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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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文稿

雷法发(2011)53 号

关于印发《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

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廉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员)是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从法院以外的单位中聘请的,参与对法院干警的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廉政监督员受法院委托并持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聘任书》开展廉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廉政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廉政监督员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院负责考察和确定。人选确定后,将意见反馈给人选所在单位。

第六条召开廉政监督员聘任大会,由法院向被聘请的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廉政监督员名单向全院各部门公布。

第七条廉政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续聘不超过一届。

第八条廉政监督员的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有下列情况的,由法院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廉政监督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4、无充分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廉政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廉政监督员职责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三)廉政监督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核后确定。

廉政监督员属于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回聘书。

第三章廉政监督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廉政监督员的职权

(一)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直接移交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也可以对法院的廉洁司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二)有权就已转交给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问题进行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告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关部门不能依法作出处理的,廉政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三)可以参加法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群众来访、执法检查以及纠正不正之风等有关活动;

(四)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可以参加或列席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可以协助办理法院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四)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五)以廉政监督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院。

第四章廉政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廉政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

(一)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筹协调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定廉政监督员工作计划;

(二)法院每年召开廉政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廉政监督员,沟通情况;

(三)法院组织廉政监督员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理并反馈廉政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廉政监督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法院加强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廉政监督员参与法院廉政监督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由法院解释。

主题词: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办法通知

抄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 2011年9月10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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