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财政法制培训考察报告
2003年领导干部赴北欧国家培训考察报告
2003年领导干部赴北欧国家培训考察报告
一、背景
2003年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了贯彻落实中南海关于高层干部
赴北欧学习交流的指示,我作为该项目的一员,于当年8月份赴北欧国家进行培
训考察。在此次培训考察中,我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二、北欧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
北欧国家是欧洲最为繁荣的地区之一,其经济和政治制度颇为先进。在考察期间,我们参观了芬兰、瑞典、挪威三个国家的议会,了解了其政治体制、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对于经济体制而言,北欧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和医疗体系,实行高福利、高税收、高服务的经济制度,这也是国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原因之一。其发达的绿色经济模式以及环保产业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北欧国家的教育体系和文化
在考察的过程中,我们还参观了北欧国家的一些著名高校,与学术专家进行了一些交流。我们发现,北欧国家非常注重提高人民的素质和教育,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水平的提高十分重视。
此外,北欧国家的文化底蕴也很深厚,历史悠久,美术馆、博物馆、艺术院校等文化设施十分齐全。在留学生友好政策的支持下,北欧国家的文化交流活动非常频繁。
四、北欧国家的环境保护
北欧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环境保护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很高。在挪威进行的考察期间,我们参观了一些环保企业,并就其环保工作、标准进行了交流。同时,我们也了解了北欧国家在环保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如其在碳减排方面的贡献和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创新等。
五、结论
此次赴北欧国家的培训考察是对我的一次独特经历,不仅开拓了我的视野,也使我更深刻地了解和认识了北欧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和成就。从北欧国家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有益的东西,为我国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
告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
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
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2019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瑞典和芬兰是两个北欧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有着相似的特点。两国都具有稳定的经
济环境和强大的创新能力,是欧洲高科技行业和创新领域的重要一环。在企业债务重
组方面,瑞典和芬兰均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机制来支持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保障了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瑞典和芬兰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来支持企业债务重组。两国的破产法律和
债务重组程序都相对成熟,为企业提供了相对灵活的债务重组机制。在债务重组中,
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进行谈判,通过重新安排债务结构、延缓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
利率等方式来减轻负债压力。
其次,瑞典和芬兰政府通过金融支持措施来促进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金融危机和经
济衰退期间,两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措施,包括提供贷款担保、提供利息补贴、
降低利率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合作,
提供债务重组咨询和专业服务。
此外,瑞典和芬兰还注重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合并,以实现债务重组。两国政府鼓励
企业进行合并和重组,通过整合资源和优化经营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在合并和重组过程中,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审批程序的简化、税收优惠
和资金注入等。
总的来说,瑞典和芬兰在企业债务重组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了
债务重组的机会和条件。这些举措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负债压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需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反复
违约现象的发生。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近年来,基层自治已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为了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基层自治体制,我们前往德国、瑞典、法国进行实地考察与研究。本文将对我们的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
德国在基层自治方面已拥有数百年的历史和经验。在德国,基层自治体国际通常被称为”Gemeinde“。德国基层自治体制实行三级机构体系,分别是城市市长、
区长和乡镇长。城市市长是最高级别的机构,负责整个城市范围内的政府管理。区长则负责各个小区的管理和政策实施。而乡镇长则是基层自治的最末端,管辖的区域较小,但是数量众多。
德国基层自治体制非常完善和民主,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非常频繁。在整个基层自治体系中,居民委员会就像一个桥梁一样起到了沟通城镇居民和政府的作用。
除此之外,德国还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基层自治体制——砖墙 (Mauer)。德国砖
墙是意识形态上和人口上的边界,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传统的自治组织形式。在德国的许多中小城镇里,砖墙仍然是基层自治体制的主要依托,为当地的政治与文化活动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瑞典基层自治体制
瑞典是一个非常重视基层自治的国家,基层自治的地位与权利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实行了和德国相同的三级体系,分别是市、县和乡村。行政机构和政策工作主要由当地民选政府来处理。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非常民主和开放,民主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也非常频繁。
在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中,民主参与程序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在决策前,当地政府会开展多次公民咨询会议,让平民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尊重和听取。这样,瑞典的基层自治体制就增强了平民百姓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
瑞典,作为北欧的一个国家,以其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廉洁的政府和先进的政治制度而闻名于世。其中,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是该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瑞典议会督察专员主要职能的详细阐述。
一、督察专员的设立背景与目的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瑞典政府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决定设立议会督察专员。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督察专员的选任与独立性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通常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他们独立于政府,只对议会负责,这使得他们能够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此外,督察专员在任职期间享有较高的待遇和地位,这也为他们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督察专员的主要职能
监督政府行为:督察专员的首要职能是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这包括监督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督察专员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对其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调查违法行为:如果督察专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或其官员存在违法行为,他们有权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可以涵盖贪污腐败、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等多个方面。在调查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采取询问证人、搜查证据等多种手段,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XXXX年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可编辑).doc
XXXX年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可编辑) 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情况报告在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德国ICON咨询公司的协调下**年月日至月日民政部组团赴德国、瑞典和法国进行了考察。
这次考察是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自该项目执行近年来中国派出的第一个赴欧洲考察的团(组)。
代表团成员的选定是民政部与项目办公室协商进行的具有多样性。
民政部内既有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也有教育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人事教育司)还有具体实施项目单位的代表(民政部培训中心)地方上既有试点省的代表(辽宁、云南)也有非试点省的代表(贵州、青海)。
项目办公室对这次考察活动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代表团启程前项目办公室专门安排一天会议时间(月日)介绍欧共体、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的有关知识介绍德国地方政府的体制及其运作程序向代表团成员提供了一些介绍法国、瑞典国情的中文材料从而为在欧洲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帮助。
在欧洲期间除了旅途时间外我们先后在德国工作了天在瑞典工作了天在法国工作了天最后又从法国返回德国进行总结和评估。
在德国我们参观了波恩附近的SwistalMiel农场向农场主详细了解他参与社区事务及其农业生产的情况观摩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所属波恩市的社会民主党党内提名波恩市市长候选人的提名大
会访问了座落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布吕尔市的联邦公共行政管理学校了解了德国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访问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内政部听取有关德国联邦制、地方自治运作情况的介绍访问了特罗斯多夫市与市长候选人、党派领袖等见面了解该市即将开始的选举程序、选举组织管理等情况。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简易版
The Short-Term Results Report By Individuals Or Institutions At Regular Or Irregular Times, Including Analysis, Synthesis, Innovation, Etc., Will Eventually Achieve Goo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简易
版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
的考察报告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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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
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
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
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
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
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
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
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
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根据委局的安排,我于9月9日至9月29日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赴瑞典培训团就“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培训团在瑞典期间,先后走访了瑞典议会监察署、司法部及大法官办公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检察官办公室、经济犯罪调查局、警察署,瑞典政府雇主委员会,以及卡尔斯塔德市政府等单位,与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听取情况介绍、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瑞典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了解。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拓宽了视野,启发了思路,收获很大。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收获和感受概述如下:
一、瑞典廉政建设取得的基本成效
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腐败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倍受世人的称道。
一是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买菜做饭全由个人自己承担。工作时间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车。工作时间以外,国家对政府高官和内阁成员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政府官员与老百姓过着一样的生活。
二是腐败发案率较低。瑞典政府非常透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员的腐败机会很小,但风险却很高。据介绍,瑞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低,每年只有几十件左右。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和商业贿赂,数额也比较少,普通公务员极少发生腐败案件。
三是制度约束严格。瑞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把廉洁自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来约束每位公职人员的行为。要求公职人员要树立公正性、可信性、透明度、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不能“下不为例”,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
瑞典公务员能力建设及启示
瑞典公务员能力建设及启示
瑞典有效的公务员能力建设,与其独特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开公平灵活的录用制度,突出人本、实效的培训机制。健全有效的保障、流动和约束机制密不可分。
瑞典,912万人口,面积449964平方公里,在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廉洁行政、科学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许多方面都走在国际社会前列。瑞典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其有效的公务员能力建设密不可分。独特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提供了良好平台。
瑞典的行政管理体制,既有西方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政府分级管理。在瑞典,有三级政府,即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全国公务员约157万余人,其中,中央有24万余人,省级有36万余人,市级96万余人。瑞典中央政府机构分散在全国各地,由司法部、外交部、国防部、卫生与社会事务部、财政部、教育与研究部、农业部、环境部、企业能源与交通部、性别平等部、文化部、劳动部、行政事务部等13个部组成,部下面设署,共有250个署。省长由政府任命,市级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省、市均有较大的自主权:三级政府的职责非常明确,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外交、军事与国防、公安、对外贸易、海关、中央税收、移民事务、金融货币政策、高速公路建设等事宜;省政府主要负责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宜,如医疗卫生、道路维修、自然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税收等;市政府主要负责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环境卫生、基础教育等。三级政府几乎没有重叠的职责,没有重叠的机构,也就没有了由职能交叉产生的推诿扯皮现象。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为其政,协同配合。
在促进竞争中监管市场价格维护公众利益——对瑞典、挪威、比利时价格监管培训考察报告
懿 一 体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 府 将 逐 政
步 减 少 商 接 管 理 价 格 的种 类
从 以 兰 州 的 情 况 看 , 观 宏 经 济 管 理 人 体 |s 过 类 似 的 发 占经 = I 展 阶 段 , 然 各 国 的 时 间有 前 有 虽 后 , 大 体 都 经 历 了 一 个 多 世 纪 但 的 摸 索 。 一阶 段 是 从 自由 市 场 第 经 济 向 国 家 对 经 济 进 行 必 要 的 价 格 监 管 培 训 团在 瑞 典 消 费者 协 会 听取 介 绍 控制 转 变 ; 二 阶段 是从 国家对 第
控 市 场 价 格 的 目的 。 威 《 争 法 》 定 , 何 企 业 的 挪 竞 规 任
市 场 ・ 份 额 不 得 超 过 一 定 比例 , 得 擅 自并 购 , 有 不 任
何 企 业 不 得 有 任 何 价 格 串通 的 意 思 表 示 ,否 则 均 属
违 反 《 争 法 》 行 为 。 竞 争 法 》 明 确 规 定 , 一 个 竞 的 《 还 在 区 域 内不 允 许 只 有 一 家 企 业 经 营 , 在 经 济 布 局 中鼓
出 不 同 的 特 点 。l 9 年 以 前 , 格 监 管 以 支 持 氽 、 90 价 l 发
救 济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 根 据 价 格 要 指 数 的 变 动 作 m 相 应 调 整 , 府 政 担 心 主 要 商 品 价 格 变 动 影 响 最
他山之石善借用——瑞典、俄罗斯社会救助制度考察报告
他山之石善借用——瑞典、俄罗斯社会救助制度考察报告马红薇;郭春华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6(000)002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马红薇;郭春华
【作者单位】陕西省法制办;陕西省民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2015年11月初,陕西省法制办、民政厅组成考察团应邀考察了瑞典、俄罗斯的社会救助工作及立法情况。现将考察感受和受到的启示报告如下:
(一)瑞典
瑞典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这一时期,由于宗教权力高于世俗权力,教会的救济作用非常明显。在19世纪中期政教分离后,社会救济交由各级地方政府实施。1763年,瑞典颁布《救济法》,规定各镇当局对贫困人口提供救济,可以征收济贫税,以保障救济所需的费用。1847年,瑞典颁布《济贫法》,主要为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和孤儿提供救济。1871年,瑞典颁布新《济贫法》,试图减少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并于1918年进行修改。此时的救济制度多强调个人责任,受救济者需要偿还所得的救济,获得救济也需要以放弃一些权利如选举权为代价。1957年,瑞典颁布《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法》,认为国家对社会成员负有保证基本生活的责任,提供帮助的对象主要是儿童和妇女。1982年,社会服务法代替社会救济法,包括现金补贴和老年、学前儿童、残疾人关怀等形式的救济和补助。
在瑞典,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准的家庭;二是没有参保或者不够资格领取失业保险的人;三是因疾病、残疾或者抚养孩子而陷入困境的人。
按照救助对象划分,社会救助包括老年补贴、残疾人补贴、伤残人员家属补贴、儿童健康补助、失业津贴等内容。
德国、瑞典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情况考察报告
0万欧元以下的 , 各成员国可以在本国内进行采购 。 其三 ,平等待遇原则 。即所有服务提供机构应享有 额在 2 在信息获得 、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招投标程序等各方面的 关于 门槛 值 的 规 定也 体 现 了 欧盟 的 相 关规 定 从 注重 经 济
完 全平 等 和 一致 的 待遇 ,如 为确 保 潜在 服 务 提供 机 构 对 性 向尽 量鼓 励竞 争转 变 的过程 中一 种价 值平 衡 。
经济学院等 1 6家 机 构 ,代 表 团 成 员 就 政 府 采 购 的 法 律 采取 “ 指令”形式对成员国的政府采购进行规范 。指令
框架 、委托与采购流程 、采购合同、资金管理、竞争管 对于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但是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手段则
2 8/ 中国社会组织 / 购买服务
由成员国作出选择 。欧盟通过指令 的目标在于在欧盟范 其法律中都有关于招标程序选用方面的严格规定 。例如 围内增加政府采购程序和活动的透明度 ,促进成员国之 瑞典规定 , 采购公告信息从发布到投标不得少于 5 2天 , 间货物和服务的 自由流动以及改善竞争条件 。所以指令 谈判程序 中通过预选最后确定与其进行谈判的服务提供 确定了三项原则: 透明度原则 、 非歧视原则和竞争性原则 。 机构不少于三家的条款无不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德国是 联邦制 国家 ,地 方在立 法、财 政方面具 有 其六 ,非歧视原则 ,禁止所有基于地域因素与本地
瑞典国有企业调研报告
瑞典国有企业调研报告
瑞典国有企业调研报告
本报告在考察瑞典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对瑞典国有企业的管理原则、管理架构和手段、公司治理结构等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应借鉴瑞典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管理水平。
瑞典国有企业调研报告
一、瑞典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
瑞典目前有55家国有企业,其中41家由国家独资拥有,14家国有持股。瑞典工商部直接负责管理42家,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可持续发展部、外交部负责其他13家国有企业。但是在涉及国有企业所有权政策和董事会任命方面,由工商部统一负责。
国有企业的行业分布多样化,既有电力、采矿业,也有歌剧院,既有房地产,也有博彩业。国家也是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最大的股东。国有企业在其所属行业一般都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
瑞典国有企业总共雇佣了约19万人,其中63%是瑞典人。近年来瑞典国有企业境外雇用人数有所增长,2005年末达到69052人,瑞典最大的国有企业瑞典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雇员占74%,北欧航空境外雇员占79%。
瑞典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据估计,国有企业总价值约6750亿克朗。2005年,瑞典国有企业总产值为3,113亿克朗,同比增长8%,占当年全国GDP(26730亿克朗)的11.6%。瑞典电力公司则是其中的主力,占国有企业税前总产值的44%。2005年,瑞典国有企业利润总额为633亿克朗,作为国家代表的瑞典财政部获约270亿瑞典克朗的分红,占政府行政总支出约3.1%(2005年财政总支出8643亿克朗)。
2005年,瑞典政府国有企业管理开支2650万克朗,其中710万克朗用于购买服务和官方报告。政府总开支约占国有企业总价值的0.004%(国有企业总价值估计为6750亿克朗)。2006年上半年,瑞典国有企业总营业额1718亿克朗,税前利润363亿克朗,净利润278亿克朗,同比增长44%。
英瑞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考察报告
英瑞俄城市行政管理模式考察报告
作者:杨兴红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09期
2011年7月,笔者有幸随团赴瑞典斯德哥尔摩、英国伦敦、俄罗斯圣彼得堡就城市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考察学习。通过实地考察和听取讲座,并与瑞典国家公务员委员会、英国公共管理学会、俄罗斯普希金学院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深受启发。
一、三个国家城市行政管理的基本做法
三个欧洲国家城市风情各异,仪态万千,但其城市管理依法而治,延伸着历史和文化传统,蕴涵着浓郁的人文内涵,体制完善,井然有序。
1、通过立法和管理权限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城市管理职责。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起草有关法律,并提供城市建设和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在立法上,国家主要规定城市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城市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就其所管理的事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法制健全,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城市。三个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加强对城市的行政管理。英国议会是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城市管理权。主要法律有:1947年制定1990年全面修订的《乡镇规划法》、1988年的《住宅法》,另外还有《土地征购法》和《土地补偿法》。
瑞典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瑞典公民都很守法,城市管理都井井有条,体现出现代化的管理水平。如在城市交通中,司机让行人的事例天天可见。只要见到有红绿灯路口,当地司机一定先让行人过马路。凡是禁令停车的地方司机肯定不敢停车否则会被重罚。在考察沿途,开车的司机遵规守矩,印象深刻。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XXX个)和地方级(8,000多个)。在德国,1,XXX万居民的巴伐利亚(Bavaria)州有2,XXX个市镇,XXX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Brandeurg)有1,XXX 个市镇,XXX万居民的汉森州(Heen)有XXX个市镇,XXX万居民
的撒克斯尼亚州(Saxonia)有XXX个市镇,XXX万居民的莱登撒
克逊(Niedersachsen)州有1,XXX个市镇,而XXX万居民的柏林(Berlin)本身也是一个市镇。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
州共有XXX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XXX个人口超过XXX 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XXX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国家政权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XXX个)、市镇级(Municipality,XXX个)。在瑞典,全国总人口只有近XXX万,但市镇建制却有XXX个,平均每个市镇有居民30,XXX人,大的像
2019年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
报告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体制格外关注。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体制,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
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一级可由乡;4人在学校食堂工作,负责每天准备160份餐食;3人在幼儿园工作;3人在托儿所在半工。
镇政府既代表国家对公民办理某些行政手续(如户籍、选举、普查等),又自主行使地方职权。镇长提醒我们说,在镇政府的地方职权中有两项尤为重要:一是城镇规划,政府通过规划来实现领土整治,维持农业经营,保护自然景观,把握城镇发展;二是提供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服务,如饮用水、市镇警察、幼儿园、小学校等。此外,镇政府还根据自身的能力情况,在社会救济、支持经济发展、发展体育文化、支持社团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不管是联邦制的德国,还是单一的瑞典和法国都它们都强调:市镇行使自治权力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在德国,市镇
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市镇政府。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动事务,市镇政府不得拒绝,但市镇政府如认为州政府侵犯了市镇政府的权力,可以依法到宪法法院控告,以寻求公道。在法国,中央政府更是通过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等三条途径,对市镇政府进行监督。根据介绍,法国每年都有“不听话”的市镇议会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报纸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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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财政法制培训考察报告(一)
编者按:2010年9月9日至27日,条法司司长杨敏率领北京、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条法司共15位培训团成员,赴瑞典就财政法制建设情况进行培训、考察。瑞典培训期间,先后访问了瑞典财政部、中央银行、国家债务局、地方自治联合会、卡尔马市政府、特诺哈坦县财税局、诺雪平县审计署,15位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给培训团进行了专题讲解,并请斯德哥尔摩大学著名经济学家、瑞典财政政策委员会主席拉斯·卡尔马福斯(Lars Calmfors)教授和副主席伊娃·奥斯卡松(Eva Oscarsson)教授就瑞典财政经济情况及财政政策委员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讲座。本刊将分3期刊登考察报告,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瑞典的基本情况
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部,领土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居民约930万人。首都斯德哥尔摩为瑞典最大城市,人口77.1万。哥德堡(G?teborg)为瑞典第二大城市,人口48.5万.马尔默(Malm?)为瑞典第三大城市,人口27.1 万。比尔霍尔姆(Bjurholm)为瑞典最小的市政区,只有2500位居民。
瑞典为单一制国家,由中央、20个省和290个县(市)三级政府组成。中央政府的职责包括外交政策、公共秩序、高等教育与研究、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和转移支付等。省的职责包括: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健康和医疗保健、地区发展;根据自愿,负责支持文化活动、公共交通等。县(市)的职责包括:根据法律规定,负责社会服务、学校、空间规划、卫生和环保、垃圾收集及废物处理、救援服务、水和污水处理;根据自愿,负责休闲活动、文化、住房、能源、工业设施、公共交通等。在省的支出中,卫生保健占了绝大部分,公共行政、文化、教育、社会保护等总计不到5%。在县(市)的支出中,教育占42%、社会保障38%、公共行政8%、文化5%、商业服务4%、民事保护2%、社区发展1%。
瑞典为君主立宪议会制国家.国王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但不具有实际权力。议会(Riksdag)是最高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共有349名议员。议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等.
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欧盟事务大臣、司法大臣、移民大臣、外交大臣、国际发展与合作大臣、贸易大臣、国防大臣、健康和社会事务大臣、老年保健和公共卫生大臣、社会保障大臣、财政大臣、地方政府与金融市场大臣、教育大臣、高等教育和研究大臣、农业大臣、环境大臣、企业和能源大臣(由副首相兼任)、通信大臣、融合与性别事务大臣、文化大臣等20个大臣[1]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受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内阁下设首相办公室和行政事务办公室及外交部,司法部,教育和研究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国防部,农业、食品和渔业部,环境部,企业、能源和通信部,融合与性别事务部,就业部,文化部等12个部[2]。首相办公室指导并协调政府各办事机构的工作,并负责瑞典的欧盟政策.在政府各办事机构内部,行政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方法和行政程序的制定、财务管理、雇员事务、信息技术、培训、图书馆、档案、对各委员会的服务和其他内部服务、内部和外部信息管理等。
瑞典各部都很小,各部都有自己的职责领域,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负责拟订政府事务草案、并准备需要由政府决定的议题。每个部下设若干机构,目前有近390个机构。政府下属的各机构负责法律和政策的具体实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并负责执行,各机构受部的控制较弱,内阁或分管大臣原则上都不能决定该部门对具体问题的决定结果.内阁或分管大臣只能通过法律和政策、拨款指令、资金分配、任命高级官员和决定组织形式及结果管理等来指导政府各机构的运行。
二、瑞典财政部的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瑞典财政部通过履行经济稳定发展、保证充分就业、保持价格稳定、实现高增长和稳健的公共财政等职责,实现议会和政府设定的经济政策目标。
瑞典财政部有470名雇员,平均年龄约为40岁,50%是女性,95%是非政治性的职员,10%具有管理责任,25%具有行政事务责任,65%具有决策执行责任,大多数职员为经济学家、律师或者社会科学家。
瑞典财政部设有两个大臣。财政大臣安德士·博格(Anders Borg)的职责范围包括:经济政策、国家预算、财政立法和关税、欧盟内的经济合作。地方政府与金融市场大臣梅茨·奥德尔(MatsOdell[3])的职责范围包括:金融市场、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财政、省行政委员会、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政策、住房问题、公共采购法等.
瑞典财政部下设预算司、经济事务司、税收和关税司、金融市场和机构司、公共行政司、国际司、法律秘书处、信息司、协调和支持司。
预算司负责中央政府活动的预算政策及财政管理,包括公共部门和欧盟的预算跟踪、支出预测的审核、经济的长期结构性问题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经济事务司通过监控、分析和预测国内和国际经济,承担经济政策责任,包括对公共财政进行估算、分析社会中各项资源的分配、提供经济政策建议、参与欧盟与经合组织的经济政策合作等.
税收和关税司负责税收、关税、人口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的立法等,包括公司税、增值税、资本税、消费税、关税、国际税收、税收政策分析和机构治理、个人税收和社会投入等。
金融市场和机构司负责金融领域的立法和发展情况监测,包括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证券市场、国债政策、货币政策等。
公共行政司负责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政策和地方政府事务,包括控制和组织中央政府各部门、负责中央政府人员编制、中央政府职业养老金、欧盟和国际统计、地方政府立法和财政、省行政委员会、住房问题、公共采购法等.
国际司负责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包括瑞典与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的关系,欧盟与欧盟财政经济大臣理事会问题的协调,监控、分析国际经济政策的发展等。
法律秘书处作为财政部及其领导层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服务的律师,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法律和其他法令的提案、负责财政部档案管理和公共采购等。
信息司负责对内对外宣传财政部的工作信息,包括内部传播顾问、管理政府各办事机构的外部网站[4]和内部网[5]、安排研讨会和考察访问等。
协调和支持司的职责范围包括:战略规划制定,内部预算,安全防范,人事及工资管理,卫生防护和工作环境,财务和行政管理,信息技术,办公场所和用品,预算协调、财务管理和机构管理,中央政府财产管理,外部人事问题等。
三、瑞典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
瑞典预算的法律规定除《宪法》、《议会法》有原则性规定外,《国家预算法》和由政府制定的有关预算的法规(条例),对预算制度和预算程序有详细的规定,适用于公共部门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宪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财政权力,如该章第2条规定,国家资金只能用于议会确定的用途.第3条规定,议会批准下一预算年度的国家预算,确定国家收入的概算,规定用于特定用途的拨款,此类决定并入国家预算.第5条规定,对于正在执行的财政年度,议会可以通过一项追加预算,对国家岁入重新概算、改变原拨款,并规定新拨款。第6条规定,政府应向议会提交国家预算议案。第10条规定,未经议会授权,政府不得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任何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