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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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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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

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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