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本次招标行为或结果。
(一)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的;(五)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将综合评标报告等资料报送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
第四条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
(一)公开招标不按规定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二)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采用资格预审(前审)方式时不按照确定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前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迟开标的(遇有重大澄清问题,经申请同意延迟开标的除外)。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1998 年1月6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的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关于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

关于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在操作上,具体界定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地方要求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指有人投诉时,投标人能够提交相应的报告,证明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前一个工程的建设)。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依法禁止
第四条串通投标认定原则
第二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实质性一致行为
第六条影响投标活动
第三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方式
第七条直接证据认定
第八条非直接证据认定
第四章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处罚
第十条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共同研究、商定,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协作、协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活动,旨在扰乱竞争秩序。
2. 实质性一致行为:指投标人之间在标书内容、报价、技术方案等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
3. 影响投标活动:指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竞争、协作、合作等方式,旨在操纵投标结果。
4.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罚款、暂停资格等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刑事追究,如拘留、罚金等刑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 该附件包含串通投标认定的相关检查事项和流程,用于辅助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 该附件了常见的串通投标案例,对案例进行归类和分析,为业务人员提供参考。
42.串通投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42:串通投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律师回复:按照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串通投标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具体为:1、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对外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建方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串通招投标。
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达成秘密协议,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操控招投标结果,用以牟取私利。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涉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明确而严格。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标投标的原则,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1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该法明确规定,竞争当事人不得达成垄断协议、限定竞争范围、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执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2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及招投标的串通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涉及到行贿犯罪、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
对于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涉案金额较大的,有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的处罚。
3. 处罚和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和监管措施:3.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招投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发现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2 处以罚款当发现有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时,依法可以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刑法的根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22年5月7日公通字[2022] 23号〕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工程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到达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25种虚假招标投标行为

5种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在操作上,具体界定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地方要求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指有人投诉时,投标人能够提交相应的报告,证明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前一个工程的建设)。
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建筑法规试题 模拟试题三讲解

七、招标投标法1、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所谓公平原则是指()A、对不同的投标者可采用不同的标准B、对本系统与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采用不同的标准C、对本地区与非本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采用不同的标准D、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参考答案:D解析: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是指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2、下列关于招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叙述中,()是错误的。
A、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B、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公开C、开标的程序、中标的结果都应公开,但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不能公开D、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参考答案:C解析:开标的程序、中标的结果都应公开,且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也要公开。
3、抢险救灾紧急工程应采用()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议标D、直接委托参考答案:D解析:招标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因此需耗费一定时间,抢险救灾工程十分紧急,不能有时间耽搁,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可不进行招投标。
4、按照招投标公开程度的不同,工程施工招标分为()。
A、指定招标和公开招标B、全部招标和部分招标C、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参考答案:D解析:议标属于直接发包,巳不是招标的一种形式。
工程施工招标中无指定招标、全部招标、部分招标的概念。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许多种,但是()不能直接发包。
A、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B、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C、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参考答案:C解析: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招投标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实施工程、商品或服务采购,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并选定最佳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然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秘密勾结、相互协商,通过其他手段,达成不公平竞争或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荼毒了招投标领域的法治环境。
为了抑制和打击串通招投标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制。
具体而言,以下是招投标中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相应制裁措施的概述:I. 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中,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参与串通投标以及违法使用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招标等行为,并约定相应的测算价格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串通招投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II. 法律制裁措施针对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我国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以保持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1. 违约责任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参与串通投标的违约责任,受益方要求对参与者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2. 惩罚性赔偿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罚金的相应制裁。
3. 行政处罚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招标资格证书等。
4. 民事赔偿受损害方可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III. 监督执法机构为保证招投标市场正常运行,我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串标违法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领域串标违法案例分析一、串通投标收报酬经理被判刑日前,广州地区首例串通投标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审结,某开发公司副经理罗某因帮助朋友成功中标,既“扫除”投标竞争对手又是透露最高限价,事成之后收取高额好处费等行为,被广州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原是广州某物业开发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日常负责公司开发项目招标。
罗某与包工头方某因业务往来而认识。
2007年下半年,罗某负责公司一项大型商品展贸城工程招标,方某找到罗某,要求其协助自己挂靠的两间公司中标,并承诺事成之后向其支付介绍费,同时在日后的施工中,把其中的一些项目发包给罗某介绍的朋友运营。
罗某答应了方某的要求,随后在招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先是指定了某公司做招标代理,以便方某中标;而后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罗某又故意剔除了部分符合资质的应标公司;最后在工程最高限价公布前,提前把它泄露给了方某。
最终,方某挂靠的公司根据罗某提供的资料,制作了标书,其报价只比最高限价降低了不到2%。
由于有罗某的鼎力相助,方某挂靠的公司最终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
据悉,该案所涉工程总造价近6000万元。
案发后,工程进行第二次招标,最终中标价比第一次大幅下降,共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1900余万元。
二、无锡首例串标案宣判4公司构成单位犯罪2006年1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等10多家单位及个人犯有串通投标罪一案。
2005年10月9日,无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知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无锡市生龙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生龙以及顾冠声、过新伟、苗晓强、谢鹤皓等人参加原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房屋拆房招标会。
此外,其他有意参与投标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此事后,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招投标。
为了使自己公司能够低价中标,同年10月9日晚,无锡市金银拆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银伙同邢忠贵召集王明刚、苏日东、谢鹤皓、尤伟栋等人,采用向各参加投标单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好处费的利诱手法,要求他们在填写标书报价时不得高于80万元。
招投标串标规章制度范本

招投标串标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过程,确保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委托、协议等形式。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不得串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地进行招标活动,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招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能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情况、技术能力、经验、价格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设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制度,以确保招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投标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等流程,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经验等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诚信。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设定联合体投标、财团投标等形式,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应当由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家、技术人员、领导等组成。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公布评标结果,并告知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
第五章中标和履约第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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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额外补偿;(三)招标预选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四)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