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引言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Civil Procedure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是俄罗斯联邦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
本文将对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法律适用范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适用于俄罗斯境内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该法典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迅速和有效的司法审判。
二、诉讼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程序中受到保护和限制。
三、民事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出具体的请求。
起诉状应包含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需要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2. 证据收集阶段证据收集阶段是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院有权要求诉讼主体提交证据材料,并可以独立采取措施获取证据。
双方可以进行质证和质证反驳。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最终阶段,由法院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院可以要求各方进行陈述和辩论,并且有权根据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有时可以被上诉。
4. 强制执行阶段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如冻结资产、查封财产或扣押财物,直至判决或裁定得到履行。
四、法院的职权和义务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法院的职权和义务,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院有权根据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还有权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和滥用权力。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
意大利是欧洲的一个著名国家,拥有众多美丽的城市和文化遗产。
在意大利,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因为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关系。
在这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典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意大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典是意大利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涵盖了各种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原则。
这个典规定了各种诉讼程序的步骤、期限和费用,为各种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民事诉讼法典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非常重要。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在艰难的时刻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个典规定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上诉和申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法院的职权和责任。
它明确了法院的任务和权力,以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和有效地审理各种案件。
这个典
还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和责任,包括确保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本,它对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民事诉讼法典还将继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挑战。
总之,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本,它为意大利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它对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确保法院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由联邦法院管辖的一系列规则,旨在控制联邦法院中民事诉讼的进行。
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对诉讼过程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官在审理诉讼时应遵循的程序。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8年,当时由联邦司法部颁布的《联邦司法部民事诉讼规则》(FRCP)。
FRCP在1948年被修订,以便应用于所有联邦法院。
自此以后,FRCP又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规则由一系列规定构成,其中包括:一、诉讼程序1. 提起诉讼: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如何提起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2. 法庭管辖: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向何处提起诉讼,以及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3. 法庭程序:规则规定了法庭应当如何处理诉讼,以及诉讼双方应当如何准备证据。
4. 庭审:规则规定了庭审的进行方式,以及庭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审判:规则规定了审判程序,以及审判后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现程序1. 发现要求:规则规定了诉讼双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以及发现过程中的程序。
2. 发现审查: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的过程,以及发现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发现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发现审查后的程序,以及发现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三、调解程序1. 调解要求:规则规定了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解审查: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的过程,以及调解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调解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调解审查后的程序,以及调解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四、上诉程序1. 上诉要求:规则规定了上诉的过程,以及上诉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上诉审查: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的过程,以及上诉审查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上诉审查后的程序:规则规定了上诉审查后的程序,以及上诉审查后的法律后果。
五、终审程序1. 终审要求:规则规定了终审的过程,以及终审中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论外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论外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一、德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德国民事诉讼中,1924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强制和解制度,即在地方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和解。
后因该制度过于浪费时间受到批判而在1950年废止。
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了法官和解的义务:不问诉讼到何种程度,法院应该注意使诉讼或各个争议点得到良好的解决。
为了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庭会对案件进行中立陈述,解释证据以及最终获胜的机会。
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经过准备程序后,法院对于该案件的价值预判。
这对于促成当事人的和解至关重要。
对于诉讼和解的方案,德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在法官的案卷上作为合同進行登记,在法庭上公开宣读。
经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以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使用德国民法典的规则,特别是779条关于和解的重要规则:“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以互相让步,例如以和解结束争执的合同,如果按照合同条件,作为和解基础的情节与实际事实不符,则该合同无效。
”诉讼中的和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任何阶段进行,和解在其涉及的诉讼争议内容范围内有终止诉讼的效力。
任何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都可以申请强执行力保证实施。
在实践中,一审案件的和解率始终徘徊在案件总数的25%左右。
德国和解比率低,和解的理念在德国也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
德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法》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规定,致力于强化和解理念的贯彻和程序上的优化。
二、日本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关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在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一般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就某种解决方案达成合意,而且在法院的认可和参与下以某种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依此结束案件审理。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法院不管在诉讼进行到何种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或者使寿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尝试和解。
即便如此,当事人在法院尝试积极努力进行和解的情况下,依然不愿意进行和解。
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创造了一种新的诉讼和解程序,称为“辩论兼和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
(一) 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国民事诉讼明示管辖应当
(三) 跨国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跨国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五) 跨国财产保全的解除 (六)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
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 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 诉讼行为。 二、 一般司法协助 (一) 代为送达文书 (二) 代为调查取证
三、 特殊司法协助
(一) 特殊司法协助概述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接受对方法院的委托, 承认并且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两个方面。
(二) 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 财产保全 (一) 跨国财产保全概念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跨国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 来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 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 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跨国民事诉讼财 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 种。
适当的代理; (5)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
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 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 (6)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国际民事诉讼2022
国际民事诉讼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1、国民待遇:以对等和互惠为条件2、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国法确定。
3、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
但若其属人法不认为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其具有的,依法院地法确认。
4、有关诉讼费用的担保方面,各国规定不一。
5、诉讼代理制度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聘请法院地国公民或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公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区别:A、律师代理属于律师的职业,领事代理属于领事的职务;B、律师代理需要当事人委托,领事代理无须当事人委托;C、律师代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才能终止代理关系,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等,领事代理即终止。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1、管辖权依据:国籍管辖、住所管辖、物质所在地管辖、行为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诉讼管辖(也可排除专属管辖)。
2、管辖权冲突:(1)冲突表现: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诉讼无门(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途径A、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解决B、承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C、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D、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审理该案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
)三、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司法协助只能在平等主权国家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一)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未订立双边司法协定,又未参加相关公约的,可通过互惠采用此方式。
一般意义而言,采用该途径送达的对象只能是请求国国民,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
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
放眼全球,世界各国在上诉制度的立法上既鲜明地体现了本国的特色,又”求同存异”地存在着许多相似或相关的条文设置。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层面上均产生了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拟从德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的上诉制度入手,一方面尽可能翔实地介绍其立法规定和法制现状;另一方面提出它们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式,通过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民事上诉;上诉程序;比较研究一、德国民事上诉制度概述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是指”向高一级法院提出裁判请求,申请后者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用另一裁决取代原裁判”[1]。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上诉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控诉程序控诉是一种上诉手段:控诉人通过该上诉手段申请控诉法院,针对初级法院或州法院的一审判决,为了谋求更有利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申明不服。
其中初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控诉须向州法院提起,而州法院的一审判决只能向州高等法院提起。
德国的控诉程序具有当事人可向控诉法院提出新事实、证据和和控诉法院法律、事实双审查的特点。
这种做法虽然会造成大量的司法负担,但在实际审判中也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审判质量。
作为德国上诉制度的核心特征,控诉审采用了”续审主义”[2],被视为第一审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第一审未提出的诉讼材料与观点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这就是所谓的更新权。
如果控诉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控诉将被驳回。
如果控诉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将被撤销,并且由控诉审法院作出自己的判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案件才会被发回重审。
(二)上告程序所谓上告,一般是针对州高等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作的终局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申明不服,即”第三审”。
当事人在上告程序中只能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这是其与控诉程序的不同之处。
德国民诉法对于上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法院涉外诉讼服务工作总结
法院涉外诉讼服务工作总结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诉讼案件在我国的法院中逐渐增多。
为了更好地适应
涉外诉讼的需求,我国法院不断完善涉外诉讼服务工作,提高涉外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国法院在涉外诉讼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我国法院在涉外诉讼服务工作中注重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
地区的法院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案件协助,提高了涉外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国法院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高了对涉外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其次,我国法院在涉外诉讼服务工作中不断完善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规则。
针对涉外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我国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涉外案件审理规则和程序,提高了对涉外案件的适应能力和处理水平。
同时,我国法院也加强了对涉外法律知识和外语能力的培训,提高了法官和工作人员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然而,我国法院在涉外诉讼服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对涉外法
律问题的理解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随着国际法律环境的复杂化,我国法院在涉外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应对能力上仍有不足之处。
二是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审理效率有待提高。
由于涉外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了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审理效率有待提高。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在涉外诉讼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
些问题和挑战。
未来,我国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涉外诉讼服务工作,提高涉外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是英国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为英国人提供了保持社会秩序,解决纠纷和争端的一种有效工具。
本文就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基础、立法基础、历史背景等方面,做一个全面的阐述和论证。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英国现代法典法》(Modern Law of England),《英国基本法》(Basic Laws of England),《英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以及《英国上诉法》(Appellate Rules of England)等等。
这些法律框架赋予了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合理的法律基础。
在立法方面,1941年以来,英国议会及其所属国家机关不断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发展的司法需求。
具体情况包括:1985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法》(Civil Procedure Rules)的颁布;1996年《英国普通民事诉讼条例》(The Unified Common Civil Procedure Regulation)的颁布;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实践指南》(Civil Procedure Practice Directions)的颁布;2004年《英国民事诉讼审裁指引》(Civil Procedure Rules on Assessment of Evidence)的颁布。
这些立法的通过,使得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法律基础得到进一步改善,司法机关也更加熟悉和掌握民事诉讼的规则,使得民事诉讼更加协调有序。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也有其历史基础,源自十六世纪初期的普通法,它延续了自古至今的法律传统。
它可以追溯到1576年《英国诉讼法》(The Act of England),它构成了英国司法系统的四个核心部分,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普通法等多种司法程序。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
外国民事诉讼制度总结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和法律传统。
以下将对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总结。
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其强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大的主导权。
在证据收集方面,美国实行广泛的证据开示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对方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制度有助于充分揭示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诉讼成本高昂和时间拖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是其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之一,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而法官则负责法律适用。
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英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强调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的民事诉讼分为不同的法庭层级,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层级的法院处理不同类型和金额的案件。
在证据规则方面,英国要求证据具有关联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其还注重庭前和解,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其严谨和高效而著称。
德国实行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证据收集和案件事实调查方面。
其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上诉审和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德国注重书面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这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准确性。
法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其民事诉讼程序较为灵活,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国的民事诉讼分为小审法院、大审法院等不同的法院类型,分别处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案件。
在证据方面,法国既重视书证,也重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吸收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日本实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注重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管理。
一、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德国的法院体系德国的法院体系⼗分复杂,德国的法院处理案件时专业性程度很⾼,这体现为德国现有的五个不同的法院体系:普通法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
每个法院体系各⾃有其⾃⼰的专业管辖领域,它们之间互不⾪属、互相独⽴。
德国的法院权⼒分散,它主要是由于联邦和州法院的划分引起的。
联邦法院作为每⼀法院体系中最⾼级别的法院,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州的终审法院,确保德国法律的⼀致解释和协调发展。
各州⼜各⾃建⽴起各⾃的法院体系,并负责本州法官的管理、法院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德国的普通法院审判管辖制度1、四级两审终审制德国所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
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mtsgericht)、州法院(Landgericht)、州⾼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最⾼法院(Bundesgerichtshof)。
德国法院审判实⾏两审终审制。
(1)初级法院是最低⼀级的初审法院, 初级法院只受理民事纠纷案件,还负责商业登记(我国由⾏政机关负责登记)。
就管辖的民事案件⽽⾔,只能受理标的额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争议(但有关婚姻、⼟地出租⼈和承租⼈关系的争议不适⽤这⼀限制)。
(2)州法院除审理来⾃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之外,还是所有不由初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因此州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重点法院。
(3)州⾼等法院除对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叛国罪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外, 审理已经过⼆审的再审案件、不服初等法院或州法院裁判⽽上诉的⼆审案件以及特别重⼤的⼀审案件。
(4)联邦最⾼法院只受理不服州⾼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联邦最⾼法院为纯再审法院。
2、简易案件实⾏严格限制上诉的制度在德国,简易案件审理由地区低级初审法院管辖,在德国这样的低级法院(类似于我国法院的派出法庭)遍及全国各个⾓落⼤约有800个,极⼤地⽅便了当事⼈的诉讼,法官的配置也因地区⽽定,少则⼆三⼈、多则⼆三⼗⼈。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重点法条第五条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对等原则。
第⼗⼆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有权进⾏辩论。
第⼗三条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详解」上述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应当重点理解: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第5条)。
(1)同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在我国⼈民法院进⾏诉讼的外国民事诉讼主体与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同样的诉讼权利,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对等原则是外国法院对我国诉讼主体在该国法院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民法院对在我国法院进⾏诉讼的该国诉讼主体给予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理解辩论原则时,需注意以下两点内容:(1)辩论的形式为⼝头辩论与书⾯辩论,辩论原则不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2)辩论的内容⼴泛,既包括实体问题的辩论,也包括程序问题的辩论。
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项特有原则。
当事⼈可以处分的权利包括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有权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撤回起诉、上诉等。
当事⼈对其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是借助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由于当事⼈的处分⾏为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因此,当事⼈⾏使其处分权的⾏为与法院⾏使审判权予以审查的⾏为相结合就成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条中⼼线。
「例题」(1998年试卷⼆第56题)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辩论权的⾏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当事⼈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辩论当事⼈提交的书⾯答辩状也属辩论的⼀种形式[答案]ABCD重点法条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民事权益的⾏为,可以⽀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向⼈民法院起诉。
简析国外诉权主要学说的利弊
简析国外诉权主要学说的利弊1、私权保护说:2、(1)观点: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手段。
3、(2)评析:优点: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其着眼点,着重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缺陷:为了追求客观绝对真实,容易导致程序设计上的不利益,忽略诉讼效率,同时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
4、2、私权秩序维护说5、(1)观点: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出现的,从整体上维护国家私法秩序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6、(2)评析:优点:这种观点强调了国家社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7、缺陷:但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首要目的,有悖于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宪法理念。
8、 3、纠纷解决说9、(1)观点:其目的应是纠纷的强制解决,(2)评析:优点:在肯定法官适用法律的创造性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缺陷:但过于强调纠纷解决观念,忽略了真正的权利者应得到保护的目的,10、4、程序保障说11、(1)观点:民事诉讼应以诉讼过程本身为中心。
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即以“正当程序”为理念,强调司法正义。
(2)评析:优点:凸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
缺陷:但过于狭隘地固守程序本位,否定了依照宪法权利保护理念平衡追求实体理念和程序理念的可能性。
12、5、多元说13、(1)观点:诉讼目的是多元的(2)评析:优点该说肯定了诉讼目的多元性,具有积极意义缺陷:该说在吸纳了各学说优点的同时也必然包容各论的弊端,另外,目的的多元也意味相互对立和排斥的价值共存于一体,不现实,也难为设计新的制度提供指导。
14、1、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说的基本观点及在我国应用该说主张,应根据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来分配证明责任,该学说的分配法则是:主张存在权利和其他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该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付证明责任。
否认权利存在的,应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付证明责任。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国
• 法国宪法没有关于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的直接 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不承认程序基本权 (法国称为“诉讼权利”)。
1. 诉讼权利得到了卢森堡法院和斯特拉斯堡法院的承认, 法国有义务保证执行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法国具有直接适 用的性质 3. 诉讼权利被国内法所承认 4. 诉讼权利得到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认可 和保障 5. 诉讼权利受宪法委员会保护(判例方式)
– 联合国宪章
•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 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基本 宗旨之一
– 联合国人权宪章体系
• 世界人权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关于民事诉讼模式
•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 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 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 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 诉讼模式 • 少数派观点则认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各国均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社会主 义各国则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2. 国际公约中有关公正审判请求权的表述
•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人人在其权利与义务受 判定时及受刑事控告时,有权享受无私法庭之绝对平 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国际公约中有关公正审判请求权的表述
•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人人在其权利 与义务受判定时及受刑事控告时,有权享 受无私法庭之绝对平等不偏且公开之听审。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 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 定时,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 和无私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
程序基本权
1. 程序基本权的界定 2.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程序基本权的立法 和理论 3. 国际公约有关程序基本权的规定与实践 • 程序基本权,即程序性的基本权利,通常 是一国的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宪法权利。 • 民事诉讼中,程序基本权主要是指裁判请 求权,即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 人发生争执时所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 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 • 其他称谓:公正审理权、正当程序权、接 受裁判权、诉讼权、诉讼权利
裁判请求权属于集合性权利
1. 诉诸法院的权利,或称诉诸司法的权利
• • The right of access of the court 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 争执时,有获得法院司法救济的权利 The rights to a fair trial 接受公正程序审判的权利,也说是程序公正 请求权
•
2. 听审请求权,也称公平听审权、法定听审权
• • •
3. 审判公开请求权。
公正审判请求权的立法实践
1. 国内法对公正审判请求权的规定
• • 《日本宪法》第82条: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在公开的 法庭上进行。 美国宪法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 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 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2.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程序基本 权的立法和理论
• 英美法系
– 英国 – 美国
• 大陆法系
– 法国 – 德国 – 日本
英国有关程序基本权的立法
• 公正审理权(fair trial rights) • 体现于宪法性文件及普通法中 • 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五个基本要素
– 独立、不偏不倚的法庭; – 公正的听审; – 公开的听审; – 合理期限的听审; – 附理由的判决。
当事人主义的显著特点
1.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 价值 3.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英国有关程序基本权的立法(续)
• 1952年英国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但 此时《欧洲人权公约》并非是英国国内法 的一部分。直到1998年,英国《人权法》 将《欧洲人权公约》并入了国内法,明确 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公正审理权。
• 加入却不生效?
美国
• 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未经正当法律 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1868年,宪法修正案第14条:各州不得未 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自由和财产。
德国
• 德国《基本法》规定了裁判请求权 • 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是从宪法条文中 推导出来的。
日本
• 日本宪法明确将接受裁判权作为国民的基 本人权,使得接受裁判权称为国民党程序 基本权利 • 日本宪法第32条: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 的权利不得剥夺。
3.国际公约有关程序基本权的规定与实践
• 人权逐渐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 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武器平等,处于完全 平等的诉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 能够平等对抗,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义务; 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 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应当积极地行使释明权,以保障当事人地位平等,举 证责任分配应当考虑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要求。 (续) 人们不仅要求司法能够实现正义,而且要求这种正义 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当事人主义
•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 证而进 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 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 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 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 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 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从 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 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 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 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 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2. 公正审判请求权
• •
诉诸法院的权利
1. 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 执时,有权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形式审判 权予以救济 2. 任何人都有权排斥法院以外的主体对其与 他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作出最终的决定 3. 任何人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院的审 判
公正审判请求权
1. 平等审理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