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合集下载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作者:何荣华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05期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与外延(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包括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限制和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则仅指即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

本文将从广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待其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延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相对应,知识产权的外延也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一)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在动因1.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还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附有义务。

各国公法方面大抵实行国家征收、征用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19世纪,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

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德国开创了所有权社会化立法的先河。

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亦指出:“个别利益之主张,惟于与公益一致之限度内为正当……重现所有权内在之限制,以所有权当然伴有义务,应为一般幸福而利用,称为所有权之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论者一般认为,之所以要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原则会发生以下两个后果其一,所有人是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者的地位,对于经济上的弱者,遂不免仗势欺凌。

知识产权法-简答

知识产权法-简答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法 第9九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 第9九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 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的义务
在我国,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在 我国,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通知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 登记费和专ຫໍສະໝຸດ 证书印花税。专利权的限制概念
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实施其专利,并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生效决定或判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即无效宣 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 都具有约束力。
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 分权,不包含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即专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 行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最基本权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 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 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 (5)标记权。 (6)质押权。出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且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 。笔者认 的不正 当利用 , 害他人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的 损
为, 知识经济时代 的知识产权 , 其权利属性正 由 情形¨。 1 综合 以上案例 ,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 为主要 传统意义上 的私权蜕 变为 以私权属性为主 , 兼具 表现为 :
有公权属性 , 体现 了私权与公权在一定程度上的
收 稿 日期 : 0 6—0 20 4—2 9
作者简介 : 王怒蕾(9 8一)女 , 17 , 重庆市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0 0 4级经 济法专业研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学研究 。 6 8
维普资讯
让方 发展 和改进 该技 术或 者要 求 受让方 对该 技 和消费者 以明显高于 国际市场的价格 , 售和使 销 术 的改进知识和经验必须转让 给输 出方 。 用其落后于 国际市场 的产 品 , 摩托 罗拉通 讯公 司
维普资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第 3期 0 6年
天津市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Junl f ini miirt eC deC l g fP lisa dL w or a o aj Ad ns ai a r ol eo oic n a T n t v e t
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 同的价格 , 或者 买方对 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不能授 予专利 的项 目。甚 至 提供相同等级 、相同质量 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 还有 直接 的有关权 利 不得 滥用 的条款 ,如 我 国 著作权法》 4条第 2 第 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 “ 付不 同的价格 ,如果它们是不 正常 的、与成本无 《
巩固和加强 自己的垄 断地位 的行为② 。
二 、 知 识产 权 滥 用 行 为 规 制 的 制 度 表 现 对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2、意思表示研究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8、法人的本质研究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16、占有制度研究17、物权行为研究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24、非典型合同研究25、旅游合同研究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28、商法的本质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30、商法的价值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35、论公司资本制度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38、论股权39、论独立董事制度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44、一人公司研究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50、搅拌现象研究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57、论提单的物权性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61、论票据对价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64、论票据代理制度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66、论票据追索权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68、论票据保证69、论票据时效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72、论保险利益原则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论知识产权控制效力作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控制效力作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

体体现 ,不 足之处是没 有将 知识产权 效力 与相关范 畴 的关 系进行 揭示 和 区分 ,没有对 知识产 权效 力 的多 方面 内容构成要 素进行 分析 .没有将 知识 产权效力 的 限制 问题 纳入 效力 内容之 中。另 外也有 学者 论述 了 知识 产权效 力问题 ,闭但既 没有将 控制效 力单 列为 效力 的 内容之 中 ,也 没有对 控制效 力涉 及 的问题进 行
享 受权 利 利 益 的积 极 作 用力 。 在 专 利 、 商 标 、作 品 等客 体之 上设 定 知 识 产 权 后 ,权 利 人 对知 识 产 品 只 能按 法 律 规 定的 方式 去 自行 利 用 知 识 产 品 和 禁止 他 人 利 用知 识 产 品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设 定 与 行 使 是 建 立 在 对 知 识 产 品进 行 法 律 拟 制 的 控 制 性 利 用 的基 础 之 上 。控 制 效 力一 方 面 受到 了远 比 物 权 效 力 更 普 遍 的 严 格 限 制 , 另一 方
[ 中图分类号]D9 1 3 . 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0 0 — 7 3 2 6( 2 0 1 3 )0 3 — 0 0 4 1 — 0 5
知识 产权控 制效力 能否作 为独立 的知识 产权一 般效力 形式 , 目前仅有个 别 学者持 肯定 观点 ,认为 知 识产 权控 制 效力 是指 知识 产 权所 具 有 的保 障知识 产 权 人对 知识 产 权财 产依 法 控制 并 享受 其利 益 的作 用
专 门论 述 。
笔者 认为知 识产权控 制效 力是知识 产权 作用力 的直接 体现 。具体 是指 知识产 权权 利人 以特定方 式控 制知识产 品而享 受权利 利益 的作用力 。知识 产 品具 有知识 性 、共享性 、公 用性 等不 同于物 的属性 ,无 法 进 行排他 性 的现 实 的 占有 和管 控 ,在 特定专 利 、商 标 、作 品等 客体 之上设定 知识 产权 后 ,权 利人对 知识 产 品实 际只能按 法律规定 的方式 去 自行 利用 知识产 品和禁 止他人 利用 知识产 品。在知 识产权 控制效 力 的 形成发 展过程 中 ,最 重要 的一个特 点就是 控制效力 所及 的客体 范 围一方 面处 于动态 的扩张状 态 ,另一 方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是不 能称为专利权人的。 对于外 国人 、 国籍人 无 来说, 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 就必 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 订 的协 议或 共 同参 加 的 国际 条 约 ,或 者 依照 互 惠 原则 等 等 来 确 定 相 应 的条 件 。
能的限制、 行使 的限制 、 时问 的限制 、 主体 的限制、 客体 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 权能 的限制 -) - 知识产权 既然 作为私权 的一种 , 按照 常理说, 其权利种类和 内容是可 以 自由创
识 , 正 树 立 起“ 察 文化 也 是 警 力 , 是 真 警 也
的客 体, 这在几部主要 的知识产权法 中都 是有所规定 。 ( 地域的限制 六) 知识产权 . 一 种专有权 . 但在空 间上 的效力也并不是毫无限制 的。 根据一个国 家的法律取得 的知识产权 , 仅在该 国领域
公众 利 益 的保 护 。 … 方 面 , 利 人 与社 会 权
业 务知识, 达到理论精 通、 务娴熟 、 业 技能 过 硬 的专业要求 , 提高执 法水 平; 三要 学 习先进文化 、 加强“ 三观 ” 教育 , 立正确 树
的世 界 观 、 生观 、 值 观 。自觉 抵制 腐朽 人 价 思 想 文 化 的侵 蚀 ; 四要 加 强 以“ 格 执 法 , 严
效力的。 这也是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 公约认 可的独 立保 护原 则的必然结果 。 二、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的法理分析 通 过 以 上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限 制 表 现 的陈述 ,笔者 在这 里给 予相应 的法 理分 析。 一般人都认为,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 权 利 限制制 度的创 设是 出于对社 会公共利 益 的考虑 。也就 是说, 目的在于在权 利人 与 社会大 众之 间保持 一种利益 上的均 衡 的关系 。 现在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 利人利益 的同时, 也相应的注重 了对 社会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于正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 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对 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 书的关联性不认可。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 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 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 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 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 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得知胜诉,琼瑶第一时间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兴奋地称“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 知识产权胜利了”。随后,她又转发微博称,“我想说的话太多,下 星期一,我会发一条长微博,再来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对于判决结果,琼瑶表示很满意,感慨这一年自己才是真的老了, 这八个月非常煎熬,以前自己都活的很快乐。表示赔偿金额并不是目 的,目的就是维权,她觉得在内地编剧是一个弱势群体。据琼瑶代理 律师王军透露,琼瑶得知胜诉后非常激动,500万赔偿扣除必要的诉 讼费用,会捐献给公益事业。
双方态度
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录、 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瑶的另一名 律师王立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 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立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 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 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 抄袭了《梅花烙》。

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篇一: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认识引言:20XX年,在华东理工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选修了“知识产权”这门公开课,开始对知识产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至此,课程也开始接近尾声,开始总结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报刊以及网上资料。

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把握,我深深了解到,我国急切需要制定更加严密的法令法规,来扭转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法律、科技、经济、文化的交叠成果与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财产,和所有有形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能行使其权力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

2.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一书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权力。

3.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切,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不同。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多边协议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限满后权利自动终止。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

谈知识产权专有性限制制度

谈知识产权专有性限制制度

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限制制度摘要: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学技术的进步。

因此,各国均从不同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给予”特别关照”,相比较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知识产权人享有更为”强势”的法律保护,体现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称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但是,知识产权并不是纯粹的自然权利,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赋予不会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共有物的获得和同等的创造能力。

所以产生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通过权利限制,在确保知识产权人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没有受到影响。

本文旨在从两方面分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及其限制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内分析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外分析,每一方面又都分别从专有性和限制性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关键字:知识产权垄断性限制性一、知识产权制度内专有性与限制制度分析(一)专有性分析1、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内涵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

它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它性或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

2、”垄断”层面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控制是垄断的另一种表达。

法定垄断原则可以看成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知识产权是法定垄断的手段。

但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专有性意义上的”垄断”不同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排挤竞争对手,限制竞争者生产同种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

但是,知识产权在专有意义上的垄断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不能相提并论,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在专有性层面上,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也就是知识产权人不允许他人使用其知识产品,但不是指知识产权人不允许他人创造同样的知识产品。

不过,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由法律赋予的专有控制知识产品的权利,这种专有性毕竟是一种知识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传播时的人为障碍,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知识产权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可能会成为构成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

论反垄断法实施下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发展

论反垄断法实施下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发展

法 的作 用尤为 重要 。 国反 垄断法对 知识 产权 滥用 的限 制比较 笼统 , 我 可操作 性 不强 . 就 需要正 确理 解反 垄断法 与知 识产 这 权 的 关系, 反 垄断法在知 识产权 领域 的适 用原 则 , 进一 步完善反 垄 断法与相 关 法律制 度 . 把握 并 关 键词 反 垄断法 知识产 权 限制 滥用 发 展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6.3 10.5 2 0)6000 2
我 国‘ 反垄断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 的行为, 不适用本法; 但是 , 经营者
二十一世纪 以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 展。 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 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的基本

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 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 多限制竞争 的
一个专利权所有人给被转让人的产 品定价; 限制被转让 作, 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 有 条款 。例如 , 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 的稳定, 营造 了较好的法治环境 。
人销售产 品的地域: 要求被转让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 一个专利权被许
( ) 一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 是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进行 的。由
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 行规则、 门类 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保证了各 于许可证协议 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权,
项法律法规 的有效执行 ; 另一方面, 各级行政部门和 司法机关协调运
L g l y t m An o it e a S se dS c y e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比较一、联系1、知识产权与所有权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2、知识产权与所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3、知识产权与所有权都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二、区别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有时间限制,而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一般没有期限限制。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会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而所有权的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无形财产权,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而所有权的客体一般都为有形的实在物,所有权的权能主要体现在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只限于本国境内。

尽管现在国际社会出现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对于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需要各缔约国按其国内法决定;而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所有权人都对所有物享有专有权利。

4、知识产权是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而所有权的取得,有生产、孳息、先占等方式,除不动产及个别动产外,不需要国家机关特别授权。

5、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其客体与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具有很高价值的知识产品;而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是指在知识经济时代,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手段来保护创新成果、独特标记和创造性作品的财产权。

这些权利不仅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工作,还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然而,知识产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应该遵守社会需求、公共利益和道德原则等规范。

因此,有必要探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允许特定的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例如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教育和文化水平等。

这些权利限制是通过国家法律实现的。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实践表明,在现代社会中有四种类型:强制许可、反垄断、自治例外和陪审团例外。

1. 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政府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授权第三方使用某个被授权人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这是一种强制手段,用来确保专利、商标或版权拥有者不滥用其优势地位。

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例如提高技术进步、稳定经济、保障国家安全等。

2. 反垄断反垄断是指禁止垄断行为和反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

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垄断行为,因为它使得特定的人或组织拥有专有的权利,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参与。

如果知识产权被滥用,将导致市场失衡、影响创新和限制消费者的权益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通过多种手段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3. 自治例外自治例外是指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承认特定的例外情况,允许人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以自主的方式使用和分享知识资产。

自治例外旨在确保知识资源的公共利用,促进文化和教育发展,并支持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大众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积极参与。

4. 陪审团例外陪审团例外是指法院在审判期间,对知识产权实施特殊的例外规则。

例如,法院可以限制商标持有者的范围,以便公众更容易识别该商标对应的产品或服务。

同样,法院也可以限制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范围,以满足其他人的创新需求。

总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一个广泛的话题,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

第25章 专利权及限制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25章  专利权及限制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 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构成从属专利的 两项发明创造必须存在依存关系,后发明在技术上优于前 发明。第二,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后一专利的强制许 可必须以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获得前一专利的强制许 可为条件。第三,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颁发,不受 任何期限的限制
关于强制许可的诸问题
交叉强制许可
• 前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求颁发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 许可。这两个强制许可相互为交叉强制许可
• 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 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 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 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25.2.4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 所谓国家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国家的名义征用专利
• 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制度,但规定 了对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类似于国家 征用的“计划许可证”制度,即国家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计划或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发明创造,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决定该 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实施单位则应向专利权人 支付使用费
• 专利局颁发普通强制许可,其前提条件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申请强 制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具备实施该专利 的条件,包括技术上、经济上的各项条件,申请人应向专 利局出具有实施能力的证明。第二,申请人必须曾与专利 权人进行过专利实施许可的谈判,且未能以合理的条件在 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也应向专利 局出具这方面的证明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之后,无法对该权利再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物权用尽原则和知识产权用尽原则。

物权用尽原则是指在物权领域中,一旦所有权人将其物权标的物转让他人,就不能再通过使用或处分该物权标的物来限制或索取利益。

例如,一位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后,他就无法再行要求新房主限制其对该房屋的使用方式或索取租金等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等物权领域。

知识产权用尽原则则是指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之后,就不能再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领域。

在专利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主要体现在专利权利人一经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就无法再对该专利进行控制或限制。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持有一些发明专利并将其转让给其他企业,该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其他企业限制该专利的使用或索取专利使用费。

在商标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并行进口商品的领域。

并行进口商品是指通过合法渠道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与国内商标持有人同一种类的商品。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一旦商标权持有人在国内销售该商品并获得利润,就不能再对平行进口的商品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则主要体现在图书和音像制品的领域。

一旦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转让给其他人,就不能再对转让后的图书和音像制品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例如,一位作家将其作品出售给一家出版社后,就无法再要求该出版社限制该作品的销售或索取版税。

总的来说,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物权、知识产权等领域,其核心思想是一旦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就不能再对该权利进行限制或索取利益。

这个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对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1.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法律权利。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无限制的,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的各个方面。

2.版权的权利限制2.1.合理使用版权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理使用可能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评论、批评、教育以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2.2.公共利益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使用,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灾、为了社会公益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可能被部分或完全限制。

2.3.引用权版权法通常允许他人引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或表达意见。

然而,引用必须符合合理的范围和方法,并且不能损害原著作品的利益。

3.商标的权利限制3.1.合理使用商标商标法允许他人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例如在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下使用,以符合公共需求。

3.2.言论自由商标法不能限制他人对某个商标进行合理的评论、批评或表达意见,以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

4.专利的权利限制4.1.公共利益使用专利法可以限制专利权的行使,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济公众所必需、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卫生等。

4.2.非商业使用专利法也允许非商业性目的下使用专利技术,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5.注册设计的权利限制5.1.个人使用设计法允许个人使用已注册的设计,即使该设计受到了版权保护,但限于个人使用范围内。

5.2.合法竞争设计法允许他人生产相似设计,以合法竞争的方式与已注册设计的持有人竞争。

6.附件6.1.用户协议6.2.合作协议6.3.著作权许可证明7.法律名词及注释7.1.版权:________指对文学、艺术、科学和其他学术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7.2.商标:________指图案、文字、数字或其他识别特征,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区别其来源。

论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

论知识产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

05
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经验
诉前禁令制度概述
美国是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起源地, 该制度最早出现在1903年的判例法中。目 前,该制度主要规定在联邦法《1933年证 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
申请条件
禁令的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需 要送达被告。申请禁令的原告必须证明: 1) 存在非法行为;2) 被告的行为或即将进 行的行动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害”;3) 法院发布禁令的救济是适当的。
美国经验
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时,会考虑“四因素标 准”,即:1) 被告的非法行为是否具有可预 测性;2) 原告是否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 被告是否会受到不公正的打击;4) 社会 公共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诉前禁令的法律效果
在美国,诉前禁令具有很强的执行效力,可 以要求法院对被告采取临时性措施,还可以
案例二:路易威登诉淘宝卖家案
• 总结词:奢侈品牌维护品牌形象案 • 详细描述: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淘宝平台上的某些卖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主要表现在这些卖家在
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路易威登公司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路易威登公司的产品。在起诉前, 路易威登公司向淘宝平台提出了禁令申请,要求淘宝平台协助其找出侵权卖家并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在审 理后认为,路易威登公司的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些侵权行为已经给路易威登公司的品牌形象造 成了损害,且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中。因此,法院裁定淘宝平台协助路易威登公司找出侵权卖家,并立即停 止侵权行为。这个案例说明了诉前禁令制度在维护品牌形象方面的重要作用。
02
诉前禁令制度的基本理论
权利人利益保护
保护创新成果
诉前禁令制度可以保护知识产 权权利人的创新成果,防止他 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销售 等行为,保障权利人对其创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

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

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

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

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

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

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主体的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

在著作权法上,只有参与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从而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仅仅为作品创作提供条件的人则不能成为著作权人。

在专利法上,也同样如此,只有参与发明创造的人才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则不能。

在商标法上,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主体范围,增加了自然人等主体。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而言,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5、客体的限制不是任何客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在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有所规定。

仍以专利法为例,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但是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认可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必然结果。

二、法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是对权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权至上的理念下,宜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因而,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1、宪法上的限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础。

我国宪法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民法上的限制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民法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意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

同样,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就要受到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不得恣意妄为。

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知识产权法上的限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相继产生一系列权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视为侵权等制度。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制度。

商标法规定了权利穷竭制度。

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制度。

此外,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在一般条款中做出了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质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给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也对知识产权施以一定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市场竞争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就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权利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产生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当造成的,在知识产权法上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入手,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保持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1]5、反垄断法上的限制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许可使用。

权利人或拒绝许可,或利用许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过度限制被许可人,构成限制贸易或竞争的行为,从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权利人有可能凭借独占权利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

若权利人不滥用此种优势地位,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否则,反垄断法就会予以干涉,以免垄断的出现。

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2]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6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约束。

”6、物权法上的限制知识产权都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因而必定会存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所以,物中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受到物的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依法由物权人来行使,而著作权人则无法行使。

三、意定的权利限制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权利人可依自由意志处分,或放弃全部权利,或放弃部分权利,也就是说,依个人意愿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

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权利人可与相对人协议约定;相对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干涉,必要时还须予以协助。

开源软件与知识共享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两个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 Association,简称OSIA),目的是尽可能统一开源软件的认证标准。

[3] OSIA从软件许可入手,结合证明商标的使用,成为开源软件认定、发布的权威组织。

截至2006年3月,OSIA发布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共计58种。

使用人在愿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条件下,就可以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发布。

在许可使用中,开放源码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软件作者仅放弃部分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除此之外,作者还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其他权能。

这说明作者只是有条件地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换言之,接受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人只是有条件地获得了某些著作权权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权,而权利仍归属于原作者。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Lessig教授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

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以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

[4]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实行“所有权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构成侵权。

各国及各地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践表明,这种“所有权利保留”模式实际上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尤其是数字技术出现以后更是如此。

在“所有权利保留”模式下的授权方式适应不了网络技术出现以后涌现的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在许多情形下使用者避开成本高昂的授权转而直接采用,由此加剧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无政府状态。

与此同时,作品的创作规律表明,所有的创作都是一种积累的过程,一个社会的文化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积累,通过全社会共享创造性成果而得以丰富与发展。

因此,与“所有权利保留”相对应,知识共享组织倡导“一些权利保留”(Some Rights Reserved),也即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通过免费向权利人提供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的许可协议(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由权利人自己来对其作品的使用做出合理的决定,决定放弃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6类,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目前知识共享组织已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际合作项目。

该项目通过由该组织任命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翻译、本地化与推广工作。

显而易见,权利人通过许可协议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使用人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