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与实施细则特殊教育试行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准确认定和优质教育服务。
2. 背景特殊教育需求学生是指因身体、智力、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差异而需要特殊教育支持的学生群体。
认定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提供个性化教育方案至关重要。
3. 认定标准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认定应基于客观的标准和多元评估方法。
以下是我们制定的认定标准:- 身体状况评估:通过医学专家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存在身体上的特殊需求。
- 智力评估:通过智力测评工具和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确定学生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
- 情感评估:通过心理学专家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存在情感上的特殊需求。
- 行为评估:通过行为分析和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存在行为上的特殊需求。
4. 认定程序-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设立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 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提供相关身体、智力、情感和行为方面的资料,并配合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
-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委员会应根据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讨论,并做出认定决定。
- 认定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相应的教育支持方案。
5. 资源调配-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根据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相关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认知和支持能力。
6. 评估与调整-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定期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认定和教育支持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7. 结论通过制定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我们将能够更好地满足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教育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为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和可能性。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义务教育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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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学校规模适宜,完全小学规模为12-36班,班额不超过45人,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独立设置的初级中学规模为18-30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规模为18-36班;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20
规模和班额各占10分,超规模、超班额各酌扣5-10分。
C3、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生均占地面积(不含住宿生宿舍、食堂及教工宿舍区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标准》规定;可硬化活动场地及校园道路全部硬化,路面平整清洁;生均绿地面积不低于4㎡
20
计算机室微机数量按配备每少一台扣1分(按最大班额计算),教师用机每少一台扣2分,多媒体设备每少一套扣2分,其他电教器材、教育资源库、办公设施不符合要求酌扣1-3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4、建有具备公共信息交流、行政管理、教育资源、教学科研等应用平台的校园网,教学、管理、办公等信息交流实现网络化管理,多媒体教学实现班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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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办学理念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有落实办学理念、培养目标的具体措施及实际行动,设计并实施组织管理、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及校园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鲁教基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各市教育局: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
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
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
城阳第一中学 胶州市第一中学 胶州市实验中学 胶南市第八中学 高科园第二中学 高科园第一中学 青岛市第19中学 青岛第十一中学 青岛第十五中学 城阳区第二中学 胶州市第三中学 城阳区第三中学 青岛第九中学 胶州二中 胶州四中 淄博一中 淄博五中 淄博七中 临淄三中 中国石化第十建筑公司学 沂源县第一中学 桓台县第一中学 淄博第十一中学 淄博第六中学 淄博市第四中学 淄川区第一中学 沂源县第二中学 淄博市第十五中学 淄博市第十八中学 周村区第二中学 齐鲁石化公司第五中学 周村区实验中学 淄博十七中 淄博三中 淄博十中 临淄二中 山东铝业公司第一中学 博山万杰朝阳学校 沂源县综合高中 临淄区第四中学 博山区实验中学 高青第一中学 高青第二中学 桓台县渔洋中学 枣庄三中 滕州一中 枣庄八中 枣庄二中 滕州二中 滕州市英才学校 滕州市善国中学 枣庄市第五中学 枣庄市第一中学 滕州二中新校
市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岛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淄博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枣庄市
第十一批 第十一批 第十一批 第十一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十三批 第十三批 第十三批 第十三批 第十三批 第十三批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二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六批 第八批 第九批 第十批 第十批 第十一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十二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三批 第三批 第三批 第三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四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五批 第七批 第七批 第十批 第十批 第十批 第十批 第十批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解读(一)——赵剑楠《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制定过程与特点一、新标准制定的背景及指导原则(一)、新标准制定的背景:●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
规范化学校的创建已成为促进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教育水平提高和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十几年来,我省教育事业发生了极大变化,素质教育的实施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展开,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现代化水平稳步提高,原有标准虽几经修改,但仍不能完全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我省第一部《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颁布,使学校标准化建设有了明确的依据。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我省学校的发展已经逐步由外部建设转入内涵发展,对学校的管理、素质教育实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标准注重硬件,在这方面相对薄弱,可操作性差。
因此,为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新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新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坚持软硬件并重,既要促进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更要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硬件不拔高。
以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标准,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目的。
不提倡建豪华或超豪华学校。
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体现现代学校管理思想,推动管理现代化。
素质教育的实施要突出规范办学行为,突出新课程理念,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既注重管理及教育教学的过程,又注中学校整体教育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
在规范办学的同时,积极鼓励学校的特色发展。
二、新《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特点指标体系系统化。
原标准指标松散,不够系统,新标准分为4项A级指标:A1办学条件;A2学校管理;A3素质教育实施;A4办学特色。
高中18项B级指标,61项C级指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8项B级指标,59项C级指标;特殊教育学校18项B级指标,63项C级指标。
达标标准适当调整。
参照原标准做了适当调整:A1-A3(总分1000分),A4为附加项,分值为30分,附加项计入总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B22校长自幼
C58
校长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g(含同等学历),获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九对特殊教育有深刻理解,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精通特殊教育教学业务,锐意改革进取。
B23缈只机构
C59
组织机构健全,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学校规模相匹配,体现适宜、高效原则。
ClO
不乱收费,不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与有损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比赛、表演、训练及相关的社会活动。
A级指标
B级^旨标
C级指标
办学标准
A2办学条件
B4翔½⅛t
Cll
学校建在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特殊JLI出行、平坦开阔的地段;远离噪声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B5布局
C12
校园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生均体育用地面积及设施须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2011)))中的二级指标。
C13
校园规划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利于安全,功能适合,有校门、围墙、校内通道、停车区域、运动场,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无障碍基础设施齐全,各类标识醒目。
B6规模班额
C14
盲、聋校班额以12人为宜,培智学校班额以8人为宜。
B7校舍
C15
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须结合残疾人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系统,对聋生较多的学校要在报警系统上增设震动、闪动信号装置。
C16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JLa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B8教学蜘
C17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完全版)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
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
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高效,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均较强,结构合理。
第八条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
学校评估总分达到《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学校须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鲁教基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26号)各市教育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我厅依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和国家新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缩小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将特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高度,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办学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以及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验区试点项目的通知-鲁教办字[2011]1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验区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验区试点项目的通知(鲁教办字〔2011〕11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我省是国家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教师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
为做好国家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教师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计划(2011-2015年)》、《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山东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1-2015年)》,扎实有效地推进综合改革,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分区域、有步骤地开展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改革重点,研究改革措施,提出申报试点的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着力破除制约基础教育科学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以素质教育为战略主题,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基本保障,坚持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从关键环节入手,推进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改革,在基础教育、教师教育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为全面深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项目(一)学前教育1.0-3岁儿童早期教育2.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3.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建设4.城市幼儿园建设5.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设6.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7.建立学前教育财政生均拨款机制(二)素质教育1.完善中小学规范办学机制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3.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治理4.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5.实施高等学校与特色高中联合育人计划6.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7.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8.建立现代学校制度9.深化中小学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10.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机制11.构建科学的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机制12.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13.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合理配备特教学校和随班就读师资14.特殊教育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建设15.建立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16.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区域内交流制度17.统一县域内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8.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调配交流19.撤销教管办、教育组等乡镇一级教育管理机构20.实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21.规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标准22.建立科学的党委、政府教育政绩考核制度(三)教师教育1.省(县)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2.中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3.小学(幼儿园)教师全科综合培养模式改革4.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培养改革5.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6.名师名校长队伍建设7.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8.中小学教师培训公共财政保障机制试点9.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10.在1-2所有条件的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三、申报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市、县(市、区)和高校,选择一项或几项申报改革试点,既可以开展综合改革,也可以开展单项改革,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地方和高校对改革内容可以自由组合。
山东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与实施细则特殊教育试行
得分
自评
复评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办
学
条
件
400
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办
学
条
件
400
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复评
A1
办
学
条
件
400
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用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7㎡,聋校9个班不低于88㎡、18个班不低于62㎡,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79㎡、18个班不低于63㎡;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率不低于35%。
10
无计算机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
C9、实验室: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中学阶段作为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9班规模的盲、聋学校应设置2间实验室,其中1间作为化学实验室,18个班规模的应设置3个实验室;培智学校应有符合智障学生需要的科普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1㎡(聋校55㎡);
10
无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
C14、图书室与阅览室:图书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50㎡, 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94㎡;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80㎡, 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40㎡;盲校应配备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
10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一)师德为先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能力为重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三、实施意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标准作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
根据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本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质量。
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
第三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导处统筹管理。
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适龄且符合到校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小学升初中无需参加统考,直接升至初中阶段学习。
凡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因残疾程度较重或者其他身体状况不能到校上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送教上门的学生依法纳入学籍管理。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残疾子女应依法主动与学校联系,送适龄残疾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招收条件不受地域、户口等条件限制。
第五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第六条班额设置。
培智班班额一般为6—10人,学前康复班一般为3—6人。
第七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第九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
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一、引言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是为了推动山东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而制定的评估标准。
本标准旨在对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估,促进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目的1. 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促进学校规范化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3. 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参考,选择合适的学校。
三、评估内容1. 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评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政策相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学生的成长需求。
2.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评估学校的管理体制是否健全,组织架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3. 师资队伍建设评估学校的教师队伍是否专业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继续学习和提高的意愿。
4.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教学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教学方法是否多样化,学生的学习成果是否能够体现教学的效果。
5.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评估学校是否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是否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是否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6. 学校硬件设施和教育资源评估学校的硬件设施是否完备,教育资源是否充足,是否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四、评估标准根据评估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评估程序1. 评估前准备学校申请评估,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评估材料。
2. 评估组成员组织评估组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专家和学校代表组成,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3. 评估实施评估组根据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 评估报告评估组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反馈和改进评估报告提交给学校,学校对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并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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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3
教学
用房
及
设施
140分
C6、普通教室:每个教学班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按《特校标准》配齐课桌椅、讲台、黑板、多媒体以及适合学生特点的特殊设施;有相应的防伤害设施。使用面积不低于54㎡(培智学校不低于52㎡)。
10
教室数量满足不了要求扣5分;面积、设施不合格分别酌扣2-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特殊教育试行)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A1办学条件400
分
B1
学校
规划
30分
C1、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必须利于安全疏散;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10
数量达不到要求扣5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酌扣2-5分。
C11、多功能活动室:可作文娱活动、雨天体育活动、观摩教学及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用房,也可兼作舞蹈、音乐室或盲生门球室;地面为木质地板,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门窗玻璃灯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并应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9个班规模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80㎡。
20
学校未独立设置扣10分;规模不符合要求酌扣3-5分;生均占地面积每少1㎡扣2分,生均绿地面积每少0.1㎡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B2
校舍
建筑
40分
C3、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住房和校办产业用房):盲校:9个班不低于41.03㎡,18个班不低于33.70㎡;聋校:9个班不低于31.80㎡,18个班不低于25.70㎡;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30.79㎡,18个班不低于24.22㎡。
10
校园布局、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分别酌扣5-10分;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为强制性指标,不符合要求酌扣5-10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办
学
条
件
400
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办
学
条
件
400
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A1
办
学
条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件
400
分
A1
办
学
条
件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400
分
A1
办
学
条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自评
复评
件
400
分
C2、学校独立设置,规模不少于9个班;班额:盲、聋校不大于14人/班,培智学校不大于12人/班;生均用地面积:盲校9个班不低于83㎡、18个班不低于67㎡,聋校9个班不低于88㎡、18个班不低于62㎡,培智学校9个班不低于79㎡、18个班不低于63㎡;绿地面积:生均不低于3㎡,新建学校绿率不低于35%。
10
两项内容各占5分,按实际情况按3、4、5分3挡计分,
C5、校内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无障碍基础设施齐全,各类标识醒目,有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电教、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系统;聋校设置灾害广播系统,可在报警系统上增设闪动信号装置。
15
生均建筑面积每少1㎡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4、各类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设置、设计、面积、质量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62号,以下简称《特校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规定,建筑外观协调美观、内饰色彩明快和谐,充分体现环境育人的功能;并做到定期维修。
15
每缺一室扣5分,盲校未配备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本项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5、体育康复训练室:设置适合不同残疾类型学生使用的较大型的运动器械和健身器具设备,能进行训练和活动;内墙1.2米以下采用软性材料包装;使用面积不低于120㎡。
B3
教学
用房
及
设施
140分
B3
教学
用房
及
设施
140分
C7、网络管理室:建有校园局域网,配齐网络设备以及视听文件制作设备,使用面积不低于20㎡;多媒体教室:面积能容纳2个班学生上课及教学观摩。
10
两项内容各占5分,按实际情况按3、4、5分3挡计分,
C8、计算机教室:按上级人数每人一机配备,数量取班级额定人数上限;机台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布置;地面采用防静电材料;配有电源总开关、空调及消防设备等。盲生用计算机应配有耳麦、配备语音软件和点字显示器;低视力班配备电子助视设备。使用面积不低于61 ㎡。
10
无计算机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
C9、实验室: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中学阶段作为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9班规模的盲、聋学校应设置2间实验室,其中1间作为化学实验室,18个班规模的应设置3个实验室;培智学校应有符合智障学生需要的科普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1㎡(聋校55㎡);
10
无劳动与职业技术教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
C14、图书室与阅览室:图书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50㎡, 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94㎡;教师阅览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学生阅览室使用面积9个班规模的不低于80㎡, 18个班规模的不低于140㎡;盲校应配备盲文、视听及低视力阅览室。
10
无多功能活动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 (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与劳动能力培养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77㎡。
10
无生活与劳动教室不得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
C13、劳技与职业技术教室:结合实际配置3-5个专用教室供学校安排教学内容和学生学习、实习使用;每个教室使用面积不低于77㎡,
10
数量达不到要求扣5分;面积、设施达不到要求分别酌扣2-5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C10、仪器及准备室:有科学实验、理化生实验仪器室兼准备室,与实验室1:1配置;且与实验室相邻;室内有符合仪器规范存放要求的仪器柜,水、电、通风设施符合要求;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双钥匙保管;化学药品储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每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