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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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政策法规
(一)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抚恤优待对象(9类)——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家属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1)含义: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
义务兵。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①含义: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
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②划分:按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
技术军官。
(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
部。
(4)现役士兵。
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义务兵。
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兵。
2、残疾军人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军人
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1)时间: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
(2)人员
①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
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人员。
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4、退伍军人
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5、烈士遗属
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人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7、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死亡、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8、现役军人家属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曾依靠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二)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3方面)
死亡抚恤的对象死亡性质的认定死亡抚恤的待遇1、死亡抚恤的对象
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属。
即三类:烈士
因公牺牲
病故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3种):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1)烈士。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批准为烈士:
①对敌作战死亡: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
前因伤死亡的。
②被俘不屈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死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③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死亡: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
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④执行工作任务死亡: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机、空降和
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科研实验死亡的。
⑤死难情节突出的死亡: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⑥失踪被宣布的死亡: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
者抢陷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2)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①意外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
亡的。
②工伤旧病复发死亡:被确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
亡的。
③患职业病死亡。
④工作中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
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⑤其他因公死亡的。
⑥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陷救灾以外其他
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3)病故。
①猝死:除因公牺牲种类里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②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
故对待。
3、死亡抚恤待遇(2类):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
①含义: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②对象:现役军人死亡的遗属。
③标准。
A: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
工资。
B: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
尉军官工资标准发。
C: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注意:多次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功牺牲军人、病故军
人,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
③发放顺序。
A: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
人)、配偶、子女。
B: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
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
样的兄弟姐妹。
C:由第一顺序的亲属享受,第二顺序亲属不享受。
没有第一顺
序的亲属可以享受抚恤的,由第二顺序的亲属享受。
D: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各自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
确定,可以均等,经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E: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
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
①含义: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
人的遗属按月给予的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②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③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
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B: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
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④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A: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B:具体的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会
同财务部规定。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遗
属,可增发抚恤金或则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
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⑤定期抚恤金发放及终止。
A: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B: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
之日起发放。
C: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
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残疾抚恤的对象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残疾抚恤的待遇1、残疾抚恤的对象
(1)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
①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
②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
(2)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2、残疾性质的认定(3种):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1)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
具体范围:
①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
不屈遭敌人伤害致残的。
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
件致残的。
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
试飞试航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致残的。
(2)因公致残: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
件的。
具体范围:
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②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④其他因公致残的。
(3)因病致残:指义务兵役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
除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
①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4、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①基本原则: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②具体标准:
A: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的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待遇(3种情况)。
①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
两种情形:
A: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
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B:退出现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
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②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A:两种方式:集中供养和分散安置。
B: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为: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
③配置辅助器械。
A: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
B:退出现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
(三)优待的具体内容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优待。
(1)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
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
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
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
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3)保留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退出现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优待
(1)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2)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2种情况)。
①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A: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
C: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解决。
②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3)其它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以及劳动关系保护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
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2)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优待
(1)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
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
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参观游览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6、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7、优抚对象及其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1)本人享受哟教育优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①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优待:
A: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B: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②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8、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2)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9、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及随军遗属享受的安置优待
(1)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
①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②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③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
④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
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符合条件但无
法随军的家属。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金。
10、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1、优抚对象享受治疗或者集中供养的优待
(1)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
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2)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知识要点:
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死亡抚恤的规定
残疾抚恤的规定
优待的具体内容
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安置——指对特定对象或生产、生活有困难者的扶持、帮助或就
业安排。
安置部门——民政部。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及安置形式
1、享受退伍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服役期限可长可短。
退伍义务兵: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
前推出现役的:
①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
抚恤金证》的。
②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
以及精神病治疗半年未愈的。
③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④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
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⑤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4种)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方针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四种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农村退伍兵、城镇退伍兵、伤残退伍兵。
(1)对家庭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安置对象: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安置机构: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安置规定:
①住房。
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②工作。
A: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B:对有一定专长,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C: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
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
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③教育。
A: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
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
伤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
原学校已经撤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
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
应的学校学习。
B: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安置对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
安置方式: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
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安置规定:
①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
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下达
后统一结算。
②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
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③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限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
⑤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
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对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
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
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
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在具体工作里,一般由当
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伍义务兵一并安置。
⑥入伍前是在校未毕业学生的,退伍后允许复学;报考大中院校
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对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安置对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安置规定:
①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
②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
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
他们的生活。
(4)对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①精神病患者: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
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②患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
治疗,所需要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
府给予补助。
(二)退役士官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的规定士官退役的三种安置形式: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退役士官复员安置的规定
(1)复员安置的条件。
①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②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2)复员安置的办法。
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①农村入伍士官。
A: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
B: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C: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②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2、退役士官转业安置的规定
(1)转业安置的条件(5种情况)。
①服现役满10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⑤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2)转业安置的办法。
①士官转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
规定执行。
②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3、退役士官退休安置的规定
(1)关于退休安置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①年满55岁的。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
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2)退休安置的办法
①退休士官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30年,或者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
置办法执行。
②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
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
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