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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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

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合同法 司法解释

合同法 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判涉及合同法的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它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司法解释展开探讨,分析其背景、特点、适用和影响等方面,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背景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在合同法实施初期,由于法律条文较为简略,无法完全覆盖各种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9年、2017年分别制定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等文件,对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二、特点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包括:1. 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但是它具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权威,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其规定。

2. 具有时效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的新情况和问题。

3. 具有指导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各级法院的裁判和律师的法律咨询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具有补充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使其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效力等问题。

2. 合同中的条款解释、适用和效力等问题。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利息、违约金等问题。

4.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等问题。

5.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四、影响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合同法的适用和实践。

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规范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合同成立1. 双方当事人商定按照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限制将约定的劳动报酬交由第三方支付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期限达成的共识。

二、合同的效力1. 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违反公共秩序、违背公共安全或可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2)违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3)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4)违背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5)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缺乏坚持履行的意愿;(3)拖延履行到期限;(4)迟延履行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5)拒绝履行或者表明明确不履行的情况。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变更内容与原合同没有实质性差异;(3)变更一方恶意变更或影响其他方利益;(4)转让未经书面同意或者未经法定程序。

五、合同的效力终止1. 合同法第78条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满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期限合同到期;(2)完成目标任务的一次性合同;(3)完成周期性任务的连续合同;(4)根据法定程序宣布的解散或注销的合同主体。

六、合同的违约和补偿1.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过失违约;(2)故意违约;(3)特殊程序违约。

七、其他1.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未尽事项的补充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依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 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权益。

第三条以下情形视为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四)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禁止恶意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方式和解除期限。

但是,当事人不得对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棘手情况和损害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留现状并防止损害恶化。

第九条对于已经完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履行的合同,不得撤销或改变。

第十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得以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相等或更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违反合同条款、变更合同约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以具备可执行性的形式达成共识,并在履行合同时保持联系,及时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尽到诚信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权益。

第十五条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其他相关的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出台。

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合同法的适用提供更具体、更规范的指引,有助于维护合同公正与合法,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继《大同小康》之后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里程碑。

合同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促进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在合同法适用方面将更加精细和规范,有助于为各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和稳定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1. 合同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的解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原则和规则。

同时也对于合同的瑕疵或者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解释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诚实信用十分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这一原则的贯彻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对于规范经济活动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4.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解释对于协商一致的建议和内容做出了更具体的规范,为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合同纠纷解决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各类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稳定进行。

2.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对于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经济活动提供更为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为不变期间。

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

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1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

[xviii]既然是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

就世界范围考察,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历来就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种主张。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间:首先,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

就撤销权而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撤销权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受让人返还所得利益,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成为给付之诉进而撤销权是请求权,但我们认为撤销权是兼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受让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四个司法解释合同法全文及其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 年3 月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 年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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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1、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3、肯定是有效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4、其中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

因此,问题中提到的这些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不过其很多内容被保留了下来,制定成了新的司法解释。

5、合同法没有司法解释三,只有两个司法解释,只要是司法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与法律等同,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编内容不适用于下列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与民事活动无关的协议;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内部管理订立的协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4、《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废止。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发、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增加工程量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安排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投标报价的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成本或者投标报价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固定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按照变动方式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变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法解释与九民纪要异同对比》

《合同法、司法解释与九民纪要异同对比》

《合同法、司法解释与九民纪要异同对比》《九民纪要》之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合同法现行司法解释相同不同相同不同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法总则》第153 条第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1 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解释(二)(二)第14 条的规定慎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14 条将《合同法》益;(二)恶意串通,损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第 52 条第 5 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掩盖非法目的;(四)损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制性规定。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说明理由。

下列强制性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力。

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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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八)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仅就解除权、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必需数人均作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的意思表示,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批销的效力。

我想问一下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包括正职还包括副职的,这会不会使这一制度大打折扣。

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这个有没有什么特别的用意?谢谢。

第三十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一条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将合同标的物或者行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合同关系及债归于消灭。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有关规乏向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存: (一)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二)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
(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五)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适于提存的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第三十五条提存部门为国家指定专门进行提存工作的部门。

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提存。

第三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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