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总量控制指标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修订)(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本行政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状况,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三)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逐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强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六)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推进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七)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八)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风尚;(九)对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赣府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6日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其中南昌、九江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全省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赣府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14]7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71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14〕10号)要求,为确保圆满完成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各项任务,必须采取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13项)。
1.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等事项。
(省编办牵头负责,按照国务院进度跟进)2.全面清理精简省级行政审批项目。
(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完成)3.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内,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省发改委会同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6年完成)4.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定出台《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人社厅会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完成)5.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发布并实施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负责,2014年完成)6.取消省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并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2014年完成)7.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出台实行“宽进严管”的具体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5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2012年以来,我省分两批在2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现就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领导、保障、管理、监督四项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其它公立医院,下同)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1.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
县级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各地要通过行政管理、政府补偿、绩效考核、医保支付等激励约束措施,明确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责任,做到大病不出县。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新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项目名称: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西晟丰包装有限公司申报时间:2011年6月2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附件1: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1页2页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
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
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市××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填报单位:(盖章)截止时间:年月日3页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吨/年填表说明:1、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余量;2、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所有已分配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的总和(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生活总量指标≥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排放量- 新建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4、第二项中每一个企业应对应一个固定的序号,作为企业的代码,原则上企业对应的序号不应随意调动,若因关停而总量指标收回的,企业名称和序号保留。
本表以企业为单位,企业的不同项目分配总量情况可在备注中注明;5、因企业关停、执行新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原由被调整总量或收回总量指标的企业,在备注中应注明具体情况,附相关文件。
总量计算过程生活污水①污染源本项目无生产污水产生,废水主要来自员工的生活污水,项目有30人在厂内食宿,用水定额按150L/人·d计,则项目总年用水量为:30×150×300×10-3=1350t/a。
排水系数按80%,则项目废水产生量为1080t/a。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江西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分配方案

江西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分配方案摘要:为了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本文按照保持全省水质总体良好,局部污染合理控制,兼顾各市、县发展需求,并给下游行政区良好入境水质的思路,提出了一个全省水污染物点源总量控制及分配方案。
本方案给出的先确定全省排污控制总量,然后往各市、县以及各城区河段分配的技术路线和具体算法,注重于合理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实际应用简单、方便。
关键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分配方案纳污能力江西省在我国大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以及一些欠发达但缺水地区,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超过了水环境承载能力,水体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江西省水资源量相对比较丰富,且工业化及城镇化水平较低,水污染物排放量也相对较少,因此,全省地表水总体质量还比较好。
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的用水量和排污量正在增加,一些城镇河段已受到明显污染,有的饮用水源区水质得不到保障,并且水污染事件也时有发生。
合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减少水污染危害,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综合考虑河流上、下游的利益,合理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分配方案,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对促进水资源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全省概况江西省位于长江中下游交接处南岸,属于我国中部正在崛起的欠发达地区。
全省土地总面积×104km2,其中:山地占36%,丘陵占42%,岗地、平原、水面占22%。
全省行政区划包括11个设区市,所辖99个县、市、区。
2002年,全省人口总数×104人,其中城镇人口约占31%;全省国内生产总值2450亿元,全部工业增加值692亿元。
江西省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1642mm,各地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341mm~1934mm。
降水量相对集中在4~6月,占全年降水量的47%左右;7~9月降水相对较少,仅占全年降水量的20%左右。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自然资发〔2023〕183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3号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1000吨。
上述指标含《自然资源部关于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8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各省(自治区)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
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
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精矿产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细化措施,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有关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
四、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159号)下达,请各稀土集团向下属矿山企业分解,报矿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赣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赣字[2007]26号2007年7月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是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的,各级不得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用于党政机关,现有的自定编制要一律撤销,超编人员5年内逐步消化。
同级各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本级的总额内进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原则上不能相互调剂,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doc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岗位是我省事业单位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的产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二级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在省内同行中公认;爱岗敬业,在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中,勇于突破,积极进取。
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二级岗位:(一)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五)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六)“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七)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九)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十一)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十二)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十三)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十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十五)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十六)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十七)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赣府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9号2012年7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开发、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提高能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建设资源水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分工协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设区市交界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确立,水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赣府厅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局良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一)“两高”项目范围。
“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定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以下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行业,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
(2)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两高”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动态调整。
二、加强“两高”项目审查论证(二)加强规划统筹衔接。
各地要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目性、随意性。
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3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主题主线,紧扣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以提升节能标准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目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和创新机制,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节能标准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节能标准化工作成效,有效支撑我省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和完善江西省节能标准体系,协调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和农业等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坚持准入倒逼。
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方向舵"和"红绿灯"的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
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节能标准研制同步机制,实现创新与节能标准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科技研发、节能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过上一轮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在大幅度减少企业数量、大幅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基础上,我省烟花爆竹产能也随之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在“做优做强做稳”方面上了一个大台阶,随之而来的是经营领域跟进扩大。
但是,烟花爆竹经营无序、安全条件缺失、非法经营等乱象也时有存在。
从2012年初开始,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省安监局一方面支持建立新市场、新体系、新模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打“三非”、严治“五乱”。
为全面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省安监局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突出强化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花炮字〔2012〕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件”),176号文件为我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本质安全基础,由此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在整顿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鉴于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和事故防范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经营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省安监局经研究决定,应进一步把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立足本质安全和安全发展,准确把握烟花爆竹产业政策,推动经营企业优化平衡发展。
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设区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职能,严格规范经营安全条件,打击经营领域非法违规行为,开展经营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建立依法规范依法行政的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控字〔201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0]23号),对我省顺利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国家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增加了因子,拓展了领域,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确保在控制增量、促进减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
新增内容和有关要求如下:一、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和执行确认制度的建设项目范围“十二五”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个总量控制指标。
氨氮产生量低于1吨,或氮氧化物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送我厅行政许可受理大厅联审登记即可。
联审登记—1—项目应有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总量指标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审核“十二五”总量控制以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基数。
各设区市建设项目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可用总量指标一般不得超过辖区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工业削减量的90%,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减排计划测算工业新增量的80%。
在总量指标确认过程中,可对照年度减排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控制可用总量指标安排进度。
上年工业和生活削减量超额部分可转为下年可用指标。
各县(市、区)可用指标及其调配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对当年已没有可用指标的设区市的建设项目,进行区域平衡测算审核。
主要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替代减排项目情况,或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安排使用、调剂情况等进行测算审核,确定指标来源。
区域平衡测算一般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环评单位等共同承担。
三、其他要求(一)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须提供详细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报告;(二)造纸、印染、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须提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核算报告,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须小于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相应数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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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熊志强南昌报道江西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
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要求,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推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通知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所有工业企业不论排放量大小,原则上均应分配总量指标。
现有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以环评审批文件为准,对环评审批文件中未核定总量指标但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按照实际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核定总量控制指标。
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对其核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但应暂缓分配给该排污单位。
二是总量分配按照工业、生活化学需氧量和电力、非电二氧化硫分开的原则,核定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
生活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环境统计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削减量的差值。
三是原已分配总量指标但企业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并已淘汰关停的,以及企业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标准等有总量指标富余的,这些总量指标可收回重新分配。
四是当地已经没有总量指标余量的,可通过辖区内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必须
是列入当年的减排计划,并已完成且已形成稳定减排能力的项目)腾出总量指标
获得,但必须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通过其他污染减排项目获得的,应说明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
若减排项目为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或淘汰关停部分生产线的,还必须提供减排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同意出让其总量控制指标的正式文件。
五是鼓励企业采取工程、结构、管理等手段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项目应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腾出的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满足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总量要求,也可尝试进行排污权交易。
通知还明确,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区域调剂解决或排污权交易获得。
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若从其他县(市、区)或设区市余量中调剂解决,则需要被调剂区域的环保局出具同意调剂的正式文件。
省重点项目所需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安排解决。
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与省环保厅协商,考虑在省预留指标中适当调剂或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渠道解决。
据江西省环保厅总量处介绍,省环保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评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延伸阅读
指标审核需提交什么?
通知规定,省环保厅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并附以下材料: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进行区域调剂的项目,应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改、扩建项目必须提供全厂目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必须提供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通知明确,报省环保厅审核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指标来源。
对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确认。
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分配。
通知规定,省环保厅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并附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进行区域调剂的项目,应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改、扩建项目必须提供全厂目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必须提供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通知明确,报省环保厅审核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指标来源。
对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确认。
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分配。
怎么核定总量控制指标?
通知还对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是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可按环评报告的预测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进行核定。
若有行业排水定额、污染物排放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的,核定总量的相关参数不得超过行业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
生活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可互相转换,电力二氧化硫和非电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不能互相转换。
二是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的同时,可兼顾提出对应化学需氧量总量的项目外排废水量、废水浓度要求和对应二氧化硫总量的原料、燃料品质要求。
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原则上不得突破总量指标对应的外排水量、水质或原料、燃料的硫分要求。
三是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设计处理能力和设计出水浓度核定其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
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项目,要出具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的正式文件,并核定其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不计入当地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中。
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已建项目,其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已依法调整为纳管标准的,可以收回原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纳管标准重新核定其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考核指标。
四是对外排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灌溉、道路清扫等不稳定用途的建设项目,达到确认下限的,必须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
五是对原确认过总量控制指标,但总量指标已被收回或挪用的企业或建设项目,若重新申报或开工建设,必须重新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
对已经分配总量指标但没有通过审批或不再建设的,其总量指标由原分配部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