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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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二、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金账户的设置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

三、关于预算单位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及结算成员单位相关账户的设置

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有关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在系统或单位内部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政策规定成立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核算机构的,应在加强管理、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开设相关账户。

(一)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设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所属结算成员单位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07.20

•【文号】财库[2009]101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

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9〕10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浅谈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浅谈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浅谈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是指中央财政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预算拨款拨付到预算

单位的指定国库账户,预算单位可以直接通过国库账户支取资金。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

预算单位需要按照国库支付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预算单位在接受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后,需要及时进行会计凭证的登记。预算单位根

据国库支付的通知,填制相应的预算收入凭证,将收到的资金确认为预算收入,同时填制

银行存款凭证,记录资金的存入情况。这是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第一步,通过及时的会计

凭证登记,预算单位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资金的实际到账情况,为后续的资金使用和报账提

供准确的会计数据支持。

预算单位在使用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库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的支

取和使用。预算单位在填制支出凭证时,需要明确填写支出的资金用途、项目和金额,并

在财务部门的审核下进行报销或支出。在填制支出凭证的预算单位还需要填制银行存款凭证,将支出的资金从银行账户中划出,确保资金的使用和支取符合国库管理的要求。通过

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预算单位可以及时记录和核实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合规使

用和归集。

预算单位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需要做好会计核算的信息披露工作。预算单位需要依

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其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预

算单位还需要主动向国库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接受国库管理部门的

监督和审计。通过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预算单位可以增强财务透明度,提升资金使用的合

2005—2012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汇编 .doc

2005—2012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汇编 .doc

2005—2012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汇编

一、编报范围

1.问:财政部门拨到企业(集团)等单位的款项,是否与以往一样编制经费差额表进行反映?如单位收到非本级拨款后向拨款的财政部门报送经费差额表,那么这与财政部门不能编制经费差额表的要求如何衔接?

答:2007年起,经费差额表由一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不再使用经费差额表。单位收到非本级财政拨款,如果拨款的财政部门已经将这类单位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则单位应使用经费差额表向其编报有关经费报表;如果拨款的财政部门未将这类单位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则单位不向其报送部门决算报表,财政部门也不应将其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二、填报口径

(一)基本建设资金

2.问:如果单位基本建设财政拨款未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如何在部门决算中反映?

答:2007年起,部门决算中基本建设资金填报口径明确为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资金。但单位如有基本建设预算财政拨款收支而未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部门决算中也应按基本建设资金填报相关报表。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对各项基本建设拨款,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等基础工作。

3.问:预算单位本年如使用以前年度非财政拨款资金结余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决算报表中怎样反映?

答:按照部门决算编报口径,单位结转自筹基建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收支数反映,不反映内部转账过程。对单位使用行政事业类资金上年结余结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应将该部分上年结余调整至基本建设项目年初结余,并据实列支。

讲授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讲授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五是服务科研单位成本控制等管理要求的需要。科研单位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同 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 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科研单位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 算有助于科研单位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 ,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 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指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一)关于《具体指引》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 鉴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已对服务财务报表编制的各类资产成本核算作出规范,《具体指引》基于财务 会计费用信息,主要规范服务于管理需要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对于科研单位而言,主要的成本信息需求 为成本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对外提供服务定价、绩效评价等。科研活动是科研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 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技术活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和试制产品 活动等非科研活动在科研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本指引综合考 虑实务需求,重点对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并规定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 流程和方法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
学习解读《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中央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综字128号发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第104号)和《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第121号)的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在银行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帐号是: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2490001540011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26100088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010801-42416

中央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负责。联系电话:

68552627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对本系统、本部门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和归并,并按规定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并于1997年1月10日前将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印鉴,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财政部审批和备案,未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帐户一律取消。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12.17

•【文号】财会〔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19〕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财政部

2019年12月17日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一、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

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财库〔2018〕9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

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8〕9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

(一)落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专业机构主体责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青年千人计划项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根据教育经费管理规律和特点,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管理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来华留学经费、出国留学经费,全部实行财

政授权支付。同时,中央高校基建类项目(含基本建设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在高校内部已建立完备内部控制体系的条件下,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中央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政府会计》试卷及答案4

《政府会计》试卷及答案4

《政府会计》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有关事业单位支出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B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现金支出

C事业单位专有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6类

D事业单位只有部分支出需要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2.下列有关预算结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属于财务会计科目的范畴

B实际业务中要分清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预算结余会计核算中的区别

C经营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是事业单位的专用科目

D“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用于核算不同级别财政核拨的资金

3.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调整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中,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的,按照批准调剂的金额应()。

A

借: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

B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

贷:财政拨款结转-归集调入

C

借:财政拨款结余-单位内部调剂

贷: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

D

借: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贷: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

4.下列有关“资金结存”科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资金结存”与财务会计的货币资金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相对应

B“资金结存”核算预算会计流入、流出、调整、滚存的“资金”

C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需要纳入“资金结存”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财库[2006]96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2006-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财库[2006]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

科研项目成本会计体系构建

科研项目成本会计体系构建

Fi nanci al management •财务管理

科研项目成本会计体系构建*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财经发展专项课題"政府成本会计体系构建研究一以科学事业单位为例"(编号:19SCB-049)。

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洪本云

【摘要】本文基于政府成本会计改革框架下,分析了目前预算管理制下科研项目成本面临的主要问题,探

索对科学事业单位中科研项目成本会计体系的构建,结合我国正在全面推广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绩效 评价中的成本指标,以期为加强科研成本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科研项目 成本核算 绩效评价 成本指标

—、引言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 政府财务管理水平和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2014

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

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启动了政府会计改革的 序幕,明确研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2018年中共中

央、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意见》,从运行成本、设置成本绩效目标、运用

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面,对政府成本提出了要求。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改革,强 调成本效益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改革,共同形成了

我国推行政府成本会计制度的政策背景。为了落实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全面实施绩效 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强政府成本核算工作,财政部

2019年出台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从

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和分配 等方面,构建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概念框架,搭建 了我国政府成本会计的雏形。但离单位实际应用尚 有一定距离,财政部也明确将进一步按行业研究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22

•【文号】财会〔2021〕33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

正文

本解释“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适用于2021及以后年度,“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适用于编制2021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适用于编制2022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会〔2021〕3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财政部

2021年12月22日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见附录。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编制问题浅析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编制问题浅析

况, 但 由于 会 计 报 表 附注 也 是 按 年度 编 制 的 , 因 此亦 无 法 及 时反 映 以前年 度 调整 事 项 。 ( 2 ) 无 法 及 时 反 映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归 集 调 入 的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和
财 政 补 助 结 余
在 新 事 业 单位 会 计 制 度 》 印发 前 , 上 级 主 管部 门归 集 调 入 的财 政 补 助 结 转 和 财 政 补助 结 余 是 通 过 如 下 方 式 核 算 反映的: 存 在 问题 关于 中央预 算 单位 财政 拨 款结 余 资金 归集 调 整及 会 计 1 缺 乏 反 映 固定 资 产 基 金 增 减 变 动情 况 的报 表 核 算 等事 项 的通 知 》 规定 : 在 行 政 、事 业 单位 会 计 科 目中分 在 现 有 的财 务 报 表 体 系 中 , 由于 ( ( 收入 支 出表 》 和 《 财 别 增 设 “ 4 0 5 财政 调 剂 收 入 ” 、 “ 4 2 0 财 政 调剂 收入 ” 一 级 政 补 助 收入 支 出表 》 不反 映 资 产 和净 资 产 情 况 , 因 此重 要 或 会 计 科 目, 核 算 预算 单 位 收到 财 政部 批 准 统筹 使 用 的财 政 拨 重 大 资产 的情 况仅 有 可 能 在 会计 报 表 附 注 中反 映 这 导 致 款 结余 资 金 , 并设 置 “ 调 剂基 本 支 出经 费 收入 ” 和 “ 调 剂 项 固定 资产 和 基 金 的增 减 变 动情 况在 会 计 报表 中没 有 反 映 , 会 目支 出经 费 收入 ”两 个 二 级 明细 科 目, 分 别 核 算 收到 调 剂使 计 报表 使 用者 无 法及 时掌 握相 关 信息 。 用 的基本 支 出结 余 资金 和项 目支 出净结 余 资 金 。 《 财政部 关于编制2 0 1 2 年 中央 部 门预 算 的通 知 要 求 而 ( ( 事 业 单 位 会 计制 度 规 定 : 取得 主管 部 门归 集调 入 事 业 单 位 加 强 国有 资 产 管 理 , 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 规 范 财政 补助 结 转 资 金 , 通过 “ 财 政 补 助 结 转 ”科 目核 算 ; 取 得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及 处 置 活动 。但 如 果 事 业 主 管 部 门归 集 调 入 财 政 补 助 结 余 资 金 , 通过 “ 财 政 补 助 结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

浅探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转结余科目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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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科 目, 其 中“ 事业结余” 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问除经营收 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即每期末将 “ 财政补助收入” 、 “ 上
级 补助 收入 ” 、 “ 附属 单 位 缴款 ” 、 “ 事 业 收 入” 、 “ 其他收入” 贷 方 余
额均转入“ 事业结余” 贷方 ; 将“ 拨出经费” 、 “ 事业支 出” 、 “ 上缴上
与上文讨论的财政补助结转账务处理方法相类似文章认为发生使用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补助结余的后续支出时仍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待年末再将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中使用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补助结余的部分借记财政补助结余贷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浅探新《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结转结余科 目的核算
转” 科 目中的 。
( I g 1 ) “ 财政补助结转” 科 目的年末处理
新《 制度》 对“ 财政补助结转” 科 目年末处理的举例讲得不是
很详细。新 《 制度》 中提到 , 年末, 完成上述结转后 , 应当对财政
补 助各 明细 项 目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析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将 符 合 财 政
级 支 出” 、 “ 销售税金( 非 经营 业 务 ) ” 、 “ 对 附 属 单位 补 助 ” 、 “ 结转 自 筹基建” 的借 方 余 额 均 转 入 “ 事 业 结余 ” 科 目的 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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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

等事项的通知

【标 签】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库﹝2008﹞78号

【发文日期】2008-11-18

【实施时间】2008-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

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二级明细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将“财政调剂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的贷方。如果某项目或某类支出同时通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两个来源安排,原则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优先确认和使用。

三、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一)调减结余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上交结余资金、注销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减少时,行政单位借记“结余”,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结余”或“事业基金”等,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

(二)确认财政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收入增加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进行该项账务处理的具体时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时,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三)负责归集和转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拨资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其他事项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等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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