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鉴协指[2012]2号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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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闭合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2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耳部损伤鼻部损伤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
1~7日。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
7~15日。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气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得本标准目得就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得伤情、损伤后得并发症与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得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得人员担任.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与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

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

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畴本规范规则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规范所指“三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所需劳动、养分和护理的工夫,别离称为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

2.1 劳动期劳动期(亦称误工期、医疗劳动期),是指人体伤害后,承受医疗及性能痊愈,不能加入个别任务、学习、流动的工夫。

2.2 养分期养分期(亦称养分弥补期),是指人体伤害后,须要补充必须的养分物质,以进步医治品质或许减速伤害痊愈的工夫。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在医疗或许性能痊愈时期生存不能自理,须要别人帮忙的工夫。

3总则3.1 目标本规范为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根据。

3.2 评定准则人体伤害后,劳动、养分、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伤害及结果为根据,联合医治办法及成果、集体年龄、身材情况等要素片面剖析,综合评定。

4头部伤害4.1 头皮伤害4.1.1 头皮擦伤害头皮擦伤害:劳动1-15日,养分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劳动7-15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劳动15-6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劳动7-30日,养分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劳动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许锐器创口长度<8cm:劳动15-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许锐器创口长度≥8cm:劳动15-60日,养分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劳动15-30日,养分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劳动30-60日,养分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头皮损伤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

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

1 头皮损伤4.1。

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

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

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

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

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头部损伤4。

1 头皮损伤4.1。

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

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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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指[2012]2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 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3.3 撕脱面积>20 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3.4 头皮缺损3.4.1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3.4.2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3.5 颅盖骨骨折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5.2.2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 颅底骨折3.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3.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3.7 开放型颅脑损伤3.7.1 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 0日。

3.7.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3.8.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4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5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8.6 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面部损伤4.1 眼部损伤4.1.1 眼睑损伤4.1.1.1 眼睑血肿: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4.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 0~30日。

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4.1.3 泪器损伤4.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4.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4 结膜损伤4.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7~10日,无需营养、护理。

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4.1.5 角膜损伤4.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15日,无需营养、护理。

4.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6 虹膜睫状体损伤4.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4.1.6.3 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 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4.1.6.5 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7 巩膜裂伤4.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4.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45~60日。

4.1.8 晶状体损伤4.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

4.1.8.2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

4.1.9 玻璃体损伤4.1.9.1 玻璃体脱离:误工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1.9.2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4.1.9.3 玻璃体积血:误工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 眼底损伤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30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

4.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10.3 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4.1.12 眼球摘除:误工30~45日,营养20日,护理20日。

4.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45~60日。

4.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1.17 眶壁骨折4.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 日,营养30~45日,护理15~30日。

4.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2 耳部损伤4.2.1 耳廓损伤4.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4.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4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4.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4.2.2 外耳道损伤4.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4.2.3 鼓膜穿孔4.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2.4 听骨链损伤4.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4.2.5 内耳损伤4.2.5.1 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4.2.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4.3 鼻部损伤4.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3.2 鼻骨骨折4.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4.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20~30日。

4.3.2.3 鼻中隔损伤:误工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3 鼻窦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4.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15~2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4.2 颌面部皮肤裂伤4.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20~4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45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4.4.3 上、下颌骨骨折4.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4.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4.4.4 颧骨、颧弓骨折4.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4.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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