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br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br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br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br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br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br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 (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 (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病区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各病房保存的毒、麻、精神药品限于本病房内临床使用,不得私自动用或借出,须遵医嘱用药。
2.毒、麻、精神类药品做到“四定”。
定位:固定位置,分类存放,加锁保管。
定量:药品基数准确,用药有记录,凭麻醉处方及时补充基数。
剩余药液表明去向并与值班医生双签名,护士长每周检查并记录。
定人:根据分工,定人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每班进行药品、钥匙交接查对,并在登记本上登记签全名。
定时:定时检查药品质量,有无过期失效,并作记录。
3.毒、麻、精神类药品领取
安瓿:病人用药后保留空安瓿,取药时同麻醉药处方一起交药房。
处方:出具有麻醉处方资格医生开具的麻醉处方(淡红色)。
4.发生毒、麻、精神类药品丢失等意外情况,报告程序如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我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营口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条 我院已建立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多部门参与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已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人员承担。
第四条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我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3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一条 我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获得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我院凭印鉴卡向辽宁省、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障毒麻精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及时掌握药品的流向和管理情况,制定本《毒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使用和管理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等。
3. 毒麻精药品的分类标准毒麻精药品根据其毒性等级和管理要求,分为以下几类:3.1. 毒性等级根据《毒性药物分类管理办法》,将药品分为非毒性、低毒性、中毒性和高毒性四个等级。
3.2. 管理要求根据药品的危害程度和使用特点,将毒麻精药品分为特殊管理药品和常规管理药品两类。
3.2.1. 特殊管理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包括: - 麻醉药品类:如丙泊酚、地西泮等。
- 精神药品类:如氯硝西泮、哌替啶等。
- 一类精神药品:如安眠药、镇静药等。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要求包括:- 必须进行全程记录,包括采购、使用、库存、销售等。
- 专人负责,严格限制使用人员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授权和审批流程。
3.2.2. 常规管理药品常规管理药品包括: - 镇痛药品类:如吗啡、可待因等。
- 麻醉辅助药品类:如咪达唑仑、曲马多等。
常规管理药品的管理要求包括: - 记录药品的采购、使用、库存等情况。
-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毒麻精药品的采购管理4.1. 采购流程•制定采购计划,明确药品的种类、数量和规格等信息。
•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申请书,明确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等。
•部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采购申请提交给采购部门。
•采购部门负责根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或询价单,并发布给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药品的验收和入库。
4.2. 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招标文件、供应商报价等。
•采购记录必须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做好备份,以备查阅。
5. 毒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5.1. 药品领用•药品领用必须经过授权和审批程序。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管理规定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
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第二篇: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账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止流痹。
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一、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可采取上门购买或采购平台订购。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数量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4)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签署姓名。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严格监管和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使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活动。
一、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企业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二、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物是指具有麻醉、镇痛、麻木等作用的药物,且具有一定的成瘾性和毒性。
针对这类药物,规定了以下管理要求:(一)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麻醉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合法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并应当记录在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系统中。
(三)麻醉药品的配送、使用、销售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进行。
(四)医疗机构和单位必须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库存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并留有相关记录。
三、精神药品管理精神药物是指具有影响神经系统、精神活动、心理功能等作用的药物。
在规定中,对精神药物的管理也制定了一系列要求:(一)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得到国家的批准、许可。
(二)精神药品的行为治疗,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由合法医生进行。
医生必须定期对患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保障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对于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使用应按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并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四)针对高危人群,例如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在精神药品使用方面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以保障其安全。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在规定中,对于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违规行为分为轻、重两种,具体处罚包括:轻违法行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
重违法行为:吊销执业资格、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结语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中,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毒、麻醉、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管理法》、及《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剂室必须设有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柜。
指定专人启用,调配、分发和保管,取用后立即加锁。
三、药库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帐册。
各制剂室必须建立毒、麻醉、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处方分类装订、单独保存。
四、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调配与发药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习人员不得单独调配。
五、毒、麻醉、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掌握处方限量:毒药每次处方计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六、经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病人,确需麻醉药品时,门诊病人应持有医疗诊断书和《麻醉药品专用卡》,住院病人主治医师填写专用卡后报医教处批准,病人凭卡和麻醉药品处方,交换空安甑取药,死亡停药缴销专用卡。
七、临时调配及制剂称取毒、麻醉、精神药品时,均需经第二者检查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以示负责。
八、毒、麻醉、精神药品标签,应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调配及配制制剂需用毒、麻醉、精神药品时,所使用的衡器及用具,必须刻度精确,称量准确,用后均需认真清洗干净,放回原处。
十、各调剂室应定期到有关科室检查毒、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十一、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醉、精神药品时,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完成任务后凭处方报销。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毒、麻、精神药品是社会上存在的一类特殊药品,对其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在我国,针对这类药品的管理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并且不断进行完善和强化。
下面将详细介绍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加深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一、法律法规基础我国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明确了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要求,对这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药物滥用条例》该条例对毒、麻、精神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使用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制造、贩卖和非法使用毒、麻、精神药品等相关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生产环节的管理我国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2. 经营环节的管理对于毒、麻、精神药品的经营环节,我国设立了药品经营许可制度,对于经营这类药品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禁止非法经营和滥用药品。
3. 使用环节的管理为了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我国建立了严格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处方和购买的规范要求,禁止非法使用和滥用药品。
4. 监督和执法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执法机构,负责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确保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问题和挑战1. 非法生产和贩卖问题毒、麻、精神药品的非法生产和贩卖行为仍然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健康,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1 / 3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
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少3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
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
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 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 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 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 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 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 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 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 转帐方式。 第九条 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 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 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 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 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 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 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 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 品调配。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 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处方。
贵重药品和麻醉药毒药精神药使用管理规定
贵重药品和麻醉药、毒药、精神药使用管理制度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2.毒性药品只限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毒性药品处方权医师资格.4.医师使用毒性药品处方,应准确书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并熟悉用法、用量、规格、数量等.5.配制毒性药品制剂必须由药师以上人员负责配制和质检,每次生产原料数量和成品数量要有详细记录,并有双人核对,双人签字,配制工具和容器要妥善处理,以防污染其他药品.6.毒性药品须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制剂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杂.7.毒性药品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保存两年备查.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2.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资格.3.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4.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保存两年备查.5.精神药品应定期盘点,帐物相符,第一类精神药品须专人保管,专柜加锁,每月清点.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2.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资格.4.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严防病人成瘾.5.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并加盖医师处方章方可调配,如有发现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配,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6.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晚期癌症病人必须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及有效证件才能供应.7.麻醉药品应严加管理,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8.对变质和破损的麻醉药品,每年由所在部门上报,当事人签字,经有关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就地监督销毁.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1.化学危险品是指易爆、易燃,强氧化剂、还原剂以及腐蚀品等.2.化学危险品仓库应符合危险品贮存要求,通风良好,有防火、调温、防爆、防静电等设备且确保工作状况良好,并按危险品的性质分区、分层存放.严禁火种入内.3.易燃药品、挥发性药品放在顶层.4.腐蚀药品放在最底层.5.爆炸药品放在密封水泥箱内.6.剧毒药品由保卫科加锁保管.7.危险药品定期检查并作记录,高温期间应采取有效降温措施.8.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药品请领单一式二联,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并由负责人签名.9.危险品仓库应双人双锁,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按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方准发出。
(七)只有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进行麻醉药品开方。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九)麻醉药品注射剂,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可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由科主任在处方上签署意见,方可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
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规定进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第二篇: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医院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三篇: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
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第四篇: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