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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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鄂劳社办发[2008]113号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政府确定今年7—9月份在全省范围内打一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

为配合此项工作,我们将五项社会保险的最新政策规定、参保办法汇总编印成宣传提纲,请你们组织协调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为宣传。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的制度。

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社会保险的目标是“全员参保、应保尽保”。

三、我国法律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包括社会保险条款。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具有非盈利性,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

商业保险则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一项险种,参加保险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愿,商业性人身保险具有以盈利为目的并趋于利润最大化的性质。

二是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履行了法定缴费义务,就能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且同一社会保险险种每个劳动者只能参加并享受一份。

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之上的,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而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又要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上涨因素,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商业保险则是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高低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五是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的管理,是以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不仅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而且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商业保险则是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按照保险业行业规定,按合约履行给付义务,不涉及社会服务问题。

五、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

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

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由个人缴费。

失业保险: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

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由个人缴费。

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保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参保缴费。

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保缴费。

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程序
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缴费额——缴费
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然后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缴费登记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办理缴费注册登记是建立征纳关系、了解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基本情况的主要手段。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15日内,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登记。

办理缴费注册登记主要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建立征纳关系。

九、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
缴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养老20%、失业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6%左右、1%左右、1%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参保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养老8%,医疗2%、失业1%(其中农民工个人不缴失业保险费)。

工伤、生育个人不缴费。

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十二、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8-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十三、缴费基数高低,无关紧要吗
有人认为只要按时缴费,缴费基数的高低对退休费影响不大,这是不正确的。

举例说明:有甲、乙、丙三名职工同在省直参保,都是生于1948年10月,1968年同时参加工作,同于2008年10月退休。

由于某种原因,自1996以后,甲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300%缴费,乙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费,丙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经过计算,甲职工月养老金为2466元,乙职工月养老金为1547元,丙职工月养老金为1326元。

由此可见,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退休待遇的高低。

十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到下列处罚:
(1)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目前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尽快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并从申报当月起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按规定的缴费年限和费率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由新录用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有关个人身份、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同以前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用人单位缴费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

个人帐户由三部分组成:(1)按规定比例记录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2006年1月1日之前按规定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十九、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没有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历,一直是自谋职业,如从事个体经营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退休年龄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否则不能办理提前退休。

二是缴费条件:即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十、职工退休后享受哪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的待遇主要有:1、基本养老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城镇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费
和抚恤金;3、遗属困难补助费。

城镇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遗属困难补助费。

二十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二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是怎样规定的
《湖北省关于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的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本文下发前已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参保时,应按规定补缴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二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如何参保
《湖北省关于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1995年底前已被聘用的人员,本文下发时仍与聘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6年1月至本文下发前聘用的人员,应补缴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的个人账户规模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文下发之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月开始参保。

二十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入民办非企业前原已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未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十五、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六、对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允许多头参保。

对已重复参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参保人员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接续到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

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应转移合并,对不同时间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除保留其个人所选择的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外,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对同一时间内重复缴费的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不允许多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多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给其中一份养老金,对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二十七、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2、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

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3、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这类人员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保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劳动者,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起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不补缴则不记个人账户。

5、补缴均以历年本人实际工资总额(在对应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为基数。

6、从其他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流动到现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参保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后,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

在原单位未参保的,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则应按本办法,从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月开始补缴;如果是当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则应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补缴。

7、从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开始,按本办法补缴。

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符合《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

二十八、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未参保或参保后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是否允许职工到个人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未参保的,职工可按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已参保拖欠养老保险费的,暂不能到个人窗口接续缴费,应先由单位补缴齐原欠费后,职工可到个人窗口接续缴费。

二十九、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诊治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三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十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十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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