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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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延寿、海伦、克东、抚远、同江、饶河、林甸、兰西、绥滨县(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2 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98号)要求,根据各县(市)申报的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经研究,现将该专项202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附件1)分解下达给你县(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二)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三)实施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重点向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地区倾斜。

(四)建设领域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其中,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中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均衡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列入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符合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五条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附表中详细列出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相关参数、资金构成、预计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及需要市(地)、县(市)及个人(如农民)配套的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市县级预算单位配备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原则上编入市(地)、县(市)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不再编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县(市)组织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由县(市)委托市(地)以上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一、政府采购原则(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办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办法;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编制和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暂⾏规定第⼀条为提⾼全省建设项⽬前期⼯程咨询质量,规范⼯程咨询市场,统⼀⼯程咨询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件精神,结合我省咨询⾏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的⼯程咨询业务范围:编制、评估项⽬建议书、可⾏性研究报告,建设项⽬规划咨询,专题调查咨询,招标咨询和项⽬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作咨询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程咨询机构:必须具有省、市⼯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法⼈资格,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程咨询收费标准如下:1.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前期咨询收费按下表执⾏。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分档收费标准2.规划编制、评估咨询服务收费,以项⽬建议书各档次收费标准为基础,分别乘以调整系数1.3。

项⽬概预算编审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可⾏性研究报告各档次收费同标准执⾏。

3.专题调查及专题研究咨询,分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件附件三收取其费⽤,对⼀些调研费⽤⼤的项⽬加收实际⽀出的有关费⽤,双⽅可协商收费。

第五条省⼯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前期⼯作咨询收费的⽇常协调⼯作,配合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为⾏政处罚规定》,对违规⾏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协助执⾏。

附件⼀:⼀、按建设项⽬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注:1、建设项⽬估算投资额是指项⽬建议书或者可⾏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法计算。

3、根据⾏业特点和各⾏业内部不同类别⼯程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时可分别乘以⾏业调整系数和⼯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工程,实现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在工程建设中的控制工期、造价、质量的工作职能,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省、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制定。

第三条建管中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省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工程招标活动实行监、管、办、审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省监察厅驻省直机关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管中心招标采购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审查管理,受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依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招标工作准备第五条工程招标工作应在工程批准立项手续完备、设计图纸齐全、招标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招标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方案进行,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工程招标前,根据拟招标项目情况由合同造价管理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对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超出设计概算幅度较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组织设计单位或专家修改、优化设计文件,使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后,方能组织招标。

第九条建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同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通过建管中心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售,招标文件依据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设置招标控制价和采用工程量清单。

推行电子投标、电子评标、电子监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投标和评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运行。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10-04-16 16:10:59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5377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厂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省直党政机关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财资〔2023〕6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3〕6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五章资产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黑财建[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8〕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企业):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008年1月8日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严格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和改造项目(含国债项目和大项目前期费)。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包括:中央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省对市县和省直部门(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章投资项目预算调整适用范围第四条已下达预算的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预算文件调整:(一)预算额度发生增减变化;(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三)项目预算科目发生变化;(四)项目主管部门、隶属关系、预算级次发生变更;(五)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项目变更;(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止;(七)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调整。

第五条中央对我省投资项目补助预算调整由财政部负责审核。

省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第六条确需做出预算调整的投资项目中,省级投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中央投资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0•【字号】[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文字〔199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

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

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六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黑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确保中央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范围内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各中央专项基金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国家扩大内需相关政策,黑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

(六)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扩大内需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及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要求,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审核上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央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国家扩大内需的投向重点,不符合规划要求以及投向重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不受理申请,不上报国家申请中央投资。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按照国家现有投资渠道,通过以下渠道向国家申报中央投资项目:(一)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二)省有关部门上报国家有关部委;(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对于上述第一种申报渠道,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地县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有关部委。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经济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省内企业使用国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其项目备案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备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所列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项目备案部门统称项目备案部门。

第四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市、县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使用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三)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四)其他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必须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所报备案项目只审查其是否属于应该备案的项目,不应备案的项目应该告知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企业出具《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对资料不全或需澄清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澄清有关事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黑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林业集团)管辖区域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时间长、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简易房屋、危险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连片建筑面积林场场址超过3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60户以上)、林业局局址超过10000平方米(或集中连片200户以上)的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森工国有林区系统内各林业局(含直属企业、直属林场所,下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同意改造的住户要与林业局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书。

(六)根据森工国有林区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x]6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x]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l.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黑财规审〔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9号省直有关预算单位、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6月14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资〔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为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安排预算编制,审核省直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算草案,批复省直预算单位预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省直预算单位负责提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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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项目时,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工作方案要符合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的要求。

对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补助资金。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以便于有关部门、地
方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九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发改委为项目申报主体。

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照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审批或核准、
备案后,根据省有关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二)、(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只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一)、(二)项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直接投资资金数额超过2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项目申请单位要报送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六)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依据。

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单个项目的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于已经安排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于直接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省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竣工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发改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并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均
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
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
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刁<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
报告。

第三十四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采取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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