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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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

财务部 刘继雄

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1 利用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的不同进

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捐赠过程中,由于捐赠的对象和捐赠的途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不同,因而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可以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1:某企业某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和竞争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8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在捐赠总额不变时,企业有如下几种捐赠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做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通过国内非营利性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公益性图书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等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是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或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各捐赠方式的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a.由于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准予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应纳所得税额=(500-80+80) 25% =125(万元)

b.此项捐赠可在12%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500 12%=60(万元)

由于捐赠额80万元大于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80+(80-60)] 25%=110(万元)

c.此项捐赠可在10%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500 10%=50(万元)

由于捐赠额80万元大于捐赠扣除限额50万元,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80+(80-50)] 25%=112 5(万元)

d.此种方案,其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符合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500-80) 25%

=105(万元)

比较以上几种捐赠方案,企业捐赠的对象和途径不同,所承受的税负就不同。方案d比方案a要少纳所得税125-105=20万元,选用方案d捐赠,现金流出最少,企业获利做多,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是较为合理的捐赠方案。因而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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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途径的对象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样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进行的捐赠可以是实物形式,也可以是现金形式,其捐赠的形式不同,税收的负担也不尽相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而企业捐赠现在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到底选择哪种捐赠形式对企业有利,可使企业少缴税金,下面以一个案列说明。

例2:某企业某年打算向外捐赠,捐赠价值为100000元,该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案。

一是向外捐赠现金100000元,属于可扣除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且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

二是向外捐赠公认价值相当于100000元(为不含税价值)的商品,其对应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1800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税法规定,两方案的现金流出计算如下:

a.方案1:由于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100000 25%=25000(元)

全部现金流出数额:

100000-25000=75000(元)

b.方案2:由于是实物捐赠,按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缴纳增值税:

100000 17%-11800=5200(元)

c.由于是实物捐赠在扣除限额内,可予税前扣除。实际上少缴所得税(100000+17000) 25%=29250(元)全部现金流出数额: 100000+5200+11800-29250=87750(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方案(a)比方案(b)有利,企业的现金流出数额为87750-75000 =1275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应是企业较为合理的选择方案。因而一般情况下,选择以现金的形式捐赠要比实物的形式捐赠对企业有利,既能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又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口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马钢研制高效节约型建筑用钢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效节约型建筑用钢产品开发及应用研究∀项目,在马鞍山钢铁公司启动实施。

此项目是安徽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共建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是提升钢铁产品研发能力,实现我国建筑用钢的生产工艺优化与技术升级,推动钢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科研项目。马钢是我国重要的建筑用钢生产基地,具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原始创新能力,在一些关键技术和产品上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这次承担这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马钢将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确保项目如期达效。据介绍,仅以低成本处理技术生产400M Pa螺纹钢筋为例,单位产品由于减少合金加入量可节约成本60元/,t全国0 8亿t钢筋中50%采用该技术,一年可为钢铁企业降低成本24亿元。(本刊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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