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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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细则

地籍调查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第1.2条依据第1.3条适用范围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第1.5条调查单元第1.6条坐标系统第1.7条基本精度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10条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第2.4条土地编号第2.5条界址点编号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第3.6条人员培训第3.7条宣传动员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第4.4条界址调查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第7.9条宗地图编绘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第7.12条地籍图图式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第8.3条面积汇总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第11.1条检查验收制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第11.5条质量评定第11.6条成果验收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界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下面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 调查范围确定:确定调查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市辖区、城镇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等。

2. 地籍调查组织:成立地籍调查组,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测量员等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界址档案等。

4.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测量、问卷调查等。

5.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各个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土地使用状况、建筑物情况、地界标志等。

6. 测量工作:对需要测量的地块进行测量工作,包括地块面积、地界线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7. 数据录入与整理:将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

8.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核实和登记。

9. 地籍图绘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地籍图,包括地块界址、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

10. 数据审核与核对: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1. 地籍档案建立:将调查数据、地籍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城镇地籍档案,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12.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3. 结果公示:将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14. 更新维护:定期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反映土地使用变化和权属变更等情况。

以上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统一城镇土地资源的管理、确保土地权属明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1-调查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工矿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类型。

2-调查范围应涵盖城镇地籍档案所在地及附近的支路、街道等。

三、调查内容及步骤1-调查内容:a) 土地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界信息等。

b) 建筑物及设施信息: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建筑物的面积及周边设施等。

c) 道路及交通信息:包括道路形状、道路宽度、道路权属等。

d) 地理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土壤类型、水系分布等。

e) 其他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查。

2-调查步骤:a) 确定调查区域范围。

b) 制定调查任务书,明确各个调查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c) 调查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和档案研究。

d) 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核对。

e) 核对调查数据与地籍档案的一致性。

f) 调查报告并进行审核。

g) 根据审核意见,完成最终报告。

四、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控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成果。

3-调查单位:根据任务书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数据和报告。

五、调查工作的配套措施1-提供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提供培训课程,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4-配备足够的专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六、成果及交付物1-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等。

2-地籍调查数据: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整理,方便数据的管理及查询。

3-其他相关文件:如调查任务书、核查意见等。

附件:1-调查任务书2-地籍调查数据表格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籍档案:指存放城镇土地利用相关信息和土地权属相关文件的书面资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作业编号:XYCH-ZY-04版本号:受控状态:受控号:编写:审核:批准: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城市地籍调查规范完整

城市地籍调查规范完整

城市地籍调查规范完整一、背景城市地籍调查是确立和补充城市土地和不动产的权属、用途和状况的重要手段。

规范地籍调查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城市地籍调查的相关工作,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地籍调查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地籍调查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结果应真实客观。

2. 依据法律原则:地籍调查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要求。

3. 数据准确性原则:地籍调查所涉及的数据应准确无误,所有信息应经过核实。

4. 保密原则:地籍调查过程中的数据和调查结果应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三、地籍调查的流程1. 项目准备: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和任务,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2. 调查对象确认:准确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土地和不动产的范围、边界、用途等。

3. 调查数据采集: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对调查对象进行数据采集,包括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

4.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调查报告编制:根据整理和分析的数据,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

6. 报告审核: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可靠性。

7. 报告发布:将审核通过的调查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供其参考和使用。

四、地籍调查的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充分调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确保调查过程的安全性。

4. 做好数据备份和存档工作,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5. 定期评估和改进地籍调查工作,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本文档规范了城市地籍调查的基本原则、流程和注意事项,为地籍调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2.1 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地籍编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第七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第八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第九条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初稿细则的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第十五条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第十七条准备实施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第二十三条宗地草图的绘制第二十四条界址边长勘丈要求第二十五条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第二十六条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第四章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十七条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八条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第三十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五章地籍勘丈第三十一条地籍勘丈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地籍勘丈内容第三十三条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第三十四条图幅规格第三十五条分幅编号第三十六条坐标格网的绘制第三十七条地籍勘丈方法第三十八条界址点测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地籍图绘制第四十条宗地图的会制第四十一条图式、样图第四十二条面积量算第四十三条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第六章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的上目的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的组织第四十七条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检查验收内容第七章变更地籍调查第四十九条变更调查目的第五十条调查准备第五十一条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调查内容第五十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第五十五条宗地编号第五十六条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第五十七条宗地草图第五十八条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五十九条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六十条面积量算第六十一条地籍图、表修正第六十二条基本地籍图的更新附录一、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附录二、指界委托书附录三、界标附录四、违约缺席定界书附录五、地籍调查表附录六、图式、图例附录七、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八、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九、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十、城镇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续目录十一、籍调查通知单附录十二、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附录十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地籍调查的质量,保障地籍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质量检查基本要求第二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科学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符合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公正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公正、公正、公开、透明,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综合性: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综合考虑地籍调查的全过程,包括调查设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调查设计:对地籍调查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调查方案合理可行。

(二)数据采集:对地籍调查的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确保采集的数据准确完整。

(三)数据处理:对地籍调查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合理性。

(四)质量控制:对地籍调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保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报告编制:对地籍调查报告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四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的程序如下:(一)组织检查:由地籍调查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质量检查。

(二)召集会议:召集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参加检查会议,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

(三)信息收集:收集地籍调查相关的文件、数据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和整理。

(四)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地籍调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数据采集点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五)检查报告:编制地籍调查质量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确认整改情况。

第五章质量检查结果处理第五条地籍调查质量检查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及时反馈: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地籍调查相关人员,并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二)整改督促:对于发现的问题,地籍调查机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督促和检查。

TD 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 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UDC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4.3同一街道、待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于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4.3同一街道、待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于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发布日期:2007-09-12 15:26:20 浏览数:490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城镇地籍调查的详细实施方案,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获取准确的地籍信息。

2.项目概述2.1 目标城镇地籍调查的目标是准确收集、整合城镇范围内的地籍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土地权属等方面的数据。

2.2 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满足城市土地管理、规划和发展需求,通过准确的地籍信息,为城市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

3.调查范围与内容3.1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的范围为市所有城镇范围,包括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及其周边地域。

3.2 调查内容根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调查内容主要包括:3.2.1 土地基本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地形、地貌、土质等;3.2.2 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权证、土地使用权合同等;3.2.3 土地利用:包括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3.2.4 土地界址标志:包括地界点、界线标志等;3.2.5 地籍图件:包括原始地籍图件及调整后的地籍图件。

4.调查方法与流程4.1 调查方法4.1.1 室内调查: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和数据库,获取土地基本信息和权属信息。

4.1.2 室外调查:实地测量和标定土地界址标志,并进行调查表填写。

4.2 调查流程4.2.1 确定调查范围,编制调查任务分工表;4.2.2 收集前期工作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4.2.3 室内调查,整理并记录土地基本信息和权属信息;4.2.4 室外调查,实地测量土地界址标志;4.2.5 产生调查表和图件,进行数据整合和核对;4.2.6 编制调查报告。

5.质量控制5.1 数据准确性控制5.1.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要求进行调查工作;5.1.2 备案调查表和图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2 资料保管控制5.2.1 设立数据中心,确保数据安全、完好;5.2.2 采取电子化手段进行数据存档,并定期进行备份。

6.沟通与协调6.1 内部沟通与协调6.1.1 定期召开调查进展会议,及时沟通和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6.1.2 建立联络人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1总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原《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适用范围本“细则”包括地籍调查的技术指标、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和成果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地及其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林、牧、渔、茶场等需要进行地籍调查的用地。

1.2 参考标准1、《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922、《1:500、1:1000、1: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 -9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19994、《1:500、1:1000、1: 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5、《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7798—1999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4-7、《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 GB/ 18315-8、《地籍测绘规范》 CH5002 — 949、《地籍图图式》 CH5003 - 9410、《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0001 -9311、《城市测量规范》 CJJ8-9912、《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制定 9月1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14、《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5、《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1.3 术语地籍 Cadastre:记载宗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利内容及来源、权属界址、面积、用途、质量等级、价值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土地要素的簿册。

地籍调查 Cadastral Investigate:以查清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面积、权属、用途和等级为目的的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的通知苏土籍〔1993〕153号各市、县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城镇地籍调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实际工作经验,特制定《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现予印发公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土地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依据,制定本细则。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勘丈)。

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分别在初始和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共用宗)。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用地应分宗;单位自管公房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用地,按房屋产权人或产权代表分宗;特大宗地内用途明显不同且面积较大的地块,可依明显的地类划分宗地。

1.4地籍编号初始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城市按街道、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如1-(2)-4;建制镇按街坊、宗地两级编号,如(2)-4。

变更地籍调查中,无论宗地分割可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如18宗地分割成三宗地,分割后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宗地与10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宗地与25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

最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最新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
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389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
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38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保证地籍调查质量,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天津市地籍调查补充规定》,结合各区县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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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1.7.2界址点精度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表1.11.7.3地籍原图的精度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地籍调查测量1.2第1.10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第2.1条分类依据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表2.1第2.3条土地要属性质分类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

第2.4条土地编号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

2.4.2“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

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

“块地”与宗同级。

“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

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

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

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0102030500028广州市东山区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

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

“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

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

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

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

(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

第2.5条界址点编号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

第三章准备工作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凡开展地籍调查测量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的计划。

计划应将调查测量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3.2.1开展地籍调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7)标准地名资料;(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

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现势性。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确权定界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3.4.1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

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2)技术依据;(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4)坐标系统的选择;(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控制点理设要求、施测纲要、计算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9)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10)成果资料的上交。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3.5.1统一印制表册,主要有:(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2)指界委托书;(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5)宗地(块地)面积量算表;(6)图幅内街坊面积计算表;(7〕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8)以街道为单位宗地(块地)面积汇总表;(9)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10)检查记录表;(11)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土地登记规则》)。

3.5.2界桩(见附录4)。

3.5.3仪器工具(1)测绘仪器;(2)面积量测仪器及工具,计算机;(3)绘图工具和材料。

3.5.4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3.6条人员培训地籍调查前必须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

第3.7条宣传、动员地籍调查测量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政府全面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第四章地籍调查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4.1.1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及其地卜附着物、建筑物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4.1.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1)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2)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3)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4)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5)绘制宗地草图;(7)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8)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4.2.1调查底图可采用1:500--1:20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也可采用与上述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放大航片。

4.2.2没有上述图件的地区,可利用城镇规划图件作为调查底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避免出现重漏。

4.2.3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道、街坊划分。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4.3.1正街道的划分原则(1)一个县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

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

(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县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

(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3.2街坊的划分原则(1)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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