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供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供热服务水平,确保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供热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维护供热设施的完好性,确保供热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三、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供热单位应当做好供热计量工作,确保供热能耗合理,避免能源浪费。
五、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供热安全管理,提高供热安全意识,加强设施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供热设施和用户的安全。
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响应用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解决用户投诉,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七、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保障供热服务的正常进行。
八、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供热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确保供热工作正常运行。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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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供热行业考核标准
供热行业考核标准供热行业考核标准是指评价和衡量供热企业业绩和服务质量的一套标准和指标体系。
以下是一份700字的供热行业考核标准的示例:一、供热能力1.1 供热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是否达到供热需求。
1.2 供热设备的运行效率是否高,供热能力是否稳定。
1.3 供热网络的覆盖面积和质量是否满足用户需求,网络传热效率是否高。
二、能源消耗2.1 供热企业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如天然气、地热等。
2.2 供热设备的能源利用率是否高,能源消耗是否低。
2.3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浪费,如节能改造、管网维护等。
三、供热费用3.1 供热费用是否合理,是否与用户的热量消耗相匹配。
3.2 收费是否透明,费率是否公开公正。
3.3 是否及时提供详细的供热费用明细和缴费方式。
四、服务质量4.1 是否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是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4.2 供热企业是否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是否根据调查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4.3 是否提供全天候的紧急维修服务,是否及时响应用户的维修需求。
4.4 是否定期开展供热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安全管理5.1 是否建立健全的供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
5.2 是否对供热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是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3 是否做好供热设备的防护工作,确保用户和设备的安全。
六、环境保护6.1 供热企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减少污染物排放。
6.2 是否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6.3 是否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减少排放污染。
通过以上的考核标准,可以全面评估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能源消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供热企业应按照这些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提供更好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保障供热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服务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
XXXXX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服务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的为热用户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供热部全体人员。
第二章服务管理标准规范第三条服务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诚实守信。
2、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做到规范、熟练。
新员工上岗之前,应当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
第四条服务规范1、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2、根据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供热单位与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所规定的热费政策及供热收费标准。
第五条行为规范1、供热服务人员上岗应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仪表大方,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严禁带酒上岗。
2、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
3、当用户的要求不在服务范围内时,应向用户委婉说明,避免与用户发生争吵。
第六条业务接待1、用户来电来访,应主动热情、语气温和,对用户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扯皮。
2、受理用户业务咨询,应耐心细致,对政策解释清楚。
3、熟练掌握省、市供热管理办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用户来电、来访、来信及上级交办事件,要详细记录,耐心解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4、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稽查规范1、供热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依据缴费明细按照流程开展工作。
2、特殊用户(分层取暖、需入户核实的)、换热器的稽查,由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入户查看,入户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证,穿戴鞋套,敲门要轻缓。
3、对违规用热行为取证并按流程催缴相关费用。
第八条测温规范1、在供热期间,各片区设置有代表性的室温监测点,检测用户室温。
2、及时准确反馈测温结果,汇总上报测温记录。
第九条维修服务规范1、对公司产权内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修、养护、检查,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2、供热期间,应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
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正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区)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二篇)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企业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四章供热服务第五章供热价格第六章监管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行为,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居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供热企业、供热设施和供热服务。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配置供热设施,提供优质供热服务。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困扰,提供满意的供热服务。
第六条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合法使用供热设施,维护供热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供热企业第七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具备供热设施和供热服务所需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运维机制,定期检修和维护设施,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供热咨询和投诉服务。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一条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性。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要求进行供热,不能随意中断供热。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的运行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操作要求进行,保证供热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五条供热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供热服务应当符合用户的合法需求,提供满意的温度和温馨的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供热咨询和投诉服务,解答用户的问题和困扰。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一、目的和意义该考核办法的目的是评估和考核城市供热行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帮助改进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水平。
考核结果将被用于评估企业绩效,对优秀企业进行奖励,并加大对不达标企业的整改力度。
二、考核指标1.供热水温指标:评估供热水温是否达标,根据既定的标准确定合格范围,并结合供热设施是否运行良好,如水泵、阀门等是否损坏。
2.供热冷暖转换时间:评估供热系统的启动时间和关闭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供暖或停暖操作,过早或过晚均会扣分。
3.客户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问卷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客户满意度、问题解决时间等方面,以此评估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响应能力。
4.安全和环保指标:评估供热企业是否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规定,包括设备的运行安全、故障处理的安全性,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等方面。
5.投诉和纠纷处理:评估供热企业对投诉和纠纷的处理效率和结果,包括接受投诉的时间、解决问题的时间以及对客户的满意度等。
三、考核方法1.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供热企业。
2.考核对象:主要以供热企业为对象,根据企业规模和服务范围确定考核名单。
3.考核方式:采取现场考核和文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现场考核以考察供热企业的服务现场和设施设备为主,文件审核以分析供热企业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为主。
4.考核评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确定评分标准,每个指标有明确的加减分规则,综合得分则是根据各项指标的评分加权平均得出。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名,高分企业将发布评价报告,供热企业可公开展示自己的得分情况。
2.奖励措施:对考核得分优秀的供热企业进行表彰,包括颁发奖牌、通报表扬,并将优秀企业的事例推广。
3.处罚措施:对考核得分不达标的供热企业进行纠正,要求企业整改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暂停业务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10月23日)2009-11-03 13:46(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供暖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出现一次延时现象扣 0.2 分,累
小时内、偏远地区 3 小时内)接 管、报案、处理。
3
加计算,扣完为止。
合理配备陪护人员、经常与医院 2 发现一次管护不到位扣 0.1 分,
沟通。
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事故处理 合理安抚家属并做好疏导工作
出现一次,扣 1 分,累加计算,
(12 分) 不得出现到公司无理取闹的现 4 扣完为止;或者另行给予经济处
供热供暖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标准 分
评分办法
认真参加所在单位的各类培训。
5
不认真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扣 0.2 分/人次。
现场抽查三大规程掌握率在 50%
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 5 以下扣 1 分/人次,80%以下扣 0.5
程、工艺流程。
分/人次,90%以下扣 0.2 分/人
3
专业化服
务费(13 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 分) 扣。
3
劳动者工资表要公示,确保劳动
任事故,该项不得分。 每少配 1 人,扣 0.15 分,每发生 1 人冒名顶岗,扣 0.2 分,各单 位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出现一人次不按时配备扣 0.1 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出现一次不按规定办理的事件扣 0.1 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缺少一项扣 0.1 分,累加计算, 扣完为止;每发现 1 人未持证上 岗,扣除培训费 700 元/人,扣 0.1 分。
(7 分) 由法人签字的物业公司与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
2
出现一条不规范或不齐全条款扣 0.5 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盖章并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的
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复印件(包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身份证、 2 毕业证、健康检查结果、其他证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1.1人员管理 1.2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配置符合《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2
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配置符合《黑龙江省供热 定的,得2分,每少1人或有1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扣0.5
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分,技术工人未持证上岗的,每有1人扣0.5分,扣完为
5
查阅抢修记录。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 停热时,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履 行报备、告知的程序;并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
查阅抢修记录。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停热8小 时以上,未告知用户、未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的,1 次扣1分,扣完为止。每出现1次抢修实际超过48小时的 供热设施故障,扣2分,扣完为止。
5
集中供热企业应有满足60%用煤量的储煤场所,热电 联产企业中,主力电厂应有满足24天用煤量的储煤 场所,中小热电联产应有满足72天用煤量的储煤场 所。
储煤能力未达到规定的,每降低2个百分点(或1天), 扣1分,扣完为止。(未达到2%,按2%计算,无热源的 趸售供热企业,此项直接得分)
1
评价项目
分值
5%计算)
2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3.2燃煤管理 3.3热量管理
查询煤炭进场台账,开栓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每降低
供热期开栓时,供热企业储煤率应达到50%,中小热 1%(1天)扣1分。供热期间,燃煤存量低于标准出现1
8
电联产企业储煤不少于60天,主力电厂不少于20天 次(持续时间低于7天)扣2分,出现2次(或1次持续时 。供热期开始至次年3月15日,供热企业和中小热电 间7-14天)扣4分,出现3次(或1次持续时间超过20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利用热源设施向供热用户提供热力。
第三条城市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改造、扩建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保证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热应当按照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的原则,加强热网改造、热源优化,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热工程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价格与成本相衔接、供需平衡、监管有力的市场机制。
第八条城市供热工程应当实行综合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管,保障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第九条热力的生产应当选择清洁、环保、节能的方式,鼓励利用余热、余压、余电等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第十条热力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立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热力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热力供应的企业应当在供热季节前进行准备工作,储备足够的燃料和备件,做好配套设施和电力保证措施,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热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价格,合理确定供暖范围和标准,确保供暖的覆盖面和质量。
第三章用户接入和服务第十三条用户接入城市供热应当遵循有序、公平、合规的原则,按照规定手续办理接入手续,并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供热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供热服务,保障用户权益,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五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遵守供热公司的管理规定,保护供热设施和环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城市供热工程实施监管,加强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黑建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1号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我厅对《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反馈我厅。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附件1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居民供暖问题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及其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的综合性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07]38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07]38号)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供热办:由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DB23/T1058-2006)已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按照省政府“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要求,以规范供热行业服务、提高供热质量为目标,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同时我厅将于2007年8月-9月组织规范考核,请各地提前做好自检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二OO七年七月三日附件: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3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4.1安全机构制 度
3 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评分细则
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得1分;有健全完善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得2分。
4.2安全生产培 训
3 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未建立安全培训制度的扣3分,没有培训记录的扣2分, 没有影像资料的扣1分。
4.安全管理 4.3安全生产例 (15分) 会
5
查阅抢修记录。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 停热时,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履 行报备、告知的程序;并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
查阅抢修记录。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停热8小 时以上,未告知用户、未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的,1 次扣1分,扣完为止。每出现1次抢修实际超过48小时的 供热设施故障,扣2分,扣完为止。
设置供热设施档案,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保 设置供热设施档案的,本项得2分,设施记录不齐全,
6
养等记录齐全。企业应针对上一供暖期发生的供热 扣1分。已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的,完成100%的,得4分, 系统问题建立供热问题整改台账,并按台账计划实 完成度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
施。
户确认办理情况。
诉受理台账抽查量不低于50件。
6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7.1供热系统智 能化
3
热源厂、热力站设备运行参数检测仪表完好,运行 数据实时上传至控制平台。
供热系统未实现运行数据实时上传的,本项不得分。每 有1处热源或换热站未实现运行数据实时上传的,扣0.5 分,扣完为止。
7.智能化建设 7.2业务办理智 (6分) 能化
6.4媒体曝光
6
供热企业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受到媒体 曝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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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意用户用热的,应对用热设施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验收合格的,应签订供用热合同,并确保用户如期用热。
2
5、办理增、减、停、复热等业务,应认真核实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做好备查登记,依据相关政策及标准进行热费结算。
3
三
供
热
运
行
服
务
25
分
1、供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供热运行方案。
3
2、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室温标准供热,用户室温达标率应达到98%以上。
3
7、供热单位在供热期间,应公布维修服务电话,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正常情况下,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故障现场。
4
8、实行有偿维修时,应事先告知用户有偿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列出消耗清单并由用户确认、签字。
3
四
经
营
收
费
服
务
25
分
1、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热费收缴政策及收费标准,制定合理的经营收费方案。
2
2、网页(网站)的设置应以服务用户为目标,制作应简单直观,应具备基本的咨询和查询功能,应设有导航服务系统。
2
3、网页内容应详细,并及时更新,应设立咨询台、留言簿,便于用户进行业务咨询和热费查询。
2
4、网上开通业务受理项目的,应提供方便用户填写的表格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2
2
3、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热费收缴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项目、范围、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公开。
2
4、供用热双方应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制和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聘请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并走访用户,听取用户意见,改进供热服务工作,做到有记录,有落实。
3
3、受理用户的投诉举报,有效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3
4、严格执行相关供热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进行处理投诉举报件,不得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不得隐瞒、隐匿、销毁投诉举报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3
5、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受理、处理及回访记录齐全。
3
六
服
务
网
页
(网
站)
8
分
1、供热单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设立服务网页(网站)。
3
3、因故需停热时,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履行告知的程序。
3
4、供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室温检测方法及标准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执行。
3
5、供热单位应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吹扫、清洗、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完好。
3
6、设置供热设施档案,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设施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维护规范,运行正常。
3
6、供热单位进行收费时,钱款、票据、证件应当面交代清楚,交接钱物应唱收唱付,无差错。
3
7、经营收费营业场所应环境整洁、布局合理、舒适安全,营业窗口应设置醒目的收费业务受理标志。
2
8、供热单位应为用户及时足额缴纳热费提供方便,应规范简化用户查询热费及相关收费资料的工作程序,并采取上门收费等多种收费方式。
3
2、供热单位应依法收费,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热谋私。
3
3、供热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内业管理制度,设置相关热费收缴账目,经营收费管理应实行微机化管理。
4
4、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服务区域内公布供热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热价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岗位纪律、服务承诺、服务电话;设置经营收费服务场所。
4
5、供热单位应保证收费基数准确,按计量仪表收费的,应事先约定抄表时间,仪表须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按房屋面积收费的,应核实准确。
2
6、服务人员应佩带岗位标志,举止文明,服务应主动、热情、谦和、礼貌。
2
二
用
热
管
理
服
务
15
分
1、接待用户来电来访,应主动热情,语气温和,耐心细致。
2
2、业务接待应实行首问负责制,不推诿、不搪塞,接待记录齐全。
3
3、受理申请用热业务,应公示办理业务所需资料、业务流程、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答复时限,居民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1个月,无法如期答复的,应说明原因。
3
五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服
务
15
分
1、供热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供热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制度,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并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布投诉电话。
3
2、受理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涉及室温不达标的,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应自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并告知投诉人。
附件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序
号
项目
考核标准
分
值
一
通
用
服
务
12
分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供热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2
2、从事供热岗位的相关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司炉和运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