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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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
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号】津人[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
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2004]81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今后各单位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

二、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至聘期结束,在聘期内办理调动和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津人(1991)20号和津人(199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尚在聘期内的人员,如聘期结束时
距离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不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受聘10年以上(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连续6年以上),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一般应继续聘用至退休(退职),并可按干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虽未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但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聘期可连续计算。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效率和公平公正性,根据《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1. 具备国籍,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符合天津市事业单位所需具备的专业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3. 年龄符合相关岗位的要求;4. 符合其他聘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三、聘用程序1. 聘用计划编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聘用计划。

2. 聘用公告发布:事业单位公布拟聘用岗位、条件和程序,并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3. 聘用资格审查: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步。

4. 笔试或面试:根据岗位要求,进行相关能力或面试,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 考察和体检:选拔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考察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和背景真实。

6. 聘用决策:根据综合考察和评估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

7. 聘用公示: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8. 聘用合同签订: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薪资待遇等事项。

9. 宣布上岗:公布正式上岗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关培训和入职手续。

四、聘用期限1. 聘用期限根据聘用岗位需要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2.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岗位,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并可按规定延长。

3.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岗位,视情况可为长期或终身聘用。

五、聘用争议解决1. 聘用争议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未能解决,聘用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的虚拟文章,仅供参考。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津人[2004]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4.07.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4〕56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更好地激发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天津市所有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必须严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由招聘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聘机构可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法定年龄范围内;2. 具有与所拟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3. 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职业素质;4. 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5. 具备所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程序如下:1. 招聘机构组织发布聘用岗位、条件和程序;2.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和申请表;3. 招聘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4. 筛选后的申请人进行面试或者笔试;5. 面试或者笔试结果确定后,招聘机构组织申请人的综合评价;6.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人员聘用名单;7. 人员聘用名单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8. 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相关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申请表格;2. 聘用岗位和条件公告;3. 面试或者笔试成绩记录表;4. 人员聘用名单;5. 聘用合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2. 职位空缺:指事业单位中职位空缺且需要聘用人员的情况。

3. 聘用合同: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执行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艰难:1. 聘用岗位的竞争激烈,申请人众多,如何准确筛选合适的人员;解决办法:加强筛选流程,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面试、笔试等,确保公平公正。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
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2004]4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6.18
【实施日期】200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
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津人[2004]46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今年是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

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促进聘用制的正常化、规范化,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市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制定如下检查验收方案。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推行工作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及相关配套规定的执行情况。

具体标准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具有较。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津人[2004]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
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2004]81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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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

津人社局发

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日期:2011-03-30] [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事项。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不得违法干预。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选拔任用和协议聘用三种方式。

1. 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征集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选拔和录用。

2. 选拔任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从单位内部或者其他特定范围内确定一名或多名拟任用人员。

3. 协议聘用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拟聘用人员的志愿意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明确聘用内容、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注重公开透明,公开招聘应当在单位网站、新闻媒体等多个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公示招聘要求、岗位职责、待遇等内容。

第六条公开招聘人员必须进行公开考试或面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和录用。

考试或面试成绩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选拔任用人员应当以能力、业绩为基础,充分考虑拟任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八条协议聘用人员应当明确聘用内容、条件和期限,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和任职资格,接受事业单位的聘任、现聘、非聘任等管理。

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废止。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

一、总则1. 聘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2. 聘用原则:聘用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遵循能者优先、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 聘用体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具体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招聘对象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4. 聘用方式: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岗位等形式,根据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

二、聘用程序1. 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规模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提供报名方式和时间限制。

3. 笔试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和岗位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合适的人员。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 公示录用:根据评定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培训考核:聘用人员入职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学历要求,合格应聘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力。

2. 专业技能:根据岗位要求,明确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应聘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要求应聘人员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4. 政治品行: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5. 年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可能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设置一定限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职工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4、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聘用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2、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4、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价。

5、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7、签订聘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5、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6、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合同的责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现将《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现明确全市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办法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系列包括: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专教师、技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等20个系列。

其中,有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聘任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

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一)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聘任程序(一)个人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4•【字号】津政办发[1994]11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并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1.基础工资: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人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制基础工资标准为9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津政发[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37号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二000年四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普教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基本义务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

第三条聘用单位聘用职工应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所有人员。

企事业和社会力量所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二)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三)由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四)单位根据考核竞争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天津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24聘用协议版

天津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24聘用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天津市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024聘用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协议的订立1.1 聘用单位的名称、性质和地址1.2 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1.3 聘用岗位、职级和职责1.4 聘用期限1.5 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2. 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1 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2.1.1 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1.2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发展2.1.3 提出意见和建议2.2 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2.2.1 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2.2.2 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2.2.3 保护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3.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3.1 聘用单位的权利3.1.1 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和职责3.1.2 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3.1.3 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和薪酬3.2 聘用单位的义务3.2.1 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3.2.2 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3.2.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4. 聘用协议的变更和解除4.1 聘用协议的变更4.1.1 变更聘用岗位和职责4.1.2 变更聘用期限4.1.3 变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4.2 聘用协议的解除4.2.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4.2.2 专业技术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协议4.2.3 聘用单位因故需要解除协议5. 经济补偿和赔偿5.1 经济补偿5.1.1 专业技术人员解除或终止协议的经济补偿5.1.2 聘用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协议的经济补偿5.2 赔偿5.2.1 专业技术人员因过错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5.2.2 聘用单位因过错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赔偿6.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6.1 保密义务6.1.1 专业技术人员对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的保密义务6.1.2 聘用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成果的保护义务6.2 知识产权保护6.2.1 专业技术人员对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分享6.2.2 聘用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非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7.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7.1 履行合同的原则和方式7.2 履行合同的监督和检查8. 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 其他约定9.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书面签署9.2 双方对合同的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保护,即使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9.3 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10.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0.1 聘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聘用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聘用协议终止10.3 在聘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的,可以书面协议解除11. 附件11.1 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文件11.2 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文件11.3 其他与聘用协议有关的重要文件12. 合同的签字盖章12.1 聘用单位签字盖章12.2 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盖章13. 合同的副本13.1 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合同正本一份13.2 聘用单位留存合同正本一份14. 合同的生效日期14.1 本聘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

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规范天津市职称聘任工作,提高职称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职称评定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育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定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单位提出职称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材料将被推荐至评审机构。

3. 评审组成,评审机构由各领域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4. 组织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学术能力、业务水平、专业贡献等方面的考核。

5. 公示投票,评审机构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和投票。

6. 聘任决定,评审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投票情况,做出聘任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评定依据。

1. 学术能力,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著等方面的评定。

2. 业务水平,根据申请人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评定。

3. 专业贡献,评定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的创新成果、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贡献。

五、职称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分为聘任和不聘任两种,聘任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并享有相应的职称待遇,不聘任的申请人将得到书面通知,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六、附则。

1. 本实施方案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为天津职称聘任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申请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职称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天津事业单位特定岗位2024聘用协议模板版

天津事业单位特定岗位2024聘用协议模板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天津事业单位特定岗位2024聘用协议模板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聘用单位)1.2 乙方(聘用人员)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2.1 聘用岗位2.2 岗位职责第三条聘用期限3.1 聘用起始日期3.2 聘用终止日期第四条工资待遇4.1 基本工资4.2 绩效工资4.3 福利待遇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1 工作时间5.2 休息休假第六条社会保险6.1 养老保险6.2 医疗保险6.3 失业保险6.4 工伤保险6.5 生育保险第七条劳动纪律与考核7.1 劳动纪律7.2 考核制度第八条培训与发展8.1 培训机会8.2 职业发展第九条保密协议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0.1 甲方解除合同10.2 乙方解除合同10.3 合同终止情形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法律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变更12.2 合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转让条件13.2 转让程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聘用单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1.2 乙方(聘用人员)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被甲方聘用的人员。

第二条聘用岗位及职责2.1 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名称)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2 乙方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列举岗位职责)。

第三条聘用期限3.1 本合同的聘用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聘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3.2 聘用期限内,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工资待遇4.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金额),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事业单位招聘考核新规出台,天津将实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招聘考核新规出台,天津将实行竞聘上岗

这篇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考核新规出台,天津将实⾏竞聘上岗的⽂章是为⼤家精⼼准备的,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12⽉6⽇,天津发布了《天津市事业单位⼯作⼈员竞聘上岗暂⾏规定》《天津市事业单位⼯作⼈员考核办法(试⾏)》两项新规,对事业单位招聘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岗位⼈选的⽅法以及规范⼯作⼈员考核⼯作等做出明确规定。

新规指出,今后,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选的;事业单位出现分⽴、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要对⼯作⼈员进⾏重新定岗的,都将实⾏竞聘上岗。

竞聘管理岗位⼀般采取笔试、⾯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式进⾏。

按照要求,竞聘管理岗位的⼈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化程度。

其中,竞聘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当具有⼤学专科以上⽂化程度;竞聘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当具有⼤学本科以上⽂化程度。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本市竞聘上岗实⾏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员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作⼈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员的秘书或者⼈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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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以外,都应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聘用单位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当事人的事实聘用关系成立,应当依法确认其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存入一份。

聘用合同应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10日内签订。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工作)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发生争议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一)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员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效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拒签聘用合同:(一)国家和本市以及区县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骨干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国家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三)国家和本市另有特殊规定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除第二十条所列人员之外,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在择业期内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且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提出辞职;本人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辞职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待聘期。

待聘期间由单位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应聘机会。

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待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单位可将其档案转入本系统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为6至12个月。

托管期间,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负担。

托管期满仍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按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由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受聘人员的述职情况,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可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按照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三)聘用单位被撤销的;(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三条续订聘用合同时,受聘人员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然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除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就聘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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