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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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2008]17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6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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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一、前言为有效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以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工作。

二、总则1. 标准名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

3. 目的:准确划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标准,确保其功能、服务、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要求。

三、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2. 人本关怀原则:注重提供全面、温暖、人性化的服务,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尊严和隐私。

3. 综合服务原则:提供全面、多元的帮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

4. 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公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四、基本要求1. 配套设施:救助管理站应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宿舍、洗浴设施、医疗设施、饮食厨房、会议室、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设施。

2. 安全防范措施:救助管理站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人员配置:救助管理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社工人员,以提供全面的帮助和服务。

4. 服务内容:救助管理站应提供包括食宿、医疗、就业、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服务,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

5. 全面记录:救助管理站应按照规定,对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全面的信息记录和登记,建立档案,便于后续管理和跟进服务。

6. 数据统计与报告:救助管理站应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编制相关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救助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建议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对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评估标准: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对救助管理站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3. 频次和形式:定期进行评估,如每年一次的综合评估,以及突发事件、投诉或举报的专项评估。

流浪乞讨救助站建设标准

流浪乞讨救助站建设标准
室内外活动场地
诊疗室
财务室
门卫室
安保警务室
处置室
档案室
库房
设备用房
8.窗地不低于1:7,可在紧急状况下从外部开启防护栏
9.室内圆角方柱,插头插座有保护措施
10.内饰环保、温馨、实用、易清洁。建筑外观色调明快、简洁大记、标识清晰
接待大厅
男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心理辅导室
观察室
办公室
洗衣房
消毒室
女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多功能室
隔离室
会议室
厨房
观察室
特殊受助人员宿舍(含卫生间)
流备注
四类
接待用房
78.6M2
生活用房
26.84M2
活动用房
(不单设)
医务用房
(不单设)
管理用房
(不单设)
附属用房
(不单设)
1.配金属探测器
2.有呼叫系统
3.周边设监控
4.防护可变风向吸顶电扇或分体空调
5.消防等级不低于2级
6.房间防滑,有特殊人群防护装置
7.床位采用单层床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2015-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2015-05-10-修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报批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4)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5)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备 (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附录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9)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1)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安全。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一次或分期实施。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1. 引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为了保护、救助和关爱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而设立的机构。

为了保证中心的工作得以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工作制度。

2. 中心宗旨中心的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为他们提供心理、教育、医疗、康复等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3. 未成年人接收与入住3.1 家庭背景调查对于需要接收的未成年人,必须进行家庭背景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教育状况、社会环境等,并编制详细的报告。

3.2 入住条件未成年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入住中心:年龄在18岁及以下;处于需要救助保护的困境中,包括但不限于家庭问题、受虐待、走失或无法找到监护人等;经过入住审核并获得相关批准。

4. 中心职责与权利4.1 保护权益中心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教育权利、医疗保健等。

4.2 心理辅导与教育中心将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帮助未成年人恢复自信、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鼓励他们继续学习。

4.3 医疗保健中心将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4.4 托管和监控中心将对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托管,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和照顾,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5. 工作制度5.1 工作时间中心将根据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以确保中心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5.2 岗位职责中心将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序进行。

5.3 工作流程中心设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操作要求,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4 考勤管理中心将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出勤和请假流程,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5 培训与评估中心将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中心的工作质量。

6. 纪律与奖惩6.1 纪律要求中心将明确纪律要求,包括工作纪律、服装要求、言行规范等,以确保工作秩序和职业道德。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守则.doc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守则.doc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制度为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对于来站求助的未成年人,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2、对于直接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流浪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接回,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报请市民政局送儿童福利院安置。

4、对于单位、个人护送前来求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接待人员应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交接表》,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若系痴、呆、傻未成年人,护送人员应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

5、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6、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危急重症病人、精神病人,开具介绍信直接送定点医院治疗。

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或送定点医院治疗,带病情稳定后再进站接受有关救助。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建立《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7、对于未成年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4.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二.接待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2.对于来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

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是为了保障无家可归、孤儿、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机构。

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以下是关于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一些要点。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和建筑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场地应当选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地方,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

建筑物应当经过严格的结构设计和建设,确保抗震、防火和防盗的能力。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齐全。

包括但不限于宿舍、餐厅、教室、医务室、活动室等。

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保证他们的日常生活质量。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他们应当具有儿童保护、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和支持。

此外,儿童福利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健康管理、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这些制度和流程应当能够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和合理的对待。

最后,儿童福利院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支持和公益活动。

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支持,为儿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总之,建设儿童福利院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只有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儿童福利院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健康、快乐的下一代。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3.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 (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
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未成年人救助站升级改造方案

未成年人救助站升级改造方案

未成年人救助站升级改造方案一、前言。

咱这未成年人救助站啊,就像一个小小的避风港,可现在呢,咱得把这个港湾打造得更温馨、更实用,让那些需要帮助的小天使们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支持。

二、现状分析。

1. 空间布局。

现在救助站的空间有点乱,就像个大杂烩似的。

玩耍区、休息区、学习区啥的混在一起,小孩子们活动起来不方便,而且感觉很拥挤。

2. 设施设备。

好多设施都老旧啦,像那些小床,有的摇摇晃晃的,看着就不安全;学习用的桌椅也是缺胳膊少腿的,孩子们想好好学习都难。

娱乐设施也少得可怜,就那么几个破玩具,孩子们都玩腻了。

3. 人员配备。

工作人员数量倒是有一些,可有时候忙起来就像热锅上的蚂蚁,顾得了这头顾不了那头。

而且专业人员也不够,像心理咨询师啊,能真正陪孩子聊天、开导他们的人不多。

三、升级改造目标。

1. 打造一个舒适、有序的空间,让孩子们在救助站就像在家一样自在。

2. 更新设施设备,让孩子们的生活、学习、娱乐都有更好的条件。

3. 优化人员配备,提高服务质量,真正给孩子们全方位的关怀。

四、具体改造方案。

(一)空间布局改造。

1. 功能分区明确化。

休息区:设置温馨的小卧室,每个卧室按照不同的年龄和性别来划分。

小床要换成那种结实又可爱的儿童床,铺上柔软的床垫和漂亮的床单。

房间里再放个小衣柜,让孩子们能把自己的东西整齐地放好。

学习区:打造明亮的教室一样的空间,摆上新的桌椅,按照孩子的身高来调整桌椅高度。

还要有个小书架,放上适合不同年龄段孩子阅读的书籍,从童话故事到科普读物都要有。

娱乐区:这可是孩子们的欢乐天地。

要有个小型的室内游乐场,像滑梯、海洋球池、秋千之类的。

另外再设一个手工制作区,放些彩纸、剪刀、胶水等工具,让孩子们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心理咨询区:这个区域要安静、私密。

放几个舒服的沙发和柔软的抱枕,墙上可以挂些让人放松的画。

在这里,心理咨询师能好好地和孩子们谈心。

2. 公共空间优化。

把救助站的大厅改造成一个多功能的公共空间,白天可以是孩子们的活动场地,晚上放上大屏幕,就可以变成小电影院,给孩子们放放动画片或者适合他们看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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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表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表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点儿(平方米/床)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计算。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平方米/床、平方米/床和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

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

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

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

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

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

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

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

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

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

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

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

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

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

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

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

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

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

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 万。

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

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

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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