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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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川办发[2016]7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2【实施日期】201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6〕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 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 2020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我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全省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发展,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创成果、促转化、强产业”思路,以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标,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先行先试、示范带动为牵引,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流动、向产业渗透、向民生辐射,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加快建成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奋力推进四川“两个跨越”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改革创新。

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01•【文号】国税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政策目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

2. 支持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方式。

3.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

4. 技术转移中心: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技术评估、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对接。

5. 专利技术快速转化:对高价值专利技术提供快速转化服务,鼓励企业进行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6. 人才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专项计划,吸引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7. 产业引导:加大对重要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促进产业升级。

8. 创新创业支持: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专项支持,包括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9. 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估,提高政策落地效果。

10. 对象范围:适用于所有在成都市注册的企业和机构,特别是以科技成果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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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办发[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1999年3月30日)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3月23日)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及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部署,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增加重大创新药可及性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四川省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按规定及时优先纳入省级医保目录;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谈判条件的新特药,按规定及时组织价格谈判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增强我省创新药可及性,降低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省内各统筹地区在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时,将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药物能够有效治疗的疾病病种优先纳入,精准保障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优化药品采购机制,提质降价保障用药需求对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四川省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及时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先就近采购使用,不纳入“药占比”指标考核。

属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开展带量采购议价时,与原研药同质量层次议价,推动药品降价和仿制药替代,满足群众用药需要,提高群众用药质量。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三、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强化创新药物转移转化将临床试验资质条件和能力作为三甲医院评定的重要指标。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四川省科技厅【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3(034)010【总页数】4页(P16-19)【作者】四川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坚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取向,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号工程”,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国发〔2006〕6号)(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

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NO:SC09176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行审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教育部直属高校,中科院院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技术转移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缺乏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成为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障碍。

充分发挥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是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为重点,以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线,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支撑,通过完善技术、人才、资本三大要素的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产学研结合与互动,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科技财政投入的产出效率,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川府发[2011]2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9【实施日期】2011.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2011—2015年)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做强做大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建设西部科技创新高地,提升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力、产业聚集力、市场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着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思路把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我省科技支撑发展的中心任务,作为建设西部科技创新高地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试点工作的主体工程。

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服务、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启动实施1500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平台100家以上;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创新联盟100家以上;全省技术交易合同项目累计40000项以上,技术交易额累计400亿元以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川办函〔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8〕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5日2018年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实施《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现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施创新成果供给行动(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深入推进生物技术与医药、信息安全及其集成电路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启动航空与燃机、云计算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突破一批重大核心技术。

突出重大项目“沿途下蛋”机制,争取形成50项重大科技成果。

(责任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研发。

加大力度支持高校院所基础研究投入,引导高校院所围绕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为产业发展提供一批可转化的成果。

在干细胞及转化、蛋白质调控、脑信息、新能源、纳米材料、轨道交通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基础(前沿技术)研究项目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三)筛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成果。

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建立专项成果库,争取100项成果入库。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进入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测,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重点扶持,保障实施。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和人才,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进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生产实践中,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为促进创新创业,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科技企业的负担,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本文将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探讨。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研发费用的基础上加计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环节。

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减税优惠,从而降低研发成本,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这项政策的实施,既能够支持企业的研发创新,又能够加强科技成果与经济增长的衔接。

二、知识产权权益转移的税收优惠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流转至关重要。

为鼓励科技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和合作,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知识产权权益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核心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转移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税优惠。

通过降低税负,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加速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进程。

同时,这也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更多获取资金的途径,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为了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设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通常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通过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四、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进入科技领域,一些国家推出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减免投资收益税、减免投资损失税等方式,激励投资者增加风险投资,支持科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川府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川府发[201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是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

当前我省正处于联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攻坚时期,必须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充分发挥科教人才资源优势,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强化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奋力推进创新型四川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创新型四川建设的中心环节,把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我省科技支撑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知识、技术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能力。

到2015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力争达到50%,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总产值15000亿元以上。

(一)全面推进自主创新。

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和市场环境,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的主体。

实施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支持骨干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能力建设。

力争到2015年末在新能源电池、新型显示技术、物联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60项以上的重大突破。

(二)大力构建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推动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简介创新型企业在科技领域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挑战的过程。

为了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政府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推动创新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政府推出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通过减少创新型企业的税负压力,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产品和服务。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也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府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比例(通常为150%)再计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度中。

这就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府鼓励创新型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技术成果的转化。

为鼓励企业申请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企业通过申请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府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为鼓励技术转让,政府推出了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企业从技术转让中获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负担。

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为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政府推出了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项政策,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企业可以更多地投入资源和资金来进行研发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这对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4.06【实施日期】1994.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1年3月30日)废止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工作,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成果推广,是指同一科技成果在法人或自然人中转移或转让,扩大应用范围的活动。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推广科技成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技成果推广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二)有利于科技进步;(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四)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五)提倡公平竞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依法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的国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推广者和应用者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推广体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将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网络,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实施做好服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86]财税营字第0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86]财税营字第0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
范围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
((86)财税营字第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的范围应如何掌握要求明确。

经与国家科委研究,现就“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上述通知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是指单位(或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鉴定、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各项发明创造。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地市以上各级科委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的科技司(或局、部)。

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一起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的价值。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89]国税所字第22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89.12.23【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89)国税所字第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科委,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科委: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加速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鉴于科技活动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

应包括:1.科研单位独立进行的中间试验:2.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租赁承包中小企业或与企业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后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应包括: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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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标 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9﹞265号 【发文日期】1999-07-02 【实施时间】1999-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4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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