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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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一、前言

为有效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以指

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工作。

二、总则

1. 标准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

3. 目的:准确划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标准,确保其功能、服务、设施

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要求。

三、基本原则

1. 法律合规原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人本关怀原则:注重提供全面、温暖、人性化的服务,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尊严

和隐私。

3. 综合服务原则:提供全面、多元的帮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4. 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公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四、基本要求

1. 配套设施:救助管理站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宿舍、洗浴设施、医疗设施、饮

食厨房、会议室、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设施。

2. 安全防范措施:救助管理站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人

身和财产安全。

3. 人员配置:救助管理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社工人员,

以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服务。

4. 服务内容:救助管理站应提供包括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的

服务,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

5. 全面记录:救助管理站应按照规定,对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的信息记录和登记,建立档案,便于后续管理和跟进服务。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6.07.24

•【文号】民发[2006]118号

•【施行日期】2006.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1 总则

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为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权益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为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合理配置设施设备,并制定相应的绩效目标。

首先,机构的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面向遭受虐待、滥用、育权剥夺、失去父母监护或其他危害的未成年人群体,他们需要的服务和保护与一般机构不同。设施设备配置应包括以下方面:

1. 住宿设施:机构需要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所,保证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设施应配备宿舍、卫生间、洗浴设施、储物柜等。

2. 学习场所:机构应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学习的场所,设备应包括课桌、椅子、图书等,以满足学习的基本需求。

3. 娱乐设施: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娱乐设施,包括室内外游戏场所、电视、音响等,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娱乐需求。

4. 心理辅导设施:未成年人可能经历了各种创伤和困难,机构应配置心理辅导师、心理辅导室等设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治疗。

5. 医疗保健设施:机构应配备医疗设备和药品,建立健全的医疗保健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绩效目标的制定应与上述设施设备配置相对应,以提高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具体的绩效目标可包括以下内容:

1. 住宿设施绩效目标:保证住宿设施的使用率,及时维修和更新设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住宿环境安全舒适。

2. 学习场所绩效目标:提高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和学习兴趣,设立学习目标和评估机制,确保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

3. 娱乐设施绩效目标:提供多样化的娱乐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降低他们的离退转换率。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生活安全而设立的机构,其设施设备的配置直接关系到救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了确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的绩效目标的达成,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安全性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设施设备配置应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为首要目标。例如,应配置完善的安全措施,包括闭路监控系统、智能门禁系统、防火设施等,以确保机构内的未成年人不受到外界威胁和伤害。

2. 舒适性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提供一个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设施设备的配置应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包括卫生间、休息区、学习区、娱乐区等。此外,还应配置适当的家具和床具,以提供良好的居住体验。

3. 合理性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合理配置,满足日常救助保护工作的需求。例如,应配置餐厅、厨房、洗衣房等,以满足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同时,应配置教室、图书馆、娱乐设施等,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4. 可持续性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设施设备配置应考虑到其可持续性。例如,应配置节能设备、水资源管理设施等,以减少对环境的

影响;同时,应配置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的设施,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长期使用的可行性。

5. 可访问性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设施设备配置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不同需求群体的特殊需求。例如,应配置无障碍设施,以满足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同时,还应配置临时性的隔离设施,以应对可能需要隔离护理的疾病或流行病等情况。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绩效目标

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

长远发展。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未成年人面临着生活困境,需

要得到帮助和保护。因此,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

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1. 住宿设施

在救助保护机构中,住宿设施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设施应该满足未成

年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并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住宿设施应

该包括卧室、洗手间、浴室、饭厅等。

2. 学习设施

未成年人在救助保护机构中不仅需要得到生活上的帮助,还需要得到

学习上的支持。因此,在救助保护机构中应该配备学习设施,如图书馆、电脑室等。

3. 娱乐设施

娱乐设施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非常重要。这些设施可以让他们放松心情,减轻压力。因此,在救助保护机构中应该配备娱乐设施,如游戏室、音乐室等。

4. 医疗设施

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也需要得到关注和保护。因此,在救助保护机构

中应该配备医疗设施,如医务室、药房等。

5. 安全设施

在救助保护机构中,安全是最重要的。因此,应该配置安全设施,如

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

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绩效目标

1. 提供优质服务

救助保护机构的绩效目标之一是提供优质服务。这包括满足未成年人

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学习和娱乐支持、关注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等方面。

2. 促进未成年人发展

救助保护机构的另一个绩效目标是促进未成年人发展。这包括提供学习和培训支持、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心和自尊心等方面。

3.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救助保护机构的最重要的绩效目标之一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这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尊重他们的意愿和意见等方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16

•【文号】建标[2008]174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民政部负责编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11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

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

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

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

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

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

1. 引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最为脆弱和无助的群体之一,需要社会的特殊关怀和

保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利益,建设一个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提出一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标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

展。

2. 机构设置与组织架构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机构

应设立明确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负责未成年人护理、教育、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3. 人员编制与素质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与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对未成年人有足够的关爱和热爱,能为其提供专业化、

友善化的服务。

4. 机构设施与空间布局

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独立的会议室、交流室、专用的接待室和休息室。为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机构应设立未成年人接待区域,

保证未成年人在机构内得到安全保护和专业照顾。

5. 专门设施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教育培训、康复医疗和心理咨询等设施,并提供一站

式服务,满足未成年人在学习、康复、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6. 随时响应和救助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该有健全完善的应急救助机制。无论是对自然灾害、事故、家庭

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事件应该能够快速做出反应。保护机构也应有电话热线和在线咨询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可以随时得到急需的支持和帮助。

7. 信息和教育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议题的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利益保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是为了保障无家可归、孤儿、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机构。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以下是关于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一些要点。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场地应当选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地方,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建筑物应当经过严格的结构设计和建设,确保抗震、防火和防盗的能力。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宿舍、餐厅、教室、医务室、活动室等。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保证他们的日常生活质量。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他们应当具有儿童保护、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健康管理、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这些制度和流程应当能够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最后,儿童福利院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支持和公益活动。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支持,为儿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总之,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只有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儿童福利院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民政部起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

民政部起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
《 解释》 还对党员领导 干部插手干预工程 建设 , 给党 、 国 家和人 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 较大损失 的行为 ; 或者未 造 成较大损失 , 给本地 区、 但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 的行为 , 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释》 獬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 —
《 解释》 1 ,0 0余字 , 共 5条 3 0 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
北京市财政局表示 ,wenku.baidu.com目前 , 北京 的预算编制是依据 国家预算收支科 目来进行的。下一 步为细
化预算科 目, 有益于公众理解 , 将对 收支
科 目进行调整。 明年 , 到 北京将进一 步细 化公开 内容 ,从 目前 的一级科 目细化到 款级科 目,让公 众能够看 到具体项 目的 花钱情况。 同时 , 财政部 门将把全市 的预
算单位全部进行 梳理 ,在与市人大常委
会协商后 ,力争 明年将更多单位的预算 情况纳入人代会 审议 ,并在审议后对公
众公开。 — — 新 京 报
公 民 导刊 2 1 6 00・
民政部起草流 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
近 日 , 民 政 部 传 来 消 息 , 浪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条 例 从 流
济 因素 。 一些 未成年人 因贫困外出务工 , 务工不着或被骗后流 落街头 。 二是家庭 因素。 家庭结构发生变化 、 家庭教育失当 , 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

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对于来站求助的未成年人,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2、对于直接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报请市民政局送儿童福利院安置。

4、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5、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6、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危急重症病人、精神病人,开具介绍信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带病情稳定后再进站接受有关救助。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1、总则

1.1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机构。

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1.5 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照顾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未成年人。

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1.7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术语

2.1流浪未成年人——系指十八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解决生活问题的未成年人。

2.2 身体状况——系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外在体貌特征、精神状况、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包括明显外伤、肢体残疾、严重抑郁、躁动不安、智力障碍、行动困难和疑似罹患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内容。

2.3 护送来站救助保护——系指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4 特殊饮食需要——系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的营养搭配、种类和加工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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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表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表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点儿(平方米/床)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计算。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平方米/床、平方米/床和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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