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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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一、用水量
用水量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水的量,包括饮用、烹饪、洗涤、洗澡、冲洗厕所等。

根据国家规定,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日不大于50升,即每人每日不超过2.5升。

二、用水时间
用水时间指居民每日在不同时间段用水的量,定额标准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制定。

一般来说,用水时间集中在早晨、中午和晚上三个时段。

三、用水地点
用水地点指居民在不同地点用水的量,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等。

根据国家规定,不同地点的用水定额标准有所不同。

四、用水原因
用水原因指居民在不同用水原因下用水的量,如饮用、洗衣、洗
澡等。

不同用水原因的定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五、用水方式
用水方式指居民在用水时的具体方式,如手动、自动等。

不同的用水方式定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六、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指生活用水的质量标准,包括水温、色度、浊度、pH 值等指标。

根据国家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七、用水计量
用水计量指对居民用水量进行计量和计费的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用水计量必须准确、公平、合理。

八、水表校验
水表校验指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以确保水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国家规定,水表校验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以上是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的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Thestandardofwaterquantityforcity's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forcity'sresidential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quantityofperday,per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日期:2012-05-14 来源:济南政府网1.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适用范围一80~135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二85~140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三120~180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四150~220广西、广东、海南五100~140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六75~125新疆、西藏、青海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02年9月16日颁布时间:2010-11-26 来源:平度政务网作者:阅读309 次【字号:大中小字】《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国家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 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国各地实际,制定本《城区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一、定额标准1、各类城市生活用水的人均用水定额,以每人每天100公升为标准,但不低于水质等级对应的标准支取量。

2、居民群体的生活用水定额以每人每天75公升为标准,但不低于水质等级对应的标准支取量。

3、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用水量以每生活垃圾车每天15公升为标准。

4、工业及其它用水定额以按行业用水规定为准。

二、定额计算1、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计算方法:人均用水=本市常住人口÷本市实际供水能力;2、人口数量以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常住人口总量或经验数据确定;3、供水能力为供水工程、管网等在冬夏季所能满足的有效供水量;4、分区用水定额=每区常住人口÷本区实际供水能力;5、定额范围=本市居民群体总量(包括本市注册常住人口和未注册常住人口)÷全市实际供水能力。

三、定额实施1、根据本市当地水质情况,实行各类型居民群体的人均用水定额标准,并根据情况分区调整;2、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市水资源及管理定额标准,并做到定额标准动态调整;3、城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全市确定的水量定额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用水定额暴涨;4、城市发改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城市区域及各社会团体群众按照定额用水情况,并依法处罚如有出现违反定额情况的;5、城市发改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城市周边乡镇及重点行业用水情况,及时约束行业用水量;6、非主要用水池塘、湖泊等社会公共场所用水,应当实行有系统的管理,确保水费收取不低于当地水费标准,维持池塘供水正常;7、各社会单位、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用水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政府定额规定用水;8、各小区或农村用水应当依照相关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真实反映社会实际情况。

四、定量应用1、各地应当重视人均用水定额履行,在统筹利用水资源同时加强管理;2、各级发改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定额标准确定本地区实际居民群体及企事业组织的用水量,实行有效的节水管理;3、任何单位、企事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私自提高或超标取水,一经发现,应当严惩不贷;4、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实行违法及超定额用水登记联系制度,确保居民群体及企事业组织遵照定额用水,不得明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标准国国家中华人民共和GB/T 50331-2002 水量标准市居民生活用城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设部国建华人民共和主编部门:中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111月施行日期: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告公号60第准国家标关于发布部建设告的公标准》用市居民生活水量《城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出版发行建筑工业出版社织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中国部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日16年9月2002则总1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标定本,制格水价民用定居地制学,科利用持续的可源水资保障水,约用.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定标准的规现行有关语术2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值。

的标准活用水量平每个居民每日均生准量标用水3 3.0.1明说用语标本准用词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词:的用样做这均应况下常情在正,严格表示(2)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需的合理用水量的规定。

合理的生活用水量标准不仅能够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

因此,科学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对于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首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

根据居民的人
口规模、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测算出合理的生活用水量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浴用水、厨房用水、洗衣用水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每个方面的用水量标准。

其次,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还应该考虑到节约用水的因素。

在确定用水量
标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水资源的稀缺性,提倡居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可以通过推广节水设备、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等方式,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从而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另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在制定用水量标准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可以通过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改善水环境、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等方式,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科学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居民
生活需求、保护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是中国国家标准的一个重要部分,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和利用。

本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而成,其内容和原则对于城市用水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旨在确保城市综合用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用水管理的水平,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经济发展所需的用水。

标准主要包括用水计量、计算、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标准明确了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根据城市的用水特点和需求,将用水分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等部分,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来统计和计算城市综合用水量。

这样能够更准确地估算城市的水资源需求,为城市用水管理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标准要求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用水监测系统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城市综合用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水问题,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用水浪费,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标准还注重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和控制。

要求建立用水配额管理制度,根据城市用水的实际需求和资源情况,合理分配和利用用水资源,推动用水结构和方式的改变,提高用水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同时,标准也要求建立用水节约机制,鼓励并支持用水单位和居民节约用水,采取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综合用水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各级政府和决策者提供了科学决策依据,为用水管理部门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促进了用水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同时,标准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用水参考,引导居民和单位合理使用水资源,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节约意识。

然而,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标准的实施程度和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有些地方对标准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情况不到位,导致用水管理的效果不明显。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城市生活用水量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山东省对城市生活用水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均用水量标准。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城市居民的人均用水量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升。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用水需求以及水资源供应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来,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需求。

二、用水设施标准。

山东省规定,城市生活用水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标准,供水设施应当稳定可靠,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供水管网应当健全,减少漏水和浪费;用水设备应当符合节水要求,提高用水利用率。

三、用水管理标准。

针对城市生活用水管理,山东省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建立健全的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监测和统计工作;加强用水宣传教育,提倡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加大用水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浪费用水的行为。

四、用水质量标准。

除了用水量标准外,山东省还对城市生活用水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供水水质稳定可靠。

总体来说,山东省对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城市人口数量、用水需求、水资源供应等多方面因素,旨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同时,山东省还对用水设施、用水管理、用水质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为城市生活用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能够共同遵守和落实这些标准和要求,共同努力,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共同建设美丽的山东省。

四川用水定额标准

四川用水定额标准

四川用水定额标准
四川省的用水定额标准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水需求、供水设施状况等因素确定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用水定额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城镇和农村的不同划分,一般城镇居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20-150升/人,农村居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为80-100
升/人。

2.公共建筑用水:
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

一般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用水量为60-80升/人。

3.工业用水:
工业生产用水的定额标准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特点确定,一般为每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20立方米/万元。

4.农业用水:
农业灌溉用水的定额标准根据不同作物的需水量和灌溉方式确定,一般为每万亩用水量为2-5万立方米/万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定额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用水定额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城市用水定额标准(一)

城市用水定额标准(一)

城市用水定额标准(一)城市用水定额标准1. 引言城市用水定额标准是指在城市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公共设施等各个领域中,对用水量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的标准。

它在保障人民饮水安全、促进节水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 建立定额标准的必要性•有效管理和分配资源:城市用水量庞大,通过建立定额标准可以实施科学管理,合理分配用水资源,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节水意识与行动:定额标准既能给市民提供合理用水的参考,也能激发市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行动,为城市节水做出贡献。

•规范社会用水行为:定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社会用水行为,避免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3. 定额标准的分类定额标准根据用水领域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 包括居民家庭用水和居民公共设施用水两个方面。

- 根据人口数量、居住面积和设施设置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标准。

2. 工业生产用水定额标准 - 针对工业和生产领域,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

- 建立科学的用水定额标准,引导企业实施节约用水措施,推动可持续发展。

3. 公共设施用水定额标准 - 涵盖城市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商场等的用水需求。

- 根据不同场所的用水特点和功能需求,制定合理的用水定额标准。

4. 定额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方法•科学性:定额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依据和实际调研数据,研究不同领域的用水特点和需求。

•可操作性:定额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便于市民和社会组织实施和监督。

•灵活性:定额标准应允许根据区域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公平性:定额标准的制定要公平合理,兼顾不同群体和区域的特殊需求,避免不当歧视。

5. 定额标准的实施与效果评估•实施:定额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水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通过立法、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手段来确保实施效果。

•效果评估:定期对定额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中国人均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人均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国人均生活用水■标准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国家对人均日用水量没有确切标准,各地气候条件不同,用水量不能一概而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二报告期生活用水总量/(报告期用水人数X报告期日历天数)x1000。

单位升/人•天
2021年,中国全年人均用水■419立方米,增长1.8%o
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初步核算,2022年人均用水■425立方米,增长1.3%。

2017年01月住建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城镇节水工作指南》要求各地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近十年来,全国城镇化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城市用水人口增长75%,但城市居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降低了24%,城市年用水总量仅增长12%,基本稳定在50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总用水量的1/10。

计算公式: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报告期生活用水总量/(报告期用水人数X报告期日历天数)x1000。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是指城市在进行用水管理时,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指导方针来确定城市综合用水量的一种标准。

这个标准是在研究城市用水情况、与环境、社会和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下,综合考虑城市用水的需求和供给状况,制定出来的一个量化指标。

SL366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城市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范围:SL366标准所涉及的城市综合用水量范围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环境用水等多个方面。

对于不同用水方面的需求和供给情况,SL366标准都会进行具体的定量分析和规定。

二、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SL366标准规定了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利用城市用水数据、水资源利用率、水资源保护率等指标来量化城市综合用水量。

通过这些指标的综合考虑,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三、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要求:SL366标准还规定了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要求,包括城市用水监测、水资源节约措施、城市用水结构调整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管理要求的实施,可以有效引导城市实现用水可持续发展。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在城市用水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样的标准,可以推动城市用水管理的科学发展,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实现城市用水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也可以引导城市居民和企业等更加重视用水的节约和保护,为建设节水型城市、建设美丽城市、建设宜居环境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6是一个关乎城市可持续发展、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标准。

只有我们不断地加强对这个标准的研究、执行和监管,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用水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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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报/2002年/10月/31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美国费城3411996现批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

上限值可作为一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办法。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水价改革。

1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采、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内容。

转变粗放型用水习惯,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并建立核定与考核制度,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体系,是控制粗放型用水的基本手段,也是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

2以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基础,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机制,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创造条件。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确定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流动人口数量变化、供水状况及管理要求等情况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管理,计量方式等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

1.0.3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

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

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

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术语2.0.1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

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择业就业方式和观念的变化,户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将大大地增加,作为标准为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适应实际的使用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

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

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2.0.3日用水量1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标值计算单位。

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 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

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2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3用水量标准3.0.1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地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表2中各列数据反映了不同用水设施和条件的三种类型,以及不同时期、最近一年整体居民、典型户居民的用水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既反映了历史情况又反映了当前的实际状况。

(2)其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查情况为使标准值的确定既能符合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水平,又能清楚反映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的关系。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查阅了许多国内外有关居民生活用水的资料。

从调查资料情况看,欧洲国家用水水平和我国的现状情况基本一致;台北、香港用水消耗与多数沿海和南部经济发达城市水平相当;美国多数城市用水消耗水平比较高,反映了宽裕的用水水平。

如几个国家有代表性的城市用水状况见表3。

另据 城镇供水杂志2001年第二期有关文章介绍,欧洲15个国家平均家庭生活其中包含住宅区小商业用水的水平是1980年154L/人&d;1991年161L/人&d;平均年递增0.41%。

我国的居民用水水平高于比利时和西班牙,基本与芬兰、德国和匈牙利持平,略低于法国、英国和挪威,低于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瑞典、卢森堡、荷兰、丹麦。

(3)居民生活用水跟踪写实和用水推算情况为进一步掌握居民不同用水设施、居住条件的用水情况,编制组组织了有关人员对一些用水器具、洗浴频率、用水内容进行了跟踪写实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用水量推算,以此对统计调查的数据作进一步的印证分析。

调查情况见表4。

从表4中所反映的数据是按照居民用水设施的必要的生活用水事项计算确定的,不包含实际使用过程当中的用水损耗、走亲访友在家庭内活动的用水增加等一些复杂情况的必要水量。

因此,表中的水量值是一个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员必不可少的水量消耗,所以调查值相对较低。

表2中反映的A、B、C三种类型的各项数据是家庭生活用水的全貌,贴近生活实际。

实际上跟踪调查的居民用水情况与整群抽样的典型户调查基本接近,与整年份的总体统计数据也大体吻合,说明此次数据采集的调查结果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4)标准值的确定综合以上数据本着节约用水,改变居民粗放型用水习惯,满足人们正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以2000年调查均值为核心采用[(2000年均值+A类典型调查均值)/2确定指标下限值,(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1.20确定指标上限值]的计算方法,经过去零取整参考地域宽度确定了分区标准值。

这种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1.20#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在典型调查中A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 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

深圳、广州由于流动人口多,居民生活用水量也高,其调查反映的三年均值和2000年均值,由于是使用城市户籍人口数计算的,故数值高于典型调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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