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道下井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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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道下井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
为保障公司下井(含池)作业人员安全,提高污水蓄水池(含污水厂)、提升泵站和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下井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指下井作业是指在新老管网相接的检查井中砌筑污水管道封头、拆除封头;新建的污水管网和正在运行中的污水管网通过检查井相接必须下检查井工作的;新建污水管网在运行之前的检查、验收;采用人工下井清除垃圾的;运行的污水管网清通养护过程中必须下井作业的;以及其他进入含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密闭空间的作业。
第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实施下井作业,必须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公司生产发展处负责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基层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管辖区域内下井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井作业部门应组织制定下井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第五条下井作业部门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六条下井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市安监局和市政园
林局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如需潜水作业的还需取得交通部颁发潜水员资格证书方可下井。还需要掌握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七条下井作业的部门针对每一次下井作业任务,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如作业单位属外来施工单位,应由相关部门派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
第八条下井作业前,应由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井下空间的结构和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第九条下井作业单位必须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下井前应填写《无锡市排水公司下井安全作业票》(见附件),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任何人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条检查井开启前,应在该井周围10米范围内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出安全作业区,严禁非作业车辆及人员进入。夜间作业,安全工作区内应以警示灯示警。
第十一条在下井作业期间,应提前使用机械设备对作业检查井进行降水处理,并严密监控水量确保施工安全。如无条件降水的,可采用潜水作业(详见第二十六条)。
第十二条下井作业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不少于三十分钟。井内有积水的,应用工具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有害气体。自然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通风设备进行强制
通风。
第十三条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宜采用反光镜或电子视频检测仪器等工具。
第十四条为了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污水对人体意外伤害,施工前必须事先对原管道的水流方向和水位高低进行检查。特别要调查附近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的有害程度及排放时间,以便确定封堵和制订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