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
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 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 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 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 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 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 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 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 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 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 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 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 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 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 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 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 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 后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 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郴 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 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 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搅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第二十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 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 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 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文档
药品、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药品管理制度
1.临床各病区根据病种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备用药应指定专人或专班次管理。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分别定位,不得将不同规格的药品同放一盒、一瓶内,编号排列放置,每班查对交班,有登记。
3.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签与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保持药柜整洁、干燥、通风、特殊药品避光保存。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放置在抢救车上,做到“五定一及时”,每班严格交接查对,保证应急使用。
5.贵重药品应有登记签收上锁保管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每班交接,交接班时
帐物相符。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3.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4.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部(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5.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施的监管和管理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些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并打击毒品犯罪和药物滥用。
毒品管理制度:
毒品是指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致幻和依赖效应的物质,包括吗啡、海洛因、冰毒等。各国实行不同的政策来管理毒品,包括禁止生产和贩卖、设立专门机构打击毒品犯罪、开设戒毒中心等。毒品犯罪一般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镇静、催眠、止痛和麻醉效果的药物,包括各种镇痛药和麻醉剂。这些药物的管理通常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类似的机构负责。政府会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合法和安全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是指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如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这些药物的使用、销售和管理需要严格的监管和控制,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合法用药。国家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药品的注册、处方和配药等方面的规定。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遏制毒品犯罪和药物滥用问题。同时,通过合法的管理和
监管,确保合法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和福祉。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
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的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2012年2月
毒 麻 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五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 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 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 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 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 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 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 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 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 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 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 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 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 号相符。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 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 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 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 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 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 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 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 药品。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具有毒性、麻醉性和精神药品特性的药品,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这类药品的安全生产、销售和使用。
该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许可和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需要经过相应的许可和审批,以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运营。
2. 安全生产: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生产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监督,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贮存和运输:毒、麻、精药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包括药品包装、存放环境、运输方式等要求,以防止药品受到损害或被非法使用。
4. 销售和购买:毒、麻、精药品的销售需要经过授权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者需要凭医生处方或相关许可才能购买,以防止非法销售和滥用。
5. 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毒、麻、精药品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惩戒。
毒、麻、精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这类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使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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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
使用管理规定
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严格监管和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使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活动。
一、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二、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物是指具有麻醉、镇痛、麻木等作用的药物,且具有一定的成瘾性和毒性。针对这类药物,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
(一)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麻醉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合法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并应当记录在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系统中。
(三)麻醉药品的配送、使用、销售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进行。
(四)医疗机构和单位必须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库存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并留有相关记录。
三、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物是指具有影响神经系统、精神活动、心理功能等作用的药物。在规定中,对精神药物的管理也制定了一系列要求:
(一)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得到国家的批准、许可。
(二)精神药品的行为治疗,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合法医生进行。医生必须定期对患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保障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对于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使用应按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并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四)针对高危人群,例如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在精神药品使用方面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以保障其安全。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病区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各病房保存的毒、麻、精神药品限于本病房内临床使用,不得私自动用或借出,须遵医嘱用药。
2.毒、麻、精神类药品做到“四定”。
定位: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加锁保管。
定量:药品基数准确,用药有记录,凭麻醉处方及时补充基数。剩余药液表明去向并与值班医生双签名,护士长每周检查并记录。
定人:根据分工,定人保管,钥匙随身携带。每班进行药品、钥匙交接查对,并在登记本上登记签全名。
定时:定时检查药品质量,有无过期失效,并作记录。
3.毒、麻、精神类药品领取
安瓿:病人用药后保留空安瓿,取药时同麻醉药处方一起交药房。
处方:出具有麻醉处方资格医生开具的麻醉处方(淡红色)。
4.发生毒、麻、精神类药品丢失等意外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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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
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
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
第二篇: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医院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