔权.
– 3、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 实际履行 • 宣告合同无效:构成根本违约(不构成则给一段宽 限期)但买方已经支付价款,则不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
司考回顾
甲公司作为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 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 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未涉及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 (2)所有权的转移 (3)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2)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3)如果双方没有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有效 6.中国对加入公约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已撤销) (2)冲突规范导致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 特别提示: 1.公约调整的客体范围仅限于有形的动产 2.公约不调整所有权问题,但是对于风险转移公约有规定
三、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一)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 2.交单 3.质量担保 4.权利担保 (二)买方义务 1.付款 2.接收货物 3.保全货物
(一)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
– 交付货物的地点 • 合同没有规定的,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 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 特定货物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经知 道的特定地点 • 卖方的附随义务:通知 – 交货时间 • 确定的时间点,卖方应在该时间交货 • 确定时间段,卖方应该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间 •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付单据:象征性拟制交付
A.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知识产权不能主 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B.甲公司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依中国或者甲国知识产 权均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 C.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D.乙公司转售的货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时风险转移
• 中国华英土特产公司以CIF价格向德国汉拿公司出口一批 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 信用证方式支付。华英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中国 大连港装船,船公司签发了提单,华英公司取得单据后办 理了议付。后华英公司接到汉拿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 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华英公司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华英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下列哪些是正确:
(二)承诺
1.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如要约人迅速表示接受仍为有效承诺。 逾期承诺是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寄发的,则仍为有效的承诺,除非对 方迅速表示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与要约不一致的答复为反要约。 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 头或者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二、补救方法:
– 1、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的: • 对预期违约的补救办法:中止履行;撤销合同 • 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补救办法 • 损害赔偿:利润损失,但不应超过合同缔结时违约方预见到的 和应该预见到的损失 – 2、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 要求对方履行 •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 修理 • 给予卖方一定的宽限期 • 宣告合同无效 • 交付部分货物
(一)要约
• 撤回: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同 时,取消要约的行为。 • 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药的行为。 1. 可撤销的要约:撤回要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 知之前 2.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依其行事 • 失效:①过期;②要约人撤销;③受要约人实质性地改变要约条款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 风险转移与买方的付款义务:货物在风险转移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 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公约规定,卖方保留运输单据并不影响风险 的转移。
• 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1. 涉及运输的 ① 如未指明交货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 ② 约定地点,在该地点交货时风险转移 ③ 货物特定化工作完成后风险转移 2. 运输中的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3. 其它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失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
• 风险转移与买方违约的关系:如卖方有违约行为,上述原则不适用
司考回顾
• 甲公司的营业所在甲国,乙公司的营业所在中国,甲国和 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国。甲 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公司,该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货 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了中国丙公司。根据该 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 于无效 D.如果甲公司应该归还价款,它应该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公约与INCOTERMS的关系
• • • • INCOTERMS的性质:标准合同条款。 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使用时作为合同条款使用。 公约与INCOTERMS有矛盾时,后者优先。 两者的许多规定有对应性,但不完全一致,具有 互补性。
• • • •
A 汉拿公司应向华英公司提出索赔 B 汉拿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C 汉拿可依《海牙规则》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 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
(五)违约救济
一、违约及救济 1、违约:合同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 大陆法系:给付不能、给付迟延 英美法系: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2、违约救济:当事人一方违约,对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他方当事人采取法律措施以弥补损失
4.权利担保义务:
– 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除非买方明确同意 接受有这种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合理时 间内通知卖方 – 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 利和要求
• 合同缔结时双方知道将转卖到某地或在该地使用 • 买方营业地所在地的法律
– 两种情况免责:
• 合同签订时,买方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请求 • 请求是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和设计等规定造成的
案例分析
2013年11月,香港利氏公司到珠海与珠海天元公司 商谈氧化铝买卖。返港后,香港公司于11月19日将 签字传真传给珠海公司,内容为:兹确认之前达成 的协议,本公司将在2014年销售10万吨印度产氧化 铝给珠海公司,价格按照装运前1个月伦敦金属交易 所平均3个月官方价的72.2%确定,正式合同文本将 随后传来。珠海公司负责人当日在传真上签字回传。 双方后来并没有就正式合同文本达成一致。同时国 际市场氧化铝价格飞涨,香港公司遂拒绝在正式合 同上签字。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合同: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2)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 2.不适用的合同: (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个人消费品的销售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政府令状进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3.排除的合同 公约排除了对大部分是提供服务的合同的适用
(二)买方义务
1.付款
– 付款地点
• 在确定的地点交货 •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 卖方的营业地
– 付款时间
• • • • 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没有规定时,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 涉及运输,则可以约定买方支付价款以换取卖方单据的交付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
2.接收货物 – 采取合理的行动使卖方交货成为可能 – 实际收取货物。如果买方无理拒收货物,由此 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3.保全货物 – 寄存:有义务保全货物的当事人,可以将货物 寄存于第三方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 – 出售:两种情形下应该出售货物货物容易变 坏货物的保全涉及不合理费用。保全义务人 应该将出售意图通知对方。
3.质量担保 – 对货物本身的要求:
• • • • 符合合同的规定 符合通常的使用目的,有特殊用途的应该符合特定用途 有样品的符合样品 货物包装应该按这种货物常用的方式或能够充分保存和保护该 货物的方式进行。
– 货物不符合的责任:
• 风险转移时 • 由于卖方违背合同义务
– 弥补的权利:
• 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早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可以补缴、更换 和修正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 承诺 到达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 表示,也称发价或发盘。 构成要件: ①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②要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 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及公约均采用到达生效,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 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 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到达
• 公约第24条: 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如果是口头向对方 作出的,则在作出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如果 是通过其他方式则在直接送给对方本人,或送达 他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在没有营业地和通讯 地址时他的惯常居所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
谢谢大家!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徐术宝、欧阳璐、姚嘉敏
• • • • • • •
主要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五、违约救济 六、公约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发ຫໍສະໝຸດ Baidu历程
• 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组织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公 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推动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这一活动被称为国际 贸易统一法运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这一运动的产物。 • 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根据匈牙利代表的提案,通过关于加强 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并决定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这一组织 以“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逐步协调和统一”为宗旨。该委员会于1978 年完成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决定将1964年海牙外交 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定名为《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86 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根据该公约第99条规定,该公 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11个国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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