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
谈谈《侵权责任法》论文(孙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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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侵权责任法》孙广成万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历时7年之久终于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既对民众依法维权给予有力保障,也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讲,就必须要熟悉、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
笔者通过学习领会,谈谈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以求教于诸多法学专家。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分为总则和分则,其前四章实际上起到了总则的作用。
前四章与既往司法解释相比较,首先是存在一些重要变化;其次,《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与既往司法解释的一些重要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数年来司法实践,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该解释第五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则处理的规定,须受害人起诉全体连带责任人,否则就视为放弃对没有起诉的连带责任人的诉权。
此次《侵权责任法》就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调整、完善。
《侵权责任法》将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分别规定为:多人行为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就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在赔偿金的规定上,《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解释也存在几点不同。
其一,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就是“同命同价”的规定。
几年来,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声不断,在学者中的争论很大,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人格损害和收入损失,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差别是可以的。
但不能以此拿城里人和农民说事,农民的死亡赔偿金就必须比城里人低。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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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一、概念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
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
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
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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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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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总结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实用。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与研究,我对侵权责任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在本次期末总结中,我将总结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概念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为了保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犯他人权益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要素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失要件三个要素。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为或者是行为人不作为所导致的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的实质损害,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过失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无需证明过错而直接承担责任,如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侵权纠纷中,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定,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驾驶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医生和医院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患者出现进一步的伤害或病情恶化,医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医院作为医疗行为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与研究,我对其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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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作业(论文)专用封面作业题目:音乐作品网络版权侵权浅析课程名称:侵权责任法任课教师姓名:贾小萌本科生姓名:李涵宇学号: 201405710117年级: 2014级专业:法学系(部):人文与法学系任课教师评分:年月日音乐作品网络版权侵权浅析摘要:今年来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越发受人欢迎,一首一首新歌的发行,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来欣赏到优秀的音乐作品,实时共享的技术得以发扬使得大量网络音乐作品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不乏优秀之作。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大量作品的出现,使得不少居心叵测的人想通过这些作品获取利益,但却没有通过合法方式,音乐作品的创造者其权益不知不觉中收到诸多侵害,其中首当其中的就是:版权纠纷。
关键词:音乐作品网络环境版权纠纷正文内容今年来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越发受人欢迎,一首一首新歌的发行,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来欣赏到优秀的音乐作品,实时共享的技术得以发扬使得大量网络音乐作品如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不乏优秀之作。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大量作品的出现,使得不少居心叵测的人想通过这些作品获取利益,但却没有通过合法方式,音乐作品的创造者其权益不知不觉中收到诸多侵害,其中首当其中的就是:版权纠纷。
案例一:【案情】原告音集协系中国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取得了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等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
被告未交纳版权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25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6万元。
【审判】宿迁中院审理认为:原告音集协经孔雀廊公司、海蝶公司等会员单位授权,有权对涉案的255部音乐作品进行信托管理,包括对涉及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薛某作为KTV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KTV歌曲库中存储并放映涉案255部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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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在学习2024年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感到非常充实和获益良多。
侵权责任法是我作为一名法律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之一,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和责任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侵权责任法学习的一些心得总结。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学科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的法律规范,同时还涉及到民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之前,我们需要对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同时,掌握法学研究方法和文献检索技巧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和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次,侵权责任法学习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侵权责任法既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又有丰富的案例实践。
理论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思考侵权责任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侵权责任的产生;而实践案例可以帮助我们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了解侵权责任法在解决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因此,在学习侵权责任法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书本知识上,还应通过研究案例、参与模拟法庭等方式,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再次,侵权责任法学习需要关注时事发展和法律动态。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会对侵权责任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学习侵权责任法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过去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学术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侵权责任法的最新发展。
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改革的需求,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最后,侵权责任法学习需要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融合和交叉应用。
侵权责任法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存在密切联系和交叉应用。
在实践中,侵权责任问题常常与其他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需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规则和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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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论文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班级:法学123学号:*****************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摘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
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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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产品责任—网购中的侵权责任系别年级:专业班级:学号:论文负责人:联系电话:指导教师:网购中的侵权责任【摘要】以往消费者主张权利时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之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老百姓认知最高的法律之一。
现在我们有了《侵权责任法》为我们的网购做出更多的保障。
【关键词】产品责任网购侵权责任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购物这一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日渐盛行,然而在带来购物便捷的同时,欺诈、劣质、不实描述、退换难等问题也让越来越多的网购迷们陷入网购维权的“泥淖”。
消费者对于实力雄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来说处于非常弱小的地位,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这对热衷网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起到不可否认的保护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要最后获得损害赔偿,就必须经过“2万5千里长征”的艰难索赔道路,才能最终实现目的。
侵权范例分析一:小A在淘宝上买了个包,结果卖家邮过来的是件羽绒服,包才200多,羽绒服1000多,小B打开衣服的时候不小心把标签弄掉了,小A好心想把衣服给人家邮回去,结果和商家联系的时候那边不仅没有感谢的意思,还说标签要是掉的话要赔钱的,还怀疑小A是不是把衣服穿过了弄坏了。
侵权范例分析二:3月8日,海口王女士趁“三八妇女节”,在网上抢购到一件120元的打折夏装,3天后,衣服快递回家一看,发现跟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图片根本不一样,“虽然款式是一样的,但质量明显比图片上要次很多,连颜色都不一样了。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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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实用性,同时也对其中的一些要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是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了解到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行为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主体要件就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行为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其次,我了解到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前者是以赔偿为主要方式,后者是以刑事处罚为主要方式。
民事责任又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是行为人的直接责任,也可以是行为人的监护责任或者临时监护责任。
行为人的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自身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而监护责任是指行为人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受其监护的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再次,我了解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赔偿方式。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要求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是指行为人必须支付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必须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恢复被侵权人的原来权益或者消除其威胁。
最后,我了解到了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侵权责任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免责。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c8ff7e92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0c.png)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侵权责任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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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结课论文题目:《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姓名_孔德斌__院系_法学院__班级_法学102班学号_101120202122011年12月14日=============================== ======================================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7月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存在许多尚不完善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纵观整章条文,都是给医疗人员设定的义务。
过度地为医疗人员设定义务将诱发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引起不良影响,激发医患关系的恶化。
应当减轻医疗机构人员的责任,使其专注于医疗工作。
应当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给患者一定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①医疗损害责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问题,而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用了一章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无论是这部《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对医方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并由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
我认为应当建立一种更为妥当的制度对其予以完善,由于资料有限,侵权法刚颁布不久。
所以仅仅结合自身经验及感受予以论述。
一、过度加重医疗人员责任引起的不良影响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共二十一条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只有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仅有的一个条文还是象征性、笼统性地予以了规定。
没有对干扰医疗的行为规定具体的责任,或许是为了让医务人员看到前面规定的责任条文后能在最后一条中寻求一些心理安慰吧。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90cfbacf8bd63186bcebbc10.png)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侵权责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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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探讨院别:专业:姓名:学号:代课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提要 (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 (3)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 (4)五、总结 (5)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才会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倾向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对二者的讨论和比较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权利;立法完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侵权责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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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探讨院别:专业:姓名:学号:代课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提要 (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 (3)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 (4)五、总结 (5)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才会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倾向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对二者的讨论和比较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权利;立法完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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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大学毕业论文《侵权责任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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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大学毕业论文《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绝对权纯粹经济损失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结论是,它保护所有的民事权益并且保护程度相同,而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实质上依照德国模式确定其构成要件。
关于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的各个具体规范,绝大多数的保护范围应解释为仅包括绝对权,甚至只有特定的绝对权。
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否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
如所公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1]必须“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回答。
甚至,如果按照它所使用的文字来理解,将导致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并由此给民法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危险。
一、问题的提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但是,第2款的内容在解释上仍然存着很多疑问。
“民事权益”显然并不局限于绝对权,但是债权这个“知名度”很高的权利却没有出现在这份清单之中。
它似乎更应包括权利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利益。
“民事权益”的范围显然仍有待于解释。
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当“民事权益”受侵害时,如果满足了本法其他条文(下文将说明为什么必须是“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条件,则应当依照这些条文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30f4b0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6c.png)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例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心得,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一个很权威的法律,它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和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的承担和赔偿的计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在各个领域都有可能出现,它不仅给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法律秩序的紊乱。
因此,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让我了解到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是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的。
过错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主体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是相对应的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具备侵权行为的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即知道自己违法侵权的主观意图)。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具备时,侵权行为才被认定为存在,主体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还需要对客观情况进行评估。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合理人标准”来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具备错。
所谓“合理人标准”,是指法院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来评判,如果一般人在同样情形下会采取合理的行为,那么该主体就具备过错。
此外,在《侵权责任法》的学习中,我还了解到赔偿的计算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
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人带来财产损失、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等方面的损害,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29625661711cc7931b7169a.png)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
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
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
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
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
侵权责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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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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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结课论文题目:《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姓名_孔德斌__院系_法学院__班级_法学102班学号_101120202122011年12月14日=============================== ======================================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弊端及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2010年7月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存在许多尚不完善的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纵观整章条文,都是给医疗人员设定的义务。
过度地为医疗人员设定义务将诱发一系列的不和谐因素,引起不良影响,激发医患关系的恶化。
应当减轻医疗机构人员的责任,使其专注于医疗工作。
应当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给患者一定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①医疗损害责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问题,而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②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用了一章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无论是这部《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对医方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并由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
我认为应当建立一种更为妥当的制度对其予以完善,由于资料有限,侵权法刚颁布不久。
所以仅仅结合自身经验及感受予以论述。
一、过度加重医疗人员责任引起的不良影响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共二十一条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只有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这仅有的一个条文还是象征性、笼统性地予以了规定。
没有对干扰医疗的行为规定具体的责任,或许是为了让医务人员看到前面规定的责任条文后能在最后一条中寻求一些心理安慰吧。
而且乍看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其之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及推定过错责任为补充的。
所以只有在医疗人员的行为存有过错时,才负有责任。
但怎样确定医疗人员的行为中是否存有过错一直是一个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所以,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医疗损害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原则。
正是由于举证责任倒臵使得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而一旦医疗机构提不出自己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则将会承担败①参见:陈铁水主编《民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520页;②《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③参见高富平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717页第718页===================================================================== ============================诉的风险,负担巨额的赔偿金。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且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医疗机构不是营利性的机构而是为人民服务的福利性机构。
但法律为医务人员设定过重的责任,导致的情形是:医务人员整天的工作不是提高医疗水平、加强业务学习、钻研疑难病症。
而是整天坐在办公室里边整理病人资料、住院档案。
这岂不是违背了医生们的天职么?对此,我就有亲身经历:2011年8月,我去兰考县中心医院做鼻窦炎手术。
从我走进医院寻求医生做诊断到后来做各项检查化验、住院登记,一直都有医生或者护士陪同。
所有的单据都要我过目并签字。
后来我住院继续治疗的7天时间里,我的主治大夫除了接待病人之外都是在整理病历资料之类的东西。
而每天的查房时都只是敷衍了事对病人的病情没有给予深入了解,这态度必然会引起患者的不满。
医生为了在以后出现的危机情况下能够有效地的举出免责证据又更加注重书面材料的整理,如此恶性循环,必然导致更加恶化的医患关系。
二、需要正确认识医疗损害中责任的认定上述影响给医疗方带来了极大的责任负担,“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改善。
”①所以我们在认定医疗损害中责任的归臵时应当不要对医方施以过度的压力。
一般人们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患者一方很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保护弱者是现代立法的特征之一,所以在医疗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臵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
但这对于履行治病救人义务的医生来说未免过于苛责了。
诉讼学中有一个“诉讼闸门”理论,现在医闹已经很严重了。
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任何损害都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诉讼案件成倍增长,会在医院系统和法院系统中造成一片混乱。
所以,在诉讼中应当综合考虑,适当提高患者方的举证责任。
比如,令其证明其在该医院接受过治疗,证明其本身身体某方面是健康的后因医方对其进行治疗后某方面的功能受到损害等等。
另外,从医院的角度讲,医院的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危险性。
这也是为什么手术一定要征得病人或者患者家属的同意的原因。
“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如检查、手术、药物的应用等都可能危害人体的健康或生命。
”③另外由于患者本身体质不一、病情复杂、变化多样,虽然技术不断发展,但有一些疑难病症尚未攻克。
而医务人员对新开展的手术、新药的应用都有一个过程,医疗人员在认识、治疗患者病症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错误。
“若因医疗行为具有危险性便停止业务活动或者不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则不仅无法促成医疗技术的进步,而对病人有害。
”④①张爱艳著《医疗过失犯的限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1月号②《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载找法网③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④(张爱艳著《医疗过失犯的限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1月号)======================================================================== ==========================再纵观其他法律中,为了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已经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作了相当多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详细规定了各类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以及相应的处罚。
”①综上,不应该对医院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承担过于严重的责任,而应该通过其他手段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以有利于医院全心开展医疗活动,也能使患者权益得到救济。
三、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中对医疗机构设定了极重的责任制度,并且趋于不合理社会影响也不好。
所以在诉讼中应当让控诉的一方也适当的承担一些举证责任。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患者的利益不被保护了,弱者的利益始终应当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让医方在进行医疗活动中有后顾之忧。
我们应当健全医疗损害的赔偿制度。
1.制定专门的法律《侵权责任法》虽然用了一个章节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显笼统,而且过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更为详细更具体的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该法律应当从医疗人员及患者从医疗到各种检查、住院、手术、费用等各方面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既要有权利又要有义务。
2.建立社会福利制度医疗机构是一个福利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全体国民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行为也应当是为人民的健康所着想。
在各个医疗机构应当由国家出面设立专门性的福利性基金。
在患者接受治疗时一旦出现任何意外,使患者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而且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时。
医疗机构就应当从该福利性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对患者的损害进行弥补。
由此一来,医患关系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3.建立保险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的手术或者复杂的病进行治疗时,医患双方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任何风险而共同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一旦医疗损害发生之后,则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条款对患者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费用。
这样,即可免除医务人员畏惧风险承担不起相应责任,能够专心治疗,又能保证患者的损害得到救济。
当然,或许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但本人才疏学浅,只论述及此。
医疗损害事故固然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但我们面对现实需要理性分析,解决问题。
“在考察医疗行为人是否违反相应义务时不应以行为人对医疗风险的一般认识为过失的认识内容,而应当考虑行为人、受害人、社会各自负担多少义务,分配给社会的那部分义务对行为人而言就成为信赖原则的基础。
”②所以不能过度加重医务人员的责任。
①《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载找法网②引自刘守芬林岚《注意义务履行之探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另一方面,“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了。
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①希望我们能够尽早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①《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参考文献:《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11月号;《浅谈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制度》载找法网;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高富平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陈铁水主编《民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载找法网;《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问题》载找法网;《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医疗损害责任归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载找法网;《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理论》载找法网;杨立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年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