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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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案情】2008年4月,对我市海曙区某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1条之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分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第5.1.1条之规定;3、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1条之规定。

经调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属实。

根据确认违规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予以罚款。

该案件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已得到执行。

【案情分析】本案属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案违规的主要内容是: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1.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和使用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施工企业综合能力和信誉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2. 处罚分类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将相应的违规行为归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分类如下:2.1 劣质工程2.1.1 违反强制性标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质量明显低于标准要求。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1.2 施工建议书不合理-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建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情况。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建议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1.3 承诺工期延误-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承诺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

2.2 安全隐患2.2.1 施工作业不安全-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损害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

2.2.2 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或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

2.3 违规操作2.3.1 施工材料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

- 处罚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

2.3.2 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 行为描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工程安全施工违规处罚方案

工程安全施工违规处罚方案

工程安全施工违规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和管理机构的命令,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建筑、公路、水利、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工程安全违规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守法惩戒、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第五条以下行为构成施工违规: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落实施工安全责任的;2.擅自更改设计、工艺,使用非正规材料、设备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违规施工的;4.违规使用施工资质,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5.违规操作机械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的;6.不严格执行施工人员安全作业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的规定》8.《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违规行为处理方式:1.责令改正:对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整改。

2.经济处罚:对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经济处罚。

3.停工整顿: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顿,直至整改合格。

4.吊销资质: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吊销其相关资质,不得申请相关资质许可。

5.限制准入: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限制其参与相关工程的准入。

6.刑事责任:对严重违规的施工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令改正:1.对发生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并限期整改,必须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对责令改正未整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处罚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群众利益。

依法对违反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促进施工单位依法规范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备齐资料、证照及文件报送材料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机构或岗位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4.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较重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吊销行政许可证。

6.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每日安全例会,且通报不及时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8.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9.建筑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0.施工单位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1.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扬尘等的治理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2.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3.在禁止施工日期或特定时段进行施工,且未经审批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15.施工单位未对职工进行体检或未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体检的,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案例

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案例

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案例:
某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该住宅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在交付使用后不久,该住宅楼就出现了多处裂缝和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户的生活和安全。

该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质量违反强制标准的典型案例。

在实践中,这类问题比较常见,往往是由于施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工程质量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针对该案例,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事件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案例分析或法律咨询,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律师。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施工现场旳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厉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企业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旳,有关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旳行为,根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定和实行旳根据1、政府部门颁发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原则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JGJ59-2023)、《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原则》及《住宅工程构造实体检查和质量分户验收实行细则》等有关规范。

3、凡波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旳,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中山分企业工程管理部为实行本细则旳职能管理部门。

根据本细则履行平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旳职能。

企业下属各项目部履行平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企业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旳行为,任何人均有劝阻和控告旳权利。

二、惩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分企业审批后,递交分企业财务直接扣款旳形式收缴。

三、奖罚细则1、一般规定1.1每一分项工程应有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组织交底会,做好会议纪要并督促贯彻到位,班组负责人员应有技术交底签字手续。

项目经理不组织技术交底会,班组长不按规定签字旳或有签字但对工程施工程序不理解、不贯彻并导致施工错误旳,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1.2正在施工旳施工现场无施工员在现场管理旳,每次罚款200元。

1.3每道工序严格执行班组、项目经理部二级自检,上下道工序交接制度。

未做好工序交接就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旳,每次罚款500元。

1.4隐蔽工程应进行专题隐蔽检查验收,未进行隐蔽验收就私自进行隐蔽施工旳,每次罚款1000元。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劳动者权益,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第三章施工中的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材料浪费、设备损坏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其作业技能,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现场监理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章施工后的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清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废料和垃圾。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塑造集团公司建设新形象,为企业做实做优奠定坚实基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逐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运营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行为罚则第三条安全质量管理行为处罚(一)人员管理1.监理单位人员管理(1)总监、总监代表、驻地高监、安全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进场,在本工程担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不得自行更换,如不遵守投标承诺擅自更换,则根据监理约定条款或违约金5~50万元不等处罚。

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总监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处罚违约金1万元;总监代表、驻地高监每次处罚违约金5千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人;其他监理工程人员每次处罚违约金1千元/人;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被建设单位点名不到,视作不到岗,为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个人予以清退处理。

(3)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一经查实,对监理单位处罚违约金10万元,个人则予以清退,并在信用评价中做不良记录。

(4)项目监理人员与施工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一经发现处罚违约金10万元,并更换相关监理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信用评价中做不良记录。

(5)应在关键工序或部位需旁站的,但监理人员不到位,未实施有效监理,发现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

(6)监理人员未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每次处罚违约金2千元。

(7)监理单位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离开现场或未参加有关会议活动的,总监理工程师处罚违约金1万元/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罚违约金5千元/天,其他监理工程人员处罚违约金2千元/天。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

工程施工违规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维护施工秩序,加强对施工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施工违规指在进行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范,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违规惩罚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既要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工程施工违规惩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一)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拆除。

(二)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施工单位未遵守交底制度,未向相关员工交底施工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的,责令补交底,通报批评。

(五)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违法招工现象,涉嫌非法用工的,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理。

第六条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一)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令整改,警告并罚款。

(二)违反作业规程,操作不慎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员工作秩序的,责令口头警告。

(四)在施工现场擅自抽烟、打火等违禁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并罚款。

(五)在施工现场私自大喝酒影响工作秩序的,责令停工整顿,通报批评。

第七条监管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处罚:(一)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罚款。

(二)拖延工期、迟交工程资料等行为的,责令加快进度,否则处以罚款。

(三)违反规定进行监管的,停职停薪处理。

(四)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对工程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经过事实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施工违法案例

工程施工违法案例

工程施工违法案例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工程施工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法律法规,存在诸多违法行为。

本文将结合一起真实的工程施工违法案例,分析其背后的问题及启示。

二、案例概述某地在进行一项道路拓宽工程,施工单位为当地一家知名建筑企业。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加快进度,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减少施工工序,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

此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重。

工程验收时,相关部门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问题,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更改工程设计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在该案例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减少施工工序,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

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2.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工程施工的重中之重。

然而,在该案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重。

这表明施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力。

3. 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该案例中,工程验收时,相关部门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问题,对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

这表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对工程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无法通过验收。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使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2. 强化施工现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杜绝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等违法行为。

3.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工程施工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基本规定一、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并负责返工、返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范本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范本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范本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是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促进文明施工,各地区和相关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违约处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以惩戒为主,又要重视引导和帮助,提高违约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意识。

第四条对于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项目。

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违约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违约行为的程度由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违约处理第六条工程质量违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中,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轻微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不达标、施工工艺不规范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八条一般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修改未经审批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罚款、暂停工程进度等措施。

第九条严重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施工验收、施工计划调整未按时通知相关部门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停工、吊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条对于重大工程质量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项目。

第三章工程安全违约处理第十一条工程安全违约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轻微工程安全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装备、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施工设备等,对其处理方式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内容摘要:摘要: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其它相关的专业人员对部分强规的理解深度不够这里我还请大家多多注意一下,本人认为这篇文章写得不错现在推荐给大家看看。

关键词: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

对于房屋建筑部分,4月和8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

按照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

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序号项目违反现象1低窗台防护a.防护高度不够;b.防护设施可攀;c.可踏面当作防护;d.开启扇不防护;e.固定扇不防护;f.采用普通玻璃;g.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h.可踏面高度不清楚;i.防护目的不清楚;j.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栏杆问题a.栏杆高度不够;b.垂直杆件间距大于0.11m;c.栏杆底部留空,无坎;d.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e.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f.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g.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12mm的安全玻璃;h.距地面高度大于5m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a.强屈比不满足要求;b.超强比不满足要求;c.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厕浴间防水及坎台a.不留坎台;b.坎台高度不够;c.坎台砼质量差;d.用红砖代替砼坎台;e.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f.未作蓄水试验。

5结构构件凿槽埋管a.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b.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c.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承市政字[2009]26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09〕26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德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规范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工程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和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国有资金全部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的建设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追究第四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二)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非法审批出让土地、矿业权,违规征地的;对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取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四)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的确定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不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搞隐形交易的,低价出让、租赁土地的;违规减免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五)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它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六)容积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规划条件确定后,擅自批准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减免土地出让金,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七)擅自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八)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九)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十)擅自变更工程建设方案,增加工程量,提高建设、装修标准,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浪费国家资金的;(十一)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二)不坚持资金评审、预决算、审计制度,资金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建设资金的;(十三)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十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违法行政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领导不力,导致建设严重受阻、影响建设工作进度的;(十五)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谋取私利的;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报或占用企业和服务对象交通、通讯工具,以及索贿、受贿,侵占公私财物的。

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制度规定

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制度规定

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施工现场环境安全稳定,减少建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合理、及时,对违反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惩处。

第四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原则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惩戒与补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第五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的权利属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监察机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扰工程安全行政处罚活动。

第六条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处理并服从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第七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处罚对象第九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对象包括违反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分为:(一)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建设主体单位;(二)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现场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三)其他依法管理建设工程安全事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对象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工程安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第三章处罚内容第十一条工程安全行政处罚对象在违反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住建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住建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住建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案例一: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广东省东莞市康城假日花园小区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吕帝雄;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康城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启朝;监理单位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谭安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已施工完成的楼梯间中部填充墙两端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二是经抽测,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不到设计强度。

案例二:福建省上杭县宏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龙岩市盛世鑫城小区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阙海华;建设单位为福建省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蓝浩泉;监理单位为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吴小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混凝土试件未按要求养护,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省柳州市金碧苑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李宁波;建设单位为广西柳州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韦运忠;监理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罗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一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超范围执业;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塔身与回转支承连接螺栓松动严重,多个安全装置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口型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盛世皇冠小区(二期)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卓新红;建设单位为海南洋浦天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褚小果;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兴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明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违反强制性标准;二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工作;三是局部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塔吊力矩限制器失灵,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五: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儋州市正恒帝景小区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杨嫦青;建设单位为儋州泽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扬东;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英姿。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案件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案件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案件案件名称: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案件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5月至2010年3月案件细节:2008年5月,某城市政府启动了一项重要的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该项目涉及到城市主干道路的拓宽和新设施的建设。

为确保施工质量,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了招标,并最终与一家私营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据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规定,并承诺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自项目启动以来,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备受诟病。

2009年初,项目监理组接到居民举报,称发现了道路改造工程的一些明显质量问题,如路面平整度不达标、排水系统存在隐患等。

监理组立即展开调查,并发现了一系列工程质量隐患。

在调查的过程中,监理组发现建筑公司违反了多项建筑质量管理规定。

例如,建筑公司使用了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这些材料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易导致路面开裂、路面坍塌等问题。

此外,在土方工程中,建筑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地基处理,致使道路出现塌陷风险。

还有一些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筑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导致了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2010年3月,监理组完成调查报告,并将相关问题通报给市政府。

市政府对该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估,核实了监理组发现的质量问题,并确认建筑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律师点评:该案件涉及到一家建筑公司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筑公司作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之一,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建筑质量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这起案件中,建筑公司的违规行为给道路改造工程的质量带来了严重影响。

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和不按要求进行地基处理等违规行为,不仅导致了工程质量不达标,也给城市道路的使用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一旦建筑公司被发现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资质等。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行政处罚如下: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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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安全)违法施工案
【案情】
2008年4月,对我市海曙区某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1.1条之规定;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分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条、第5.1.1条之规定;3、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3.2.1条之规定。

经调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属实。

根据确认违规事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予以罚款。

该案件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已得到执行。

【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案违规的主要内容是:1、楼层周边、楼梯口等部位临时防护措施不到位,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栅门,井道内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规定: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安装安全防护棚。

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临时防护不到位,容易导致人员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发生,应在现场管理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局部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保护接零系统(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保护接零),专用保护接零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由公用变压器供电的施工现场,全部金属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保护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通过专用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接地干线的首、末端及线路中间必须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接至单台设备的保护接零(地)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接至该设备的相线截面积的50%,且不得小于2.5 mm²多股绝缘铜芯线(设备出厂已配电缆,且必须拆开密封部件才能更换电缆的设备除外,如潜水泵);与相线包扎在同一外壳的专用保护接零(地)线(如电缆),其颜色必须为绿/黄双色线,该芯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改变用途;专用保护接零(地)线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通过电流工作。

用电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发生触电、电击伤等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现场管理的又一重点。

【案件评析】
本案是施工单位违反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施工的典型案例。

分析该类案件,应该给予关注:
工程建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应引起建设各方主体的充分重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施工企业为承接业务,不考虑企业的自身承受能力,用大幅度降低标价的办法来获得项目,续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安全、文明等必要的施工投入进行削减来保证利润,造成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留下安全隐患,严重的甚至造成坍塌亡人事故;同时,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部分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具备的管理素质、专业水平、实际操作能力与现今工程的施工要求不符,无法满足现今工程的管理要求,也就不能对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内容是明确不能违反的行业标准,对于本案而言,造成违规的原因非常明确,主要是施工企业对项目管理不重视,现场检查不够及时造成。

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和落实检查制度;另一方面应在资金分配上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对于安全设备及材料应选择有保证的产品,避免在后期使用中造成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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