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产权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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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

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

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最近,有个别城市,以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有的小至零点一平方米单位产权)的方式向社会出售整座房屋。

这一做法意在集资,明显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

以这种方式出售房屋,被集资方与集资方是一种债权关系,不是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如对此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即不符合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有关法规,还将给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带来混乱和留下种种隐患。

因此,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国家有关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规,不得给以上述方式出售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以其他名义颁发具有确认产权性质的任何证书。

正在颁发的,应立即停止;已经颁发的,应宣布所发证书无效,限期收回。

我部曾以建房[1993]571号《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发放任何具有确认产权性质的房地产证书。

现发现个别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上述方式出售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这种违法行为,各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地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上述问题应立即制止,及时纠正,通过新闻媒介广为宣传国家关于房地产产权管理方面的法规,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司。

附件:《上海及时制止一起非法集资活动》(略)1994年2月7日——结束——。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发布日期:2017-06-09 来源:望城区国土资源局目录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2 登记原则1.3 不动产单元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5 不动产登记簿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7 登记的一般程序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1.9 代理1.10 其他2 申请3 受理3.1 查验登记范围3.2 查验申请主体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3.4 询问3.5 受理结果4 审核4.1 适用4.2 书面材料审核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4.5 实地查看4.6 调查4.7 公告4.8 审核结果5 登簿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则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1 首次登记7.2 变更登记7.3 转移登记7.4 注销登记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 首次登记8.2 变更登记8.3 转移登记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1 首次登记9.2 变更登记9.3 转移登记9.4 注销登记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1 首次登记10.2 变更登记10.3 转移登记10.4 注销登记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1 首次登记11.2 变更登记11.3 转移登记11.4 注销登记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2.1 首次登记12.2 变更登记12.3 转移登记12.4 注销登记13 地役权登记13.2 变更登记13.3 转移登记13.4 注销登记14 抵押权登记14.1 首次登记14.2 变更登记14.3 转移登记14.4 注销登记15 预告登记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16 更正登记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17 异议登记17.1 异议登记17.2 注销异议登记18 查封登记18.1 查封登记18.2 嘱托查封主体18.3 注销查封登记19 登记资料管理19.1 一般规定19.2 纸质资料管理19.3 电子资料管理20 登记资料查询20.1 查询主体20.2 申请材料20.3 查询条件20.4 出具查询结果20.5 办理时限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房产证有关规定

房产证有关规定
4、工本费:80元
合计:2884.5元
办理的时候需要带身份证和购房合同。
回答:2006-06-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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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er
[学弟] 1,契税:79000*0.015=1185
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
2.装修管理费:带电梯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最高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4元;不带电梯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元(新物业管理条例讨论稿)。
3.垃圾消纳费:20元/自然间。
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
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费用
1、契税:1997年10月1日前签署合同的按 6% 收取
1999年7月30日前签署合同的按 3% 收取
1999年8月1日后签署合同的建筑面积在144/㎡(含本数)以下,且套
内建筑面积在120/㎡(含本数)以下,且成交单价低于4600元/㎡,
且小区容积率在1.0(含本数)以上,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按1.5%,
回答:2006-06-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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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t27
[学长] 79000元的房子需要交纳的费用:
1、契税:79000*0.015=1185元(本应3%,但河北省减半征收)
2、公共维修基金:79000*0.02=1580元
3、印花税:79000*0.0005=39.5
五.其它费用:
1.收费电视节目收视费:建议装修完后开始交纳。
2.小区宽带服务费用:建议装修完后开始交纳。
3.业主自有园林代管费用:仅针对首层有自用小院的业主,按双方自愿原则执行。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
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沪国资产[1997]214号);
国资委总机 :010-63192000 国资委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00053) 京ICP备03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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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依法解散、撤销
1.解散、撤销的申请报告;
2.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资产处置有关证明内容);
3.解散、撤销时的资产负债表;
4.财产清查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确认报告;
4.资产处置请示及批复;
5.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产权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证(行政事业单位)》;
2.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资事发[1995]17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31号)。
3.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2.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和批准设立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布时间 : 2007年09月19日 文章来源 : 上海国资委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行政机关,资产划转

行政机关,资产划转

行政机关,资产划转篇一:09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划”——--指行政单位因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地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属于行政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

如:中央政府组织与地方政府组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转变。

“转”——--指行政单位的性质发生变化,即政府组织转为企业、股份公司等,政府组织转为非政府组织或者企业。

“撤”——--指因业务不需要或其他原因,撤销原来的行政单位,属于行政单位的解散或终止。

“并”——--指某些行政单位因人员或工作上原因或其他原因与另外的行政单位合并,属于行政单位的重组。

一.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工作内容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1.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2.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3.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4.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二.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资产的管理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行政单位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3.撤销的行政单位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4.合并的行政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5.分立的行政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篇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臵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一、加强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动态把握产权状况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运营已成为促进国有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主要途径。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作为依法确立资本运营中的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关系,合理、 合规、合法界定资产权属,出具可靠、真实、完整的法律依据,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已显得十分重 要。今年,我科在实现了省、市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加强我市属二级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健全了产权管 理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信息和产权登记手段,加强产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截至20XX年12月20日,全市共登记国家出 资企业146家,注册资金总额为130亿元;基本完成市属一级企业所有子公司的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概况
1、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公司确认总经理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命为知识产权主管,代表总经理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成
立贯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知识产权工程师出任主任。公司 同时成立知识产权信息小组和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小组,分别负责收集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信息并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 信息共享以及知识产权的风险预警工作,确保了公司总体知识产权环境的健康。
二、加强资产处置和清欠收欠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一)、加大资产处置和欠款的催缴
今年,我科的资产处置任务为7000万元,资产处置的欠款往往都是因为当时一些遗留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的 ,这些问题越久拖不决收欠难度就会越大。截止12月份,已收回金洲文富公司所欠的3041万元,棚改公产补偿收入 4000万元,共计已完成7041万元,按要求完成了今年的资产处置任务;同时,还催收了同联药业所
五、建立专家评审库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提高评估报告审核备案水平,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参照省国资委产权处专家库评选做法,建立了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 、土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 2009-09-22 14:02:18 阅读47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最新GBT29490202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整套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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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GBT29490202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整套程序文件IPMS-0201-2022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IPMS-0202-2022知识产权外来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IPMS-0203-2022法律法规程序IPMS-0204-2022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控制程序IPMS-0205-2022知识产权管理评审控制程序IPMS-0206-2022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控制程序IPMS-0207-2022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控制程序IPMS-0208-2022知识产权财务资源控制程序IPMS-0210-2022知识产权获取控制程序IPMS-0211-2022知识产权维护控制程序IPMS-0212-2022知识产权运用控制程序IPMS-0213-2022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控制程序IPMS-0214-2022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控制程序IPMS-0215-2022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控制程序IPMS-0216-2022知识产权保密控制程序IPMS-0217-2022研发知识产权控制程序IPMS-0218-2022采购知识产权控制程序IPMS-0219-2022生产知识产权控制程序IPMS-0220-2022销售知识产权控制程序IPMS-0221-2022知识产权内部审核控制程序IPMS-0222-2022数据分析与改进程序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2022年02月20日发布2022年03月01日实施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发布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除记录文件外)的编制、修改、审批、发放等流程及要求,以保证体系文件的规范性、适用性和一致性,以确保对管理体系的各个场所得到并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某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除记录文件外)的控制。

3、职责3.1集团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的主控部门。

——负责组织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和三级文件的打印装订、发布、发放、更改、标识、撤回和归档;——负责对上述文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和处置;——负责管理体系文件各版本的归档和保管;——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制定的用于识别文件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清单。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

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2009-09-22 14:02:18阅读47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J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 257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笫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笫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流程

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流程

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流程在房地产领域,大产权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目标规模出让土地,并按照约定期限向购买者交付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方式。

对于开发商来说,办理大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开发商办理大产权的详细流程。

第一步:规划设计与准备阶段在开发商决定进行大产权项目前,首先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和设计。

规划部门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材料,如土地利用计划、规划方案等。

开发商需要与规划部门充分沟通,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二步:土地出让与手续办理一旦规划设计通过审核,开发商需要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出让。

申请书中需要包含项目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详细信息。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进行评估和审核,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资料和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旦申请通过,开发商将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步:建设与验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商可以开始按照规划进行项目建设。

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一旦项目竣工,开发商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四步:大产权登记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发商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化为产权证书。

开发商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产权登记,并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产权证书发放给开发商。

第五步:使用与管理一旦获得大产权证书,开发商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土地。

开发商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出售、出租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土地经营。

同时,开发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完成相应的土地复垦工作。

总结:办理大产权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这个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开发商具备一定的法律和规划方面的知识。

只有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办理,开发商才能顺利地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大产权证书。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成立条件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成立条件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成立条件甲方(发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成立程序,确保机构运营的合法性及规范性,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机构基本信息1.1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机构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机构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机构主要经营范围:1.5.1 知识产权评估1.5.2 知识产权咨询1.5.3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1.5.4 其他相关业务成立条件2.1 资金要求:2.1.1 机构成立所需最低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2 资金来源应合法,且资金应存入专用账户。

2.2 资质要求:2.2.1 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财务和评估资质。

2.2.2 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2.3 人员要求:2.3.1 机构应具备足够的专业评估人员,具体人数和资格如下:2.3.1.1 评估人员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1.2 评估人员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4 设备设施:2.4.1 机构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评估工具和相关软件。

2.4.2 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2.5 法律要求:2.5.1 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进行合法经营。

2.5.2 应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设立流程3.1 提交申请:3.1.1 甲乙双方应在确认所有成立条件满足后,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房屋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小产权)办理通知书

房屋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小产权)办理通知书

房屋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办理
通知书
尊敬的小区业主:
您购买的小区物业我司已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同期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手续的条件。

现特将此情况通知您,望您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

详询请致电!
具体办理需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贵安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
2、购房款收据原件(发票);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本(一家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均须提供) ;
5、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不提供;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公司
年月日。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四章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第五章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所进行监督。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产交所实行会员制,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产交所会员分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并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规定办理会员资格。

第九条产交所可以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经纪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非产交所的会员进入产交所交易实行代理制,应当委托产交所的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的困境与破局

农村产权交易的困境与破局

2021年1月Jan.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农村产权交易的困境与破局艾里西尔•艾萨1,帕合丽娅•艾合买提2(1、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2 ;2、新疆警察学院 法律系,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摘要: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对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盘活农村沉睡资产、繁荣农村市场经济、促进城乡一体性发展等意义重大。

当前,农村产权交易面临诸多问题,如立法不完善、权属不明晰、配套服务不到位及监管有漏洞等。

对此,建议尽快明晰产权归属,不断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产权交易整个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力度。

同时,要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专业化优势,为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配套服务,并完善相关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升农村产权交易效率。

关键词:农村产权;产权交易;农村资源配置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 )01-0094-04The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of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Ailixier. Aisa , Paheliya. Aihemait(D epartoient of Law , School of Management ,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2,C hina ;Department of Law , Xinjiang Police College , Urumqi Xinjiang 830011 ,China )Abstract : The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optmiizing the allocation of rural resources , revi ­talizing the sleeping assets in the countryside , prospering the rural market economy and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and rural areas. urrently ,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s is facing any proble s , such as i perfect legislation , unclear o ner- ship , inadequate supporting services , and loopholes in supervision. Therefore , it is recommended to clarify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rights as soon as possible , continue to i prove relevant legal syste , and increase the supervision and anage ent of the entire process of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s. t the sa e ti e ,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of third-party service a ­gencies to provide supporting services for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entities , and to miprove related risk control mechanisms to ef ­fectively regulate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s to i 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s.: rural property rights ;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 rural resource allocation农村产权交易在我国并非全新概念,早在2013年中共 中央就已强调应当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尽快建立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市场。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时间:2010-09-19 点击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

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一节申请登记第二节挂牌公告第三节组织交易第四节签约成交第五节资金结算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第二节拍卖方式第三节招投标方式第四节竞投方式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

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

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建房字第019号

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建房字第019号

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正文:---------------------------------------------------------------------------------------------------------------------------------------------------- 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7]建房字第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作出如下说明:一、我司1994年2月7日以建房管字第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意在制止以出售“一平方米”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

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位界限,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权给予保障。

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

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

1997年7月28日——结束——。

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制度

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制度

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准确、全面登记。

第三条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发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所有权;(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四)集体土地使用权;(五)不动产抵押权;(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权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权利人提供的权属证明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三)不动产权利与权属证明资料记载的权利一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证程序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核对权利人提供的权属证明资料,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准确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簿,供权利人查询、复制。

四、发证管理和监督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发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权证书的保管、使用和管理,防止证书遗失、损毁、伪造。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对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发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下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发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国资委已于09年4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4)并提出:重要物权是指土地,房产,帐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大额债权是指转让帐面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债权。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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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办理规范
中铁十七局房地产公司2015年01月。

房地产公司产权办理规范
目录
1目的 (3)
2范围 (3)
3职责 (3)
3.1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人员 (3)
3.2财务管理部................................................................................. 错误!未定义书签。

4产权办理规范 (3)
4.1建立业主档案 (3)
4.2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人员对接客户档案 (4)
4.3前期准备工作 (4)
4.4产权证的办理及领取 (4)
4.5业主档案 (5)
第 2 页共5页
1目的
为使各相关部门熟知产权办理的具体步骤及要求,确保业主顺利办理产权工作。

2范围
适用于项目办理业主产权,为产权办理工作提供规范依据。

3职责
3.1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人员
负责产权证的具体办理工作。

3.2财务管理部
产权办理相关费用的收支。

4产权办理规范
4.1建立业主档案
4.1.1背景资料
1)包括组团、房号、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号、业主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代
理人联系电话;
2)各组团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4.1.2产权信息
1)包括销售合同面积、产权处测绘面积、面积差、面积差比率、是否超出合同规定的3%、实际房款、
契税百分比。

4.1.3产权费用
1)业主补款(增面积)
•交纳登记费元(固定);
•交纳契税(根据实际购房款及购房日期计算);
•交印花税;
•补面积款(根据面积差及单价计算)。

2)退业主款(减面积)
•扣应交登记费元(固定);
•扣应交契税;
•交印花税;
•退面积款。

3)其它(无面积差):
•应交登记费元(固定);
第 3 页共5页
•应交契税;
•交印花税。

4.2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人员对接客户档案
4.2.1有整个组团或大批量房屋完成产权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营销管理部销售服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
客户服务人员提供具体办证时间及完整准确的客户档案;
4.2.2有零散房屋完成产权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销售服务人员可以及时将相应的资料传送给客户服务人
员;
4.2.3客户服务人员准备好市测量大队的测量结果的复印件。

4.3前期准备工作
4.3.1拟定产权办理通知书(详见《产权办理通知单》);
4.3.2通知业主
1)对于已办理入住的业主采取入户送通知书的形式,此工作由物业配合完成;
2)对于未办理入住的业主采取寄挂号信通知的形式,此工作由客户服务人员独立完成;
3)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加强通知力度,此工作将由物业配合完成。

4.3.3保留回执
1)入户送通知书需业主签字确认,保留回执;
2)寄出的挂号信保留邮局的回执入档;
3)小区内张贴的告示以数码像机拍照存档。

4.4产权证的办理及领取
4.3.1办理产权证
1)收件:
•根据业主具体情况收取办理产权所需证件;
•大修基金交款单;
•指导业主填写《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产权登记表》(以当地政府表格为准);
并告知业主办证时间为一个半月左右;
•根据该房屋具体情况制作收款单或付款单,如需收取费用,请业主到营销管理部交费并提醒业主保留收据;
•公司免费为客户办理房产证的,由公司经办人准备相关费用清单并完成报批手续;如由客户承担费用的,准备相关费用清单并向客户收取费用,办理完后多退少补;
•将《产权登记表》中需开发商填写的部分补充完整;
•填写《承诺书》(产权处提供的办理产权登记的统一版本);
第 4 页共5页
•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户证。

2)跑件:
•将购房收据加以整理到财务管理部换正式发票,核对发票后盖财务专用章;
•办理法人委托书。

3)交件:
•经办人将相关资料递交房管局;
•经办时间预估六个月。

4.3.2领取产权证:
1)通知业主:在确定产权证已由客户服务人员办理完毕后,电话通知业主持相关证件前来领取产权
证;
2)业主本人领取:请业主在《产权证领取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并记录领证时间、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购房发票号、产权证号、退补金额;
3)委托人代领:请委托人出示被委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并
请委托人在《产权证领取登记表》中签字确认,记录领证时间、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购房发票号、产权证号、退补金额。

4.3.3领退补款:
在与财务管理部确定费用退补清单后,通知业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客户服务人员领取房产证
办理费用退补款手续,如有委托人代领,则按委托人办理手续执行,依财务管理部要求,经办人
员将陪同业主一起到财务管理部退补款。

4.5业主档案
4.5.1入档:记录业主领证时间、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房发票号、产权证号、退补金额;
4.5.2如有委托人代领,需记录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并保留委托书原件。

第 5 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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