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与实施细则特殊教育试行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准确认定和优质教育服务。
2. 背景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是指因身体、智力、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差异而需要特殊教育支持的学生群体。认定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提供个性化教育方案至关重要。
3. 认定标准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认定应基于客观的标准和多元评估方法。以下是我们制定的认定标准:
- 身体状况评估:通过医学专家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存在身体上的特殊需求。
- 智力评估:通过智力测评工具和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确定学生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
- 情感评估:通过心理学专家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存在情感上的特殊需求。
- 行为评估:通过行为分析和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存在行为上的特殊需求。
4. 认定程序
-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设立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过程的组织和管理。
- 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提供相关身体、智力、情感和行为方面的资料,并配合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
-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认定委员会应根据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讨论,并做出认定决定。
- 认定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并提供相应的教育支持方案。
5. 资源调配
-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根据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相关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认知和支持能力。
6. 评估与调整
-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定期对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认定和教育支持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一九九四年七月
北京
目录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分期分批建设。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分用房和用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鲁教基字[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6号)
各市教育局:
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评估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我厅在总结过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做好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达到办学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引导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素质教育实施。
二、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要同中小学布局调整、改造薄弱学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勤俭办学、节约办学,使之与
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相协调。
三、普通中小学在创建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投入,量力而行,不得负债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学校。
四、各地要加强对现有省级规范化学校的管理,并对照新标准促其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对取得称号满5年的学校要及时申请复评。我厅将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对截止新标准实施前命名满5年的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复评;各市教育局要合理安排这批学校复评计划,今、明两年每年安排复评学校的数量不应少于复评总数的三分之一。复评未通过和未提出复评申请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20
•【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
•【施行日期】200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
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解读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解读(一)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制定过程与特点
一、新标准制定的背景及指导原则
(一)、新标准制定的背景:
●自1992年我省开展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以来,各地创建了一大批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促进了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基础教育的发展。规范化学校的创建已成为促进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教育水平提高和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十几年来,我省教育事业发生了极大变化,素质教育的实施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展开,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现代化水平稳步提高,原有标准虽几经修改,但仍不能完全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我省第一部《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颁布,使学校标准化建设有了明确的依据。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我省学校的发展已经逐步由外部建设转入内涵发展,对学校的管理、素质教育实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标准注重硬件,在这方面相对薄弱,可操作性差。
•因此,为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新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新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
•坚持软硬件并重,既要促进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更要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硬件不拔高。以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标准,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目的。不提倡建豪华或超豪华学校。
•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体现现代学校管理思想,推动管理现代化。
•素质教育的实施要突出规范办学行为,突出新课程理念,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既注重管理及教育教学的过程,又注中学校整体教育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
•在规范办学的同时,积极鼓励学校的特色发展。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051 信息来源:区教体局字体:[ 大中小] 2017-03-27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6〕14号
各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
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6人。
学前特教班:6人。
随班就读班:每个班不超过2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应适当降低班额。
附设特教班: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校附设特教班,班额为6-8人。
(二)教职工编制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
—1—
前言
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
以高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r为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奠基r——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认识与分析
以高水平的办学条件标准r为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奠基r——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认识与分析
孔玲;李瑞江
【期刊名称】《现代特殊教育》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山东省从区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和需要出发,历时三年制定并颁发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在编制专业标准并配置专业教室、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完善残疾幼儿园办学标准与特教高中办学标准、增设现代教育教学技术设备、强化资源教室要求等方面体现了创新与突破,为全省特校的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明确了发展方向.
【总页数】4页(P14-17)
【作者】孔玲;李瑞江
【作者单位】山东省教育厅,250011;山东省东营市实验小学,257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60
【相关文献】
1.近十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变化与地区差异研究
2.研制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的探索与思考
3.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证研究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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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
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10.15
•【字号】鲁教基字[2012]26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标准》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我厅依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和国家新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缩小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将特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高度,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办学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计[1994]162号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 为适应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业经有关会议审定, 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试行。附件: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通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内部发行) 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 归纳在总则中。另外再按盲、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051 信息来源:区教体局字体:[ 大中小] 2017-03-27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6〕14号
各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为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随班就读学校)。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标准配备教职工。
二、人员编制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一)班级规模
盲班:6-8人。
聋班:8-12人。
培智班:6人。
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6人。
学前特教班:6人。
随班就读班:每个班不超过2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应适当降低班额。
附设特教班: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校附设特教班,班额为6-8人。
(二)教职工编制比例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09
•【字号】鲁政办发[2002]35号
•【施行日期】2002.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
知
(鲁政办发[200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符合我省实际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残疾人的受教育比例、受教育年限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doc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教基发〔2017〕1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 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感谢你的观看
前言
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规定,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为主要依据,参照江苏、浙江、北京等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年七⽉
⽬录
⼀、总则
⼆、学校设置与规划
(⼀)学校设置与规模
(⼆)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地标准
(⼀)学校建设⽤地组成
(⼆)学校⽤地⾯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校舍建筑组成
(⼆)校舍建筑⾯积
(三)校舍⽤房⾯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基本建设要求
(⼆)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经费保障
附件:1.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房⾯积表
2.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园玩教具配备⽬录
3.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录
⼀、总则
为了贯彻执⾏《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务教育法》、《中华⼈民国残疾⼈保障法》、《残疾⼈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
2020年)》和《中国残疾⼈事业“⼗⼆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案(试⾏)》,按照视⼒、听⼒和智⼒等残疾⼉童及青少年⾝⼼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化建设,⾼⽔平、⾼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以下简称《标准》)。
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一、学校办学目标和任务。
义务教育学校是国家培养未成年人的基本教育单位,其办学目标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生的特点,制定学校办学目标和任务,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学校办学条件。
1. 学校办学条件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和任务所拥有的师资、教学设施、教学条件、管理条件等物质条件和经济条件。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保障教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设施,保障教学设施的完好、安全和卫生。
4.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管理的规范和科学。
5.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三、学校办学行为。
1. 学校应当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校应当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德育为根本,以教学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学校应当坚持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素质。
4. 学校应当坚持尊重学生的个性,关爱学生的心灵,为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 学校应当坚持科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可
持续发展。
四、学校办学评价。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评价制度,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办学条件、办学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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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特殊教育试行)
说明:评估指标分为二级:A1-A4为一级指标,B1-B18为二级指标。C1-C63为每项指标中有若干评估要点。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A1-A3总分1000分, A4为附加项,分值为30分,附加项计入总分。A1、A2、A3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95%,且A1-A4总分达到960分及以上,即认定为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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