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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一些做法

浅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一些做法

浅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一些做法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需要,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

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在我市起步较晚,目前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实施“突破菏泽”战略的新形势,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与国土资源工作新目标相比,仍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笔者认为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首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当今发展与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

土地批租制度,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带动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无疑都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土地具有公共属性,特别是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事关农民的生存问题,这种土地批租方式长久下去,势必会破坏土地的公共属性,而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土地私有化。

在我国,土地批租形式上是政府向土地使用者出让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过渡了一定期限的所有权。

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这就使得土地批租成为我国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财源,在获得这一财源的同时,大批的土地用40―70年的期限出让给了独立的法人或个人,而这些独立的法人又往往表现着其“私有”的性质。

与此同时,由于政府的短期行为以及土地市场的不规范,土地批租容易形成总量失控,使得大片耕地被占用,“圈而不用”、“圈而滥用”的现象伴随而生。

改批租为年租是供给方式一次重要变革。

年租方式能够明确地体现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年租能够随时间的推移而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虽然每年取得的地租收入较少,但可以估应课租及时调整租率,所以能够持续不断取得土地增值的收入,使政府的租地收入能显平衡。

其次,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均衡社会资源分配,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土地批租存在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出让期内实际价值的背离,使受让者获得的土地的实际价值,政府却随之失去了本应获得的价值。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有序引导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现就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市工业空间载体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用地控制线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原批准程序动态调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变更用地性质或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企业按工业用途继续生产经营。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前提下,支持用地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或升级改造。

鼓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既有工业厂房及原有土地增资扩产、产业升级、生产工艺流程优化等。

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政府认定为低效用地需处置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按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取得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经贸或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对项目平面布局、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重新出具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指标。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推进建设用地供应网上监管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推进建设用地供应网上监管

书3 5 宗 ,市场交 易 188 宗 ,集 体建设 用地项 目 84 0 06 135 ,2 0年 以前 的合同专项清理数据2 3宗 , 4个 1 06 94 全省建 立了 内容 丰富的土地市场管 理基础信息数 据
库。
境 ,既可 以促进 经济发展 ,也可 以遏 制腐 败 ,让权
化 、工 业 化 的 进 程 是 成 正 比例 的 ,建 设 用 地 的 增 加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工 业 化 是 消 耗 自然 资 源 、原 材 料 的
1是 增 强 政 府 调 控 能 力 的 有 效 途 径 。 作 为 政 府 . 部 门 要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和 各 项 专 门 的规 划 开
建设 的重要保证 。研 究数据 表明 ,我 国近年 出现 的
5 m-资源 21年2 0 - I o2 月号
上 百个 官 员 贪 污 受 贿 案 件 中 ,都 存 在 靠 土 地 批 租 舞
利用信息。 截至 2 1年 1月底 ,全省各 级 国土 资源管理 部 01 2 门在土地 市场动态监测 与监管 系统 中累计上报 的农 用 地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项 目44 个 ,储 备地 块 3 7 40 24
2土 地 供 应 中个 别 环 节 不 规 范 ,对 土 地 供 后 监 .
4建 设 开 通 广 东 省 土 地 市 场 网 , 实 现 了土 地 市 .
场信息公 开 ,实 现 以 00
下 四个 目标 : ( )加 大 土 地 市 场 信 息 发 布 力 度 ,引 1
推 进 建 设 用 地 供 匣 网 上 监 管
文 \广东省土地开发储备局 刘 俊
随 济断速地场场 体 制 社深发市市 趋 着革 的,,运管 改 会化展 地 日 经不快土土作理 规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

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必须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既立足解决眼前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从长计议,有利于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着眼改革,积极探索制度反腐的有效途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各个环节当中,在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等各方面都建立起长效的制度反腐机制。

制度建设不能出现反腐败真空地带,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的今天,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不断出现,腐败人员往往是抓住制度建设的空白点,钻空子,找缺口,挖空心事找制度上的漏洞去进行腐败行为,只有在制度和体制上进一步健全,针对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原因,对症下药,设计出切合实际,可以操作的制度框架全面地覆盖到反腐的各个方面,使腐败现象无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使腐败分子无空子可钻。

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结合实际制定重点防范的制度和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强化涉及重大政府投资、公共财政支出、主要财政收入等部门的反腐制度创新,在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水利城建、规划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制度保廉体系。

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造价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担保制和廉政准入制,进一步落实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强和改正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行业作为反腐制度供给的重点,在教育、卫生、交通、电力等部门加大反腐败制度供给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部门也要用制度去规范,确保廉洁从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5
•【字号】厦府〔2024〕52号
•【施行日期】202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H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52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H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3号)、《关于2024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1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海沧区05-07新阳片区文江路与海源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编号:2024HP01)、思明区将军祠片区厦禾路与将军祠路交叉口东南侧(2-3)地块(编号:2024P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
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厦府[2007]31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厦府[2007]31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31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587号、闽政文﹝2006﹞589号)和厦府﹝2006﹞地919号、厦府﹝2006﹞地920号文批复,决定位于翔安区马巷镇城场、山亭、窗东、亭洋、后莲村委会土地66432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征收单位│项目名称│用途│征地面积(│被征收单位│实施征地单位│││││平方米)│││├──────┼──────┼────┼─────┼────────┼───────┤│厦门火炬高新│金保利科技厂│城市建设│167678 │马巷镇城场、山亭│翔安区马巷镇人││区管委会│房及配套工程│││、亭洋村委会│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金保利科技厂│城市建设│496650 │马巷镇城场、窗东│翔安区马巷镇人││区管委会│房及配套工程│││、后莲村委会│民政府│└──────┴──────┴────┴─────┴────────┴───────┘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1997]综1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1997]综1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1997]综158号1997年12月1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自1987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加速了登记发证工作的进程。

尤其是,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后,我市实行城镇土地房屋权属“两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办证速度由过去平均每月66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月2000多件。

一些历史遗留的积压件也逐步得到妥善清理。

同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采取咨询、申报、缴费、发证的“一条龙”服务,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近期在我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过程中,少数业主不按房屋分割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以赠与、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随意分割,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使一项房地产由原来的一份产权证书转为多份独立的产权证书,遇到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获取更多的安置房,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做法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

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论文提要首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重要性认识第一部分: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渊源及现状(1)我国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的渊源(2)我国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的历程(3)我国廉政建设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各个环节(2)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注意从源头上抓起(3)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注重加强保护老百姓和群众的利益(4)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注重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5)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注重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第三部分:制度建设应从预防腐败的角度去创新(1)制度建设要符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要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上有所创新(3)制度建设应与教育相结合,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道路(4)制度建设应注重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制度办事的意识(5)制度建设中应注重建立新的具有强大约束力和不可人为控制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6)制度建设要符合市场经济制度发展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是我国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我党在新时期将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它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代离不开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深入开展也离不开制度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和国家新时期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创新,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

加强制度建设的“四个必须”

加强制度建设的“四个必须”

加强制度建设的“四个必须”李钦反腐倡廉,制度当先。

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

度是制之帅,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重在制而有度。

当前,要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抓住重点,突出难点,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必须从源头上抓起。

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维护公平正义也是从源头上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关键所在。

因此,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要紧紧围绕公平、公正展开,按照公共政策、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不断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建立重大事项票决制、公示制,实行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制度和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在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上下工夫。

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不难看出,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放松自我约束,是导致少数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把提高领导干部廉洁意识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定期学习制度、集中教育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

要多种方式相互结合,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实效,形成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机制,创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反腐倡廉教育机制。

要通过制度保证教育的效果,针对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逐步建立一套管用、有效、易操作的制度,使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促使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我约束,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制度建设必须直接面对和解决民生问题。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要求我们采取措施,从制度层面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要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规范化、法制化,从制度上解决老百姓盼望解决的具体问题,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要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信息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特别是对公众关注度较高、公益性强和公共权力大的部门要实行重点公开,让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厦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决策、统筹推进”的原则,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建设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文件之一,确定征收范围:(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意见函;(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doc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1.厦门市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图.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2.厦门市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土地区.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3.思明区、湖里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4.海沧区、集美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5.同安区、翔安区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jpg厦府规〔2020〕10号附件1-6.厦门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jpg——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厦府[2011]41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类区行政区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总包干补偿价1思明区7.75113.7湖里区7.75113.72集美区6.030.89.8海沧区6.030.89.83同安区最高6.01.9(含调剂费)0.68.5最低5.11.9(含调剂费)0.67.64翔安区最高5.31.9(含调剂费)0.57.7最低5.11.9(含调剂费)0.57.5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稳定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湖里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厦府[201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湖里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厦府[201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湖里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湖里段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厦府〔201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201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10〕40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488号,决定征收县黄路至环岛干道之间土地面积123070.137平方米(其中湖里段集体土地27615平方米),作为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湖里段建设用地。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征收单位项目名称用途征收面积(平方米)被征地单位征地实施单位厦门市政工程公司蔡岭路(县黄路-环岛干道段)建设用地道路建设用地27615蔡塘社区居委会、忠仑苗圃湖里区人民政府二、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488号文的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忠仑苗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6年)-厦府〔2016〕39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6年)-厦府〔2016〕39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6年)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第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文)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各区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单位:万元/亩)类区行政区片区综合地价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总包干补偿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思明区3.7 5.6 9.351 15.3 湖里区3.7 5.6 9.351 15.3 2集美区3.24.8 8.03112海沧区3.24.88.031123同安区2.94.37.21.519.7翔安区2.94.37.21.519.7二、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三、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

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

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地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
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12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年)的
批复
各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呈请批复厦门市村庄空间管控规划的请示》(厦资源规划〔2023〕1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资源规划局报送的《厦门市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市资源规划局依法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是村庄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资源规划局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规划》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在该《规划》批准后,市资源规划局要依法废止《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附件:
厦府〔2023〕85号.
pdf。

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以法定形式确立了党的“制度建设”在“新的伟大工程”中的“根本性”地位。

永葆党的执政地位和先进性,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同样也是最根本的。

因此,我们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核心内容和根本途径。

制度建设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的考验,绝大部分党员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党内还存在少数党员素质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甚至蜕化变质的情况,这给党的事业造成了很大危害。

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环境的重要途径。

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廉政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从制度上保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整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效防范。

制度建设是教育监督的有效途径。

要坚持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积极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化,推进制度反腐的基础性工作。

坚持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

坚持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制度,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要通过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教育监督的全过程,努力形成教育监督的长效机制。

通过教育,深刻认识制度反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制度反腐意识,使制度反腐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努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制度反腐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制度建设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

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进行新创造,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要深入研究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部位和环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制度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始终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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