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宜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宜办〔2017〕41号),设立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简称市住建城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原市城管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市住建城管局。
(二)将原市城管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调整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力度。
(五)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城市建设、规模拓展及功能完善的战略意图和部署,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研究、草拟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的卷宗,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属于各级城市管理委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借阅、移交、鉴定、销毁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保障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卫、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等专业规划;负责新建小区环境卫生规划审定和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三)监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管建成区内楼宇、机动车清洗;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制定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大中修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四)承担市区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和事后监管责任。
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店字招牌)许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审批;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许可管理;负责因科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负责临时摊点设置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厦府办[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管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区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无照流动商贩管理、非机动车占道管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我市物业管理,市砂、石、土资源管理,市养犬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
常政办发[2011]65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1年8月30日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常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1]55号)、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衡编办[2011]67号)和常宁市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9日第八次常务会议精神,设立常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常宁市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是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织实施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承担的除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燃气行政许可以外的城市管理职责。
(二)划入市规划局承担的城市规划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三)划入市环境保护局在城区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四)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城区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五)划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城区交通管理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六)划入原挂牌在市政府办的“常宁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城市管理具体职责。
二、主要职责经上述职能调整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常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书;研究拟订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及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对本市城区的宜阳街道办事处、泉峰街道办事处、培元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城管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条城管局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城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若干名,负责全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城管局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办公、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三)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四)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公厕管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五)市容市貌管理科: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广告招牌、户外设施等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六)执法监督科: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监督、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工作。
(七)宣传教育科: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规划管理科:负责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畅通。
(四)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五)市容市貌管理科: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整治,提高城市整体形象。
(六)执法监督科: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监督,确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七)宣传教育科: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城管局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一)上班时间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请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领导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日城管字〔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的通知日城管字〔2023〕6号各区县、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现将《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3月31日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文明规定为全面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文明行为,切实增强综合行政执法文明程度,坚决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文明着装规定(一)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二)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着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其他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2.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除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外罩便服。
3.制式服装、鞋帽、领带等配饰应按季节和气候配套穿着,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季节的制式服装混搭,不得与便服、其他鞋类混穿。
4.制式服装应勤换洗,保证制服干净整洁。
(三)行政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应着制式服装。
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执行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时,不宜着制式服装。
(四)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佩戴的执法标志编号应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相统一,综合执法辅助人员佩戴的执法标志编号由各区县、功能区统一制定。
(五)不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禁着制式服装。
二、文明仪容举止规定(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展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工作的准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大队、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作风,清正廉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等其他局级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局级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也可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的工作,同有关局领导商量决定。
第七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级领导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
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八条局领导班子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九条局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十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工作例会)、局专题会议、局重大业务事项会审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益政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0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04〕18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相关部门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执法职能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原市房管局承担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三)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承担其行政处罚权;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域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三)负责在市城市规划区执行房地产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明确城市管理职责,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3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市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职责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宜政发[2008]48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强化考核监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有效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现就完善城市长效管理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工作制度(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级机关党工委、城市管理局、建设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局、招投办、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工商局、水利农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的分管领导组成,市政府分管市领导牵头召集并亲自参加。
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办公室)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每季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按照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集会议,临时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可根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部门酌情确定。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交流总结工作,部署安排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阶段性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政策性举措。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城管委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城管委办公室反馈,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形成检查通报。
市政府将把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各镇(园区、街道)可参照建立相应制度。
(二)建立相互函告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应相互抄送、函告工作情况,做到及时、准确、互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重要信息要即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抄送城管委办公室,对重要问题,应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台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精神,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台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16〕191号)精神,设立台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增加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2. 将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绿心旅游度假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高教园区除外)规划执法处罚权下移给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政府。
(二)市城市管理局。
1. 划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职责。
2. 划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物业管理、数字城管建设管理职责。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衢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关于衢州市及所辖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深化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89号)精神,调整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调整后,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衢州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二)将原市林业局行使的林政管理方面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以及价格管理方面对明码标价、拍卖佣金、封闭区域价格信息发布、地图标注收费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四)将原市旅游委员会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对旅游合同保管、景区人数承载量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衡政办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衡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5号),设立衡水市城市管理局,由直属事业机构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增加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城市管理局取消、承接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主城区新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职能调整到市住建部门,保留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及运行监督职责。
(三)增加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衡水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40号)规定的应承担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建设监督职责。
(五)强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市辖区的城市管理相对综合执法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负责主城区主干道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次干道城市管理工作,由桃城区政府衔接。
(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和有关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4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事业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安全。
按照委党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管理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又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现就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对集中的环保管理、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原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二)市城管局承担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许可调整交由辖区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水务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四)指导、督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五)组织、领导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和管理环境卫生行业;负责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六)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东府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改革和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执法运行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运作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努力实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依法确立综合执法主体,较好地解决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二是通过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运作,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较好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加大综合执法和专项治理力度,较好地控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构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南昌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7日南昌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江西省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服务我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全力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城市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理顺关系、夯实基础,重心下移、差异管理,突出重点、管养分离,创新办法、扩大参与,分类考评、严格奖惩”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差异化和长效化,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一项活动、突出两个重点、抓好三个关键、强化四项整治、采取五项措施、为民办好实事”的城市管理年主题活动的开展,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城市“干净整洁、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总体目标。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成立“南昌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杰副组长:张春禄、李云峰、刘琪珏、刘建潮、李跃华、吴斌、王立团、胡军锋、詹成龙、胡文海、黄跃生、万家吉、殷小林、陈宗龙、曾享庭成员:各县区城管局(委)局长(主任)、委机关各处室处长、委属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以下三个部门组成:1.督查考核处:负责每季度城市管理年活动任务进展的督导、检查;2.综合协调处:负责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总,对跨县区、部门、处室的城市管理年工作进行协调;3.信息宣传处:负责城市管理年活动的信息报送、媒体宣传、新闻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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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城管字[2012]11号
关于印发《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城管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2月15日
城管局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建设,搞好机关效能建设,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学习秩序,保持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坚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辅导和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3、坚持集中学习日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实行“5+1”、“8+2”学习制度(即“5+1”每星期抽出1天时间来学习,“8+2”即每天8小时抽2个小时为学习时间,规定每月每一周的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日),机关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有事必须请假。
4、坚持摘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要求班子成员读书笔记不少于3万字,撰写4篇以上心得体会。
其他干部职工读书笔记不少于2万字,撰写2篇以上心得体会。
二、工作制度
1、服从组织和领导分工,严格坚守工作岗位。
2、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增强工作责任心,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多办好事和实事,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3、加强请示汇报工作。
善于掌握新情况,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积极主动完成上级以及单位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作妥善处理。
4、建立例会制度。
每周一上午8:30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例会。
汇报本周分管、主管及挂点等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安排和要求。
5、坚持不定期地召开工作汇报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6、实行首问责任制。
被首问的干部职工要设法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上级转来的信访件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不得扯皮、推诿、敷衍塞责。
7、严禁赌博,一经发现,除按有关党纪处理外,年终考评定为不称职。
三、请休假制度
1、实行事假请休制度。
请假程序及要求:因私事请假的,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条,写明请假理由,请假半天,由科室领导批
准;请假一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需经局长批准,(带薪年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
确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者,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3、外出学习或开会,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并报办公室登记。
4、违规处理:①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每旷工一天,罚款20元,旷工3天以上(含全年累计6天)的,除罚款外,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②超假者,每超过一天,罚款10元,连续超过5天以上(含全年累计10天)的,除罚款外,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③开会迟到者,每人次罚款10元;开会缺席者,每人次罚款20元。
④因公开会或出差,不履行报告手续或借开会休假者,按超假处理;弄虚作假者,按旷工论处。
四、财务制度
1、财务(各种发票)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2、严格财务管理,从严控制支出。
100元以下的单项支出由办公室负责人决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开支;500元以上单项支出,先交主要领导审核后再由分管领导签支;5000元以上的单项开支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餐费支出(除按来客接待外)由餐馆主集中交办公室主任审核,再交
局长复核后由分管领导签付。
3、零星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买。
4、报账员每个月必须将本月财务收支情况报局长、分管财务的副局长。
5、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一次)。
6、完善票据报批手续,各种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核,说明用途,并在半个月内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
五、来客接待
1、来人来客用膳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到办公室领取用餐登记表)。
2、上级来客由分管领导对口接待,陪同人员为工作对口领导及办公室人员1人,特殊情况除外。
3、来客招待要奉行节约、从简、热情接待的原则,要坚持克服一客多陪、少客多陪现象,杜绝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
4、来客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到高档饭店用膳的,需按标准招待,否则不予以报销。
5、局机关接待用烟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班子成员接待上级来客用烟需在办公室领取登记表并签名,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六、小车管理制度
1、公车公用,严禁用公车办私事。
2、小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综合协调。
出车必须
向主要领导请示后方可出车,并要登记好时间、去向、用车领导。
3、每天出车完后,司机负责将车停放在单位院子,不得将车停在外过夜或停在家里。
4、车辆维修。
一般性小型修理,司机尽量做到自己修理,如需到修配厂修理,须由办公室派人随同修理。
车辆修理需开具修理单,由相关人员签字,汽车修理、保养、装修等费用开支原则:车辆需进行修理、保养、装修的,由司机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单项开支1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其他视情况由分管领导向局长请示后决定。
5、司机必须爱岗敬业,搞好服务,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做到车身内外每天保持干净整洁。
6、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及有关制度驾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出现交通事故及意外情况,司机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负责。
要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要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尽量节能降耗。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负责。
7、加油管理。
油卡充值由财会人员转帐,非特殊原因,不允许用现金加油。
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司机加油实行登记制度。
车辆需加油时,由司机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完油后加
油卡归还办公室保管,办公室人员对司机每次加油情况进行登记,月底对用油情况进行统计。
主题词:城市管理机关管理制度通知
吉安县城市管理局 2012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