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讲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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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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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添加标题
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添加标题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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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案例分析修改稿-精选文档

沙 兰 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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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19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小学一百多位小学生在一场洪 水中死难——史称“6-10惨案”。灾难过去第四天,遇难孩子的家长向《新文化 报》记者提供了98名失踪及遇难学生名单:
一年级计35人:汪月、周生、王雨恒、董庆成、董学新、姜小东、许佳圆、 王冠玉、王远鹏、王颖、高璐璐、张效城、侯亚男、解宇、任梦、孙启彬、李伟 坤、张义晶、张士帅、王珊珊、马微、孙忠佳、李佳臣、董继成、李一凡、薛莹 莹、杜宪哲、汪继远、杨承雨、杨芳雨、李帅民、徐慧慧、刘伟、常琨、张义 博…… 二年级计11人: 贾志博、刘璐璐、佟欣、周进、曾凡良、魏蒙蒙、胡凤南、 曹丽丽、关西雅、张红雷、崔红伟…… 三年级计4人:杨昆、李爽、杜美娜、曾庆娟…… 四年级计6人:刘恒达、王丽、刘洋洋、陈艳、王宗其、刘洋…… 五年级计16人:李爽、孟凡绪、周广瑞、孙玉强、郑旭、王雨、孔令雪、董 向前、王远成、闫海玉、甄忠强、孟乔、王红玉、曾庆明、孙玉强、刘永新…… 六年级计7人:宁新、陈金秋、徐幽楠、刘美玉、张晓丹、孙忠齐、程金 秋…… 不知年级的:19人 王艳红、王喜艳、杨昆、邢昌俊、王广华、孟欣、朱琳琳、 董新新、孙彬彬、孙守冬、孔令雨、陈思娜、孙佳兴、高宪伟、崔宏伟、王新、 曹丽、徐梦阳、周迅…… 记者发现死亡最多的是一年级的学生,“这个年龄的学生在镇里几乎所剩无 几”。
• 201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 亡。 • 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 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 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 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 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 2019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 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 速度增长。
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讲座

安全无小事 件件是大事.
,
心中想安全 , 天天保平安 .
第一章 学校安全的基本理论
——揭开神秘面纱、掌握防范之策
第一节 安全与学校安全
一、学校安全概述
学校安全,是指在学校的职责范围内,不 发生学生和教职工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狭义上的学校安全就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 与学校直接相关的地点和场所的伤害性事件。
第二节
学校安全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珍惜生命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五、协调治理原则 六、尊重人性原则 七、分层负责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首要的位置,以学校的安全工作为重,是学校师 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的基本保障。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内涵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 致在校学习、生活的师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1)外来因素造成的,使身体外部造成损 失的,如车祸、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 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 (3)意外发生的指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 故,如飞机坠毁等。
主讲:岢岚四中
丁俊卿
克拉玛依大火
安全警钟开篇.mp4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以下案例
●2002年11月26日,我县一个疯子持刀闯进校园, 爬墙进入怀城镇石龙小学,砍死5名学生。 ●2010年12月13日晚,怀集一中高二学生黄某因打 篮球与高三学生何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刺死。 ●2010年1月11日,肇庆交通技校一名学生因课外 活动时发生过碰撞,引起同学间双方打架斗殴被 刺死。 ●2009年4月15日,肇庆市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一名 17岁男生从5层高的宿舍楼上坠下致重伤,后经抢 救无效死亡。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一〕一、填空题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
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封锁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B〕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B.主要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有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C〕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C.学校彩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D〕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⑤学生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A.①②B.④⑤⑥C.①②③D.①②③④⑤⑥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C〕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5、以下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B〕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以下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D〕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归责原则7、以下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A〕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④学生突发疾病A.①②③④B.①②C.③④D.②③④8以下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A〕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B.学生考试作弊被教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语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教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1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途径是〔A〕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10、以下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B〕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三、简答题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答: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关于预防青少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5篇)

关于预防青少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预防青少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青少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篇1近日,大浦派出所的民警叔叔应我们学校之邀,从百忙中抽出时间为我们作了一次《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听后使我们明白了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的,遇到坏人坏事该如何应对。
那一个个鲜活的例子犹如一面警钟,告诫我们不能犯法,不然就追悔莫及了。
以前,我总认为如果有人打了我,我也必须还手,就算是把人打伤了也没事,谁让他先来侵犯我的。
可听了讲座我才知道这种想法大错特错了。
如果把人打伤了,两个人都有责任。
就算没打伤也违反了校纪校规。
在假日里,有同学可能会乱打电话来解闷。
有位同学就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来玩,还慌称家里来了小偷。
当警察赶到他家时,什么事也没发生。
看到这可能有同学会想:不就是个电话嘛,有什么了不起的?我还没满16周岁呢,警察也奈何不了我!有这种想法的人就错了,110是群众的保护伞,有警必接,有难必帮,如果你乱打110,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法是国家为了使大多数人生活的更好而给人们的行为规定的一种规范、标准和尺度。
看了以上事例,你对法律是不是有了新的认识?同学们,我们是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我们不但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
要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让法律与我们同行吧!预防青少犯罪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篇2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而不知道何去何从时,你将如何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不懂法律,因而走错了路,让自己后悔一生。
由此可见,知法、懂法多么重要。
它就如同一块路标指引你走向光明的大道,并越走越辉煌。
今天,为了让全体学生知法、懂法,学校特此开展了“法制教育讲座”。
校园安全讲座: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王大泉)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本规则,是确 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 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 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 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 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 中根据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原则。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学学生适用推定责 任;对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讨论
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 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 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 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 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 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 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 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 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 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学 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的特征
因果关系则解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 关联问题。 根据我国学者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一般认 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 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 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 要原因。
过错与过错程度
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 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状态。换句话说,过 错实质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 出来的主观状态。 可按程度的轻重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 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 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
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从2007年3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3月1日起,《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从本学期开始,我省中小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有了新的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裁决。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说,这个条例调整的对象除了中小学生,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也可以参照这个条例执行。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作为重点,明确家长、学校以及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10多个部门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针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上学放学的安全保护,接送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等社会关注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
考虑到军训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目前还缺乏统一规范,因此规定教育部门应制定军训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以往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困扰学校最大的难题是赔偿金的来源。
对此,条例通过设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找到了一条解决的出路,消除学校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全省近1100万中小学生都要强制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由政府买单。
同时规定,当公办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大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时,这个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3月1日起,我省颁布的《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
对此,教育专家表示,学校和家长在《条例》实施后,需“吃透”条例精神,这对于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将有很大的帮助。
学生小玉(化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长没有提前告知学校,体育老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小玉参加体育锻炼,诱发小玉的心脏病,引起讼诉。
据市教育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3月1日后,这样的事情将不会出现。
《条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明确规定九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可免除责任。
未成年人法治讲座内容

未成年人法治讲座内容
《未成年人法治讲座: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与责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法律的保护和责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行为规范。
未成年人法治讲座是一个很好的教育平台,通过专家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讲解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揭示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和责任。
例如,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德,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等。
让未成年人懂得,他们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成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讲座中,应该注重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恶果和法律的严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并通过互动讨论,增强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激发他们对法治的兴趣和重视。
同时,讲座还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专题讲解,例如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法院等,让未成年人了解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帮助他们更加全面地了解法治的重要性和实质内容。
通过举办未成年人法治讲座,可以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培养他们遵纪守法、自律自强的良好品质,有效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
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
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
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
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加强和社区的联系。
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维护社会不乱,政治不乱的高度动身,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任务感、责任感。
严厉执行学校安全事情划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增强安全教育。
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候、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承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对策

的学生人身伤 害。如学 生相互 之间 因为运动 、 游戏 或者其他 原 因导致 的人身伤害 。 类事故 的特 点是加害 人和受害人均 这 是在校 学生 [ 3由于学 校 未履 行 有关 义务 而导致 人身 伤害 1. ] 事故。 这类案件 导致损害 的原 因是教 师和其他 学校 员工 的消 极 不作为。4意外事 故导致学 生人身 伤害事故。这类事故 的 . 特点是导致学 生人身伤 害 的原 因并非学校 的教师和 同学 。 而
伤 害 事 故 的 处 理 方式 予 以 处理 。 次 , 时 间和 地 点 上看 , 其 从 伤
父母将孩 子送 到学校 学 习, 缴纳 了一 定 的学 杂费 用 。 因此 学 校 与学生之间存在着 事实上 的类似委托 合同 的法律 关系。 第 三种观点 为教育 管理说 , 认为学校 与未成年学 生之间 是管理
案件 中, 学校 到底 应 不应 当承担 责任? 以及应 当承担什 么样 的责任? 是 学校 和社 会都 十分 关注 的 问题 。
关键 词 :学 生伤害 事故 ;界 定 ;法律 关系 ;责任承 担 ; 策 对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0 4 (0 60 - 0 3 0 17 - 5 7 2 0 )6 0 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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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譬竞 ; 20 年第 6 们 i ; 06 { ) 期
末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对策
李 磊
( 解放 军 南京政 治学 院 ,江苏 南京
摘
2oo ) 10 3
要 : 几年 来 。 外伤害 巳成 为未成 年 学生的 头号杀 手 , 成年 学生 在校发 生伤 害事 故 巳经成 为社 会关 注 的热 点 , 近 意 末 而且 园伤害事 故 引发 的学 生与 学校 之 间的 纠纷 也 目趋 增 多 , 为 困扰 学校工作 、 响教 育教 学秩序 的严 重 问题 。在这 些 成 影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解读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 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责任的情形: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 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 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3、学生的行为→监护人 • 4、其 • • • • • • • • •
1、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 (1)救助 (2)告知 (3)紧急救援 (4)报告 (5)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2、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 (2)调解 (3)诉讼 3、损害赔偿问题 (1)范围与标准 (2)不合理要求的处理 (3)赔偿金的来源问题 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学校过错的具体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 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 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 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 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 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 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4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4篇)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第二讲:家庭保护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因此,家庭的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未成年人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自然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开始,离婚也不会影响监护资格。
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家庭保护共有七条规定,其中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一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家庭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残害(溺婴等)、迫使早婚或订立婚约等。
如果未成年人遭受虐待,被虐待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遗弃未成年人的,则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如果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也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如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该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包括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未成年人安全,防止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等。
五、学校应当注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衔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
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生关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学习心得体会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学习心得体会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上比较迷茫,也很感兴趣。
听了刘专家的讲座,我深刻领会的伤害处理的原则方法,从中我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是学校目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律法规做依据,如何介定学校责任大小,赔偿多少的问题?有时和家长发生争端,无能为力。
通过培训使我有了新的体会。
从每个主题内容看,专家能站在中国的最高处,审视全国大的范围,汇集大量的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特点、原因,总结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有效方法,指出了当前我国中小学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个人的建议和要求。
我想,这对于我们这些学员在今后实际工作中一定大有帮助的。
这次培训成效显著,一定会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
一是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作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通过各位专家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人数十分可观,令人心痛。
为我们每个校长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干完了不要”的错误看法,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二是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
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我们把握了,就可以解决。
我们的专家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
如:郑增仪教授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张文教授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研究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和处置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五)制定本地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检查、指导学校内部保卫工作。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伤害学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和学校及其周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吴智: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法律处理(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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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1、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 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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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付与小路已年满十一周 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体育课上乒乓球的练 习活动中,小路在打球过程中,没有能注意安全, 将小付击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学在体育课上没有对学生在活动中进行 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没有对轮换打乒乓球 等候同学所站位置、距离做出明确要求,疏于 管理,法院判决小学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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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八成校园伤害案学校被判担责 多发生 在小学、初中
北京二中院对起诉至该院的2014年至2017年各 种校园伤害案件情况统计通报: 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小学、初中阶段 (64%、27%),体育课及其他自由活动时间 易引发伤害纠纷,在这类案件中,近八成学校 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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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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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2017)规定
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监护人) (二)兄、姐; (法定监护人)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政部门同意。 (非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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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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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构建了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 以社会监护为补充, 以国家监护作为兜底。 即,没有监护人的,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形 成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互动。 这个思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是《民法总则》 的一大创新。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发展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那末,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视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发展监视、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立、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才干、身心特点、民事行为才干,时常对学生发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安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进步防范才能;〔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理论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效劳,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顿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装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爱未成年人知识讲座

关爱未成年人知识讲座
一、讲座目标
1. 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
2. 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和问题。
3. 提供实用的方法和技巧来关爱未成年人。
二、讲座内容
1.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特点。
2. 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如网络欺凌、心理健康等。
3. 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关爱未成年人中的角色和责任。
4. 与未成年人有效沟通的技巧。
5. 培养未成年人健康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
6. 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方法。
三、讲座方法
1.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让听众更直观地了解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
2. 互动环节:鼓励听众提问和分享经验,促进积极的讨论。
3. 专家演讲:邀请心理学家、教育专家等分享专业知识和经验。
4. 视频演示:播放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教育视频,增强视觉效果。
四、讲座注意事项
1. 保持讲座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2. 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确保听众能够理解。
3. 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提及敏感话题。
4. 鼓励听众积极参与,提高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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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
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并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上述活动。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
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
中小学校的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开放。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为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教学活动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
供未成年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和床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学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饮食,其价格和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学校食堂、宿舍等
场所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对学校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指导教育。
学校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开展道德、法制教育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侮辱、恐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用罚款手段惩罚学生,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学生的隐私。
学校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其
他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并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未成年人入学、在学、转学时,向学生滥收费用。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若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