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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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植根与成长始于上世纪20年代。1979年,中国第一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我国的兴起。但由于整个行业刚起步,组织结构并不完善,其在业务空间、市场定位、操作规范、治理结构等方面一直存在问题。因此自1982年以来,信托业经历了六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目前已逐渐形成规范性的业务运作。信托业资产也于2012年突破7万亿大关,成为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但随着信托业近年的飞速扩张,其风险也日益突出。近期信托市场负面新闻不断传出,兑付风险隐现。“高风险”和“治理整顿”再次成为当前整个信托行业的关键词。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信托业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简要分析,找到防范与化解我国信托市场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信托;信托风险;风险防范与化解
我国信托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一、我国信托市场现状
(一)信托的定义与特点
信托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1、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它是最重要的特征,基于此项特征,信托行为可以灵活地处理公益事务及其他特殊业务。
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指信托行为能够有效维持受益权的稳定性,免于遭受委托人、受托人的债务追偿。
3、有限责任。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二是对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本身偿还,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财产不受追偿。
4、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明确了信托财产所孳生的相关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即信托财产的收益与信托财产本身具有同一性。
5、信托财产的追及性。信托财产存在的形式由一种转化为另一种,而受益人始终对不同形式的信托财产拥有受益权。这就是信托财产的追及性。
(二)我国信托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机构,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到1936年,实有信托机构11家,还有银行兼营信托机构42家。当时这些信托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信托存款、信托投资、有价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保管信托、特约信托、遗产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没有可能得到发展。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实行改革措施,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并存、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和多种流通渠道,财政分权,企业扩权,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发生了变化,这对资金的运作方式和供求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经济体制的变革呼唤多样性的信用体制的形成,金融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形式开始发展。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揭开了信托业发展的序幕。自1982年至今,由于信托业的不规范经营,国家对信托行业先后进行了六次清理整顿,如表1
所示。
表1:信托业六次整顿情况
历经六次整顿,信托行业高速增长,从2004年的1635亿元攀升至2012年末7万亿元,规模增长近38倍。其中2004—2011年期间年复合增长率达到62%,超过保险业总资产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体量金融子行业。各信托机构进入积极增资净资本的做强做大时代。
二、我国信托市场风险分析
信托市场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类。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而引起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与信托行业或公司的单一行为不当引起的风险。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而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是来自企业和行业外部的,是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是任何单一的企业和行业都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具体来讲,我国信托行业面临的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出台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信托制度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信托投资标的、投资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变化等而带来的风险。信托市场的政策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托行业本身的政策变化,另一方面来自于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市场及其环境的
政策变化。
首先从信托行业本身的政策变化来讲,由于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时间较短,信托制度尚不完善,信托市场的政策法规和政府监管行为的变化,都会带来信托市场的不稳定性。
其次从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市场来讲,政府对某些行业如房地产市场、矿产资源市场的制度和政策及监管行为的变化,都将间接影响信托市场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根据整个经济形势的需要改变某些行业的战略部署,制定出新的法令或规章,出台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场发展的政策,从而改变相关市场原先的运行轨迹。一旦出现政策风险,几乎所有相关行业信托都将会受到影响,这就属于系统风险,不可以被分散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信托行为中信托市场各主体因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生效文件中约定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一般来讲,信托市场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在信托贷款、资产回购、后续资金安排、担保、履约承诺等交易过程中,借款人、担保人、保管人(托管人)等交易对手不履行承诺,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当前信托市场的信用风险体现于信托参与主体是否有道德上的行为品质和遵守法律政策性法规的行为准则。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或利率波动而导致的对金融工具的资产价值产生负面波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股票价格、债券价格等波动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所投资资产损失的风险。如投资于债券市场信托,当由于市场利率上升或者由于非常规性风险造成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时,此类信托会面临相应的市场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如雇主纠纷、个人失误、内外部欺诈、营业中断、意外事故等。雇主纠纷是指公司雇员合同及员工工作状况不良带来的风险事件。个人失误是指在执行、交割及交易过程管理中,由于交易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等引发的风险。内外部欺诈是指内部人员或外部第三方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的行为。营业中断是指由于软硬件错误、通信问题及设备老化等导致的暂停营业风险。意外事故是指由于灾难性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形资产的损失或损坏。
5、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