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环境标准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业、农业、建设、交通、能源等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受到限制和防治。
第三条国家实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济发展方式。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与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补偿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环境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八条督促、检查、评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国家综合考虑环境质量与自然环境条件,制定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指数。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检测、监测、评估体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大气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国家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第十九条国家加强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噪声源的扰民程度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源的铲除和修复。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放射性污染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八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第九章环境修复与补偿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环境修复与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章环境管理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6)信息公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末端治理
(1)达标排放;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出台过程
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 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 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 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 药的成熟立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 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 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 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 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 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 法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 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版简述
立法目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 会可持续发展。
基本国策: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护优先: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与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 关系作出全新表述,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 环境保护相协调。 共同治理:政府、企业、公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实施日期】1989.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条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环境管理活动的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进步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国家制定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将环境影响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
第二章环境规划和评价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制定环境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环境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环境管理提供指导和支撑。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新开工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造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充分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预防污染和减少排放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第九条工业企业和农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农药、化肥、畜禽养殖等方面的管理,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确保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是保护水源地和自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湿地的保护和修复,防止湿地的过度开发和污染。
第十三条森林、水域、草地等生态系统应当加强保护和恢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第五章环境监测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及时了解环境质量的状况,并将监测结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6)信息公开: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 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末端治理
(1)达标排放;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严禁通过暗管 、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 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 拳头的法律。
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 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 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 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 法行为。
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 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 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指导、协助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标准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因素。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论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操作标准。
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应当根据环境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加强民主参与。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反馈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标准应当与国家其他标准相衔接,形成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效果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和评估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持。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的监测、评估和检测体系,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的内容,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环境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高。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和执行,推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质量评价-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 第六章声环境污染防治-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八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章处罚与责任-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二章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第十三章环境管理- 第十四章督察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 第四章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与排放数据发布- 第五章分类管理与综合控制- 第六章减排措施- 第七章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区管理- 第八章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 第九章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 第三章污水排放许可与排污费征收- 第四章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五章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六章河湖管理与保护- 第七章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第八章水污染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生单位减量有奖和贵重物质回收- 第三章交接单位减量有奖- 第四章接收单位绿色化改造-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第六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 第七章固体废物排放许可与排污费征收- 第八章法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2018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管- 第四章生态损害赔偿- 第五章禁止行业和项目- 第六章生态红线- 第七章生态保护地- 第八章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衔接- 第九章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评估- 第十章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质量标准:指规定环境中某种物质或物理量的单一值或范围,用于评价环境质量的标准。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法律法规的概述1.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及目的1.2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1.3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与责任2.1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与职责2.2 环境保护部门的组织与职能2.3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法规3.1 大气污染防治法3.2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3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四章水环境保护法规4.1 水污染防治法4.2 水污染防治细则4.3 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法规5.1 土壤污染防治法5.2 土壤污染防治细则5.3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六章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法规6.1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6.2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细则6.3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7.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7.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细则7.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八章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8.1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8.2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细则8.3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九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9.2 放射性污染防治细则9.3 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10.1 生态环境保护法10.2 生态环境保护细则10.3 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评估11.1 环境监测法规11.2 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11.3 环境评估法规及方法第十二章环境信息公开法规12.1 环境信息公开法12.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12.3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第十三章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规13.1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13.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规定13.3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标准第十四章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规14.1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14.2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规定14.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标准第十五章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规15.1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15.2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规定15.3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标准第十六章环境公益诉讼法规16.1 环境公益诉讼法16.2 环境公益诉讼规定16.3 环境公益诉讼标准本文档涉及附件:1. 《环境保护法》全文2.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5.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全文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7.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8.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9. 《生态环境保护法》全文10. 《环境监测法》全文11. 《环境信息公开法》全文1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全文1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全文14.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全文15. 《环境公益诉讼法》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与振动环境、固体废物污染、危(wei)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污染防治行为。
第三条:国家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相促进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全民责任制,各级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都有为环境保护负责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政策、计划等环境影响评价前,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办法,确保评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政策、计划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大气环境保护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大气质量保持标准,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十九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章:水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环境的主要污染物设定排放标准,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要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防治水体污染,恢复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功能,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六十二条: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具体附件内容。
第六十三条: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维护、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2、污染物:指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和能量,对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和能量。
3、生态系统:指由生物群体和其所处的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
新环境保护法
❖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 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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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6、移送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种行 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实施 拘留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7、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 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 建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 新法确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22项: ❖ 1、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
六条第二款) ❖ 2、加大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
使用效益。(第八条) ❖ 3、环保宣传。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 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 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九条第一 款) ❖ 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 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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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
四、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土壤环境质量分为三类。 表12-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 (GB15618—1995) mg/kg
级别 PH值 项目 镉 ≤ 汞 ≤ 砷 水田 ≤ 旱田≤ 铜 农田 ≤ 果园 ≤ 铅 ≤ 铬 水 田≤ 旱 田≤ 锌 ≤ 镍 ≤ 六 六 六≤ 滴 滴 涕≤ 一级 自然背景 0.20 0.15 15 15 35 35 90 90 100 40 0.05 0.05 <6.5 0.30 0.30 30 40 50 150 250 250 150 200 40 二级 6.5~7.5 0.30 0.50 25 30 100 200 300 300 200 250 50 0.50 0.50 >7.5 0.60 1.0 20 25 100 200 350 350 250 300 60 三级 >6.5 1.0 1.5 30 40 400 400 500 400 300 500 200 1.0 1.0
二、环境标准的分级和分类
环境标准按照颁布环境标准的机构分类,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两级。 按照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内容分类,可分成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及环境 其他标准等,也有的国家还制定污染报警标准。
第二节 环境标准体系
三、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节 环境标准体系
六、环境方法标准
该标准是在环境保护中对环境检查、监测、抽样分 析、实验操作规程、误差分析、统计、计算等方法所做 的规定。
七、环境标(校)准物质标准
环境标准物质是环境测试中,用来标定仪器、验证 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质,对 这些标准物质所做的规定就是环境标准物质标准。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 3.风险预防原则 4.环境责任原则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 .许可证制度 5 .排污收费制度 6 .经济刺激制度 7 .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定原则
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
1.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平衡是制定环境质 量标准的首要原则
2.以符合国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为原则
3.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考虑地区差异和实际 污染水平,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环境质量标准有时间限制性
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定原则
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1.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以满足环境质量标 准的要求为原则 2.考虑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
3.考虑地区和行业差异以及现实污染水平
4.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时间性 5.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节 我国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
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关功能区分为三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二、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地表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水域功能划 分为五类。
第四节 我国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环境噪声标准
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为主要的环境噪声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标准中规定了城市中五类区域的环 境噪声最高限值。 表1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类别 昼间 夜间
第二节 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environmental standard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发展经济及维护生态免遭破坏, 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有关法令,在综合分析环境特征、控制环境的 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和社会要求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的污染物或有 害因素、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等所做的技术规范。
以人类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为目标而规 定的在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允许 浓度,称环境质量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并综合技术上的可靠性 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而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 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五、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保工作中有指导意义的各种符号、 代号、因式、量纲、名词术语、标记方法、标准编排方法、 原则等所做的规定。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 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1. 宪法 2. 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 3. 单行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 4. 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5. 各种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 6.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 7. 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