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 普通法 制定法 定义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即⼤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影响最⼤的是前两者。
普通法(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普通⼈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说,⽐如你约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为约翰法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按照约翰法例来办)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陆国家那样的成⽂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
在英国、美国、⾹港和⼤多数英联邦国家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普遍使⽤的法律体系。与建⽴在条例基础上的⼤陆法系不同的是,普通法庭的决议来源于程序,也就是说,以前的法庭决议。⼤多数境外⾦融中⼼都把普通法系作为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基础。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法。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诉讼当事⼈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国王不胜其烦,将⼀些案件交由枢密⼤⾂去审理.枢密⼤⾂遂根据⾃⼰的良⼼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套新的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衡平法就是在⼤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运⽤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形成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些不⾜之处⽽产⽣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样,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律发展历史中两种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始于公
元11世纪,源自于当时的法庭裁判和地方风俗;而衡平法则是在普通法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用于满足当时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特殊需求和诉讼问题。
英国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法庭,一开始只是在解决特定案件时裁定的判决,并没有正
式的书面记录,更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款。传统的普通法以案例为基础,法官根据以往的类
似案例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做出裁定并形成判例,这些判例又成为了普通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通用的法律规则和标准,形成了一
个固定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具体地讲,普通法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通过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决。普通法没有明确的立法过程,而是通过法庭的裁定来解决
案件。这种体系的优点在于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具有很强的柔性和实用性。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它并不适用于解决一些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情况,并且过多依赖过去
的裁判结果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僵化。
衡平法的发展和特点
衡平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普通法上建立起来的。衡平法所处的领域相对狭窄,主要是一
些无法通过普通法来解决的差异情况,比如财产分配的公平分配问题。衡平法通常在普通
法适用的空白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之处,同时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了英
国法律的体系。
在一些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有显著的不同之处。普通法是一种基于案例发展的法律
体系,它的强大和灵活性在于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但对于必须立即解决的紧急问
衡平法_普通法_制定法_定义
衡平法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
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
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
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
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
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
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
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
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
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
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
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引言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国际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律领域的从业人员和学者来说,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深入探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含义、起源、特点以及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
一、普通法的含义与起源
1.1 含义
普通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以判断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并试图通过创造法律先例来解决不同案件之间的相似问题。普通法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1.2 起源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当时国王多为了加强集权而颁布一系列法令。这些法令由于各种原因难以普及,因此法官们开始以判断类似案例的判决为依据,而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二、普通法的特点
2.1 依据判例
普通法的最大特点是以判例为依据,即以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使得普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为后续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基础。
2.2 司法判断权
普通法在判决过程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受严格的法条束缚。这种司法判断权的运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3 遵循先例
虽然普通法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尽量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避免对相同情况作出不一致的判决。
三、普通法的应用
3.1 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应用。在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体系从12世纪开始形成,并在其殖民地逐渐传播。美国的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同时又根据本土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发展。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1. 概念的定义
衡平法(Equity)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正与公平的追求,以弥补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它是一种基于道义、公正和良心观念的司法原则,旨在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特定案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
衡平法起源于英国,最早是由国王任命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判断来解决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普通法体系之外的特殊司法制度。
2. 重要性
衡平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2.1 补充普通法
普通法主要依赖先例和判例来解决案件,但有时候这些规则不能涵盖所有情况。这时候,衡平法就发挥了作用,通过灵活运用道义、公正和良心等原则来填补普通法无法解决问题的空白。
2.2 弥补不公正情况
由于普通法受限于规则和先例,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衡平法则可以通过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来纠正普通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2.3 保护弱势群体
衡平法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特别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当普通法难以提供足够保护时,衡平法可以通过考虑社会公平和道义原则,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
3. 衡平法的原则
衡平法有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3.1 平等原则
衡平法要求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应该给予相同待遇。这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类似情况下的人应该受到相同对待,而不受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3.2 公正原则
公正是衡平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审判者在处理案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和道义,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判断。
3.3 灵活性原则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加灵活。它不受固定规则和先例的束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法律规则,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目标。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英国普通法制度的一部分,也被称为“公法”或“衡平法”。这种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了现代英国法律的基础。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体系,没有明确的立法文本,而是以司法判例和法院判决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司法判例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和解释来作出决定。
衡平法主要关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法庭中的“大君王理论”,即国王是上帝的代表,负责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实施。衡平法专注于处理一些普通法无法涵盖的特殊事宜,如遗嘱、离婚、儿童监护和知识产权等。
在英国,制定和修改普通法衡平法的权力主要掌握在议会手中。议会可以通过法律来修改或废除衡平法的某些规则。同时,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判例来发展和改变衡平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总的来说,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一种基于法官判例和法院判决的法律体系,以公正和公平为核心原则,由议会和司法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和修改。
衡平法名词解释
衡平法名词解释
衡平法是指在处理矛盾冲突时,通过寻找折衷的平衡点来达到双方的满意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理、平等、和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在法律领域中,衡平法是指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原则,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权衡各方利益和权益,寻找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衡平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在明确法律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矛盾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衡平原则做出裁决。
衡平法的具体操作包括:寻找案件中各方的诉求和利益,了解案件的具体背景和原因,裁判员或仲裁员应积极倾听各方的陈述和意见,明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深入考虑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以及权衡各方的利益和权益,最后根据衡平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衡平法的运用可以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如劳动争议、民事争议、商业争议等。在劳动争议中,裁判员可以平衡劳方和资方的利益,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判断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调整工资待遇。在民事争议中,裁判员可以平衡原告和被告的权益,依法判断责任大小,确定双方的补偿和赔偿。
衡平法的目的是通过公正合理的判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衡平法具有灵活性
和适应性,能够根据特定的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运用。同时,衡平法也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官裁决时应当权衡双方的权益,尽量追求公正和合理,而不是主观个人情感或偏袒一方。
总之,衡平法是一种法律原则和方法,通过权衡各方利益和权益,寻找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为解决矛盾冲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原则和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同时也为公民和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合法维权的渠道。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普通法
概念
所谓普通是相对于特殊而言,具有“共同”、“普遍”、“通行于全国”的意愿。
从普通法的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其他四种含义:①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②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③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④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
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
摘要: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
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 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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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衡平法普通法制定法定义
equity
英国自14 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
源之一。14 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
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 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 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 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 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引言
衡平法是一种司法决策原则,用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平衡不同利益和
权益之间的冲突。它是一种基于公正和公平原则的方法,旨在确保司
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衡平法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本文将对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进行详
细阐述。
二、概念
1. 衡平法的定义
衡平法是一种司法决策方法,通过权衡不同利益和权益之间的关系,
寻求最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它强调对案件相关方利益的全面考虑,并尽量避免任何一方利益受到不当损害。
2. 衡平法与正义
衡平法与正义紧密相关。它追求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保护,并试图在
不同利益之间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通过权衡各种因素,包括事实、证据、道德价值观等,以达到最佳解决方案。
三、原则
1. 公正原则
公正是衡平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司法决策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
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利益。他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权衡各种因素,并作出符合公正原则的决策。
2.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对待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人或事物应一视同仁。在衡平
法中,法官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他们不
能因为个人偏见或其他非法因素而对某一方进行歧视。
3. 适度原则
适度原则是衡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司法决策在权衡不同利益
时寻求适度和合理的解决方案。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避免过
于偏向某一方利益或过于偏离公正和公平。
4.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衡平法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权衡不同利益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并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均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使用的法律制度,两种制度各具优点,在不同背景下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下面为大家简单解析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
普通法是源于英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以案例为基础的判例法,即判案例可以被后续类似案例作为“法律先例”,从而指导团体在类似情形下做出决策。这种法律制度通常比较注重个案的实质,以判定法律的内容和主张为首要目标。
而衡平法则是起源于大陆欧洲的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平衡、客观、公正。衡平法的前提是法律不仅仅是破坏行为的结果,还是社会过程的产物。衡平法更为重视过程和透明度,法律的落地需要经过多次审查和仲裁才能得到最终的结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法律的方法和判断标准。普通法法律制度关注先例、判例,重视个案,主张通过具体案件积累并完善法律规则体系。而衡平法则更注重思想的平衡、理性的公正,强化法庭对案件处理的权利,从而保证明确表述法律规范,使法律做到具有公正和平等的质量。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普通法和衡平法在不同的地方都各具优势,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流程。现在有一些国家这两种法律制度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深入理解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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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equity
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为简化司法制度,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
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
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
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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