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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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2012年7月26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是区纪委、监察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依据区纪委、监察局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党纪法规参与我区党风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主要从各乡镇、街道、园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士中选聘,范围包括: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村(居)民代表、村组干部、企业代表;专家型党员干部、专业人才等。

第四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有感情,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三)具备必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党纪法规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二)主动了解、收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三)积极宣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可度;(四)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纪法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线索;(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六)参与干部作风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信访接待、信访举报初核、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参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和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七)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风行风的考核、评议工作;(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兼任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二)关心时政,体察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勤廉监督的各项活动;(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聘任程序(一)单位推荐:根据条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以其所在党总支为工作的基本范围,其职责是:(一)了解并反映我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四)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根据安排参与纠风、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效能建设检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六)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每月向院纪委、监察处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或信息不少于一条;(七)对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情况;(八)办理院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2014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四)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情况。

五、监督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公安边防部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二)可应邀参加公安边防机关召开的有关部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情况通报;(三)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参与同部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咨询活动;(五)可应邀参加总队和支队级单位组织的对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情况;(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四)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情况。

五、监督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公安边防部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二)可应邀参加公安边防机关召开的有关部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情况通报;(三)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参与同部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咨询活动;(五)可应邀参加总队和支队级单位组织的对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完善和扩大党内监督网络,拓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强党内外的群众监督,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员工参与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较高。

(二)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公司生产经营,关心党风廉政建设,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三)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行使监督、检查权力,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五)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非现任中层干部。

第四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反映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

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情况(二)反映、传递员工对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司纪委受理的申诉。

(三)进行纪检监察工作的研讨和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反映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

(四)按公司政治工作部的要求,参加中层以上干部例会和招标、物资采购询价等活动。

(五)参加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六)反映员工对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反映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好人好事。

第五条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权利:(一)有权对全公司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监督,并有权向政治工作部报告。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街聘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邀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特邀监督员的职责1、为聘任单位领导有关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专项活动、专业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巡视,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

3、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反映沟通群众意见,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理解。

(二)特邀监督员的权利1、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了解聘任单位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的会议、检查、调研及业务培训等活动。

3、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办理情况。

4、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

5、向推荐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特邀监督员受聘任单位聘请,组织或者参加各类特邀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特邀监督员的义务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接受聘任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3、坚持实事要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4、认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转递群众来信,主动反映和反馈社情民意。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2014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四)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情况。

五、监督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公安边防部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二)可应邀参加公安边防机关召开的有关部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情况通报;(三)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参与同部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咨询活动;(五)可应邀参加总队和支队级单位组织的对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最近,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及中央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第一批31位特邀监督员,并制定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一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繁重任务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队伍建设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神圣使命的高度,来认识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的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厦府办[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我市通过有序组织“三员”(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参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三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随者新形势新任务的提出,特别是中央纪委提出的“三转”要求,我市2006年实施的《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厦纪发〔2006〕20号)已不适应工作实际。

为进一步规范“三员”管理,有效发挥“三员”作用,市监察局根据监察部、国纠办、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完善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系,规范市特邀监察员、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以下简称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以下简称市民评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福建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福建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是根据行政监察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协助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员。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11.11•【文号】署察发[2009]46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察发〔2009〕466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现将《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通知如下:一、颁布实施《办法》,是海关进一步争取外部监督,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推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海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执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开展宣传培训,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和奖惩措施,规范日常管理,为特邀监督员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良好环境和必要保障。

要认真组织特邀监督员学习、了解《办法》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和支持特邀监督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工作纪律,执行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实效,为海关工作和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多做贡献。

二、各级海关要在2010年8月1日前对所有已经聘任(含原聘任期未满、已满人员)的各类外部监督人员依据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把这项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请各直属海关于2009年12月10日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报送2010年年底前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隶属海关、办事处),以便总署组织印制、发放。

今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报送下一年度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隶属海关、办事处)。

四、各直属海关执行《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联系。

要通过信息等途径,及时反馈有关工作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湘保监办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湘保监办发〔2012〕99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口信用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湖南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邀廉政监督员采取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在征得被推荐同意后,由湖南保监局研究确定。

对确定为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湖南保监局颁发聘书,书面通知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单位,并在湖南保监局网站公布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单位及名单。

保险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公布特邀廉政监督员信息。

第三条特邀廉政监督员聘请条件:(一)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关心保险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与履职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工作经历和监督能力;(三)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四)有较高的威信,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特邀廉政监督员聘请范围:(一)湖南保险业内从事综合管理、纪检监察、内控合规、财务审计、保险销售、保险理赔工作人员;(二)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三)保险消费者;(四)与保险行业有工作联系或对保险业有所了解的保险业外人员。

从保险机构中聘请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应当包括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云阳府办发〔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9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云阳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9日云阳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及其他行政执法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中选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邀请等方式。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证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第五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但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宣政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宣政办〔201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便于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业务水平;(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意向性意见,在征得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提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四)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五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一)了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二)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活动;(四)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宁政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15〕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法制办)受市政府委托,在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等社会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请一百名,按照下列比例构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百分之二十五,专家学者占百分之二十,律师占百分之十五,新闻媒体工作者占百分之十五,社区工作者占百分之十五,其他社会人士占百分之十。

第五条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法制办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一)推荐:向有关单位发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二)自荐: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开选聘信息,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自荐报名;(三)遴选: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并按照相应的比例构成确定拟聘人选;(四)公示: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天;(五)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特邀廉政监督员依法履职,促进全省各级消防部队及其官兵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省公安消防总队特邀廉政监督员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新闻工作者和消防执法服务对象中聘请的,对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及其官兵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特邀廉政监督员选聘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消防工作,关心消防部队建设。

既要帮助维护好消防部队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为消防部队建设出谋划策,多向社会宣传消防工作;又要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时向消防部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搭起消防部队与广大群众联系的桥梁。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监督范围(一)队伍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警容风纪是否良好,精神风貌是否振奋,部队管理秩序是否正规,服务群众是否热情,有无存在官兵违法违纪行为。

(二)灭火救援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能否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执勤中有无存在不作为现象,以及群众对部队在参与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及勤务保卫中的表现给予的评价情况等。

(三)消防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官兵在监督执法中,有无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的现象;有无存在吃、拿、卡、要、压、推、或办事拖拉、态度蛮横等现象;有无存在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搞创收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消防工程、指定或推销消防产品的现象。

(四)警政警民关系:主要包括官兵能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地方政策规定,能否以驻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为重,关心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有无存在违法乱纪、侵占或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有无存在警民、警政纠纷,以及耍特权、耍威风等影响部队形象的行为。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合财购[2006]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购[2006]75号)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

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云广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广发〔2013〕39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云南省广播电视局2013年1月31日附件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职能,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推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特邀监察员是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请的监察人员,受局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基本条件(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具有政策敏锐性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监察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有较为丰富的广播电视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坚持原则、为人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用权、严守机密、联系群众、敢于同腐败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所聘特邀监察员是本人自愿应聘,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和执行局党组作出的决策、决议的情况。

(二)现场督促、纠正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晋市政办[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晋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公示并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颁发《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在本市工作或生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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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文稿
雷法发(2011)53 号
关于印发《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
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廉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员)是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从法院以外的单位中聘请的,参与对法院干警的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廉政监督员受法院委托并持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聘任书》开展廉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廉政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廉政监督员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院负责考察和确定。

人选确定后,将意见反馈给人选所在单位。

第六条召开廉政监督员聘任大会,由法院向被聘请的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

廉政监督员名单向全院各部门公布。

第七条廉政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续聘不超过一届。

第八条廉政监督员的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有下列情况的,由法院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廉政监督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4、无充分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廉政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廉政监督员职责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三)廉政监督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核后确定。

廉政监督员属于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回聘书。

第三章廉政监督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廉政监督员的职权
(一)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直接移交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也可以对法院的廉洁司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二)有权就已转交给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问题进行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告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有关部门不能依法作出处理的,廉政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三)可以参加法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群众来访、执法检查以及纠正不正之风等有关活动;
(四)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可以参加或列席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可以协助办理法院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四)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五)以廉政监督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院。

第四章廉政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廉政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
(一)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筹协调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定廉政监督员工作计划;
(二)法院每年召开廉政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廉政监督员,沟通情况;
(三)法院组织廉政监督员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理并反馈廉政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廉政监督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法院加强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廉政监督员参与法院廉政监督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由法院解释。

主题词: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办法通知
抄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 2011年9月10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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