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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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自2021年8月1日起,《安全生产法》迎来了更新的版本,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2021版《安全生产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是一项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2021版《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结果,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响应等。

同时,明确规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的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督: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新版《安全生产法》强调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落实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3. 预防安全风险:新《安全生产法》注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强调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生产新技术应用:为适应技术创新带来的安全生产新需求,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新技术的管理和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5. 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和救援效率。

同时,加大事故调查力度,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实施要求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出台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各级政府、媒体等应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遵从意识。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以下是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的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国法律另有规定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法适用于国内安全生产活动,也适用于境外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但在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人民安全至上、全员参与。

释义: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包括以预防为主、将安全放在首位、人民安全至上、全员参与。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创新驱动,奖惩并举,公开透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家实施安全生产的方针,包括以预防为主,治理事故的根源,综合治理,全过程管理,创新驱动,同时采取奖励和处罚,并公开透明。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防范事故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划与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1.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内容,并且应当立足于改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

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危险因素,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贯穿于企业的全过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第一节安全设施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和风险情况,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设施,确保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1. 应当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其中涉及到设备操作和生产场所的设施要特别重视。

2. 安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选型和安装,并且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七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应当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程。

1. 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核。

2.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程应当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欧阳光明(2021.03.07)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了第六十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有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七十条。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

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预防、及时有效地处置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不强。

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并开始着手国家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特点(一)坚持效率优先:赋予政府多项应急权力《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用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全面解读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全面解读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

全面解读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2021年3月15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新版《安全生产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这个新版《安全生产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新版《安全生产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总体概述新版《安全生产法》包括前言、130条正文和附件,共计58页。

该法律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并要求全社会建立安全生产文化,实现从人民安全的观念、人民安全的法规、人民安全的采纳、人民安全的责任和人民安全的行动统一出发的全面保障。

二、主要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新版《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等。

其中,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原则,代表了安全生产思想的前沿。

要求企业要加强安全检查、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开展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等措施,从源头上确保安全生产。

2.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新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者作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强调“谁主管,谁负责”。

监管责任强化了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具有较强的驱动作用,推动企业从被动防御到主动预防,强化安全管理体系。

3.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新版《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另外,新版《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事故应急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在应急事件发生时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应急职责。

4.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版《安全生产法》重视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并公示安全生产情况。

新法还设立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列入其中,将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惩罚措施。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

2021版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2021版《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文的简要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原则,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重大危险源的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这一条明确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即鼓励并支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管理技术和工艺。

第四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政策,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这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制定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新版与旧版

安全生产法新版与旧版

安全生产法新版与旧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法律。

旧版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实施,而新版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升级,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款内容都有所改变。

下面将详细对新旧版安全生产法进行比较。

一、立法宗旨:旧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即以预防为主要原则,强调预防和控制危险源,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新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的要求,强调以综合治理为核心,全面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法律体系:旧版安全生产法只有48条,主要内容围绕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者责任等。

新版安全生产法共计136条,除了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外,还增加了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三、监督执法:旧版安全生产法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执法。

新版安全生产法对监督执法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执法程序等,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责任追究:旧版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集中在企业个体上。

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部门责任、个人责任和行业共同责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扩大了范围和力度。

五、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旧版安全生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作为诚信主体,对违法行为和事故不当处理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公示,实施分类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新版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版,在立法宗旨、法律体系、监督执法、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升级和完善。

新版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权威解读)安全生产法(修定第三版)

(权威解读)安全生产法(修定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实现的目标。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概括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经营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但是,追求利益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

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比如2004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6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实用版

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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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条解读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地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城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当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基础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8 条明确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与环境危害,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一般可以分为五个步骤,即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条解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同时,考虑到一些行业领域比较特殊,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这些行业领域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

一、本法的使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

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总的来说,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

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2. 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3.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

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增加违法条款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外,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应尽早展开。

本条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部门的整改督查责任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旨在规范调查处理流程,明确调查报告落实要求,并增加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规定,从而确保事故的调查处理真正落到实处。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本条第1款对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作了规定。

目前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无论是哪一级的政府和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要遵循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适应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2021年出台了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下面是对该法的一个简要介绍。

首先,新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罚款额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其次,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强了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针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特定行业,新法规定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

同时,对容易发生事故和事故后果较为严重的领域,如农村家庭燃气、电梯等,也有了更加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加强监管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新版安全生产法注重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新法规定,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鼓励公众、群众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最后,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加强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和支持。

新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装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促进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进步。

总之,2021年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在加强安全管理、强化特定行业监管、注重公众参与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调整和完善。

这一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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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542021版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重大的工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一方,他们有权得知重大危险设施发生险情后所产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对重大危险设施的指示、建议和命令,参与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及事故报告,对预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发展应急程序定期得到指导和培训;当存有重大危险隐患时,工人及其代表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工人应遵守应急措施。

二、欧共体欧共体在1982年6月24日颁布了《有关某些工业活动严重事故危害的1982年6月24日欧洲委员会令》。

欧共体遵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特发布其指令。

该指令的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通过设计、建设和运转等不同阶段实施一体化安全,对工业场所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信息,一旦发生严重事故时能使其得以很好的控制,特别是指原成员国在此领域采取相应措施。

该法令所适用的企业主要指化学或石油天然气企业。

对企业活动的负责人提出了为预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对人员和环境产生的后果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

企业活动的负责人应在任何时候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他们已经鉴别出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已为工作在现场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设备以保证他们的安全。

企业主还应将企业工业活动的相关信息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企业贮存或使用的物质、产品、副产品;贮存活动涉及的物质、数量、化学物理性能及具有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工厂的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工作场所暴露在危险状态下的最多人数、技术生产过程的概括描述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所采取的紧急计划、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警的人员姓名等情况。

该通知应随着安全技术知识的更新和对危害评估知识的发展定期更新。

欧共体在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工人工作时生产设备使用的安全与卫生的最低要求》。

该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环境中及使用设备时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该指令的内容针对:雇主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企业中工人使用的生产设备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没有损害,对特种设备的特种工作条件和工作性质存在的危害准备特别措施,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有危害及这种设备产生的附加危险都应加以特别注意。

使用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欧共体有关条款的最低要求。

在使用涉及特殊危险的生产设备可能给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特殊威胁时,雇主应保证只限于负责使用该设备的人员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维修、改选、保养及修理。

对工人应有相应的培训教育及应在生产设备上书写使用说明书。

欧共体在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卫生要求》。

该指令的宗旨:改善工作环境,使工人在安全卫生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

该指令的内容:发布了第一次使用的工作场所和已经使用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场所整修的最低安全卫生要求。

三、美国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并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

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

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

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

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

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

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

法律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

该法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机构设置、隶属部门、经费来源及监察、上诉、处罚以至罚款去向均作了规定,这就保证了安全卫生标准的顺利实施。

由法律规定必须执行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在工艺设计、设备安装、操作方法、建筑规划等方面都按照安全卫生标准实施,无疑对事故预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四、日本日本在1972年制定1988年修改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工伤事故的预防是通过监督官的执法监察和技术检查进行的。

日本的监督官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具有司法警察权限的监察人员,为了施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必要时可进入企业单位,对有关不安全或事故危险的情况质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甚至命令停工检查,情节严重者他们有权对该企业提出上诉。

另一部分人员是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对一些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但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五、英国英国是欧洲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先导者,早在1833年就制定了《工厂法》。

1974年《劳动卫生安全法》获得通过,它是一部专门的安全卫生法规,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劳动安全卫生。

该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福利,防止与劳动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遇到危险,并且对危险物质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控制,预防人们非法获取、占有和使用危险物质,并控制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层。

该法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安全卫生委员会及安全卫生执行局的权力和义务,执法监察的范围及违法的处罚,安全卫生条例及惯例的制定和批准,雇员的医疗,建筑行业的专项条款。

六、法国法国在1973年颁布了《法国劳动法典》,经过几次修改1981年修改定案。

为提高工伤事故的预防水平,1976年修改了劳动法典的部分章节作为《法国就业事故预防》。

该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为各类工业、商业和农业实体及其附属产业,也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自由职业者、职业工会、各种协会、集团及公立医院和私立疗养院。

该法要求雇主对工人在安全与事故预防方面给予相应的培训,也包括工人转岗后的培训。

生产制造或销售运输任何危险物品的企业,雇主对保证这些危险物品上附有标签及文字说明负责。

任何制造、进口或销售对工人有危害的物质的雇主应向“国家调研与安全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得到危害评估,保存评估结果并支付评估费用。

劳动监察员在监察期间若发现某企业出现事故危险,可以对该企业的雇主下达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其危险的正式通知,此类通知应有书面记录和签署日期及签名,应有一定的执行期限,此期限期满后,险情仍然存在可对该企业的雇主下达官方通告,然后通知警察局处以罚款以示处罚。

七、欧洲其它国家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先驱,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工人从手工作业过渡到机械化作业,这样也就导致了多发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产生,一些工人发出了保护自身生命和利益的呼声,因此诞生了各种安全卫生、事故及赔偿的法律法规及法令。

法国在1922年颁布了《农业事故法》、194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与职业病法》、1948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意大利在1904年颁布了《职业事故法》、1926年颁布了其它行业 | Other Industries其它行业《工业事故法令》;摩洛哥在192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1947年又进行了修改;瑞士在1930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规(建筑行业)》;西班牙在1932年颁布了《工业事故预防条例》;希腊在1937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令》。

欧洲国家主要是在各行业制定有关事故预防条例,这些条例也包括雇主的责任,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安全设备及劳动卫生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还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及设备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做了规定。

欧洲国家主要是在各行业制定有关事故预防条例,这些条例也包括雇主的责任,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安全设备及劳动卫生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还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及设备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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