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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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简称“本校”)。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校是一所合法依法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第三条机构宗旨本校的宗旨是培养学生多方位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为社会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学生的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

第四条办学目标本校的办学目标是通过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课程设置本校的课程设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求,提供与职业技能和知识相关的各类培训课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管理组织结构本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行政部等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

2.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并代表学校对外沟通。

3.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的设计、开发和管理,并监督教学质量的提高。

4.招生办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负责招生宣传和招生信息咨询。

5.行政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校董事会成员校董事会由校长、教务处主任、行政部主任等组成,校长为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校董事会职责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并通过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

2.监督学校的运行情况,保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3.审议并通过学校的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审核工作。

4.选聘和任免校长及其他主要职位人员。

第九条校长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并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改革。

3.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促进校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4.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和协议,对学校的经济事务负责。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培训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明确招生、培训、考核、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一、总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个人素质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培训机构。

三、设置标准(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办学场所1、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X年。

2、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

3、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与培训规模相适应,教学用房应当采光良好、通风良好。

(三)师资队伍1、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格证书。

2、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四)教学设施设备1、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2、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线上培训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五)办学资金举办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X万元。

四、审批登记(一)申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场所证明、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计划等。

(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五、培训内容与课程(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封建迷信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人才,推动我国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培训、特定领域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本机构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本机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本机构校长办公室是校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各类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部本机构行政部是全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现代化体制的构建,制订和实施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行政流程改革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部本机构教学部是师生教学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各类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资源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本机构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日常收入支出管理、会计账目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事部本机构人事部是人事管理的中心部门,负责制定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合理薪酬体系、员工培训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考核本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各类培训课程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评估,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评估本机构定期内部管理评估,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市场竞争力评估本机构积极开展市场竞争力评估,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公信力,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培育良好的市场信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一、机构名称本机构名称为:培训学校。

二、宗旨和目标本机构旨在为广大学员提供高质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要求。

我们致力于为学员提供实用的技能培训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帮助他们在职场和社会生活中取得成功。

三、法律依据本培训学校依照《民法通则》、《教育法》、《非学历教育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

四、办学资质及许可本培训学校已经取得了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办学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五、课程设置本培训学校将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学习需求,开设多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课程。

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软技能培训、兴趣爱好培训等。

详细的课程安排将在学期开始前公布。

六、招生与学籍管理1.本培训学校将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进行学员招生。

2.学员在报名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3.学员入学后,将获得本培训学校的学籍,并享有相应的学习和服务权益。

4.学籍管理工作将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学籍变动管理、学员出勤管理等内容。

七、师资力量本培训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团队。

教师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员特点,采取多种灵活的教学方法,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八、学院风采本培训学校将积极组织学员参加各类学术、文化、科技等活动,拓宽学员的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并鼓励学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九、学员权益保障本培训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学员享有公平公正的学习、考试和评价机会,学校将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并及时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十、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本培训学校将制定完善的收费标准,并在招生时向学员公示。

学员缴纳的学费将用于购买教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和提升教学质量。

对于因学校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员,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退费。

十一、章程修订本章程修订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并经相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二、筹设营利性学校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二、办事事项名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四、申请的受理窗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镇(街)宣教办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教育局六、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场地和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规定,教育机构校园占地面积要求不少3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货币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1万册以上;教育机构教学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0年。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聘请符合任职条件规定的校长和教师。

校长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本科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4人,且都要具有教师资格。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1)《申报审批表》(原件);(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居、村委会证明需原件,其它为复印件);(3)校长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相关证件的复印件);(4)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5)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复印件);(6)校舍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7)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A4纸规格)(复印件);(8)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复印件);(9)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租借场地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效)(原件);(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资金100万元,教学设备100万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需求,促进国民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设立本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能,是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设适合社会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技术文化课程培训等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贯彻社会服务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以提高学员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普及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五个机构。

其中,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他机构为学校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为学校的最高领导,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的市场推广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的市场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业务自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

学校承接各类培训业务,坚持市场化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学校的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控和风险控制,增强学校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建立明确的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资产保护,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学校稳健经营。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学校的教师应具备与所教授的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学校性质及办学资格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期进行办学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组成。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选拔和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培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招聘和培养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学校,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自主举办,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构。

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培训效果,确保广大学员的权益,我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遵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机构的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二、办学资质和教职人员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办学资质,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

机构的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

此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还需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师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

三、教学设施和场所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便捷的要求,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教学场所应具备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确保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

课程应具备针对性,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并具备一定的教育实践价值。

同时,教育机构应选用合适的教材,确保学员能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保持健康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机构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资金的透明化、公开化。

六、学员权益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学员的反馈和投诉,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结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基本条件对于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和教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索引号: BA04-F0100-2022-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份, ( ) 为选择或者提示内容部份,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 市XX 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 XX 市XX 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 XX 市XX 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 市 XX 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市XX 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份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 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 XX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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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设立学校的,申请人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校申请材料后,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内将报批材料上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之后向准予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办学许可证。

附件: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需材料目录
所交材料请按下列顺序编排,并一律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
1. 办学申请书(公司或单位办学应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

2.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需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并注明举办者的联系方式):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须载明举办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单位开具的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办学的证明。

非在职人员,须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

事业单位及社团举办者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

公司举办者需提供《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

联合办学者需提供经过公正的《合作协议书》(原件1份)。

捐资办学的要提供捐赠证明。

3. 办学章程含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请参照办学章程范本)
请点击查看:学校章程.doc
4. 教学计划。

5. 学校发展规划。

6.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
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等(需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7. 理(董)事会成员构成(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等)。

请点击查看: 学校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doc
8. 被聘校长的资质证明材料:
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等(需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请点击查看:拟任校长基本情况.doc
9. 拟成立培训机构管理人员:
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1份)。

10. 财会人员:(需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会计:身份证、会计资格证;
出纳:身份证、会计资格证;
请点击查看:学校财务人员基本情况.doc
11. 拟成立培训机构教师:
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工作简历等,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1份)。

12. 校址证明:
自有教学场地者:需提供产权证明(需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租用教学场地者:需提供校址租赁协议书和出租者的产权证及相关租赁证明(需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13. 验资报告:待教育局受理办学申请并通知举办者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后再提供此项证明。

请点击查看:申报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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