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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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提到得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就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得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得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得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得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得业务行为。
资金池得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就是通过集团内部得结算中心运作,二就是通过集团得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得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与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得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得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得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得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设立得结算中心就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与往来结算业务得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得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得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得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得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得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得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得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就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得利差收入。二就是向子公司收取得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得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得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得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就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得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得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得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就是子公司得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得具体情况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得法人地位,就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得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得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就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得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得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与便捷。简而言之,谁得钱入谁得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得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得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得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得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就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得利差收入。二就是向成员单位收取得贷款利息收入。三就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得一级证券市场得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得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得经银监局备案得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得涉税风险分析
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得资金池存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
(1)结算中心管理得资金池
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得观点:
①缴纳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得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得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得征收范围,而贷款就是指将资金贷与她人使用得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就是其她单位,只要就是发生将资金贷与她人使用得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就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就是不同得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得转移,也就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得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得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②不缴营业税
持这种观点得人认为:“资金池”只就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得一种方式,它与一般得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得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得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得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得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得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得“资金池”存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得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得申报与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税企争议最终得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得不确定性,本身就就是一块很大得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得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得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得“资金池”存款利息得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与罚款得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得资金池
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得存款利息,与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就是否缴纳营业税
无论就是结算中心模式,还就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就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得“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她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得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经营金融业务得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1)资金池得性质对扣除得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得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得各项存款利息支出与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得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数额得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