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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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医疗安全讲座

主讲人:内蒙古律师协会民商常务理事内蒙古医学院客座教授

内蒙古务达师事务所主任

张孝全

二零一二年八月

第一部分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从医生的职责说起

医疗纠纷从一般民事纠纷的角度考虑,是医患双方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的争议,对构成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赔偿发生的争议等。(广义)

狭义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特点:

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当事人。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主要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其躯体和精神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3、医疗纠纷的主观方面有过失和非过失之分。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医疗纠纷的客观方面是指医疗纽约发生于医疗服务提供者为患者提供了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医患之间已产生了医疗卫生

法律关系。

二、医疗纠纷的成因

(一)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定的职业事故,《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害的事故。”

2、医疗差错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申虽有一定过失,给患者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未达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程度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根据给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医疗差错一般可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1)一般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一定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对病人的健康也无不良影响。如护理人员在给患者用某种药时过量,但病人未感到痛苦,也无不良反应。(2)严重医疗差错。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痛苦,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误伤临近血管,造成大出血,由于补救及时,尽管对患者健康和治疗有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但延误了治疗时间与治疗效果。这种情况属于严重医疗差错。

区别严重医疗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任何影响的属一般医疗差错。

(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1、医疗意外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不可预料和不可克服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主观过失所致,而是其他原因或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导致患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术中猝死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只要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导致以上情况的发生,都属于医疗意外。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料、防范和抗拒的。还比如水灾、旱灾、火灾、虫灾、地震等到自然灾害,战争、游行、示威、罢工、政府更迭、国家解体等人为事件和社会事件,它们都可能引起患者人身健康受损的发生。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防范和避免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患者因疾病危重、体质特殊,术中或术后,患者的呼吸循环骤停或其他重要器的功能衰竭,术后发生重要器官栓塞,继发出血;由于创伤和炎症的后续作用,而发生术后脏器粘

连及残余脓肿,虽然给病员造成一定危害,但这是医务人员难以避免和防范的,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属于术后并发症。

3、患者不配合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由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而产生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不良后果。如拒绝检查、拒绝治疗、私自乱用药等,此类情况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患者或其家属负主要责任,而于医务人员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4、患者及家属对医疗行为及后果的误解

第三部分医疗纠纷的预防及处置(医疗安全)

根据近年来所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类型、原因及医闹性质的程度,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加强医院的管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供医院领导及所有医务人员参考。

一、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和医生执业的准入。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严格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

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第八条规定,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九条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必须严格执行。

2、医生执业的严格准入。《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生执业证分为执业医生执业证及执业助理医生执业证,实习医生无权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对进修生、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实行严格管理,不能离开带教老师单独进行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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