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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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北京: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
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2018-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处理

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处理

的通 知 》 财税 f 0 16 ( 2 81 0号 )6 0 ,、
《 政部 、 财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公 益 性捐 赠税 前 扣 除有 关 问题 的补 充
年 以 下 的 基 金 会 具 备 本 款 第
( ) 、 ( ) 一 项 第 二 项规 定 的条件 。4 ()
公 益 性社 会 团体 ( 含基 金会 ) 不 在
4 《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5 、个 ,、 《 政部 、 财 国家税 务 总 局 民政部 关 于公 益性 捐 赠税 前 扣 除有 关 问题
以上 ( 1年 ) . 当在 申请 前 含 的 应

年年度 检 查合 格 或社 会组 织 评
估 等 级 在 3 以上 ( 3 , 记 A 含 A) 登
《 企业 所得 税 法 》2 《 业 所得 税 , 、企 法 实施条例 》3 《 , 、个人所 得税法》 ,
查 合格且 社会组 织评估 等级 在 3 A
以上 ( 3 ) 登 记 3年 以下 1年 含 A.
分 2 0 l4 5 0 一 4 = 6万 元 则 不 能 在税
前 扣除
三 、公 益性 捐 赠个 人 所得 税 税前 扣除
通知》 财税[0 04 ( 2 115号 ) 。 等

民 政 部 门依 法 登 记 3年 以上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登 记 的 活 动 资 金 数 额 . 申请 前 连续 两年 年 度检 查合
格 .或 ( A 含
( ) 福 利性 、 营 利性 老 年 2对 非 服务 机构 捐 赠 :财政 部 、国家 税 《 务 总局 关 于对 老 年服 务 机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财 『0 09 2 0 ]7号 ) 定 , 个 人 通 过 非 规 对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颁布时间:2008-12-3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 、 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 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 从
规定的企 业根 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 或其 直 接 转包的企 业为境 外提供 本 通知附件规 定的信息技术 外包服 务
( ) I 、技术 性业 务流 程外包 服务 (P )或技 术性 知识 流程外 TO BO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 捐赠 税前扣除政 策, 加强税收征管 , 根 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 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 益性 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 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 不得税 前扣除。
( 税 [OO4 财 2 L]S号 ;00年 7月 2 E) 21 11
二、在财税 【0810号 文件下 发之前已经获得 公益性 捐赠 2 01 6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 定的条 件和程 序重新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商 务部
关 于示 范城 市 离岸服 务外 包 业务 免征 营业税 的
列市财政 、税务和 民政部 门每 年分别联 合公布 名单。名单应当包 括当年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 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 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四、 08 1 日 20 年 月1 以后成立的基金A'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捐赠 I 生 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I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琮。 五、对于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发 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 业 或个 人应提 供省级 以上 ( 含省级 )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 捐赠 票据,或加盖 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 ( 税 ( 非 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 联, 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方 对于通过公益 陛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陛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纳税辅导27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纪宏奎赵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捐赠支出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属于公益性捐赠。

企业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销售采用的是正列举,从列举的八种情形来看,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应当视同销售,但企业向公益性事业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当然,货物用于公益性事业是否减免,国务院有权决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捐 赠支 出 , 照 现 行税 收法 律 、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按 行
政 策规定 准予 在所 得税 税前 扣 除 。 三 、 通知第 一 条所 称 的用 于公 益 事业 的捐 赠 本
当年总支出的 5 %以上( 5%) 0 含 0 。
前 款 所称 年度 检 查 合 格 是 指 民政 部 门对基 金 会 、 益 性社 会 团体 ( 含 基金 会 ) 行 年 度 检查 , 公 不 进
年 年 度 检 查 合 格 且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等 级 在 3 以上 A ( 3 ,申请前 连 续 3年 每年 用 于公 益 活动 的支 含 A) 出不 低 于上年 总收 入 的 7 %( 7%)同时需 达到 0 含 0 ,
会 计制 度 的规定 计算 的大 于零 的数 额 。 二 、 人 通 过 社会 团体 、 个 国家机 关 向公 益 事 业
件;
织等公益性社会 团体 , 可按程序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
前 扣除 资格 。
( ) 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 , 一 经 可 分别向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民政部提 出申请 ;
( ) 省 级 民政部 门批 准成 立 的基 金会 , 分 二 经 可 别 向省 级财 政 、 务 ( 、 税 , 同 )民政 部 门提 税 国 地 下 、
支出 ,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
的 向公益 事业 的捐 赠 支 出 , 具体 范 围包括 : ( ) 助 灾 害 、 济贫 困 、 助 残疾 人 等 困 难 一 救 救 扶 的社会群 体 和个人 的活动 ;
作出年度检查合格 的结论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 以上 ( 3 是 指 社 会 组 织 在 民政 部 门 主导 的 A 含 A) 社会 组 织评 估 中被评 为 3 4 5 A、A、A级 别 , 且评估 结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政策法规2021年第2期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O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确认2020年度一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

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1年2月4日•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 第 ( )项到第 ( )项 规定 的条 件 ; 一 八
( )申请前 3 内未受 到行 政 处罚 ; 二 年
机 构在 接受 捐赠 时,捐赠资 产的 价 值,按以下原 则确 认 : ( ) 受 捐赠 的货币性资 产 , 当按 照实际收 到的金 额 计 算 ; 一 接 应 ( )接 受 捐 赠 的非 货 币性 资 产 , 当以其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捐 赠 二 应 构捐 赠时 , 当提 供 注明捐 赠非 货 币胜资 产 公允 价 值 的证 明,如果 不 应
法选 规登
I规・elos 法 Rga n uf J i
府民政 部 门批 准成 立 的公益 性 社 会团体 ( 基 金 会 )可 分 别向省 、 不含 , 自 治区、直 辖市 和 计划 单列 市 财政 、税务 、民政 部门提 出申 ; 请
( )民政 部 门负责 对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的 资格 进 行 初步 审 核,财 三
慈 善组 织等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
新 设 立 的基 金 会 在 申请 获 得 捐 赠 税 前 扣除 资 格 后,原 始 基 金 的 捐赠 人 可凭 捐赠 票据 依 法 享 受 税前 扣除。 九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和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其 组成 部 门和直 属
( )符 合 《 一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第 五 十二
现行 税 收 法 律、行 政 法规 及 相关 政 策规 定 准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扣 除。
人 民共 和国公 益 事 业捐 赠 法 》规 定的向公 益事 业 的捐 赠支 出, 体 范 具
围包括 :
( )民政 部 或地 方 县 级 以上 人民政 府 民政 部 门颁 发 的登 记 证 书 二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以基金会为例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

《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

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

财税【2008】160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的 , 补 备 相 关 资 料 : 要 税 应 需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补 充 确 认 。 2 0 、 0 9年 按 。8 20 度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尚未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 可
善组 织等公 益性 社会 团体 , 同时 向财政 、 应 税务 、 民政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分 别 报 送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并 20 ]6
的材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政部 门负 责对 公 益性社 会 团体 资格 进 行初 步 审查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构 , 用于 公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以按规定 进行所 得税 税 可
前扣除 。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需要认 定。 二 、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在 20 ]6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请 .通 过 认 定 后 才 能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扣 除资格。 符 合 财 税 ( 。 8 1 0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会 、 20 ]6 慈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企 业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范和 加强对 企业 重组业 务 的企业所 得税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好 的指导实务工作者解析如下。

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 为宗 旨, 且不 以营利 为 目的 ; 全部资产
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 有 ;收益 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
立 目的的事业 ; 终止后 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 者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其设立 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 会计 制度 ; 捐赠者 不 以任何形式参 与社会 团体财产 的分配 。2 ( )申请前3 年内未受到 行政处罚 。3 基金会 在民政 部 门依法登记 3 以上 ( 3 ) , () 年 含 年 的 应 当在 申请前连续 两年年度检查合格 , 或最近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
会组织评估 等级在3 A以上( A)登记 3 以下 1 含3 , 年 年以上 ( 1 ) 含 年

公 益 性 捐赠 的 范 围
公益性社会 团体是指依据国务 院发布 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 《 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 , 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经 符合 以下 条件的基金 会 、 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 符合 《 ()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 即公益性社会 团体 , 是指 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基金会 、 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 : 法登记 , 依 具有
租期的经营租赁 的期 限一般都 比较长 , 企业应该设置备查账 , 当经
万元 , 0 2 , 而2 1年 做纳税调 增40 0万元 。 税法 只所 以这样规 定 , 出 是
于纳税 必要 资金 的原则 。因为2 1 、0 1 0 0 2 1 年没有 实际收到租金 , 如 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 , 企业 缺乏 纳税必要 资金 , 因此 纳税 义 务确定在根据合 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 1年 。 0 2 因此 , 目前 租金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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