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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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特邀廉政监督员依法履职,促进全省各级消防部队及其官兵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省公安消防总队特邀廉政监督员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新闻工作者和消防执法服务对象中聘请的,对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及其官兵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特邀廉政监督员选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消防工作,关心消防部队建设。既要帮助维护好消防部队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为消防部队建设出谋划策,多向社会宣传消防工作;又要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时向消防部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搭起消防部队与广大群众联系的桥梁。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监督范围

(一)队伍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警容风纪是否良好,精神风貌是否振奋,部队管理秩序是否正规,服务群众是否热情,

有无存在官兵违法违纪行为。

(二)灭火救援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能否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执勤中有无存在不作为现象,以及群众对部队在参与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及勤务保卫中的表现给予的评价情况等。

(三)消防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官兵在监督执法中,有无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的现象;有无存在吃、拿、卡、要、压、推、或办事拖拉、态度蛮横等现象;有无存在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搞创收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消防工程、指定或推销消防产品的现象。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

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

xxx监察局

2012年7月26日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是区纪委、监察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依据区纪委、监察局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党纪法规参与我区党风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主要从各乡镇、街道、园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士中选聘,范围包括: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村(居)民代表、村组干部、企业代表;专家型党员干部、专业人才等。

第四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有感情,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备必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党纪法规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来源:作者:公安部日期:98-07-22

附件一: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附件二:公安部聘请的第一批特邀监督员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最近,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及中央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第一批31位特邀监督员,并制定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一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繁重任务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队伍建设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神圣使命的高度,来认识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兼任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关心时政,体察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

(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勤廉监督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根据条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以其所在党总支为工作的基本范围,其职责是:

(一)了解并反映我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

聘任廉政监督员实施方案

聘任廉政监督员实施方案

聘任廉政监督员实施方案

为加强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我单位决定聘任廉政监督员,以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聘任廉政监督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聘任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热爱党和人民,无违纪违

法记录;

2.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廉政建设工作。

二、聘任程序

1. 组织人员提名,经过单位党组织推荐;

2.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组织面试,选拔合格人员;

4. 确定聘任名单,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 进行廉政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

三、聘任职责

1. 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推动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 参与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审查,对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4. 接受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对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续聘或者换届。

五、聘任待遇

1. 聘任廉政监督员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

2. 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其顺利开展监督工作。

六、监督保障

1. 单位领导要对聘任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确保其监

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员工作台账,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3. 对于廉政监督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回复。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

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2014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

(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附: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来源:作者:公安部日期:98-07-22

附件一: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附件二:公安部聘请的第一批特邀监督员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最近,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及中央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第一批31位特邀监督员,并制定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一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繁重任务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队伍建设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神圣使命的高度,来认识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

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

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情况;

(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完善和扩大党内监督网络,拓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强党内外的群众监督,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员工参与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较高。

(二)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公司生产经营,关心党风廉政建设,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三)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行使监督、检查权力,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五)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非现任中层干部。

第四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反映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贯

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情况

(二)反映、传递员工对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司纪委受理的申诉。

(三)进行纪检监察工作的研讨和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反映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

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2014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

(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最近,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及中央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第一批31位特邀监督员,并制定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一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繁重任务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队伍建设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神圣使命的高度,来认识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最新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最新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确保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县政法各部门行风建设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是县政法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中聘任的兼职义务监督员。各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同时作为市、县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的特邀监督员,实行双聘任,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关心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原则上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人民群众对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县政法部门反映或通报;

(三)参与县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组织的有关行风建设方面的工作检查、督查或调研活动;

(四)对政法系统草拟的有关行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组织座谈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搞好政法系统行风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

(六)完成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交办的其它监督事宜。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权力

(一)监督建议权。在监督过程中,特邀监督员有权依法、依规、依纪对被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提出改进、改正的建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4

•【字号】厦府办[2014]37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

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4〕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通过有序组织“三员”(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参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三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随者新形势新任务的提出,特别是中央纪委提出的“三转”要求,我市2006年实施的《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厦纪发〔2006〕20号)已不适应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三员”管理,有效发挥“三员”作用,市监察局根据监察部、国纠办、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完善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系,规范市特邀监察员、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以下简称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以下简称市民评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福建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福建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拓宽监督渠道,健全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督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由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经保监局纪委审核后发文聘任。

第三条受聘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应以一定方式将广西保监局聘任文件告知辖内本系统单位及员工。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任期年。聘任期满,在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义务从事监督工作,不脱离原工作岗位。除行使对广西保监局和保险监管人员的监督职责外,其他一切工作及其管理权限归属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保险从业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承担监督职责,具有与履职能力相匹配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本人自愿应聘,身体健康。

1 / 5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特邀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经被开除公职或受到单位除名处理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情形。

第八条特邀监督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监督并反映广西保监局和保险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并反映保险监管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参与广西保监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规章制度的讨论研究;

(四)参加广西保监局组织的各类相关会议和调研活动,对保监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DJ-02-06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DJ-02-06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群众监督体系,规范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发挥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邀监督员是指由公司党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需要聘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特邀监督员的权责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各单位除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外的在岗员工,中共正式党员,身体健康;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保密意识强,遵纪守法,忠

诚公司,支持企业改革稳定发展各项工作;

(三)支持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法规水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议及二级单位的有关会议。经所在单位党委许可,列席纪委会议;

(二)有权参加所在单位举办的纪检监察工作座谈、研讨等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

(三)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或所在单位批准,有权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有权阅读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有关文件、书刊和学习资料;

(五)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公司纪检办公室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所在单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人和事;

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对象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专家学者、教代会执委、离退休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中聘请。

第二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方式

由校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经校纪委全委会审核,报请校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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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文稿

雷法发(2011)53 号

关于印发《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

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廉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员)是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从法院以外的单位中聘请的,参与对法院干警的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廉政监督员受法院委托并持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聘任书》开展廉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廉政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廉政监督员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院负责考察和确定。人选确定后,将意见反馈给人选所在单位。

第六条召开廉政监督员聘任大会,由法院向被聘请的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廉政监督员名单向全院各部门公布。

第七条廉政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续聘不超过一届。

第八条廉政监督员的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有下列情况的,由法院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廉政监督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4、无充分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廉政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廉政监督员职责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三)廉政监督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核后确定。

廉政监督员属于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回聘书。

第三章廉政监督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廉政监督员的职权

(一)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直接移交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也可以对法院的廉洁司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二)有权就已转交给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问题进行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告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关部门不能依法作出处理的,廉政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三)可以参加法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群众来访、执法检查以及纠正不正之风等有关活动;

(四)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可以参加或列席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可以协助办理法院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四)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五)以廉政监督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院。

第四章廉政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廉政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

(一)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筹协调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定廉政监督员工作计划;

(二)法院每年召开廉政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廉政监督员,沟通情况;

(三)法院组织廉政监督员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理并反馈廉政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廉政监督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法院加强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廉政监督员参与法院廉政监督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由法院解释。

主题词: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办法通知

抄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 2011年9月10日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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