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动物伤害事件引发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1.案例概述:在法律实践中,动物伤害事件常常引发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
本案例将以一起动物伤害事件为例,详细介绍具体时间和细节,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解答。
2.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9年3月15日地点:某农村当事人:李某(被害人)和王某(动物所有人)李某为某农村居民,2009年3月15日,他外出散步时受到王某所养的野狼袭击,导致重伤,经医院诊断,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出于保护李某的目的,村民随后将野狼击毙。
据了解,王某是当地居民,自2008年起开始饲养野狼,并未采取任何必要预防措施,导致狼群逃脱并袭击了李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动物伤害事件的责任分配和赔偿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责任划分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动物伤害他人,动物所有人无过错的,可免除责任;动物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根据案件细节,王某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野狼逃脱并伤害了李某,因此,王某存在过错责任。
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动物伤害他人后,动物所有人应当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赔偿。
王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额应当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伤残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本案中的动物伤害事件,动物所有人王某存在明显过错,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野狼伤害了李某,并导致其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在此案例中,李某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具体赔偿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李某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建议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此外,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当加强对养殖动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安全标准和预防措施,并加强对动物饲养者的监管,以提高动物饲养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鉴于王某的过错责任和李某的受害情况,律师认为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在一般情况下,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该由动物的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 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但是,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那
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无须为被侵权人的过错负责, 从
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但此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负责举证, 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此时被侵权人拥有求偿选择权, 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求偿,
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求偿。
但由于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所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为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
在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 一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 以
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另一方面, 一旦碰上了动物侵权事件就注
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
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
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是怎样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
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
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
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分离的;其次,只有饲养的动物才构成本文讨论的主体,野生动物,家养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动物等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
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1条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追偿。
举证责任的分担:被侵权人仅对以下两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证明自己受到损害;2证明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的,即因果关系的举证。
浅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
浅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各类侵权行为中,动物致人损害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有关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有一定指导作用。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
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
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就包括以下三种:(一)加害行为和发生。
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
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
在标准的掌握上,宜宽不宜严。
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
象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
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
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
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
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
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但有的情况却复杂一些。
比如说,有人出于喜爱去抱别人的宠物,传染上疾病,如狂犬病、猫爪热等。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在后面将论述到。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免责事由之探讨
以明确规定 , 而抗辩事 由是诉讼 中被告对 原告诉讼请求 的对
抗 , 可 以提 出法 律 上 或 事 实 上 的 抗 辩 , 要 能 证 明原 告 诉 其 只 讼请求不成立 或 不完 全成 立 的 内容 根据责任依据 所设计 的责任 成立应符 合 的条件 , 积极 的构成要件 是从 受害人主张责 任成立时所应 满足 的要求 角度 而言 , 一般需 证 明损害行 为或致 害物 件 、 法
益受到损 害 、 因果 关 系 , 过 错 责 任 中 还 需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过 在
21 0 2年 7月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 h n X oie A a e o ra o a i l c d n S P c
J 1 , 01 u .2 2 Vo . 0 No. 12 3
2 0卷
第 3期
【 法学研究 】
我 国 动 物 致 害 责 任 免 责 事 由之 探 讨
法价值 是法律制度架构和运行 的基 础 , 为法律规 范提供
存 在 的理 由 和 正 当性 支 撑 。 因此 , 了法 律 制 度 所 依 据 的价 明
有特殊情 况下的弹性 法则 。侵 权责 任制度 体系 建构 大致是
沿着这样的思路进行 的 : 责任根 据是首 先要 解决 的问题 , 为
值对于掌握 制度 内容 “ 然” “ 之 和 之所 以然 ” 关 键 和 必要 是
定。可见在责任制度 中 , 免责事 由与 责任 的根据 、 责任 构成 要件相互配合 , 相互 协调 , 致力 于实 现侵权 责任 制度保 护受 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 自由之价值 的平衡 。 ( 免责事 由概念之厘定 二)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则 ,规定 了免责事由 ;第 79条和 80条 ,适用 的是程 度较 重的严格 的无
过错责任原则 ,并没有规定任何 免责事 由;第 81条对 于动物 园饲养动 物则是适用 的过错推定原则。所 以,我 国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 任形成 了多层次 、多重化的归责体系 。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我 国 《民法通则》第 127条规定 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 由主 要包括 :受害人 的过错和第三人 的过 错。新颁 布 的 《侵 权责 任法》 第
78条对 《民法通则》第 127条的内容作 了修改 。第一 ,《侵权责任 法》 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 责事由不再包括 “第 三人 的过错 ”;根据
原则。新颁布 的 《侵权责任法 》则 基本上是沿 用 《民法通 则》 的归 责
原则 ,但又有些例外 ,即增加 了过 错推定 原则的适 用。 《侵权 责任法 》
采取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相结 合的二元 归责体系 。《侵
权责任法》 第 78条作为一般规定 ,适 用 的是程 度较轻的无 过错责任原
一 、 饲 养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侵 权 责 任概 述
(一 )饲 养动 物致 人 损 害侵 权 责 任 的 含 义 我 国 《侵权责任法》第 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 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 由因被侵 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 或者减轻责 任。” 以及 《民 法通则》 第 127条也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饲 养动物致人 损害 的侵权 责任是一 种特 殊类型 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我们 必须 先了解 哪些是属于 “饲养的动物”。不 同国家及学者对此 问题 的看 法不 尽相 同。张新宝教授认为 ,“饲养的动物” 应具备 以下几个条件 :(1) 它为特定 的人所饲养或管理 ; (2)动物饲 养人 或管理人 对其 “饲 养的 动物”具有一定 的 “控制力 ”;(3)饲养 的动物须是依其 自身的野性而 对他人 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4)该动物为家畜 、家禽 、宠物或驯养 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 根据 以上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是指 “动物饲养人 或者 管理人 ,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 ,对其饲 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 的人身 或财产损 害时 ,根据 法律 的规定 ,所应 承担 的一 种特殊 的 民事侵 权责 任 。 (二 )饲养动 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 害行为 、损 害结果 、因果关 系以及过错 ,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 和公平责任原则下 ,则不需要 过错 这个 要 件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 ,所 以首 先得满 足大范 围的要求 。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类 型的侵权责任 ,又有其 自己的特 点 。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的侵权 责任的 构 成要件 主要包括 : (1)受害人受有损 害,即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发 生。饲养动物致 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要求受害人有因饲养 动物 的损害行为而遭受 到人身或 财产方 面的损害 的结果 。人 身损害一般包 括死亡 、残疾 和一般 的受伤 ; 财产损 害是指受害人 因饲养动物的损害行为而受到 的财产 上的损失。如 张三家 的狗咬死 了李 四家的鸡。 (2)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 的。饲养的动物是相对 于野生动物 而言的;像家禽 、家畜 以及家里养的宠物和驯养 的野兽等都是属 于饲养 的动物 。 (3)损害是由动物因其 自身野性而独立造成的。饲养动物 由于 自身 所 具有 的原始野性而发起侵害行为 ,而非是受外人 的驱使 。例如无人看 管的恶 狗在大街上咬伤 了行人 。如果是受人 驱使 、唆使伤 人的话 ,就不 是 简单 的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责任 ,而是 一般 侵权责任 或竞 合的侵 权责任 。 (4)饲养动物的损害行 为与受害人 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 系。受 害人的损伤是 由饲养 动物 的侵害行 为所 造成 的 ,而不 是 由于其他 的 因 素。因果关 系包括直接 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 系。直接 因果 关系很好理 解 ,如狗 咬伤行人 ,牛撞倒小孩等。间接因果关 系难理解 一点。如一人 在路上碰到一 只狗突然 发狂 ,惊慌之 下 ,就把路边 的水果摊踩 翻在地 , 造成水果踩踏损 失。那 么这只狗的侵害行为就和水果被踩 踏所造成 的财 产损害之间形成 了间接 因果关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 权责任 的归责原 则 《民法通则》 实旌前 ,我国对 于饲 养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 责任没有 明 确的规定 ,在 司法实务 当中,主要是按照过错责任原 则来 处理的 。我 国 《民法通则 》127条对饲养动物致人 损害侵权 责任采取 的是无过 错责任
动物致害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浅析
动物致害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浅析我国唐代与现行立法的比较刘加宝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0级04班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动物侵权行为有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在某些制度上仍由缺陷,本文试图在唐代立法和我国现行立法作些分析探讨的基础上,寻找更适合解决当下繁复的动物致害案件的方案。
关键词:动物致害归责原则一.我国唐代立法唐代时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鼎盛时期,民风相对开放,民事活动相对繁杂,于是民事法律规范相对细致,甚至涉及到动物侵权行为,这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是十分罕见,也十分难得的,而且其中某些原则及具体规范仍具有借鉴意义。
《唐律疏议》第二零六条“两主放畜产而斗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
”这意思是如果加害方和被害方主动让动物相互攻击,动物饲养人加害方及受害人各自赔偿对方损害。
“犬性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
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
余畜,除犬之外,皆是。
”这段话的意思是犬类噬咬(或攻击)是其本性,如果犬类咬死或者咬伤其他人的动物,要求动物饲养人或临时管理者需要赔偿受害动物主人的损失。
动物饲养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控制的义务,并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它不造成他人损害,违反此义务时畜主或临时管理者有过错,因此需要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其他动物致害参照犬类致害执行。
此处“犬性噬啮”提到了动物加害。
“或自杀伤他人畜产”是只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这里强调“动物的独立动作”,即不受外力强制和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
如“犬性噬啮”,即狂犬咬人。
此条唐律疏议里能够看出唐代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一些雏形,同时提出了动物饲养人的义务。
“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踏死之类。
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
”这是动物独立行为致害的具体解决方式,动物之间相互攻击造成损害,比如牛相互抵触,马互踏致死。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作者:————————————————————————————————日期: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用了七个条文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第84条)。
从立法例上看,罗马法中就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6条规定,牲畜致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把牲畜交给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害。
此种动物所有人的无过失责任制度被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牲畜的使用人,在使用的时间内,对该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均应负赔偿之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1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致物毁损的,占有动物的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
2损害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扶养的家畜引起,并且动物占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已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上要么采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法国、意大利,要么采用推定过错责任,也有的国家将动物区分为使用类家养动物和奢侈类家养动物,对前者采用推定过错责任,而对后者采用认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德国。
所谓使用类家养动物是指用于职业行为、营业或者生计的家养动物,比如用于耕地的牛,放牧的马牛羊等。
如此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农业领域的生产者以优惠待遇。
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质疑:首先是这些规定有效的将主要的案件排除在保有者的严格责任之外;其次是因为它造成了在定义‘饲养动物’这一术语时不必要的歧义;第三是因为人们更希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最后是因为这些规定与对经营行为的要求比对私人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的一般趋势背道而驰。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动物致害侵权是指动物因逃脱、野化或被放养等原因,给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物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不同的情况下,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人、损害赔偿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也不尽相同。
一、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人1. 动物饲养者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负有动物防疫、健康管理等责任,确保其动物不伤害他人。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动物致害侵权产生,动物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动物捕获者在野生动物捕捉、收容等环节中,若存在动物致害他人的行为,捕获者应当负担侵权责任。
对于捕获并故意释放的野生动物,一般情况下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 动物管理者对于野生动物被放生、放养等管理行为,政府及其下属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放生、放养等行为会更容易引发动物致害或传播疾病等问题,管理者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二、动物致害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1. 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指的是因动物造成财物损害的情况,损失具体数额可以通过物品的价值等进行计算。
例如,某公园中的一只野生猴子,将游客的相机抓到地上摔碎了。
公园管理方应该为受害者赔偿相机的价格和修复费用。
2. 治疗费用治疗费用指的是因动物伤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如被咬伤、抓伤等造成的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例如,某个牧场的奶牛逃脱后咬伤了路过的行人,导致其腿部多处受伤需要住院治疗,牧场方应该承担治疗费用。
3. 停工损失停工损失指的是因伤害导致工作时间被迫中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如,一位工人在工厂内被工人同事狗咬伤,由于伤情严重,无法继续进行工作,导致了停工损失,损失应该由工厂方承担。
三、证明责任在动物致害侵权的情况下,除了损失的责任,如何证明动物致害的责任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有法官认为,证明伤害原因是动物的责任是不必要的。
因为一些事实可以证明,如果不是因为动物的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伤的。
例如,如果遇到一只被误放到公园中的野猪,而该野猪被人故意捕捉并带回家时,公园管理方无需证明野猪造成的伤害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动物致害法条适用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释义】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抗辩事由。
立法的目的就是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负担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本案中饲养人在自己离家的情况下,未对饲养的恶犬进行栓套,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了张明的死亡。
2、抗辩事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是诱发动物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
应当是被侵权人因自己的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不足以诱发动物,则并不能认为被侵权人在改损害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首先,被侵权人张明居所不在滨江路,而在嘉定中路,距离较远,并不能知道田大军家中会有恶犬还故意翻入田大军家中,后遭到恶犬撕咬死亡。
其次,张明是在田大军不栓套恶犬的情况下,在逃生的慌不择路中,意外翻入田大军家中,被未栓套的恶犬撕咬致死。
张明的本身翻入田大军家中,寻求逃生出路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诱发恶犬损害,张明在看见了恶犬后和李亮采取的行为是爬上树,寻求躲避,其客观行为上是在躲避恶犬,另寻出路。
以其客观行为可以推断出张明并没有任何挑逗或刺激恶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3、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本案中,被告仅凭主观臆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受害人有挑逗和刺激恶犬的过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免责或者减责事项。
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内相关规定:本省的相关条例:四川省犬只管理办法主要的规范:(1)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引,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称作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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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三项:
(一)受害人的过错。
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咬伤,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时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引起动物致害事实的发生,其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比较明确的。
若受害人明知或已被别人告知该动物会伤人,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靠近动物而被致害的属过失行为,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致害引起的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共同过错,有的属于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轻重,确定各方的责任。
如城市禁止居民养狗,城市养狗的人养狗的行为就已存在过错,违反了地方行政法规,如受害人对此狗致伤具有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
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
第三人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为故意。
在大多数场合,第三人的过错表现为,其实施诱发动物致害的动作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为过失。
如某人故意驱打他人拴在木桩上的牛,致使牛挣脱而撞伤行人。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第三人承认过错责任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免责约定。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负责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是有效的,这样就可预先免除责任。
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存在着预先免责的约定。
但是,如动物具有某种危险恶癖,则动物的占有人负有告诫的义务,若其违反了这一义务,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
我国民法上虽无该抗辩事由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习惯上看,亦应承认这一抗辩事由。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被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受害人即原告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在受害人证明上述责任构成以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
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动物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谨慎管束。
若动物致他人损害,则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这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