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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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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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第31条)
(二)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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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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