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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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

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

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

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

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

经营的养牛场内。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

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事故发生后,刘

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

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

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

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

÷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

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

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

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

动物致人损害起诉状

动物致人损害起诉状

动物致人损害起诉状

致:XX法院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动物致人损害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某某某,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向法院

申请审理,并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一、事实与理由

1. 某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是某农场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责农场

动物的饲养和管理工作。

2. 2019年某月某日,原告某某某(以下简称原告)经过某农场时,

被农场里一只狂躁的牛突然袭击,致使原告受伤并造成身体严重损害。

3. 这只狂躁的牛并未受到有效的管控和约束,在没有任何警示标识

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被允许乱窜于农场内。

4. 被告作为农场所有人和管理者,有责任保证农场内的动物不对外

界人员构成威胁,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5. 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确认损伤为骨折和软组织损伤,需要

长期的康复治疗,并且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6. 据相关证据和现场目击人证言的证实,被告对于该农场内狂躁牛

的情况早有知情,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防范。

二、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以

下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以

及经济损失等费用,合计金额为XXX元。

2. 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予原告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3. 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并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举证及陈述事项

1. 原告提供的与本案相关的医疗记录、治疗收据、疾病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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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目录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分析
0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
在抗辩事由中,如果能够证明动物的损害是由于不可 抗力造成的,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除或减 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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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人在家中养了一只狗,某日发生地震,狗为 了自保而咬伤了主人,如果能够证明地震是造成损害 的不可抗力,则动物饲养人可以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 。
被侵权人过错
被侵权人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在遭 受动物损害时存在过错,如故意 挑逗动物或擅自进入动物的活动
区域等。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 理人可以提出被侵权人过错的抗 辩,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遛狗时, 被侵权人故意挑逗狗并造成伤害, 动物饲养人可以提出被侵权人过
错的抗辩。
适用情形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该由动物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 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但是,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那

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无须为被侵权人的过错负责, 从

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此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负责举证, 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此时被侵权人拥有求偿选择权, 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求偿,

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求偿。但由于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所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为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

在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 一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 以

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另一方面, 一旦碰上了动物侵权事件就注

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该如何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该如何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该如何赔偿

小编希望动物致人损害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该如何赔偿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近几年,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这个时候,多数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此时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具体又该如何来赔偿受害人?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一、动物致人损害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上看,在动物致人伤害时,一种是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动物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2、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对精神损害,贯彻非财产责任为主、赔偿为辐的原则;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同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是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

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

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

——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一、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用了七个条文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第84条)。从立法例上看,罗马法中就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6条规定,牲畜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把牲畜交给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害。此种动物所有人的无过失责任制度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时间内,对该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1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致物毁损的,占有动物的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2损害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扶养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占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已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上要么采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意大利,要么采用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的国家将动物区分为使用类家养动物和奢侈类家养动物,对前者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而对后者采用认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所谓使用类家养动物是指用于职业行为、营业或者生计的家养动物,比如用于耕地的牛,放牧的马牛羊等。如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农业领域的生产者以优惠待遇。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质疑:首先是这些规定有效的将主要的案件排除在保有者的严格责任之外;其次是因为它造成了在定义‘饲养动物’这一术语时不必要的歧义;第三是因为人们更希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最后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对经营行为的要求比对私人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1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未区分动物种类,一概采用的是认定过错责任2。但是《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上有一些变化,原则上采用了认定过错责任,但对动物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采用的是认定过错责任,之所以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苛以严格责任,是考虑到动物属于高度危险物,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着此危险物并从中获益,理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采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动物园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对动物园的管理者苛以过重的责任。立法采用两种归责原则,实际是社会公共政策的体现。目前动物损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所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国家对饲养宠物的态度是不禁止不鼓励,而动物园饲养动物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开放,丰富群众生活,这是国家所支持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

生活。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

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

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尔后,1986年民法通则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

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

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刍议动物园动物致害赔偿责任

刍议动物园动物致害赔偿责任

刍议动物园动物致害赔偿责任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就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总则性的规定,饲养动物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2010年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专门列出一章,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其中,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种单独列明,但是并没有沿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反而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国是第一个将其单独列出来并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国家。

因而,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比较分析,实务上更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此,本文想从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等角度,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中的动物园及动物园动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中“管理职责”的概念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详尽地阐述和分析。

发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北京和宁波的两个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对比分析,提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界定了动物园、动物园动物的范围。第三部分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特殊问题。

分析特殊情况下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评价。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即关于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在认定的时候,对“管理职责”的界定,管理职责认定标准的界定、与事故的关联性的判断。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

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

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之探讨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之探讨

具体探讨可作为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 由的情形 , 以此为铺垫 , 对我 国当前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进行 评析 , 并进 而提 出应增 加相 关免 责 事 由的构 想 。 关键 词 : 责事 由 ; 物致 害 责任 免 动
中 图分类 号 : 9 3 8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6 5 2 1 )3—0 4 0 1 7 — 8 X(0 2 0 0 7— 4
2 1 第 3期 0 2年
虑 而减 免 责 任 的 承 担 。该 处 的 特 殊 考 量 并 非 是 否 定 因 果 关
系和过错的存在 , 而更多 的是经 法价值 、 策衡量 之后 的选 政 择 。也就是说 , 责事 由独立 于责任不 成立 事 由, 免 是在 符合 责任构成要件情况下 的一种对最终是否承担责任 的再判断 。 笔者并不赞 同第 一种学 说 中将免 责事 由与抗辩 事 由视

种 学 说 认 为 :免 责 事 由 , 称 抗 辩 事 由 , 指 被 告 针 “ 又 是
对原告 的诉讼请求 而提 出证 明原 告诉 讼请 求不成 立或 不完 全成立 的事 实” 并据此得 出, , 免责事由为责任构成的消极 要件, 如果存在 免责事 由的话 , 不成 立责任 。笔 者将 此学 便
的损害都应或都 能获 得法 律的救 济。美 国著名 法学家霍 姆
斯 在 其 经典 名 著 《 通 法 》 曾 言 : 普 中 “良好 的 政 策 应 让 损 失 停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案例一:狗咬人事件

某日,小明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无主的狗咬伤。小明随后向狗主人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狗主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畜牧场负责人责任

某养猪场由于不当的饲养管理引发了猪瘟疫情,导致周边农民的猪患病或死亡。农民将养猪场的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养猪场负责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农民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马匹伤人事件

某游乐场提供马匹供游客骑乘,一位游客在骑乘过程中被马匹突然抬蹄踢伤。游客向游乐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法院判决游乐场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游客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案例四:养蜜蜂引发邻里纠纷

某居民在自家后院养蜜蜂,蜜蜂飞入邻居家中,引发邻居过敏反应。邻居向居民提起诉讼,要求居民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居民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邻居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案例五:饲养动物损害农作物

某农民在农田旁边放养了一批鸭子,这些鸭子频繁进入邻近农民

的农田,破坏了农民的庄稼。农民将饲养鸭子的农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庄稼的损失。法院判决饲养鸭子的农民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赔偿农民因鸭子破坏庄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现在许多人都会饲养宠物的习惯,有些人会养狗,有些人会养猫之类的,只要可以养的动物,多少都有人养,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动物是不能辨别对错的,所以有的时候动物可能会咬伤人。那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

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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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三项:

(一)受害人的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引起动物致害事实的发生,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比较明确的。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养狗的人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负责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是有效的,这样就可预先免除责任。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存在着预先免责的约定。但是,如动物具有某种危险恶癖,则动物的占有人负有告诫的义务,若其违反了这一义务,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我国民法上虽无该抗辩事由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习惯上看,亦应承认这一抗辩事由。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被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即原告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受害人证明上述责任构成以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动物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若动物致他人损害,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这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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