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时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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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时限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并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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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要明确两项内容:一是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
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是优化系统功能。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6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取消认证后,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又进一步明确,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范围扩大到B级纳税人。
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点评:税务总局精心组织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在进一步优化完善的过程中,于近日又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方便纳税人,科学、合理纳税减压解惑,规避涉税风险,减少企业损失,将纳税服务落到实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延伸阅读:
纳税人在上月申报期结束后第一日到当月申报截止期前2日可进行勾选确认发票,归属于当月申报期。
上月和本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期勾选、确认时间为上月16日到本月13日。
纳税人当日确认的数据,次日可通过“抵扣统计”查询到可抵扣数据(含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两类数据)。
但纳税人申报当天和申报之后,不得再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若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这部分勾选确认的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申报抵扣。
如果纳税人在当月14日或者15日申报,那么勾选确认的时限为上月16日到本月的13日,本月14日到本月15日无法再对发票进行勾选确认操作;如果纳税人在当月1日到13日间任意一天申报,那么勾选确认的时限为上月16日到本月申报日的前一天,如纳税人当月11日申报,那么勾选确认的时限即为上月16日到本月10日,本月11日到本月15日期间不得再对发票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因此,为避免损失,请纳税人确认当期所有发票全部勾选确认后,次日查询后再进行本期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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