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诉讼的困境与出路【02】:行政合同诉讼构建的可行性(2007年9月21日)
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获奖名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路径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视角
孙长春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论行政强制执行权“裁执分离”模式的构建——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为视角
唐星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指标控制与依法行政:我国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双重模式
万 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十字路口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一个初步的考察与反思——基于100份行政判决书和若干访谈笔录的实证研究
黎 莎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李 凯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判决书是如何作出的——裁判文书签发的现实逻辑与制度变迁
李文斌
刘建军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迈向“赋权增能”的均衡模型
论行政检察的重新定位与思考——以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切入点
张和林
王 栋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的司法区制度
赵兴洪
西南大学法学院
私权力视角下的网络治理——从网络安全服务谈起
周 辉
国家行政学院
高教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密度研究——基于北大法宝9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邹剑钧
王永红
石 珍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铭聪
郑州大学法学院
行政法上注意义务的实证研究——以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为研究起点
陈腾峰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抗争与解读——以热点事件弱者“闹大”维权为重点的实证分析
陈雅凌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司法发展中的政治动员:动力与模式
党东升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么没有 起诉 呢 ?我 想这跟 政府 机关 历来 的飞横 跋扈 , 无忌惮 , 肆
不无关 系 。
后来 演变 了c央 集权专 政制政 权 。 政权 ( 行政 权) 导一 切 , 宰 主 主 这 个社会 。长 期 以来 , 形成 了“ 官贵 民贱” 畏 官” 不能 犯上 ”官 “ “ “
本 位” 思想 。人们 在儒 家文化 思想 的影 响下 , 等 人们 的 “ 厌讼 ” 心 和法 官法 的规 定, 各地 法院 的院长 由地 方各 级人 民代表大会 选举
种 司法制度 , 实施 以 来行政 诉讼 的发展 与其他 诉讼 相 比, 从 仍显得 步履 维艰 。本 文 简要 阐述 下造 成其 困境的 原 因及 其缓 解
的看 法。
关键 词
行 政诉讼
司法 审查权
行 政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1-5.2 10—5 2 1)2l20 2 只不过 是 自己的一个 办事 机构 而 已。因 为我 国司 法体制 下法 院
抗 衡。 由于 中国历 史一直 以农 业为 主 ,造 成人 性格 的 内 向和封 联 邦党人 说 :就 人类天性 之一 般状况而 言 , 某人 的生活有控 制 “ 对 闭。 最开 始 , 个人 的权 利利益 是靠 家长 来维护 , 形成 了父 权控 制 ,
权, 等于 对其 意志 有控制 权” 。 法 院在 人事方 面 ,我们 法 院的 没置 是按地 方 行政 区域 没置 的。 实行 的是块 块领 导 , 官 的选任 也是地 方化 。 法 依据 现 行宪法
理 非常强 烈 , 对法 律产 生严 重的不 信任 。 中国人 自古 以来追 求的
和罢 免, 其他 法官 要 由本 院 院长提请 本级 权 力机关 任免 。 官在 法
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
行政协议诉讼现状与展望一、本文概述行政协议诉讼,作为现代法治社会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协议诉讼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文章首先将对行政协议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与外延。
接着,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案例以及学术研究成果,全面展示我国行政协议诉讼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情况以及学术研究动态。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重点分析行政协议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与争议等。
结合国内外行政协议诉讼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对行政协议诉讼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展望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协议诉讼现状分析近年来,行政协议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成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行政协议诉讼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协议诉讼的受理和审判标准尚不统一。
由于行政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地法院在受理和审判行政协议案件时,对于协议的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导致了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行政协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和证据材料。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未充分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导致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
行政协议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力度有待加强。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对行政协议的审查力度有所不足。
这可能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协议得以维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对行政协议诉讼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行政诉讼困境的破解:基于合作型司法的进路
行政诉讼困境的破解:基于合作型司法的进路随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行政诉讼困境也不断浮现。
行政机关服务不周、行政决定不合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等,都会引起行政法律纠纷。
但是,行政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司法效果差等问题,令公民对行政法律制度产生了质疑。
面对这些问题,合作型司法,也就是促进各方合作解决争议的司法模式,成为破解行政诉讼困境的一种可能路径。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行政机关、公民都是主体,各自具有特殊的法定职责和权利。
在合作型司法模式下,法院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中立角色,发挥协调、调解的作用,促进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秉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处理行政法律矛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合作型司法模式下,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加强沟通和协同,共同推进行政法律纠纷的解决。
法院在接到公民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申请后,可以主动联系行政机关,提醒其对证据作出回应,保障公民的证明权利。
行政机关可以积极回应法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法院有效解决争议。
在这种模式下,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起尊重、互信、合作、协调的良好关系,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和谐进行。
最后,在合作型司法模式下,公民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也是解决行政诉讼困境的重要途径。
法院应该引导公民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公民权益。
公民可以选择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作型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模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司法的和谐发展。
在未来,法院、行政机关和公民应该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合作型司法模式,在行政诉讼中达到双赢的效果。
一、行政诉讼困境的现状和原因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以下问题:1. 审判程序冗长、效率低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经历起诉、受理、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多个环节,程序复杂、步骤繁琐。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目前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相对较新,法官对其适用的理解和把握仍存在差异,导致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或不适用情形,进一步影响了行政诉讼的效果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实质性问题。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保护个人或法律主体的私人权益。
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兼顾两者的平衡是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所面临的一项困境。
行政诉讼的案件具有公共利益性和特殊性,涉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如保护国家机关的特殊权益和正当行政活动的需要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在现有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
需要加强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的培训和研究,提高法官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在适用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时,还需要考虑其特殊性和公共利益性,平衡公民和社会的利益与保障政府的权益与职责。
需要进一步推动行政诉讼的改革和完善,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9-10-12我国⾏政诉讼法⾃1990年10⽉1⽇实施以来,应该说⾏政诉讼在发挥其保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政职权⽅⾯确实取得了⼀定的成就。
但从⽬前我国的⾏政诉讼现状看,仍然存在着令⼈担忧的问题。
笔者根据⾃⼰长期从事⾏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及⾏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试图就我国当前⾏政诉讼存在的⼀些问题、成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关⼼我国⾏政诉讼前途和命运的⼈们共同探讨。
⽬前我国⾏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法院不依法⽴案、裁判和对被告执⾏问题。
⾏政诉讼⽴案难,连⾏政管理相对⼈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感到不寒⽽栗有的法院甚⾄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站在作出违法⾏政⾏为的⾏政机关⼀边搞“官官相护”、作出违法裁判;有的法院明知⾏政机关有履⾏能⼒就是不敢对其强制执⾏等等。
⼆、⾏政机关妨碍诉讼的问题。
⾏政纠纷诉诸法院后,⾏政机关滥⽤职权,藐视⾏政审判权时有发⽣,表现在:有的⾏政机关的领导不是正确对待,积极应诉,认真检查执法中是否存在不⾜,⽽是拉关系、找熟⼈,甚⾄通过党委、政府领导出⾯对法院施加压⼒,⼲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设置障碍抵触;有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涂改伪造证据,阻⽌法院的公正裁判;有的⾏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法律⽂书拒绝签收,或拒不出庭、不应诉、不交诉讼费,或拒不履⾏法院⽣效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应诉,但委托律师出庭;有的⾏政机关虽到庭应诉,但在法庭上仍以“官⽼爷”⾃居,指⼿画脚,蛮横⽆理;有的甚⾄对原告威胁,或开庭后想⽅设法对其打击报复。
三、地⽅党委⾮法⼲预的问题。
有些地⽅党委领导对⾏政机关的“说法”偏听偏信,致事实和法律于不顾,违背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以党代法、以⾔代法、以权压法。
他们通常以地⽅党委、党组织名义对法院施加压⼒,⾮法⼲预法院的⾏政审判。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作者:林小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
行政诉讼作为监控行政权的一种司法制度,从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其他诉讼相比,仍显得步履维艰。
本文简要阐述下造成其困境的原因及其缓解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2-02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
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
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
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
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
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
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和为贵”的思想。
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
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
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
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
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
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
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
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相反我们的政府在实践中,违法违规执法的情况特别多,个别机关随意挥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所欲为,任意践踏人民的权力。
行政协议纠纷的问题与建议
(一)严格遵循行政诉讼协调的基本原则,积极促成行政案件协调解决。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我们首先是立足于协调,尽可能地争取和解,协调结案。
但这种协调绝不能在无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审判人员要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对于行政行为确属违法的,要明确指出,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对于行政行为合法的,要尽量做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建议他们撤回起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如我院审理的范丽书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由于国土资源局的失职,将属于原告户的四至错误的登记到了相邻户上,相邻户在建房时损坏了原告的屋山墙,导致了原告及相邻户长达5年的民事诉讼,范丽书要求国土资源局赔偿各项费用14264元,并重新划宅基地,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案件受理后,我院行政审判法官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也认为自己在土地登记中存在过失,愿意进行经济赔偿,并亲自到原告家中赔礼道歉,在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互动的协调下,由国土资源局主动赔偿5000元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案顺利协调解决,在于原因我院严格遵循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
通过此案例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协调机制只有在坚持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
(二)防患于未然,案件开庭审理前积极引入协调机制。
法官时刻要保持居中地位,化解矛盾,减少现实纷争,预防即发诉讼,以服务社会、促进和谐,在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方面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我院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在案件开庭前,每个合议庭组成人员仔细审阅卷宗,发现有协调解决可能的,经过合议庭共同研究协调解决方案和途径进行协调解决。
行政审判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必须正常开展工作,慎重办案,既不能为单纯追求办案数量而乱立案,也不能怕惹麻烦而不立案,有些案件在立案过程中就能协调解决了,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做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和要求,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已经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也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但是由于行政审判起步较晚,加之恰在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反映了一定的问题。
为此,仅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近五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统计为例,对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粗浅的分析,虽然一个基层法院的数据不具有代表性,但是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普遍意义。
(注:由于非讼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在制度设计、具体运作和性质上的明显不同,故非讼行政案件不作分析)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近五年来的行政诉讼案件为例,2000年至2004年10月份,该院受理行政案件573件,已审结532件(未结41件)。
其中2000年受理28件,2001年受理52件,2002年受理189件,2003年受理102件,2004年1-10月份共受理案件202件。
在结案方式上,审结的532件中撤诉248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3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9件,判决维持的38件,判决撤销的31件,判决变更的1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15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160件,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的2件,中止的2件,移送的1件。
从当事人的败诉率看,在所审结的532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为209件,败诉率为39.29.在案件类型上,以2004年所受理的案件为例,202件案件中涉及拆迁管理的3件,土地管理的128件,房产13件,工商2件,公安4件,规划管理1件,烟草2件,交通8件,人防4件,城管1件,其他36件,几乎覆盖了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在管辖上,2000年至2004年10月该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指定管辖的分别是2件、1件、1件、57件和128件。
在涉及群体诉讼方面,2000年至2004年10月份该院受理的群体诉讼分别是0件、0件、155件、48件和125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摘要: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自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
然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调解机制运作不畅等。
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调解机制正文:一、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一些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政府将一家公司的土地挂牌转让,但未经告知就将其交给了别人,导致该公司权益受损。
此时,该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当前行政诉讼程序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审理周期长、审核严格、程序繁琐等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诉讼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管,推动诉讼程序尽快结束。
3. 调解机制运作不畅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调解,既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调解机制运作不畅,导致纷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诉讼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行政诉讼,并做出公正、客观、公正的裁决。
2. 改善行政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问题,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公正、透明、规范的诉讼程序,优化办案流程,尽快结束诉讼。
其中,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促进流程自动化和电子化,提高效率,加快审理速度。
3. 健全调解机制诉讼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调解制度,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水平提高,增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的困境与破解
行政诉讼的困境与破解行政诉讼的困境与破解一、检视:行政诉讼的多重困境(一)从起诉角度看:收案数少、立案难纵向来看,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从1990年的13006件到20xx年的12.98万件,20余年间增长还不到十倍,且其间起起伏伏;横向来看,行政案件数量相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数量始终居于绝对下风,20xx年我国每万人中提起的行政案件还不到1件,但每万人中提起的民事案件却超过36件。
行政案件少固然与行政纠纷一直以来都不是社会纠纷的主要形态息息相关,但立案难确实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
行政诉讼立案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制度本身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成的极大限制;二是部分法院基于社会效果的考量将一些行政案件拒之门外;三是来自于外部的压力和干预对一些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产生不当影响。
(二)从审理角度看:上诉率高、审理难由于行政诉讼的自身特殊性等原因,行政案件上诉率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处在高位水平,相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明显偏高。
虽然高上诉率不能简单的用来衡量行政审判质量,但是从中可以窥见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度确实较大。
而且,必须承认,行政诉讼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某些环节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行政干预现象,这种干预的一种重要表象就是行政案件撤诉率较高,“其中原因固然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但其根本原因却是在强大的行政权力的阴影下,原告基于现实的利害考虑而做出理性而无奈的选择。
”(2)此外,很多行政案件本身往往带有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给司法处理增添较大难度。
(三)从执行角度看:息诉率低、执行难行政诉讼的执行难主要集中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划拨存款、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但实践之中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硬态度并进行强制措施,以致于在执行层面上的收效甚微。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行使不当行为的一种维权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和复杂性。
然而,如何在规范冲突中找到出路,成为了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与行政法规往往会产生规范冲突,例如,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抵触,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反或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二)同级法规之间的规范冲突同级法规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例如两个或多个同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行政诉讼造成了困难。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冲突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公布的概括性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
由于司法解释通常是根据判案经验或具体案件情况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也会给行政诉讼带来不便。
二、规范冲突的出路(一)以基本法律原则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基本法律原则,来解决规范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行政法规规定:“街头宣传需经政府同意”,两者存在规范冲突。
但如果我们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即优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能够解决该规范冲突。
(二)以特殊法律规范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特殊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发生冲突,通常会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
例如,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游车一族不得进入本市区”,而政府部门则依法扣留一辆游车。
此时,由于特殊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指向性,因此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扣留该游车是合法的。
(三)以解释性文件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解释性文件通常被视为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解释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摘要】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从引言开始,梳理了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民事诉讼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情况。
在分析了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与困境,通过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实践、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探讨了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和影响。
最后在结论中,阐述了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意义,提出了改善行政诉讼机制的建议,并强调了加强行政诉讼审判的规范性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规则、现状、困境、司法实践、立法、司法解释、发展趋势、意义、建议、规范性审判。
1. 引言1.1 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是指以行政主体为被告、以行政事务为标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对等。
一方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特有的效力,而另一方是普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其地位明显不及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的标的通常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合同的履行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益、人身权利等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较为特殊。
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还需要兼顾行政机关的行政依据、行政裁量等特殊因素,审判过程更加复杂。
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不对等、标的特殊和审判程序复杂等方面。
了解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1.2 民事诉讼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民事诉讼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些民事诉讼中的规则和程序被适用于行政案件的审理中。
这种应用主要是出于对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一致性考虑。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缺乏行政诉讼的专门程序和规则,需要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来适用,以保障当事人权利。
然而,当前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面临着以下困境。
一、适用范围模糊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则,需辨别适用民事程序还是适用民事法律规定,以及何种程度的适用。
如果将适用的范围过于扩大,会影响行政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行政机关的公益属性以及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因此,必须界定适用范围,避免给行政诉讼带来不良影响。
二、规则不完备民事诉讼规则是根据自然人、法人等民事关系所制定的规则,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公权力、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性质,因此,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过程中,难以完全覆盖行政诉讼中的案例。
例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在民事诉讼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就难以对这些程序进行规范。
三、程序难以执行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行政诉讼程序,需要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民事诉讼的各项要素,如起诉、答辩、证据审查、裁判等环节。
但是,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不同性质,可能导致执行起来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否能够由当事人提供,会对程序执行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当前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仍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例如,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规则,避免过度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
同时,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开审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程序的规范,以便于在程序执行中更好地执行。
另外,在行政审判中注重创立独立完备的行政判决理论,以更好地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摘要】目前,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日益密切,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现行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存在许多问题和困境,包括程序不适用、原则不符合等。
为改进这些困境,需要加强立法和司法实践,促进行政诉讼规则的独立和完善。
未来,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需要更好地体现公平、法治和效率的原则,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宪法保障的司法公正和效率相协调。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未来发展值得期待,将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规则、现状、困境、改进、方向、未来发展1. 引言1.1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深远影响的议题。
在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而民事诉讼则是指私人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多个方面。
行政行为往往会涉及到民事权益,例如征收公民财产、行政赔偿等,这就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公民的权益。
行政法律制度与民事法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会有重叠和交叉,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协调和统一。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区分和处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一种有机的结合,旨在实现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民权益的维护。
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的判决结果。
1.2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早已被广泛讨论,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共性和区别。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的特殊性需要特别的诉讼规则来保障其公正与效率。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是由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共同决定的。
法律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在本法中作特别管辖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原则。
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情况较为常见。
在异议不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案件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程序要求多采用了民事诉讼的规则。
在一些行政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益属于民事权益,因此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更为合适。
尽管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境。
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许多法律法规的空白和缺失。
在一些涉及行政裁量的诉讼案件中,法律未对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民事诉讼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不一致。
由于行政诉讼涉及的领域广泛、案件复杂,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对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认识和态度存在差异。
一些法院倾向于更多地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一些法院则倾向于更多地保留行政诉讼特有的程序和规则。
这种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导致了对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认识和应用存在一定的混乱和困惑。
程序繁琐。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可能增加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复杂性和审理周期,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在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案件中,常常需要进行举证、质证等程序,增加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和成本。
公民权益保护不足。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公民权益保护不足。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行政机关的特权性,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公民)常常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难以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可能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既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又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就特定的行政行为或无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就具体的行政行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有很大的差异。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逐渐与民事诉讼规则发生交叉,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也呈现出一些困境。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交叉和相互影响,因此在适用规则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关于诉讼程序的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有些案件是需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比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适用民事法律。
关于证据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也需要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这是因为证据是确定事实的有效手段,对行政诉讼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裁判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需要参照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来进行审理,这也是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交叉影响所导致的。
三、解决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对策在面对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困境和问题时,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
应明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和适用规则的划分,对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适用应有明确的规范,避免产生矛盾和混淆。
应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制定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和程序规则,保障行政诉讼的独特性和效率,同时也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证据的规则和审判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应引导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避免产生涉及民事诉讼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需求。
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及其出路
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及其出路
沙永梅
【期刊名称】《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行政诉讼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锐利武器.我国行政诉讼陷入困境,行政诉讼法形同虚设.本文详细分析了个中原因,为行政诉讼摆脱困境给出相应对策.【总页数】4页(P37-40)
【作者】沙永梅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J], 刘玉龙
2.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司法困境与出路 [J], 程琥
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J], 朱明月;李海央;唐璞
4.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J], 朱明月;李海央;唐璞;
5.困境与出路: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J], 姚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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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请司法机关确认、撤销或者改变的诉讼活动。
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则。
近年来,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和行政行为的增多,行政诉讼逐渐趋向于适用民事诉讼规则,这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境。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需要反思。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则通常是行政机关。
按照传统的行政诉讼规则,原告在起诉之后,由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确认、撤销或者改变的决定。
随着行政机关功能的扩大和力量的集中,行政诉讼逐渐趋向于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法院将行政机关的行为视为与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要求原告首先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的判决来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做法导致行政诉讼的独立性被侵蚀,行政机关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困境需要解决。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会导致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民事诉讼的程序较为繁琐,诉讼周期较长,而行政诉讼需要及时处理,因此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容易导致行政诉讼的效率低下。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常具有公共性和广泛的影响,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会导致产生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和诉讼费用,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
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和赔偿机制也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如果盲目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可能会导致权利主体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共利益的损害难以得到补偿。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困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独立性保护。
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手段,应当具有独立性。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独立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得一概而论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要加强行政诉讼特有的程序制度和赔偿机制的建立。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程序制度和赔偿机制,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社会需要进行特殊规定,不得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论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行为而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起诉方式。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和正常运转。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作了相关规定,主要由行政诉讼程序及裁判程序两部分组成。
其中,涉及到民事诉讼规则的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即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出庭证人的出庭、庭审程序的主持等环节规定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范围和情形。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问题之一就是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
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时很难判断是否属于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范围,特别是在一些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往往需要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才能确切界定。
此外,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与民事诉讼规则不完全相同的情形,如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事实证明等,这些问题也会给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带来一定困难。
另外,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还存在着诉讼代理的权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而代理人也有拒绝代理的权利。
在行政诉讼中,虽然有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却存在代理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例如,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选择的代理人要求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但是法院却因为种种理由而拒绝,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代理人的代理权利也会受到限制。
总之,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及困境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距等问题上。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明确适用民事诉讼规则的具体情形,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的培训和提升,以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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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诉讼的困境与出路【02】:行政合同诉讼构建的可行性
发表时间:2007-9-21 22:16:00 阅读次数:295
行政合同诉讼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将行政合同从民事合同中区分出来,并能锲入“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通道。
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界分
关于两者的区分,即便行政合同法理论较为发达的德法两国,也没有明晰统一的标准。
有的从法律效果着眼,认为发生行政法效果的合同为行政合同;有的从合同目的着眼,认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合同为行政合同。
有的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着眼,认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合同为行政合同。
这些学说都没能把握行政合同的实质。
因为,给付行政背景下的行政主体往往通过行政合同赋予相对人某种私法上的权利,如公产使用权、社会保障金等,而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行政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大多也与公共利益有关。
行政合同的界分应从合同内容入手,但以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作为区分标准,有信赖于公法与私法的二分。
在公法发达的法国,公私二分有宪法的保障,行政法上有公产与私产、公行政人员与私行政人员、公建设工程与私建设工程的详尽界定,有其可行性。
但在我国,从《合同法》和《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对行政合同的去留、公产保护的论争,就足以说明公私法二分的模糊。
行政合同的界定应避免陷入公法与私法的论争,界限的不清极易使“公法循入私法”。
行政的本质在于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以职权的运行作为标准,这正是便衣与平民的区别所在。
职权标准容易识别,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均有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授予相对人行使职权,或者签约本身就是行政主体的职责,即可判别为行政合同。
而且,行政职权大多能体现在合同条款上,或规定了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条款,或超越了合同法私法规则,容易识别。
本文认为,行政合同的界定应立足审判实务,力求划清界限,而不在于囊括领域。
理论界往往注重于行政合同的应然,而不考虑中国行政审判的实际。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必然存有大片灰色区域。
若参考外国立法将这些合同囊括入内,行政合同将丧失自足性,民事合同也将凭借该灰色区域侵入。
因此,为便于操作,《行政程序法》可从行政职权的角度界定行政合同的内涵,并列举没有争议的行政合同种类。
同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或行政合同司法解释,应从行政合同行为的角度,明确列举可诉的行政合同行为。
至于与私法合同相同或界限模糊的规则,如各种违约形态、缔约过失等,一定要排除在外,参照《合同法》即可。
2、行政合同进入行政诉讼的契入点
《行政诉讼法解释》不再局限于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也是行政主体利用职权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只是这种行政行为需要在法律限度内,体现相对方的意愿自治而已。
它与附款的行政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不过后者是经协商后而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
因此,行政合同诉讼的启动不存在问题,《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也将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而纳入行政诉讼通道。
但本文认为,行政合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是双方行为的载体,案由应定为“行政合同行为”。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行政合同与行政处分作为并列的两种可诉行为,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仅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行政合同应通过“行政合同行为”进入行政诉讼之中。
这样,既能体现行政合同诉讼的特色,又能避免循入民事合同诉讼规则。
当然,行政合同诉讼启动的“行为”标准不妨碍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全面审查。
这方面,行政赔偿诉讼值得借鉴。
国家赔偿在《民通意见》中也有规定,台湾地区还由普通法院审理国家赔偿诉讼。
而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为前提,因这一前提无法在民事诉讼中完成,从而确立了行政赔偿诉讼。
同理,行政合同诉讼也应先审查行政主体的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约性,再对合同效力与权利义务进行审查。
这样,既解决了行政合同诉讼的入口,还将使行政合同行为得到发展而完善《行政程序法》。
把好入口,是行政合同诉讼的关键。
行政合同行为的锲入标准,与行政合同诉讼的构建、审查模式、裁判形式均有紧密关联。
而且,行政合同行为又是行政职权的集中体现,界分与锲入的两个判别标准达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