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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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实效,现就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绩效评价各方职责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和财政部进行重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职责如下: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提出本单位绩效评价项目,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的事前自评和事后自评,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和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的有关意见,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中央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评价项目,对项目事前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项目管理等改进意见。

组织在部门内部或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财政部的职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设计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评价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进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23】37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3】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

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到达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到达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3、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4、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单位〕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

二、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措施1、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数额不能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局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处的根底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工程。

4、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工程,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上级专项资金结转超过两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预算股会同业务股室负责每年定期清理结转结余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实在压缩结转结余资金规模。

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大于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单位〕预算总额。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或已完成项目但剩余的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一)财政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收入大于支出的剩余资金。

(二)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按原用途在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核算(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核算制度,准确反映结余结转资金的规模和结构。

(二)对于财政结余资金,应在年终结算后,及时转入财政结余专户进行管理。

(三)对于财政结转资金,应在次年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并明确使用计划和期限。

四、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一)定期开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清理的重点包括: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因政策调整或项目完成等原因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

五、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收回(一)对于经清理确认无需继续使用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

(二)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项目。

六、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重新安排使用(一)收回的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

(二)重新安排使用的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七、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三)对于违规使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单位内部管理(一)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二)定期对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定义和分类财政资金结转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分为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是指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支出结转结余是指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结转结余。

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进行单独核算,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簿,准确反映结转结余资金的来源、用途、金额等情况。

在年末结账时,单位应当对财政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将当年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准确核算,并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四、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原则上用于弥补下一年度基本支出的资金缺口;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应当按照原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继续使用。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途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清理和统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的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进行清理。

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当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清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对于应当收回的财政资金,单位应当及时上缴。

六、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核心提示: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视野讯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2.27•【文号】财预[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盘活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收回统筹使用。

各部门应对一般公共预算以及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除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结余资金外,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收回。

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1.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13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14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各部门应于3月10日前,将填报的《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清理情况说明报财政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情况。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8•【文号】财库[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22•【文号】财会〔2021〕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本解释“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适用于2021及以后年度,“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中所属事业单位的确认”适用于编制2021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适用于编制2022及以后年度的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政部2021年12月22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参公单位应当根据其开展的经济业务事项,并结合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确定应当使用的会计科目。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专用会计科目见附录。

二、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财预[2006]48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财预[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相关科目设置(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设置。

为避免重复列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专门反映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科目,反映上缴国库但不列入当年预算的资金入库情况。

具体而言,在“110 转移性支付”类级科目下增设“11020 收回存量资金”款级科目,款级科目下根据需要设置“1102001 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1102002 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1102003 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等项级科目,项目科目下再设置“1102001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1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1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2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2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02003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3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3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目级科目。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二、定义与分类1. 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已批准支出预算但未支出的资金。

2. 结余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形成的资金。

3. 结转和结余资金分为以下两类:(1)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项目进度、采购周期等原因,确需跨年度执行的资金。

(2)不可结转资金: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因政策调整、项目取消等原因,不再执行的资金。

三、结转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合理预计结转资金。

2.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结转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执行。

3. 结转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原批准的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执行。

四、结余资金管理1. 预算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核实。

2. 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3. 预算单位确需留用部分结余资金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用于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支出。

五、监督检查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六、责任追究1. 预算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

八、结转资金的审批与使用1. 预算单位在申请结转资金时,应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用途、预期效果、时间安排等。

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科目

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科目

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科目
1. 预算结转,在新的预算编制周期开始之前,财务部门需要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哪些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这通常涉及到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和未来计划,以便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2. 结余科目归集,对于出现结余的预算科目,财务部门需要进行归集调整,将这部分资金重新分配到其他需要资金的科目或项目中。

这可能涉及到对预算编制进行修订,以确保结余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3. 调整预算执行计划,一旦结余资金得到归集和重新分配,财务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调整他们的预算执行计划,确保新的预算安排能够顺利执行。

4. 监控和报告,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科目之后,财务部门需要继续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向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便他们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作出相应决策。

总的来说,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科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财务部门和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沟通,以确保预算资金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5•【文号】财综字[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9〕103号1999年6月25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下同)管理,规范中央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归口管理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部门和单位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事务,包括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购领票据,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统一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归口管理。

二、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国务院批准。

中央部门和单位凡申请设立或变更政府性基金项目。

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律统一归口由中央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政府性基金票据,由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所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等管理工作。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并推动财政运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接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财政资金结余的概念及种类财政资金结余是指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未使用或未支付的资金。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财政资金结余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 一般结余一般结余是指财政预算收入超过支出的资金,也包括其他收入、异常收入等形成的结余。

一般结余应当通过预算调整和审议程序,划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2. 专项结余专项结余是指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的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结余。

专项结余应当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 基金结余基金结余是指由政府掌握或管理的特定用途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结余。

基金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三、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利用原则财政资金结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政策导向,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 透明度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产生、使用和处置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 法定性原则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和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公正的决策程序。

四、财政资金结余的管理措施为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结余,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结余预算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余预算计划,明确结余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确保结余资金按照计划合理使用。

2. 结余资金监管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核查结余资金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

3. 结余报告与公开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结余资金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

4. 结余处置程序对于一般结余、专项结余和基金结余,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置,经过预算调整、有关单位审批等程序,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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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
等事项的通知
【标 签】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库﹝2008﹞78号
【发文日期】2008-11-18
【实施时间】2008-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
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二、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405财政调剂收入”、“420财政调剂收入”一级会
计科目,核算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批准统筹使用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并设置“调剂基本支出经费收入”和“调剂项目支出经费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到调剂使用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二级明细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年终,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将“财政调剂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的贷方。

如果某项目或某类支出同时通过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两个来源安排,原则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优先确认和使用。

三、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一)调减结余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上交结余资金、注销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减少时,行政单位借记“结余”,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结余”或“事业基金”等,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

(二)确认财政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收入增加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进行该项账务处理的具体时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时,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三)负责归集和转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转拨资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其他事项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等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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